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界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三个:①销售货物;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③进口货物。我国对货物和劳务不是统一征收增值税,而是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当然,在劳务中,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例外,征收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关于征税范围,应注意以下解释: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与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纳税人的有些行为虽然从民法上看不属于销售货物行为,但在税法上仍然将其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由于我国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税,而现代经济中出现了大量既有货物因素,也有劳务因素的销售行为,对此,我国税法将其界定为“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木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由于法律允许纳税人从事多种经营项目,因此,很多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两种经营,对此,税法将其界定为“兼营行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备核算的,其非应税劳
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除上述制度以外,现行税法还对一些容易混淆的销售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主题包括: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4)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5)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象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6)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7)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产品,征收增值税。
(8)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9)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0)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1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2)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3)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收取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14)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15)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不征收增值税,其他一律征收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的税率。
我国增值税实行三种税率:17%的基本税率、13%的低税率和零税率。17%的基本税率适用于绝大多数货物和应税劳务,13%的低税率适用于特殊货物。零税率适用于出口。 目前适用13%的低税率的货物包括:
(1)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混沌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食用植物油。植物油,是指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3)自来水。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暖气和热水。暖气和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家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和热气。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冷气。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6)煤气。煤气,是指由煤、焦碳、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煤气的范围包括:①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②发生炉煤
气,是指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碳、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③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7)石油液化气。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8)天然气。天然气,是指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9)沼气。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10)居民用煤炭制品。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碳。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1)图书、报纸和杂志。图书、报纸和杂志,是指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①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家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②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③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12)饲料。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①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及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②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及粮食副产品及产品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③配合饲料,是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④复合预混料,是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⑤浓缩饲料,是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的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自2003年1月
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的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自2007年1月1日起,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13)化肥。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化肥的范围包括:①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②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③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④复合肥料,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称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⑤微量元素肥,只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⑥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14)农药。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以及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15)农膜。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16)农机。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机的范围包括:①拖拉机,是指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机耕船。②土壤耕整机械,是指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和其他土壤耕整机械。③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④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和秧苗准备机械。⑤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和施肥机。⑥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⑦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和种子精选机。⑧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和打井机。⑨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和小型粮谷机械;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⑩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⑪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
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和畜产品采集机械。⑫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和饵料机;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⑬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和树苗栽植机械;森林砍伐机械和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⑭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17)农业产品。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 7%调整为1 3%。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①粮食。②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③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④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⑤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⑥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⑦油料植物,是指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⑧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⑨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⑩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a.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b.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c.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d.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
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⑪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⑫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和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⑬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a.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b.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和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c.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和冷藏蛋;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d.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⑭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和生皮张;将生皮和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⑮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包括:a.蚕茧,包括鲜茧、干茧和蚕蛹;b.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c.动物树脂,如虫胶等;d.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18)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 7%下调至1 3%。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
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l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19)盐。自200 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 7%统一调整为1 3%。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20)二甲醚。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 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 OCH3,常温常压下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21)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参见表2—1)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 3%的税率计征。
