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工清扫保洁作业指导 1、作业标准 1.1 作业要求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车行路、人行道、空地等进行清扫和保洁。每天实行“两扫全保”。作业模式:清扫保洁机械与人工配合作业。人工与专用清扫机械、机具配合作业 1.2 质量标准
淮南市所有道路保洁等级按照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清扫保洁。
1.2.1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1 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 50% 。 保洁等级 一级 果皮 (片/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 (个/1000m2) 污水 (m2/1000m2) 其它 (处/1000m2) ≤4 ≤4 ≤8 无 无 二级 ≤6 ≤6 ≤10 无 无 三级 ≤8 ≤8 ≤10 ≤0.5 ≤2 四级 ≤10 ≤10 ≤12 ≤1.5 ≤6 1.2.2 道路融雪后,路面煤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 1.2.3 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1.2.4 城区道路范围内的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应全天保洁,定时擦洗; 1.2.5 树叶高产季节要做到:第一,树叶及时清扫、清运(当班完成),不得堆积。第二,不得向绿地等处倒树叶。第三,不得吸烟作业,严禁焚烧树叶; 1.2.6 大雨后、小雨中坚持人工清扫保洁,及时用推板、大扫帚等工具除净路面积水(3小时内完成)。风后用钩叉接杆及时清理 5 米以下范围内的树挂和白色污染(24 小时内必须清除完毕);
1.2.7 降雪期间,白天降雪随时清扫,晚上降雪要于次日上午 7 时前及时清出便道、车站、过街桥,10 时前清除积雪积冰,做到责任区域内无积雪残冰。扫雪作业时要注意首先清除主要道路、车行道、便道、过街天桥(清出 1 米宽通道),然后依次清扫,不得向道路中央抛撒积雪,不得将撒过融雪剂的冰雪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不得从过街桥上往下抛洒积雪。 2、作业时间
夏秋季 4:00-21:30,上午 7:00 之前完成一遍人工普扫,其他时间进行巡回保洁。
冬秋季 4:30-21:00,上午 7:00 之前完成一遍人工普扫,其他时间进行巡回保洁。 3、作业规程 3.1 工具使用
保洁员使用扫帚清扫时要双手放在适宜位置握住扫帚把。扫帚挥动时扫帚杆与胸持平,扫帚与身体保持平衡。清扫作业时,身体要挺直,不要将腰弯曲,清扫路沿石时,扫帚才需立起来,用扫帚尖清扫。为保持扫帚使用平衡,要学会
双侧使用扫帚。清扫时,使用呼扫车清扫,要控制好车速和风向,使用鼓风机吹扫时,注意将车底、护栏底部清理车底。保洁时使用保洁捡拾车、捡拾工具快速捡拾,局部污染的地面使用转用工具进行清理。 3.2 清扫作业
3.2.1 清扫顺序:先扫人行道,后扫路面,再扫路沿石。扫步道时要由边石往墙根扫,然后再顺墙根进行清扫。清扫无覆盖的步道要按顺序排扫,做到不断档。使用鼓风机清扫时,清扫顺序是从人行道向路面清扫,然后由道路机扫车清扫收集。
3.2.2 清扫内容:清扫作业区域内的垃圾袋、纸屑、塑料袋、砖瓦石块、人畜粪便、路面浮土、树叶等垃圾污物。
3.2.3 遇有杂草要顺便拔掉,以免形成草丛而藏污纳垢。
3.2.4 清扫到绿地、绿蔷、围栏等边缘时要扩大清扫范围,扫帚能够到的范围内有垃圾杂物要一并扫除。
3.2.5 路沿石上的淤泥要及时清理干净,不留浮土。
3.2.6 遇有施工工地,把运输车辆带到道路上的泥土、沙石等清理干净。 3.2.7 作业时,要及时撮堆,避免被风吹散。 3.2.8 风天顺风扫。
3.2.9 遇雨、污井口绕着扫,尘土不得扫入绿地和道路的雨水口及边沟内。 雨天及时用扫帚水刷路沿石,雨后要及时清除积水。 积雪不得扬洒在道路上。
