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利用雨水管道偷排重金属废水移送公安案
文|赵建峰
【案例提供单位】江苏省南通市环境保护局【案例类型】污染环境罪
【案例名称】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利用雨水管道偷排重金属废水移送公安案
【主要违法行为】利用雨水管道偷排重金属废水【污染类型】水污染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机械电镀
【关键词】雨水管道偷排废水;非法设置排口;移送公安;污染环境罪
基本案情与查处过程
企业多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屡罚不改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九圩港闸东堍南首,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含电镀工艺)。公司建有镀锌、镀装饰铬、镀硬件铬三
查中心联合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南通市港闸区环境保护局来到该公司进行检查,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到镀铬车间门口雨水井中含有六价铬。经南通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雨水井中总铬含量为13.9mg/L,六价铬含量为12.1mg/L,分别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条工艺生产线,主要是在电镀生产过程中排放含铬、(GB 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2倍、23.2倍。含镍、含锌废水,前处理废水和车间冲洗水等废水。2015年8月3日,因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废水排放超标,南通市港闸区环保局曾对该公司立案处罚,罚款1605元,并要求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排放废水。但因为罚款数额不大,企业对此没有引以为鉴,在废水处理问题上仍然疏于管理。
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现场监管
2015年9月7日上午,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发现车间外地面有一铬酸形成的斑点,遂指使车间负责人黄某某安排人员清洗,黄某某即指使工人实施清洗工作,工人直接用水冲洗车间外地面,致部分含铬废水流入车间外雨水井中。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车间负责人黄某某对此操作行为没有加以制止。当天上午,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
环保部门现场勘察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安排工人将雨水井中废水进行了处置,以消除污染。
对不经法定排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时移送公安南通市港闸区环境保护局根据现场监察的情况,认为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不经法定排口排放污染物,重金属排放严重超标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遂将该案依法移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2015年9月22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车间负责人黄某某均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0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对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实施处罚的同时及时复查
2015年9月22日,南通市港闸区环境保护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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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港闸环罚告[2015]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内容。2015年9月24日,南通市港闸区环境保护局对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停产,并按要求拆除了非法设置的排污口。同年11月2日,南通市港闸区环保局对该公司不按规定设置排口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对企业利用雨水管道偷排重金属废水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在对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后,按照南通法院系统实行的资源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将该案依法移送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21日,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安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2016年1月7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对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刘某某、黄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罚金8万元、1万元、1万元。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案件移送公安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其中该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情形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在该案是否需要移送公安拘留或做进一步刑事追究问题上,如果仅仅对照《环境保护法》前述六十三条的
China Environmental Supervison
March . 2016
规定确实难以判断。因为本案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是通过雨水管道偷排废水,从这个角度而言,雨水管道似乎既不属于“暗管”,更不属于“渗井、渗坑”,其行为方式也不是“灌注”,似乎本案不需要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但同时,《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结合该条解释可知,除了“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几种列明的方式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还保留了一个兜底性条款,即“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本案中,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利用雨水管道进行废水偷排,显然属于该保留条款列明的情形。即便不考虑其排放的废水存在重金属超标的情形,也应该根据《环保法》的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
污染环境犯罪违法行为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该案主要涉及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本案中,如何理解“排放”是关键。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可知,该案中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是在清洗车间外地面铬酸斑点时,导致清洗水流入车间外雨水井中。该行为如何认定?从表面上看,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并没有故意偷排废水,仅仅是工人在执行清洗任务过程中导致废水流入雨水井,似乎难以认定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有故意排放废水的犯罪。而事实上,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明知清洗铬酸的废水中含有铬等重金属元素,如果对该清洗废水不加以搜集处理,必然会流至外环境中污染环境,但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并没有采取相关措施,最终致使含铬废水流入车间外雨水井中。经过监测,总铬含量、六价铬含量均明显超过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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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案说法Legal Case
结合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该案相关责任人明知清洗废水在不加收集外流的情况下会发生污染环境的结果,而选择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仍然属于故意犯罪。正是基于这种分析,海安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及两名责任人属于共同故意犯罪,最终依法作出了该公司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认定。
本案启示
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部门被赋予了许多新的权力,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如何在执法工作中充分利用好移送公安的措施,通过本案,有以下几点启示:
加强学习,全面掌握需要移送公安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具体情形,该条又细分为四项具体内容,可以说对于环境执法过程中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作出了比较全面的注解。但是,如果执法人员仅仅掌握《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似乎难以想到需要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如本文前面所分析,该公司实施的清洗废水流入雨水管道的行为明显不属于《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方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该案似乎并不存在移送公安的需要。而如果仅仅以环境行政处罚结案,不仅放纵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也难以起到震慑效果。在此过程中,如果全面认真学习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就可以知道,对于《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又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并保留了“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这样一个兜底性条款。因而,对于该公司将清洗废水通过雨水管道外排的行为就不难定性,显然属于“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必须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除此之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对《环保法》第六十三条需要移送公安的四项具体情形均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解释,执法人员在掌握《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基础上,对该部分内容也要熟练掌握。同时,在把握不准的情况下,也可以将相关材料移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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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机关,毕竟公安机关仍然会进一步审核、立案把关。同时拘留不是目的,在环境执法过程中,案件调查整理、移送公安机关的过程中就已经能够对相关单位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促进执法目的的实现。
密切配合,及时跟进移送公安案件的处理情况在实践过程中,不少环保部门发现案件移送公安后并没有得到有效处理,一些环保部门认为应当采取
拘留措施的案件也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同,甚至有一些案件在移送公安机关后不了了之。而部分环保部门则抱着只要移送公安机关就完成案件查办的想法,导致一些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没有得到有效办理。
本案中,南通市港闸区环境保护局发现该公司存在符合移送拘留的情形后,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没有对移送后的案件“一移了之”,而是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公安的案件侦办。此外,在取样监测报告结论出来后,环保部门发现总铬含量为13.9 mg/L,六价铬含量为12.1 mg/L,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3倍以上,遂及时将监测报告送交给公安机关。正是在环保、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原本以“不经法定排口排放污染物”立案移送公安机关拘留的案件,最终以“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而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定罪量刑,起到了较好的执法效果。
认真履职,确保司法追究的同时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环保部门没有在将案件移送公安后停止应有的工作。除了继续对采样废水进行监测外,环保部门仍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相关的环保监管职责。在2015年9月22日,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南通市港闸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9月24日组织人员对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停产,并按要求拆除了非法设置的排污口。环保部门在移送公安机关后继续履职的行为,尤其是对于责令停产、停业、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等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复查,这有利于确保相关责任主体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HJ(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环境保护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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