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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建标〔2005〕5号文

2020-03-30 来源:榕意旅游网
云建标[2005]5号

各州、市建设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规定,云南省建设厅先后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等相关文件,对推动工程造价市场化进程,规范工程承发包计价行为和招投标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防止因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行为,针对目前我省建设工程中存在的招标方盲目压价招标、投标方盲目低价竞标等违规现象,结合各地在实施新计价依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按照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实维护好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的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两个意见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函告我厅标准定额处。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 2、《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

意见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切实维护好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合同实施及工程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03版计价依据的作用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其中文字加黑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新版计价依据”)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拦标价的标准,也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工程造价纠

纷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以及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

(三)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如编制或审核拦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以及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等)使用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并按规定将使用情况备案。

二、编制拦标价(含工程量清单)的一般规定

(一)为有效控制政府投资,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凡使用国有资金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设置工程拦标价作为招标工程拦标限价。

(二)工程拦标价(含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独立编制,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发布;招标人(或业主)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拦标价、工程量清单等造价成果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拦标价。拦标价反映的是工程建设项目的社会平均造价水平,是政府或投资者控制工程投资的最高限价(即拦标价上限值),其措施费应当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合理的施工措施和方案进行计算,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并公布。

不低于企业成本的合理低价为拦标价下限值。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拦标价(含工程量清单)时,应对其所编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负责;不得擅自调

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以及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标准,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规费和税金按规定计算。

(四)拦标价的材料价格一般应按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参考价格取定,考虑到市场价格的波动因素,可区分下列不同情况计算主要材料(含设备)风险费用: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且项目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其风险系数可在1.01-1.03的幅度内取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2、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且项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其风险系数可在1.03-1.05的幅度内取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不得计取此项费用。

(五)招标文件中对施工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即较国家或省所规定的定额工期缩短时限超过20%的),在编制拦标价时,应计算相应的赶工措施费用。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工程拦标价(含工程量清单)有误,引起工程造价纠纷的,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以及《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另按合同(或协议)约定赔偿。

三、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必须详细、规范地描述“项目特

征”(或细目特征),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并结合本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考虑风险因素自主报价。

投标人在报价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用等可在不低于企业成本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定额编号、定额子目工作内容、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措施费用划分以及规费和税金应按“新版计价依据”的规定执行。如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施工,需要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做出补充的,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施工方案和消耗量分析资料。

投标人低于企业成本报价,属于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按《计价规范》和“新版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列出措施项目,投标人根据所列措施项目清单以“项”为单位计价;同一标段包含多个单项(单位)工程时,措施项目及其他项目,应按各单项(单位)工程分别计价。

《计价规范》和“新版计价依据”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清单编制人可作补充。

(三)专业附录中没有的项目,可参照其他专业附录的相应项目执行;附录中的缺项项目清单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

使用《云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以下简称《细目

指南》)编制拟建工程工程量清单时,专业工程细目缺项的,可套用其他专业工程相应的细目规定;需要补充的,应执行《细目指南》各专业工程分部内容的划分标准。

(四)按照《计价规范》规定,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它一般包括以下费用:

1、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包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 2、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

3、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

4、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规费及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不计入综合单价内。

四、合同与结算管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应针对具体情况,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的补充原则和方法; 2、工程量调整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3、综合单价调整的原则和计价方法; 4、措施费用的调整原则和范围;

5、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以及工期变化对综合单

价影响的调整原则;

6、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工程保险、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等风险防范的内容和事项;

7、设计变更认可的原则和方法; 8、现场签证认可的原则和方法;

9、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10、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11、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12、发生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办法;

13、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14、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15、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含相应的模板、脚手架等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经合同约定的程序确认后实施,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三)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订立施工合同前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或在合同中明确清单工程量错误或变更时的价款调整方法。

(四)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价款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国家和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改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五)招标文件中明确由发包人(业主)供应材料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所供应材料的采购保管费的分摊办法。

(六)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必须按照工程的规模、工期的长短在合同中明确包干范围并计取相应的包干费用,明确包干范围以外和设计变更的工程材料价格的确定办法,同时还应约定主要材料(含设备)价格包干风险幅度以及包干风险幅度以外承发包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

1、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工程,在包干范围以内主要材料(含设备)单价发生上涨或下降的情况,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幅度在±10%以外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并已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不宜调整合同价格(一般适用于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

3、施工合同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以及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情况,其主要材料(含设备)的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4、承发包双方对工程主要材料(含设备)的价差的计算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建立工程拦标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备案制度

