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第七条违约责任

2021-10-19 来源:榕意旅游网

  7.1 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外,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乙方尚未完成工作的,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不退还,乙方已经完成工作的,甲方收到乙方的工作成果后必须付清全部合同金额。

  7.2 乙方未按时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行政批复文件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

  7.3 合同生效后,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及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甲方因此受到损失的,乙方应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百分之    20     作为违约金:

  (1)乙方迟延    天仍未提交符合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或行政批复文件的;

  (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要求和相关标准完成工作,导致水土保持方案不能一次性通过评审的;

  (3)乙方擅自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工作以任何方式转交给第三人承担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