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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地震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3-01-17 来源:榕意旅游网
贵州省地震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各部门)(不含贵州省工程防震研究院)所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属于中央、地方或自筹,均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以固定资产账务管理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共同对固定资产全过程进行管理。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固定资产全程进行监督。

(一)发展与财务处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牵头部门,并归口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制定并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核算政策,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流程;

2.全面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包括价值反映、使用监督、

支付款项、折旧核算等。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的增减变动,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做好卡片变动管理工作;

3.负责固定资产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4.牵头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评估、减值、报废及处置管理。

(二)贵州省地震应急指挥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保障中心)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并归口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所需固定资产的购置申请核实;

2.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资产调拨、日常维保及有关鉴定、报废、处置审查等相关实物管理工作;

3.指定专人负责有关固定资产归口管理事项,并建立实物资产管理台账、维修台账;

4.配合牵头部门实施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职责。各部门为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日常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申购、保管、使用变动等工作; 2.维修、报废、处置申报。对于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向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分别进行维修、报废、处置申报;

3.责任报告。向相应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报告固定资产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避免损失扩大。使用人员应妥善

保管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使用;

4.按要求配合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清查盘点、调拨等实物管理活动。

(四)纪检监察审计处职责为:

1.负责对全局固定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2.负责对全局固定资产管理行为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

第四条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临时构筑物以外的所有房屋建筑物(含基本建设投资、维修经费、项目专项经费建造的房屋)。

第五条 专用设备。单价在1.5千元(含1.5千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各种仪器设备。

第六条 通用设备。单价在1千元(含1千元)以上,且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设备。

第七条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以及家具、用具等均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

第八条 按国家标准GB/T14885-94《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分类,与运行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统一。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九条 资产购置按《贵州省地震局采购管理办法》办理,按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采购。临时、特殊采购需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审批后按相关规定采购。

第十条 资产购置应“先入库验收,后领用出库”。应由库房和资产管理员、资产购置人员共同核实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配置等经济技术指标,共同验收入库,完成《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

第十一条 房屋、构筑物及重点项目验收按照基建和项目管理要求执行。台站购置仪器设备由台站人员在设备发票背面签字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作为验收证明,我局经办人签字。

第十二条 在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购置的仪器设备,项目执行人员应记录项目设备清单,注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及安装部位(地点);在仪器设备到货后到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提供购货合同复印件,项目验收后资产管理人员现场核实。

第四章 登记及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完成领用《固定资产出库单》后进行卡片录入。资产登记管理人员根据合同、发票、验收单等财务报销单据,建立资产卡片,打印出卡片签字存查。

第十四条 新增资产由承办部门凭采购(或工程)合同、购货发票、设备验收单(或工程完工验收单),到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再到财务部门报销。资产卡片一式三份,分别由使用人、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存查。如有合同保证金,前期款项已开取正式发票报账的,可以先做资产入账处理,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付款。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注销。承办人员凭资产注销申请单到资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资产注销,同时注销账内卡片,每一年度由资产登记管理人员定期按资金来源打印期内资产注销汇总通知单送财务,按资产处置规定报批,按审批权限报批后进行核销处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由申请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转移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送资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内部转移登记手续,并调整卡片相关事项。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实行使用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运行负责。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掌握本部门资产的分布、去向。

第十八条 相关人员应妥善管理相关固定资产,在借用、保管或使用期间如出现责任原因而造成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应按照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加强资产的使用管理与保养,大型设备及专项管理设备应由管理部门建立常规保养维护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部门应有人做到“四会”:即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检查和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二十条 因人员调动等原因引起固定资产保管人员变动的,应及时办理保管人员变更登记;退休、离职人员须在办理人事手续前,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完成《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填报,进行固定资产卡片变更。

第二十一条 因地震应急或其它原因需要调动部门或个人保管的固定资产时,应服从单位统一调配。待事件处置后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与财务处应当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并定期组织资产清查核对,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资产清查由发展与财务处、应急保障中心、使用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完成《固定资产盘点表》。

第七章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条 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现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申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拟签订的协议(合同)等相关材料,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100万元以下的,本局审批后报中国地震局备案;100万元(含)以上,800万元以下的,报中国地震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同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均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章 处置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是指对局固定资产进行转让或者注销

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涉密固定资产处置按涉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局资产处置应分级管理,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格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应报中国地震局审批。

第三十条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贵州省地震局自行审批,并将处置结果上报中国地震局备案。其中:

(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部门)自行申请处置,将处置审批表报发展与财务处和应急保障中心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部门)申请,并由展与财务处和应急保障中心共同审核;

(三)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部门)申请处置,并报局业务分管负责人审核;

(四)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申请处置,局业务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因已经丧失原有功能(自然损耗)而正常淘汰的,或技术性能落后而淘汰的,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的,按正常报废处理。先按审批权限完成《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

第三十二条 需要对外转让或捐赠的固定资产,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核销有关账目后,再进行转让或捐赠。

第三十三条 因违反操作规范、过失、故意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属于责任事故,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按比例追究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经过局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已无法修复或已无修复及改造价值的,才能进行报废处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可以变价出售,以回收部分资金。小额报废资产对其残值作出合理的计算或评估,确定出售的基本价格后可直接出售;大批处理报废资产应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出售,价高者得。情况确实比较特殊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市场行情变化,做出价格和方式上的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变价所得,全额上交财务部门,按非税收入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采购按相关规定执行,各部门每年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之前上报当年的固定资产采购计划。

第三十八条 备用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管理,待领用时完善《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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