表2—1 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税目 商品名称 生牛皮(包括水牛皮)、生马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41.01 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 经退鞣处理的,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千克,干盐腌的不超过10千克,鲜的、湿盐腌4101.2011 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千克的整张牛皮 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千克,干盐腌的不超过10千克,鲜 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4101.2019 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千克的整张其他牛皮 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千克,干盐腌的不超过10千克,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4101.2020 保藏的不超过16千克的整张马皮 经退鞣处理的,重量超过16千克的整张牛皮 重量超过16千克的整张其他牛皮 重量超过1§千克的整张马皮 经退鞣处理的其他牛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其他牛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其他马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绵羊或羔羊生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经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4101.5011 4101.5019 4101.5020 4101.9011 4101.9019 4101.9020 41.02 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带毛或剖层 4102.1000 4102.2110 4102.2190 4102.2910 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经退鞣处理的,浸酸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其他浸酸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经退鞣处理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990 其他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其他生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41.03 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 4103.2000 4103.3000 4103.9011 4103.9019 4103.9021 4103.9029 4103.9090 爬行动物生皮 生猪皮 经退鞣处理的山羊板皮 其他山羊板皮 经退鞣处理的其他山羊或小山羊生皮 其他山羊或小山羊生皮 其他动物生皮 生毛皮(包括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税号41.01、41.02或41.0343.01 的生皮除外 4301.1000 整张水貂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下列羔羊的整张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及类似羔4301.300 羊,印度、中国或蒙古羔羊 4301.6000 4301.8010 4301..8090 4301.9010 4301.9090 整张狐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整张兔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整张的其他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适合加工皮货用的黄鼠狼尾 其他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旧《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及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也适用1 3%的税率,但自2009年1月1日起,这些产品全部适用1 7%的税率。
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①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和矿粉。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包括烧结矿、球团矿),也属于“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②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属矿的天然矿石、矿砂和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①非金属矿采
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和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②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和选煤。在开采、洗选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于“煤炭’’的征收范围。
1994年税制改革时,部分矿产品仍实行计划价格和计划调拨,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经国务院批准,1 9 9 4年5月起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 7%调整为1 3%。这一政策对采掘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对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适用低税率,不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二是减少了资源开采地的税收收入,削弱资源开采地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三是矿产资源基本都作为原料使用,矿山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因下个环节减少进项税额而补征回来,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四是导致征纳双方要对这类适用低税率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划分,增大征收和纳税成本。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需要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 7%。
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以后,因下个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会发生一定转移,在总量上财政并不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经营的核算要求。
由于我国增值税规定了三种税率,而法律允许纳税人从事多种经营,因此,同一纳税人有可能从事适用不同税率的经营项目,此时,为了准确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就必须要求纳税人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了给纳税人提供进行核算的动力以及惩罚那些没有分别核算的纳税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包括加法、减法和税额抵扣法三种方法。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是税额抵扣法,也就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按照销售额全额纳税(构成进项税额),
在销售货物时也按照销售额全额纳税(构成销项税额),但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货物在纳税人手中的增值部分征税。我国也是采取这一计算方法。
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有些国家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我国目前并不允许退税,只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就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公式是销售额乘以税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必须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方法。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各种价外费用均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为不含税收人再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①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②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
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人销售额征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关于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在纳税人低价销售时税务机关的核定权。
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来计算的,如果纳税人故意压低销售价格,就会导致减少销项税额,进而减少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压低价格没有正当理由,也就是说,目的是为了少纳税,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正常交易价格来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另外,在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的情况下,由于纳税人并没有发生销售行为,因此也就没
有销售价格,同样需要税务机关来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
纳税人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如果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如是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需要强调的是,纳税人低价销售并不限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同样可以由税务机关来核定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以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低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定方法。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比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加了关于运输费用抵扣的制度,并且完善了关于农产品抵扣的制度。
一般情况下,应当根据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所记载的增值税额来确定进项税额。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购进农产品的情况下,由于农民等销售者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采取用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的方法来计算进项税额。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也就是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在支付运输费用的情况下,由于运输企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因此,运输企业也无
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按照运输费用金额乘以7%的扣除率的方法来计算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运费抵扣需要具备以下条件:①支付运费的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②必须取得运费结算单据,(即运费发票)。③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套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④承运人开出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劳务接受者与发票的持有人是同一人。⑤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输金额。在日常的运输发票上,除了运费和建设基金外,一般还有装卸费、保险费等项目,但在所有的项目中,只有运费和建设基金可以抵扣,其他一律不得抵扣。⑥纳税人必须依法保管好这些运费发票。⑦发票必须是当期的。所谓“当期”,是指该运费所对应的货物应在本期计算缴纳销项税额或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若相应的货物不属于本期,则无论是否依法取得并保管发票,均不得抵扣。
从2003年1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 2月3 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00 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自2004年1 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
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 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 83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购置上述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按购置上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①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关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以下规定处理: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 9 9 5](]11 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2 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 O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的形式要件。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直接决定了纳税人进项税额的多少,因此,税务机关必须确保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的才能予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 003]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种类。
与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购进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这是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最大的变化。同时,为了配合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实施,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还增加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还补充了不能抵扣项目的运输费用以及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能抵扣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①自然灾害损失;②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③
其他非正常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主要包括小汽车、游艇等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