建立工程拦标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备案制度是强化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备案的内容应包括“量”和“价”,以及工程概况,建设条件等,以满足工程造价动态分析及跟踪检查造价执行情况的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一)使用国有资金,合同价在50万以上的施工总包或分包工程,合同价应当由发包人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项目隶属关系报送同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招标工程应当连同招标工程拦标价、中标价(投标报价)等造价成果文件一并报送。

(二)合同价及拦标价的备案,由发包人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合同正式文本副本复印件; 2、拦标价(含工程量清单)成果文件原件;

3、拦标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

4、拦标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的执、从业证书复印件; 5、招标文件(含补遗及答疑文件)和投标报价文件; 6、施工合同规定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文书(或施工合同约定的其它形式的担保证明文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合同价备案:

1、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未招投标的;

2、合同价与中标价不符的,或者超出拦标价控制范围的; 3、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与招标文件规定相背离的; 4、无有效担保证明文件的; 5、备案资料不全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

(四)进行合同价备案的工程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完成之日起30日内,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向合同价的备案管理部门进行结算价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已备案合同以外的补充合同或协议;

2、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承发包双方认定的工程结算书。 (五)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记入不良记录档案,并会同财政、审计等管理部门对该项工程的造价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相关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延期注册。

(六)相关表格 表一: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拦标价备案表

招 标 人 工程名称 招标规模(㎡) 拦标价(万元) 拦标价编制单位 拦标价编制人员 中 标 人 工程地点 工程结构类型 拦标价编制方法 资质证书编号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 定额计价法 ( ) 执(从)业证书号 软件锁编号 软件鉴定合格证号 拦标 价备案文件目录 招 标 人 (签章) 年 月 日 编制 备案 (签章) 年 月 日 意见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

注:1、本表一式三份,招标人(或发包人)、拦标价编制单位、造价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表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备案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招标人 招标规模(㎡) 投标报价(万元) 合同价(万元) 承包方式 招标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中标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中标人 工程结构类型 中标价(万元) 合同工期 备案意见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招标人、中标人、造价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2、本表旨在监督建筑工程合同价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3、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副本(原件)应作为本表附件同时提交备案。

表三: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价备案表

工程名称 招标规模(㎡) 建设单位 合同价(万元) 结算审核单位 结算审核人员 软件鉴定合格证号 结构类型 施工单位 结算造价(万元) 资质证书编号 执(从)业证书号 软件锁编号 建设单位(签章) 施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和造价管理机构各执一

份;

2、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应作为本表附件同时提交备案。

备案意 见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商务标造价为完成招标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在“定额计价”模式下的商务标造价一般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部分组成。为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改革,切实有效的引导企业合理报价,营造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各项费用的确定原则及动态合理浮动区间(根据建筑行业施工水平状况定期测算调整)公布如下: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五个部分构成。其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单价以及相应的消耗数量取值标准的确定是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关键因素。在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要求,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单价确定设置了合理的浮动区间;同时,明确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数量的取定应以“2003版计价依据”中相应的《消耗量定额》作为主要标准,《消耗量定额》中缺项的,可参照现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基础定额》进行补充,也可参考

使用现行的其他专业定额,如果使用企业编制的一次性补充定额的,应提供合理的消耗量分析资料。

(一)人工费的确定原则

1、考虑到充分维护生产工人的权益,人工单价应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人工工日参考单价的±5%为合理区间。

2、人工工日消耗数量属于一次性消耗,它是完成清单项目所必须的人工消耗。《消耗量定额》中的人工工日消耗量标准是在充分考虑了各施工工种合理搭配以及一定劳动强度的基础上综合取定的,是确定清单项目人工消耗数量的标准。如受施工场地限制和施工条件制约等特殊情况,当人工实际消耗情况与定额相差较大时,可按实调整,并同时提供合理的人工消耗量分析依据,以反映企业实际的用工消耗。

(二)材料费的确定原则

1、工程材料价格一般是指到工地价,按市场价格取定。由于投标人采购渠道不同等市场因素和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差异,投标人原则上承担工程材料价格的自主报价风险。

对招标文件中明确了规格型号并要求填报的主要材料报价,以入围的投标人所报材料价格扣除一个最高值、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材料参考价格各按50%的比例综合平均的参考值的±5%(适用于土建工程)、±6%(适用于安装工程)、±12%(适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10%(适用于市政及园林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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