降雪时,先扫除人行道上的积雪,以方便市民行走。然后再清理路沿石和雨、污井口。
扫街土和清扫保洁作业收集的垃圾应及时由保洁车辆清运,倒入垃圾站或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在道路两侧。
不得将人行过街天桥上的污物、积雪直接清扫到路面上。不得焚烧垃圾、树叶等杂物。
清扫时要防止出现扬尘,以免污染行人、车辆和周边环境。 3.3 保洁作业
3.3.1 全方位观察保洁区域,及时发现垃圾污物,及时进行巡回捡拾和清理,要速度快、频率高,严禁散步式保洁,要做到“眼快、腿勤、手快”。 3.3.2 作业时 ,先清理大而明显的垃圾污物,再清理小块杂物。 3.3.3 保洁区域干净时,要用小扫帚扫除路沿石的浮土。 3.3.4 要注意不同路段保洁工作衔接。
3.3.5 风大时,保洁重点放在窝风处,及时清除垃圾污物。
3.3.6 遇有大面积污染,要及时汇报,组织机械清理,或者集中周边保洁人员进行突击清扫。
3.3.7 在人群密集处,保洁作业要快拣、快撤。
3.3.8 清除烟头,要将带火的烟头踩灭,以免保洁袋烫漏。 3.3.9 不得将扫帚、保洁袋扛在肩上或合并搭在胳膊上。
时刻保持沿街摆放的废物箱、垃圾桶垃圾不满溢,并及时清理周边地面残留的垃圾污渍,保持箱体表面整洁。
当班保洁工作完成后,对所用工具进行清洁、检查,对不满足作业要求的要及时申请维修和更换,确保工具干净、有效存放整洁,为下一班工作正常进行做好准备。
管理人员按要求填写日常保洁作业记录,生产调度详细填写相关地段作业相关内容,调整安排正常人工保洁作业,确保工作正常进行并上报统计、存档。 4、安全标准
4.1 上岗前要戴好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胸牌,不准裸穿标志服,不准穿高跟鞋、拖鞋上岗作业,防止滑、跌伤人。
4.2 驾驶三轮车上岗或作业时,要注意安全,互相照应,服从交通指挥。 4.3 保洁员出、收工要精力集中,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周围人、物,与车辆保持适当距离,防止撞伤和撞碰。
4.4 清扫作业中,要文明作业,注意来往车辆、行人等,不得倒退着清扫路面,防止扫帚把伤人和被车辆碰伤。不得将人行过街天桥上的污物、积雪直接清扫到路面上。
4.5 保洁时,车辆不得停放在道路拐角处、快车道上、车站内等;不得影响交通、市容;不得横放在街头、道路上;防止被机动车撞击。
4.6 在路沿石和人行道保洁时,应在逆人和逆车辆行驶方向上作业,要主动避让人和过往车辆。
4.7 清扫道路双黄线或交通隔离带时,要用带有反光标识的电动车和圆锥反光筒围护作业区域,要注意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进行作业。 4.8 中转站卸垃圾时,不得用惯力掀车,防止车把回弹伤人,不得将垃圾倒在卸料口外,倾斜垃圾后要清理车辆和地面垃圾。
4.9 工作中不得打闹、说笑,持物投掷行路人或在道路上聚堆闲聊。
4.10 工作中使用车辆要注意保养,做到常充电、充气、常擦拭,不得在车体外悬挂物体。
4.11 作业中使用镐头时,不得两人对面作业,使用铁锨装车时,两人的间隔必须留有安全距离。
4.12 登高作业时,要两人配合,主要安全。 5、主要作业工具配置标准
参照住建部的标准并结合淮南实际情况,按照每日双班作业配备作业工具。 5.1 每个作业单元需清扫人员 3-6 名;电动封闭式三轮车;鼓风机;大扫把;小型扫帚;便携式簸萁;夹子;铲刀;6 米伸缩接杆;推雪板;垃圾袋、擦布;安全锥桶等工具设备。
5.2 其他辅助作业机械机具,主要装备鼓风机或呼扫车(部分路段配备),协助保洁员进行清扫。
二、 机械清扫保洁作业指导 1、作业标准 1.1 作业要求
1.1.1 在规定内操作道路清扫车和专用保洁车,对规定的道路进行清扫和保洁作业。
1.1.2 日常道路清扫、保洁主要有以下五项作业内容:
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道路冲刷作业;道路喷雾降尘作业;道路垃圾捡拾作业;道路污染清洗作业。 1.2 质量标准
淮南市所有道路保洁等级按照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清扫保洁。
