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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2021-02-08 来源:榕意旅游网
治安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治安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计时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为旅馆)。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所属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隔离; (三)客房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装符合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床位(床位城镇三十张、农村十张以上),客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从事旅馆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开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关名称核准文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文件; (四)旅馆方位及其内部平面图纸;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实地核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旅馆迁址、合并、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歇业的,应当自歇业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交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情形中,涉及经营场所开办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公安机关在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前,应当对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 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应与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公安机关应对治安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旅馆应当配备治安保卫负责人和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制定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演练;

(三)按照规定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准确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客房区域设专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五)发现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为他人提供场地从事旅馆经营以外的活动的,在活动举办二日前通知公安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旅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第十一条 旅馆应当在出入口、通道、电梯、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区域按规定设置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并保证其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励旅馆安装使用电子防盗门锁和电子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 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得携带枪-支-弹-药住宿,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对旅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存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设备物资公司治安工作管理规定2015-07-19 8:53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资公司内部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保障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企业财产不受损失,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第9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治安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逐级负责,归口把关,建立健全治保会、义务消-防-队、交通安全委员会、民事调解委员会等群防群治组织,各级领导,要把安全保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做到与生产经营活动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以下简称五同)。使治安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条 对扰乱内部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尚不够刑事治安处罚的,应当给予内部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条\"规定\"适用物资部内部各个单位、外分包单位及全体职工(含合同工、季节工、临时工、外包队)。第三产业、商业网点、除按工商、税务特别要求外,也应执行本规定,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物资部所属各单位可按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或其下属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对本企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各单位配备或指定治安保卫工作干部,建立健全保卫工作组织,建立健全治安工作档案,负责日常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逐级治安保卫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各

部门各岗位责任落实到人,把治安保卫与本单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五同。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主动搞好同当地公安部门,综合治理委员会等组织的协作配合,自觉接受公安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卫组织的督促、检查。

第九条 关于对现金、票证的管理。

1.凡经管钱财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市府及物资部有关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单据、印签章等财务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做到制度落实,责任明确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防止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发生。

2.财会部门的办公室、门窗要安全牢固。安装防盗门、防撬锁,窗户、亮子要有防护栏。存放现金票证,必须使用具有报警装置的保险柜。不得为私人代存钱财,贵重物品。保险柜钥匙要专人负责随身携带。

3.取送数额较大现金必须两人同行。取送巨款要用专车和有防卫能力的人员随行,中途不准携带现金办理其他事情,要直去直回。

4.严格执行现金存放限额,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并设两人以上看守。

5.加强对支票、有价证券、票据的检验复核制度,严格领用手续。 6.经手钱财票据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与维护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加强责任心,提高警惕。

7.财务部门要对安全防范做到经常检查,发现漏洞及时堵塞。 第十条 关于门卫、护场队、经济民-警职责。

1.根据93年市政府第9号令规定的精神,要定期对门卫、经警护场队进行培训,提高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本单位的安全尽职尽责。

2.熟知火警、匪警、急救电话,发生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须及时准确无误地报告公安机关以及上级保卫部门。

3.门卫、警卫人员上岗须配带明显标志,工作严肃认真,负责。 4.门卫、护厂警卫应熟悉现场情况,经常巡逻检查,发现问题,

要及时报告,发现犯罪分子,要奋力抓获,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及时处理,解决好职责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5.热情做好外来单位联系工作及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问明事由,验看证件,办理会客登记后方可放入,严禁放入商贩和无关人员。

6.对携物外出人员、车辆,要进行认真检查,验证核实后,方可放行。

7.门卫、警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脱岗、漏岗、睡岗,上岗时严禁酗酒,女同志禁止上夜班。

8.对重点部位,要勤查勤看,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情况介绍。 9.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处理、解答问题要态度和蔼、耐心、细心,讲究方式。

关于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城建委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执行,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凡物资部有关单位承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规模较大的房屋修缮、装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应是施工现场负责人承担,也可委托一名副职领导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的日常工作,建立治安综合治理小组和治保会,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在开工前将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派出所备案。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包括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国家和市属重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市建委和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须设防护围墙(栏),高度不得低于1.8米,现场的出入口处应设警卫室,实行出入证制度,施工现场开工后,应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落实逐级治安责任制。

第十五条 建立专职警卫队伍,按施工面积大小,配备足够的护场人员,并负责昼夜的警卫任务。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要按照平面图布置码放整齐,

