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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许可合同影片发行权许可使用合同

2020-12-03 来源:榕意旅游网

  版权许可合同  文字作品使用许可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乙方是文字作品《_________》(下称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

  2.甲方有意将乙方文字作品改编成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电视剧),并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报酬,乙方表示同意;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许可使用的权利

  乙方授予甲方以下权利:

  1.将文字作品改编为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

  2.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电视剧),在_________地区发行(播放);

  3.甲方还可以将其所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制作成各种音像制品发行,同时也可以网络的形式发行该电影(电视剧)。

  第二条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和标准为:

  1.一次性支付报酬:_________元;或_________。

  2.版税:每个拷贝_________元;或_________。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后_________天内,向乙方预付上述使用费的_________%,其余部分在电影(电视剧)摄制完成后_________天内付清。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账户:账户名:_________,账户号:_________。

  如甲方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未按规定向乙方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费用的百分之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 作品的交付

  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向甲方提供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本、打印稿或者文字作品手稿的复印件,乙方因故不能按时交付,双方另行商定日期,协商不成,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四条 许可使用的期限

  乙方授权甲方使用文字作品的期限为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可以根据摄制的需要,在不变动上述文学的主要线索、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情况下,修改上述作品;若甲方希望聘用乙方担任改编文字作品的编剧,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的《聘用编剧合同》。

  2.对于文字作品,甲方仅享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乙方所授予的权利,甲方不得超越乙方授权对文字作品进行处置。

  3.甲方行使乙方向其授予的权利,不得损害乙方及其文字作品的其他合法权益。

  4.在摄制电影(电视剧)的过程中,乙方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甲方担任顾问,为乙方的拍摄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甲方的酬金按日结算,标准为每天¥_________元。甲方担任顾问期间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承担摄制上述文字作品所需要的费用,并负责安排摄制及电影(电视剧)的推广、宣传。

  7.甲方对电影(电视剧)片名和署名的确定方式,应该征得乙方的同意。

  9.甲方为推广以上述文字作品为蓝本摄制的电影(电视剧),有权根据电影(电视剧)(电视)剧本编写、发表内容提要和海报。

  10.根据文字作品改编而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其著作权由甲方依法享有。

  11.根据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的著作权,按照甲方与改编文学剧本的编剧之间的约定由甲方或编剧享有。

  12.甲方为其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及其衍生产品的宣传、推广需要,有权使用乙方向其提供的资料以及乙方的姓名和肖像,无须另行征得乙方同意,亦无须另行向乙方支付酬金,但仅限于对电影(电视剧)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

  13.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拍摄上述文字作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预付的费用。

  14.甲方应于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后期制作完毕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乙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退还乙方或按照乙方要求予以销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5.在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以继续发行根据上述文字作品摄制的电影(电视剧)。

  16.如乙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权利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经济赔偿并解除合同。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供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本、打印稿或者文字作品手稿的复印件,乙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供,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依法享有在根据其文字作品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衍生产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3.乙方对根据其同意的改编稿而摄制的电影(电视剧),不得提出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要求。

  4.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年内,乙方不得自行行使本合同第一条中授予甲方的权利,亦不得将其另行授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5.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拍摄上述文字作品,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具体数额为_________。

  6.乙方应甲方的要求对文字作品进行改编,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具体数额为_________。

  7.甲方应在内开始上述文字作品的拍摄,因故不能按时开始,双方另行商定日期。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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