1.2.1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1 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 50% 。 保洁等级 一级 果皮 (片/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 (个/1000m2) 污水 (m2/1000m2) 其它 (处/1000m2) ≤4 ≤4 ≤8 无 无 二级 ≤6 ≤6 ≤10 无 无 三级 ≤8 ≤8 ≤10 ≤0.5 ≤2 四级 ≤10 ≤10 ≤12 ≤1.5 ≤6 1.2.2 道路融雪后,路面煤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 1.2.3 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2、作业时间
夏秋季 4:00-21:30,上午 7:00 之前完成一遍人工普扫,其他时间进行巡回保洁。
冬秋季 4:30-21:00,上午 7:00 之前完成一遍人工普扫,其他时间进行巡回保洁。 3、作业规程 3.1 清扫作业
3.1.1 出车前,检查车辆,确保车容车貌整洁,各机件灵活有效。 3.1.2 车辆须配备小铁锹一把,铁钩一个(用于阻塞物的清理)。 3.1.3 空气滤芯保持清洁,避免作业扬尘。
3.1.4 在规定的作业路线上,作业车辆避让障碍物的前后距离,不得超出作业车身长度的 1.5 倍。如障碍物可排除或移动,驾驶员须下车清理,装入车厢后方可继续作业。严禁绕行和强行通过。 3.1.5 不得擅自“跳扫”、“甩段”。
3.1.6 非干式清扫车作业时须放水湿扫(冬季除外)。
3.1.7 对污染严重的路面,启用中扫或高扫档进行清扫作业。
3.1.8 按照车辆规定的时速(6~8 公里/小时)和副机转速(2000 转/小时左右)进行清扫作业,以确保作业效果。
3.1.9 清扫道路中间隔离带,车辆必须顺行。
作业完毕后按程序收起扫盘、吸嘴,驾驶员应下车查看吸嘴处有无遗漏垃圾,如有遗漏垃圾应清理干净后驶离作业现场。
清理车厢时,须先打开后门,再翻起车厢,同时对空气滤芯进行脉冲清灰,之后对车容车貌进行彻底整理,保持洁净。 3.2 保洁作业
3.2.1 准备好工具:大小扫帚各一把,大小铁锹各一把、保洁袋一个。
3.2.2 作业时,驾驶员和保洁员紧密配合,集中精力,各司其职,仔细了望和观察,及时发现道路上的垃圾杂物,及时清理干净。
3.2.3 保洁员须在保洁车辆的防护范围内进行作业。不得越道作业。 3.2.4 保洁作业要速度快、频率高,快拣快撤。 3.2.5 道路上的烟头,一定要用脚踩灭后再清理。 3.2.6 遇有清理不了的大件废弃物,及时通报上级。 3.2.7 保洁作业按线行驶,不准越线、跳线、下线。 3.2.8 作业完毕,将车内垃圾清理干净,保证车容整洁。
4、安全标准
4.1 持有 B 证并受过专门培训的驾驶员方可驾驶清扫车。 4.2 作业时遵章行车,按规程操作,并点亮警示灯。 4.3 作业时须穿着有醒目警示标识的作业制服。
4.4 出车前,必须检查主副发动机、机油和散热器、冷却水是否符合要求,轮胎气压是否正常,扫盘、吸嘴及各部件连接是否牢固。预热起动后(夏天 1 次、冬天 3-4 次)观察水温、油压是否正常。如有异常须停车检查、修复或交换。
4.5 翻起车厢进行保养操作时,须用车撑杆支撑牢靠,严禁无保护支撑状态下在车厢下作业。
4.6 车厢翻起后,严禁移动车辆。
4.7 严禁未收吸盘进行倒车作业和急转弯。
4.8 副发动机熄火前应将发动机低速运转3~5分钟方可熄灭,严禁副发动机高速运转,突然熄火。
4.9 发动机未完全冷却,禁止用水直接冲洗发动机。
4.10 严禁用水直接冲洗电控元件或电器设备(清扫车左侧中部)。 4.11 时刻保持车辆配备的灭火器有效。 5、作业项目内容
5.1 道路清扫保洁作业
5.1.1 作业时间: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分白、夜班作业,全年运行。