远离围墙不低于1.5米。施工现场进出材料必须按规定办理出入门手续,经警卫检验后方可通行。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贵重仪器,小型器具等不用时,必须设专用铁箱(柜)由专人妥善保管,箱(柜)须加防撬锁,防止丢失被盗。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成品的保护,建立成品保护队伍,要有明确分工,防止破坏案件发生。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一切临时设施应尽快拆除,任何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故常住。

第二十条 重点工程,必须建立治安保卫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治安防范工作,对进入重点工程的施工人员,要坚持先审查后使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出入证制度。严禁外部及闲杂人员进入现场。重点工程要组织值班巡逻,防止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维护重点工程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一条 凡有引进贵重成套设备或装饰材料的现场,保卫组织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把好接运验收,保管领用或安装等重要环节,明确责任制。健全和完善防护措施,保证完好无损。

关于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库区料场须与办公、生活区域隔开,严禁闲杂人员出入及留宿。

第二十三条 凡储备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一、二类仓库,库区必须要设有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物品码放距围墙1.5米以上。库房要安装铁门,窗户有护栏,有报警设施。一般仓库要设防护栏及防撬锁。

第二十四条 安全防范制度要健全,有防哄抢及突发事件的预案。各项规章制度和预案要上墙。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以外其它地点,设置的半固定性或临时仓库(统称三类仓库),必须报经保卫部门批准,经验收符合防范规定要求,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原料、材料、产品、商品、五金工具、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等物资的经营,储运存放,生产要有专人管理和明确的责任制,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 严格仓库、货场、料场出入检验制度。出入物资要有清单,写明品种、名称、规格,要单物相符,车辆人员携物出入要手续齐全,检验登记。

第二十八条 稀有贵重金属材料、成品、贵重高档商品、工艺品、文物、贵重仪器、设备、珍贵资料等,要在有防范设备的安全仓库(室)、柜内存放,指定专人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在经营,使用、流转过程中,要坚持收发领退、计量、交接、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加强值班巡逻。

关于档案室、微机室、机密文件、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被告人,除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不能进入重点要害部位工作。 第三十条 配备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事先进行审查征得保卫部门同意,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要及时调离。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经常进行检查,对不安全或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责成主管部门限期解决,一时解决有困难的,应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有技术防范措施和足够的值班警卫人员。

第三十二条 档案室、微机室、加油站、较大油库等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应选派有一定思想觉悟、工作严肃认真的同志担任。并严格执行北京市有关规定。无关人员不得随便出入。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岗位责任制。秘密文件微机软盘,保密资料,档案要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并在有防范设备的室柜内存放,经常检查。

第三十四条 借阅、复印、复制机密文件、资料,微机软盘及处理、销毁、废旧机密文件,包括底稿,保密图纸、腊纸、复写纸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登记造册。不得利用机器设备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取送机密文件、资料,重要会议入场券等,应直去直回,严禁把文件资料装在衣袋或夹在自行车上以及带回家中。 第三十六条 物资部各公司(厂)应成立重点要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日常安全防范检查。

更-衣室、工具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班组的更-衣室、工具房应设专人管理,防止室内材料丢失被盗。

第三十八条 更-衣室、工具房仅供更-衣和存放工具、材料之用,严禁留宿及从事一切违法活动。

第三十九条 更-衣室、工具房的门窗要牢固、要设防护栏及防撬锁,妥善保管,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四十条 价值较高的工具、材料要设铁箱(柜),并加防撬锁,妥善保管,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四十一条 超过千元以上的工具房,均按仓库管理规定执行。 关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物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凡购买、使用、贮存、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要制定严密的可行的管理制度。要有具体的防范措施,并有专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物品,应有专库、专柜。库区应设在远离建筑群和居民区的下风向地下。电器须安装使用密封、防爆式的.,不准在不利于安全、防火的地方存放上述物品。

第四十四条 严格库区、库房出入制度,和领用、清退、销毁的申批登记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剧毒、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四十五条 库区、库房周围要设有防火规定,危险信号的明显标志。

关于枪支、弹药、刀具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造、持有、保存公安部门实行管制的枪支、弹药、刀具。

第四十七条 持有气枪的单位和个人,须凭发货票或单位介绍信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并报保卫部门备案。如有转让或异动须向当地派出所声明注销,同时报告保卫部门。

第四十八条 任何人不准在机关大院,施工现场、宿舍区、库区、

料场等,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场所使用气枪。

第四十九条 要认真贯彻,坚决执行市人大会1993年10月12日通过公布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觉地遵守法规。