(5)上述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采取规范的税额抵扣法来计算应纳税额,但小规模纳税人由于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因此,不采取税额抵扣法来计算应纳税额,而是采取简易方法来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旧《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征收率为6%。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原则规定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不是自动构成的,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进口货物计算增值税的方法。
由于进口货物所涉及的税收较多,销售额的确定比较复杂,因此,采取组成计税价格的方法来确定计算增值税的税基。按下列公式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是按照关税完税价格和适用关税税率所计算的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计算稍微复杂一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进口消费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货物应当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旧《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意味着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将不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 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9)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10)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11)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和脊椎侧弯矫型器)。 (12)海关隔离区是海关和边防检查划定的专供出国人员出境的特殊区域,在此区域内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和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由海关实施特殊的进出口监管,在税收管理上属于国境以内关境以外。因此,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
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上述所称免税品,具体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纳税人兼营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应分别核算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其免税品与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品一律开具出口发票,不得使用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纳税人经营范围仅限于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一律不得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已发售的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一律收缴。收缴的发票按现行有关发票作废规定处理。 (13)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和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和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
(14)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5)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免税粮食品种不包括粮食复制品。
(16)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17)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18)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19)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0)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21)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22)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23)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24)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25)从200 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26)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上述所称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③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7)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8)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9)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30)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31)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32)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该税收优惠政策也将终止。
(33)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 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该税收优惠政策也将终止。
(34)对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该税收优惠政策也将终止。 (35)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6)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
(37)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证券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38)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9)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
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40)自2004年1月1日起,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1)对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聘用的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为本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42)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显示器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43)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和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44)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45)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46)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47)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48)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49)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象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50)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51)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52)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O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53)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54)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金额=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17%),即征即退税额=金额×17%。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5)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6)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列名企业凭监管小组开具的专用监管书到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免、抵”税手续。免和抵顶增值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制定。实行免税办法后,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文件中第五、第七条关于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列名企业在“以产顶进”钢材销售后3个月内将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监管书确认证明送交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核销结案。逾期不交的,停止办理其“以产顶进”钢材免税手续,并追缴已免、抵的税款。出口企业未将“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追缴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税款。 (57)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是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是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①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②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①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②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58)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除了上述免税项目以外,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还规定了增值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缴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5)上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项目包括: (1)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4]第13号)执行。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3)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甩于第2 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境外企业赞助、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应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该税收优惠政策也将终止。
(4)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 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进口设备及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该税收优惠政策也将终止。
(5)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人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合理数量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确定。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该税收优惠政策也将终止。
(6)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7)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8)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9)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磷酸氢二铵(税号:31053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10)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原材料目录详见表2-2。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自2008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进口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3 28吨的非公路电动轮自卸车、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40吨的非公路铰接式自卸车和所有规格的机械传动非公路刚性自卸车,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包括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108吨的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和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85吨的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从事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设计试制能力。②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③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④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⑤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5台,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50台。企业研制生产初期该指标可作适当下调。 表2-2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 税则列 序号 一级部件 二级部件 数量 单位 (供参考) 1 发动机 1 套/台 840820 10 401 16200 2 轮胎 6 条/台 401 19900 72092500 耐磨钢板 15~40 吨/台 72254000 4 液压泵 交流传动系统 5 (限额定装载质 6 量大于210吨 的交流传动电 7 动轮自卸车) 电阻箱 1 套/台 85334000 控制柜 1 套/台 发电机 1 套/台 85016410 85372090 85016410 3年 3年 2~3 件/台 8413 87087030 3年 3年 3年 5年 5年 暂定退税年限 8 9 制动系统用 10 电动轮 前制动器 后制动器 2 6 6 套/台 件/台 件/台 85333900 87083093 87083093 3年 3年 3年 3.支持高科技产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支持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包括: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3)自2000年6月24 13起至20 1 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4.支持农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韵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瘴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
