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广华[1];刘撰[2]
作者机构: [1]河海大学商法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98;[2]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8出版物刊名: 华东经济管理页码: 147-150页
主题词: 物业管理区域;建筑区划;管理权;所有权
摘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关系到业主对物业的管理权以及维修基金的使用权等权利,《物权法》则明确了“建筑区划”内建筑物附属设施、共有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司法实践中两种区域的划分主体和标准混乱易产生纠纷。通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案件分析,可知:“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应以“建筑区划”的划分为基础,后者的划分应以开发商所获得的整体进行的、具有统一布局和安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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