第五十条 生产用三棱刮刀要严格购买,领退、使用、保管制度。 第五十一条 废旧的三棱刮刀、要由管理部门统一回收,造册,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销毁,并报保卫部门备案。

关于外包队管理

第五十二条 凡在物资部所属单位参加建设施工的各类农村包工队均属外地建筑队伍(统称外包队)。

第五十三条 凡在物资部参加建筑施工的外包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市政府的法律、法规及物资部内及集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手续完备、合法,\"四证\"齐全,凭工作证或出入证进出现场。

第五十四条 凡有外包队的单位要加强管理,要负责对外包队人员入厂前的审查和法纪、防火、治安、交通安全教育,检查、考核。外包队要与使用单位签订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责任状,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检查、考核。外包队应逐月向使用单位提供准确的人员花名册及人员情况,不准随意乱招收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外包队工作,一经查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第五十五条 外包队负责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的全面负责人,对本队人员和钱物要加强管理,防止发生盗窃、治安案件。

关于有关部位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集体宿舍(含外包队宿舍)管理

1.集体宿舍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单位职工(正式工、合同工、季节工、外包队及家属),需经批准,方可进住,行政部门对住宿人员要登记造册,定期检查。

2.住宿舍人员必须遵守宿舍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3.宿舍内严禁赌博、传播淫秽录相,书刊等违法犯罪活动。 4.严禁在宿舍内存放大额现金及贵重物品,现金、物、票证要妥

善保管。

5.爱护一切公共设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6.宿舍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保卫部门。

7.集体宿舍需配备门卫或值班人员,严格会客制度。未经批准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8.职工宿舍管理制度应当张贴在每个宿舍房内,每个住宿的职工应遵照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关于食堂、浴室的管理

1.食堂应健全治安防范措施,工作人员要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2.管理人员对现金、票证要加强管理,操作间、库房门窗要牢固,防止发生意外。

3.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伙房、库房和管理室。 4.食堂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防止食物中毒。保障就餐人员的生命安全。

5.浴室要设专人管理,定时开放。洗浴人员要遵守管理规定,不要把现金,贵重物品带入浴室内,要爱护公共设施,要节约用水。

6.泵房管理人员要严守岗位,认具负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关于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的安全保卫责任制应为经济责任制和工作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落实到党政主管领导及工程项目经理、施工队(车间)生产班组以至每个职工身上。要建立各级检查责任制。要把经常性的检查同节假日检查结合起来,把普遍检查同有目的、有重点的检查结合起来,把自查和互查结合起来,把群众性检查同专业人员检查结合起来。安全检查要避免形式,走过场,要讲求实效,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 第五十九条 开展治安防范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对检查出来的重大隐患漏洞,要立即下达隐患通知书,并在限期内解决。

第六十条 遇有首长视察,内外宾参观等重大政治活动和重要节

日,要健全统一的接待组织和手续。主管领导要亲自参加治安防范检查。落实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 对有外资的工程,各单位有关部门应会同当地主要机关及外事部门,做好外资工程人员的安全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外事守则,对职工进行保密和外事纪律教育。 第六十二条 检查可由保卫部门单独进行,也可由分管治安的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检查。每次检查应做记录,填写治安检查登记表,归档留用,逐级上报,以备考核。

第三章 奖惩与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列入企业管理条例,并做为评选先进单位,先进职工及奖励条件之一。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或拒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对其治安防范负责人发出治安隐患通知书。对责任制严重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至使企业蒙受严重损失的,报送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经营、工作秩序,有下列功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通报表彰,在综合治理考核中,给予特别嘉奖。

第六十六条 对单位的奖励 一、奖励

1.治安保卫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防范工作落实,全年治安保卫工作不超指标的。

2.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治保会的活动经常,成绩突出的。 3.发生刑事案件后,保卫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公安部门进行侦破,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4.治安防范成绩显著,创造的经验、作法在物资部范围内有推广和应用价值的。

5.在同治安灾害事故和同犯罪行为斗争中成绩显著的。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可被评为治安先进单位或集体,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二、惩罚

1.严重违反本规定或下发隐患通知书后,整改不利,造成经济损失,给予批评,对单位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理,对单

位主管领导及责任人,按罚款总数的20%进行处罚。

2.责任制严重不落实,防范有明显漏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后果严重或内部治安秩序不好,连续发生治安案件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按照责任制给予主管领导,主要责任人,按对单位罚款的20%进行处罚。

3.单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不按规定上报,信息网络堵塞,一经发现,给予主管领导和责任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保卫科依据本规定实施处罚时,处罚手续一定要健全,罚款要有通知书,罚款金额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存入。用于保卫部门加强组织建设专用款。