(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酮、杀虫单、杀虫双、礅辛酰溴苯精、磷、莠去津。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5)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6)为支持国内畜牧业的发展,自2007年1月1日起,对进口的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税号ex3824909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7)自2004年1 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 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5.支持资源保护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①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②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①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②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③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自2 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亿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刹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特定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
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享受政策的数控机床产品范围包括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功能部件和数控工具。数控机床,是指用程序指令控制刀具按给定的工作程序、运动速度和轨迹进行自动加工的机床。数控系统,由控制器、伺服驱动器和伺服驱动电机组成,通过程序对相关数据进行运算并对机床加工过程进行控制。功能部件,是与数控机床配套的主要装置,包括主轴单元、刀库和刀架系统、回转工作台与分度头、滚珠丝杠和滚动导轨、防护系统、冷却系统等。数控工具,是指用于数控机床加工工件的工具,数控机床凭此完成工件的加工。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部分锻压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35%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享受政策的锻件,是指利用锻造工艺生产的金属件。锻造,是指利用金属材料的可塑性,在冷态或热态时借助锻压设备所产生的力使金属材料变形而获得机械零件毛坯所需形状和尺寸。锻件分为大中型自由锻件、模锻件、挤压件、环件、粉末冶金件和封头成形件等。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 2月3 1日,对特定所列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享受政策的模具产品包括模具、模具标准件和模夹一体化的检具。模具,是指供金属和非金属材料成形的专用工艺装备。模具标准件,是指组成模具的最基本的零部件,包括各种模架、推杆推管、各种导向件(导柱、导套、导板、斜楔等)、弹性元件及冲头和标准凹凸模。模夹一体化的检具,是指用来检查模具制品是否合格的专用检验工具,具有检验模具制品的尺寸和型面的模具特征,包括部分夹紧装置。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掺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掺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包括:一是非黏土砖。①孔洞率大于2 5%非黏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②混凝土空心砖;③烧结页岩砖。二是砌块。①混凝土小型砌块;②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③石膏砌块。三是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①玻璃纤维增
强水泥轻质墙板;②纤维水泥板;③蒸压加气混凝土板;④轻集料混凝土条板;⑤钢丝网架夹芯板;⑥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⑦金属面夹芯板;⑧复合墙板。 上述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标准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1)非黏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 000万块标准砖/年):①孔洞率大于25%非黏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 13544—2000和GB 13545-1992的技术要求);②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③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 9 98的技术要求)。
(2)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①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 8239-1997的技术要求);②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41994的技术要求);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l1968-1997的技术要求);④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1\"698-1 998的技术要求)。
(3)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 5万平方米/年):①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②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_1996的技术要求)。③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 15762-1995的技术要求)。④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I\"3029-1 995的技术要求)。⑤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⑥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和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
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不少于2000万平方米/年);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 82 9—1 9 98的技术要求)。⑦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 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 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 869—2000的技术要求)。⑧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6.西部大开发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5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4]第13号)执行。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 9 9 7]3 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力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取消了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
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此次改革要取消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于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这些政策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进口免税设备范围较宽,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二是内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小于外资企业,税负不公。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原来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这一政策应予停止执行。
7.核电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生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①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②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③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④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通税额=单台核电机组电力产品销售额÷核力发电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合计×核力发电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退税比例。 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以下政策,不适用上述政策:①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②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③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④自2008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73号)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从事减免税项目时的分别核算义务。
纳税人既从事普通应税项目,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减税项目的,为了正确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就必须分别核算,如果不分别核算,就无法享受减免税项目。当然,如果纳税人仅从事一项免税项目,或者一项减税项目,则没有必要分别核算。分别核算的前提是不同经营项目所享受的增值税待遇不同。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针对个体纳税人的起征点制度。
为了减轻小规模个体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增值税暂行条例》设计了起征点制度。纳税人的销售额款达到起征点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需要就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起征点实际上是一个全额累进税率。
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境内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扣缴义务人。
本条是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新增加的制度,旧《增值税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制度。
境外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劳务,由于我国税务机关对这样的境外纳税人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因此,难以征收相应税款,为此,税法设计了扣缴义务人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税源的流失。如果境外纳税人在境内设立了经营机构,税务机关可以控制该经营机构,此时,就不需要设置扣缴义务人,由其经营机构申报纳税人。如果境外纳税人在境内代理人,因此,以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境外纳税人在境内既没有设立经营机构,也没有境内代理人,则税务机关只能控制购买方,因此,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应税劳务,是指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次,只有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才有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货物,税法没有设立扣缴义务人制度,境内代理人和购买方都没有扣缴税款的义务。“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为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对于个人而言,就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并且居住时间在一个纳税年度不超过365天的人。对于企业而言,就是指依照外国的法律注册成立并且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十九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
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对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言,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但如果纳税人先开具发票,由于发票是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的重要凭证,一旦开具发票,对方就可以申请抵扣税款,因此,只要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就立即产生了,无论是否收到销售款项。此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受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⑦纳税人发生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对于进口货物而言,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关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相同的,都是报关进口的当天。