第六十八条 对个人的奖惩 一、奖励

1.认真执行治安责任制及防范规定,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 2.同治安灾害事故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保护公共财产和他人安全功绩显著者。

3.能够主动向公安保卫部门提供重要线萦,对预防重大犯罪或查破重大案件有功者。

二、惩罚

1.人员携物、车辆载货出门、拒不接受门卫检查,经劝解不听,无理取闹的。

2.门卫、值班员擅离职守或不负责任的,以至发生各类案件、事故等。

3.工作失职、失误以至使企业经济受到轻微损失的。 4.私存各种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5.私自制造、保存和倒卖管制刀具的。 6.在单位内部私留客人住宿,非婚男女同居的。 7.寻衅滋事,打架斗欧的。 8.欧打、辱骂、诽谤他人的。 9.抄拿少量公私财务的。

10.破坏工程、施工现场防护设施以及公物、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11.毁坏他人财产,损失轻微的。 12.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的,抽利的。

13.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及成品上随意刻画,造成不良影响的。 14.酒后开车、非司机开车、转借驾驶执照,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15.造遥惑众,煽动闹-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保存、播放、复制、扩散淫秽物品的。 17.散布迷信思想,影响较坏的。 18.私刻公章伪造公函证明的。

19.用猥亵的言语、举动调戏妇女,情节轻微的。 20.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21.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22.酗酒闹-事,扰乱内部治安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3.破坏作案事故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24.包庇、放纵坏人,施行报复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5.对揭发检举人施行报复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7.弄虚作假,隐瞒案情,事故不及时上报。 28.拒绝、阻碍公安保卫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 29.毁坏、移动勘测座标和测量标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0.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坑穴不设覆盖物和明显标志的。

31.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九条 奖罚的实施

1.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保卫部门提出建议,上级单位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批。

2.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保卫科裁决。

3.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一律填写《罚款通知单》,一式四份。除保卫部门执一份留查外,财务部门、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对单位的罚款由财务部门依据《罚款通知单》,当月从财务中扣除,对个人的罚款,在限期内由被罚款人交纳。

4.所扣款项,财务部门要单独立户,由保卫部门用于治安工作奖励。

第四章 逐级治安责任制

第七十条 物资部经理、主管副经理责任制。

1.经理、主管副经理对物资部治安保卫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认真贯彻市政府9号令《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和住总集团内部治安管理规定。将治安工作纳入企业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的议事日程与生产经营做到五同。

2.确定各三级单位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部安委会成员,具体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

3.布置治安防范工作,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宣传教育,进行防范检查,主持研究整改治安防范隐患。4.组织制定重点要害部门保卫方案,防范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人员解决。

5.负责组织对刑事案件和较大治安案件的调查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上报总公司。

6.各单位建立逐级治安保卫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各部门、各岗位责任落实到人。

7.主动搞好同当地公安部门,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协作配合,自觉接受公安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督促、检查。

第七十一条 保卫科责任制

1.保卫组织是企业治安职能部门,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在党政领导下,对治安保卫工作行使督促,检查,考核职能,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

2.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参与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与重大质量、安全、交通、治安灾害事故的追查和处理。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对内部发生的案件进行侦破-处理。

3.对重点工程、要害部位、设备及易发案部位等,加强指导,保证重点部位绝对安全。

4.工作中严格执行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全心全意为生

产安全服务,为企业职工和财产安全服务的观点。

5.组织领导经警、护厂队及治保会等群众性组织,做好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多层治安保卫工作网络,充分依靠逐级责任制和治安网络,共同完成上级机关规定的管理目标。

6.根据上级保卫组织、公安机关的布置与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及时提出贯彻落实的建议,并向主管领导汇报检查落实情况。

第七十二条 单位治安保卫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及有关治安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执行本单位的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和措施。

2.在职工中开展法制教育和治安防范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行为和犯罪分子作斗争,开展群众性安全竞赛活动,表彰好人好事。建立值班巡逻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与犯罪,处理不安全因素。3.组织建立治保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定期研究工作,解决存在问题,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考核。

4.组织有关部门经常进行治安工作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治安隐患。对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出的不安全隐患。限期改正,并将改进情况及时报告指出单位。

5.确定治安保卫工作重点,建立重点工程,要害部位治安保卫工作档案。并经常检查治安防范工作的落实情况。

6.发生刑事案件和较大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查破,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7.建立本单位实施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8.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被告人,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9.加强对分包单位,挂靠单位管理,签定治安保卫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