对于涉及扣缴义务的情形而言,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也就是说,两者是同时发生的。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的征收机关。
增值税在我国的分税制体制中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因此,应当由国家税务局来征收和管理。进口货物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于和关税是同时缴纳的,因此,由海关一并征收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的规定,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所称的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对进口应税个人自用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有关税法、规定征收进口税。
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该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后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进口税税额为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税率。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情形和方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征管和计算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严加管理。由于只有一般纳税人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这种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消费者个人以外,现实生活中,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也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此时购买方并不承担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也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本身并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因此,其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我国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具有非常严格和完善的制度,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人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
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人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①企业名称;②税务登记代码;③开票限额;④购票限量;⑤购票人员姓名、密码;⑥开票机数量;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第①、③、④、⑤、⑥、⑦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②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②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③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①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②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③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④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①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②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③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④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
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申请单》一式两联: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帐凭证。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此时,不作进项税额转出。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作废条件: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
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①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②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③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①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②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③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④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①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②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③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④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
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关于非固定业户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问题,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加了“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的规定,旧《增值税暂行条例》没有这一规定。
增值税实行严格的属地化管理,因此,原则上应当以机构所在地或者应税活动发生地为纳税地点。我国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在哪里缴纳直接涉及各地的增值税收入,因此,对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问题,各地税务局都比较关注。同一县(市)的增值税收人是统一调节分配的,因此,同一县(市)内的增值税纳税地点管理相对比较宽松。
对于固定业户而言,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原则上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未开具证明,则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应当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由于没有固定的机构所在地,因此,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进口货物,纳税地点与关税的纳税地点是相同的,也就是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可能随时都会发生,但税法不能要求纳税人每产生一个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就去纳税,这样成本过高,因此,税法设计了一个纳税期限,在一个纳税期限内所发生的所有纳税义务可以一起缴纳。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与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在纳税期间制度上进行了较大改革:一是增加了季度纳税的期限,对于增值税应税活动比较少的纳税人而言,可以选择按照季度缴纳增值税,这样就将企业每年12次的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义务缩减为4次,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纳税成本。二是将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期限从10天延长到15天。这样也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充足的时间来准备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减轻了企业的纳税成本。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企业进口货物的纳税申报期限。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与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在这一问题上也进行了修改。旧《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进口货物缴纳税款的期限为7天,为了与国内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期限相一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进口货物缴纳税款的期限延长到15天。
这一改革也是与我国关税的税款缴纳期限相一致的。《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旧《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7天缴纳税款期限在实际执行中无法与关税的缴纳期限相协调,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
出口退税是一项比较重要也比较复杂的制度。这一制度是与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的制度相联系的。零税率制度和免税制度不同,享受免税待遇的行为虽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同时不能抵扣用于该行为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享受免税待遇的行为实际上也承担了增值税。但适用零税率的行为,一方面实际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还可以抵扣用于零税率行为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进项税额,因此,才会产生出口退税的制度。
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并不是一个完全彻底的退税,并不是所有货物在出口时都可以退还其所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我国实行出口退税率制度,出口货物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享受出口退税待遇,大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是不彻底的,也就是说,仍然是带着国内增值税负担进入国际市场的,这样就降低了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的规定,我国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有17%、13%、11%、9%、8%、6%和5%六档。
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下列出口退税率政策:①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②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③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④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⑤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自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自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第二种办法是“先征后退”办法,目前主要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1.“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Iq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自2002年 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抵减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式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13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如果当期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前述公式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以及后面公式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就不用计算。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按下列公式计算总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一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②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O。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2.“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人企业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税率计算。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一是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人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这样,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X6%或5%。对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特准的12类货物出口,提供的普通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使用规定,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二是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应退税额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上述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征收管理的依据。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应当遵守《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但如果《增值税暂行条例》有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生效时间。
需要强调的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分发布的涉及增值税的规范性文件,凡是不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冲突的规定,仍然有效,不需要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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