10.对在施工中发现的古墓、文物等要组织力量看守、保护,防止破坏,任何人不准私吞、哄抢,同时上报保卫部门或有关文物管理部门。

第七十三条 各公司经理(厂长)责任制

公司经理(厂长)对本厂治安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领导并保证公司(厂)的治安安全,贯彻物资部和上级有关治安工作文件、政策、法令,并检查执行情况。对本单位治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治安防范计划和制度,把治安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生产经营作到五同。

3.负责按有关规定和企业需要设置保卫部门或干部,审批治安工作计划,制度等并作出重要决策。

4.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并上报物资部有关部门。 5.奖优罚劣,从奖励基金中提取必要的比例作为治安工作专项奖金,并提供其他必要的物质保证。

6.加强对全体职工教育,提高全员防范意识,并履行对上级签订的年度安全责任状,对事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十四条 分管保卫工作副经理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公安、上级主管部门和经理关于治安工作规定,指示,接受上级检查。

2.主持本单位日常保卫工作,组织治安专项工作,计划方案的制订,组织\"月度\"以上联合检查,消除隐患,督促各级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

3.保证将治安工作与生产工作同计划布置,同检查落实,同总结评比。

4.组织本单位治安法制宣传、防范预案的演练,重大隐患的整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十五条 安保办公室主任责任

1.传达经理(厂长)和上级部门关于治安防火工作的指示,根据

上级指示,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治安工作实施具体领导检查,督促安保人员工作。

2.同部保卫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治安工作计划、措施,保证计划措施的贯彻落实。

3.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各公司专兼职保卫干部责任

1.根据上级有关法规,按经理(厂长)的要求开展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负责起草单位治安计划文件,当好领导的参谋。

2.定期检查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治安制度,发现一般隐患,限期解决,重大隐患,书面向有关领导汇报,提出解决意见,并存档备案。

3.开展治安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负责对所属单位提供教育资料,组织防哄抢预案的实施和警卫人员的培训管理。

5.参加对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车间、站长、重点库主要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治安工作制度,指示,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防范措施。

2.经常对职工进行治安和法制教育,对不安全因素及治安隐患及时处理整改,并及时上报本单位有关领导。

3.发生治安案件要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协助上级有关人员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对本单位的治安防范给予人、财、物的保证,并选好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

5.履行与本公司(厂)签订年度安保责任状。 第七十八条 各办公室、财务负责人责任制

1.认真贯彻落实物资部及上级有关治安制度,对本部门治安防范负责。

2.经常对所属职工进行法制教育,保证本室不发生失盗等案件。 3.如发生事故,要及时组织处理并立即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工长、队长责任制

1.贯彻落实上级治安制度,要求,将生产与保卫工作紧密结合落实五同,每一项工作安排都要将治安防范工作考虑到计划之中。

2.对所属职工的思想倾向要心中有数,对存在的不安定因素,要及时了解,及时解决,对工作中的重点部位要有制度,有落实,有措施。

3.要做好班前班后的治安检查,并经常对职工进行治安防范教育。 4.对各班组价值较高的工具用具要建帐,建卡,做到胸中有数,并对贵重物品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八十条 班组长治安责任

1.保证执行各项治安制度的实施和落实。经常对全班、全组人员进行防范意识教育。

2.带领全班搞好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或上报,制度要上墙。

3.带领全班管理好企业财产,对贵重财产、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防范措施。

4.如发生治安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并协助上级做好处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 要害部位工人(库管员)治安责任

1.严格执行上级关于治安工作的规定、制度,保证重点部位物资存放合乎治安防范规定。

2.努力学习治安防范知识和法律知识。

3.搞好日检查、日清理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或上报。 4.敢于纠正违章,敢于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如发生刑事案件要及时上报,保护现场,并协助上级调查处理。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治安责任

1.未经批准不带车在外过夜,经批准带车在外过夜的要将车辆停在有安全措施的地方,收车时,锁车锁门。

2.禁止将车交与他人驾驶。

3.会使用灭火器扑灭初期火灾,妥善保管随车携带的灭火器。

4.在修车或加油时不吸烟,加油时先灭火。 5.涮车时先断电,禁止用汽油涮车洗件。 6.禁止用\"沟油\"方法发动车辆。 7.行车中禁止司机、乘车人吸烟。

8.停放汽车时要避开油库、变电室及其它严禁烟火的地方。 9.认真执行公安部门制定的其它安全、保卫、消防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发文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住宅建设设备物资公司综合管理部。

【治安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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