5.1.2 作业标准:使用的清扫车集“喷雾、扫、吸”功能为一体。喷雾,是利用喷头将水以雾状的形式喷洒在扫刷附近,目的是不产生扬尘现象。扫,是利用盘刷或中置滚刷将垃圾废弃物清扫至吸口的过程。吸,是利用车辆本身形成的吸力通过吸口将扫刷扫出的垃圾废弃物吸至车辆废物箱的收集过程。夜班:夜班集中全部道路机扫车以 6-8km/h 的速度对主城区道路进行彻底的清扫。白班:白班道路机扫车大中型车辆以 8-10km/h 的速度对城市外围道路进行清扫。中小型车辆在主城区值扫,达到道路进行保洁的目的。 5.2 道路冲刷作业
5.2.1 作业时间:非冬季:夜班运行,作业时间为 03:00~06:00。冬季(道路结冰):由于气温较低(0 度以下),对道路冲刷容易造成道路结冰,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在此季节不对道路进行冲刷作业。
5.2.2 作业标准:使用的带有低压系统的水车,使冲洗地面的水带有压力,冲刷作业要求对道路的全路面开展作业,达到清除路面污痕、尘土的目的,作业过程中冲洗的污物滞留路牙,通过机扫作业进行清除,污水流入雨水口。作业用水主要为自来水。道路冲刷作业时速不高于 20 公里/小时,出水撒布宽度不超过8米。
5.3 道路喷雾降尘作业
5.3.1 作业时间:白班运行。
5.3.2 作业标准:使用配备高压系统的水车,通过高压喷口将水呈雾状喷出,减少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同时润湿地面(地面见潮湿不见流水),减少车辆行驶扰动的尘土,覆盖全路面车道,达到降尘的目的。道路喷雾压尘作业时速不高于 20 公里/小时。 5.4 道路捡拾作业
5.4.1 作业时间:道路捡拾分白、夜班作业,全年运行。
5.4.2 作业标准:配合机扫作业,采用人工清扫方式捡拾影响机扫作业的大件废弃物和清除无法进行机械清扫作业范围内路面的废弃物,并将废弃物装入垃圾车中。保洁时间用机械捡拾车进行保洁捡拾。机械捡拾作业时速 5-10 公里/小时。
5.5 道路清洗作业
5.5.1 作业时间:主要夜班运行,白天根据需要。
5.5.2 作业标准:道路清洗作业是指采用具有“冲刷、清扫、收集”功能为一体的多功能车辆对路面环境进行综合处理的过程。清洗作业车辆配有前置盘刷、中置滚刷、边刷、冲洗喷口、吸盘等作业装置,箱体配有水箱、污物箱。盘刷、滚刷与冲洗的水混合与路面接触,达到洗地的目的,盘刷与吸口配合将污物全部吸至水箱,达到收集污物的目的,作业后路面不见污物、不见流水,基本见本色,焕然一新。道路洗地作业时速 5-10 公里/小时。
三、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指导
1、作业标准 1.1 作业要求
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垃圾收集运输作业。 1.1.1 单位、居民小区垃圾
实行桶装收集,小区内在车辆可以到达的位置,设置适宜的标准垃圾桶。较大垃圾转运量的小区、由物业公司集中收集分散的垃圾桶,然后将垃圾桶集中分片放置。垃圾收集车辆可以进入的居民小区和单位企业,收集车至垃圾桶集中摆放点装车收集。不易进车的居民小区,小区物业负责运到单位、小区外指定位置装车。 1.1.2 门店垃圾
与临街商业门店签订定时定点排放垃圾协议模式,实行定时定点收集。 有条件的路段,垃圾袋装投放到单位、小区的垃圾桶内,减少沿街摆放垃圾桶,减轻街道旁垃圾桶污染。 1.1.3 道路垃圾
道路清扫垃圾:垃圾用专车收集,直运至垃圾场。离垃圾场较远的区县,运至中转站再转运垃圾场。秋季落叶集中时间,落叶较多的路段和小区,垃圾运至中转站,转运至垃圾场。
道路保洁垃圾:用专车收集至中转站,集中由大型车辆运至垃圾场。 1.1.4 废物箱垃圾
废物箱垃圾由保洁员和专车专人收集清运,废物箱用专车收集至中转站,集中由大型车辆运至垃圾场。 1.2 质量标准
1.2.1 垃圾桶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 2~3m 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1.2.2 垃圾桶应外体干净。构筑物内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
1.2.3 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桶(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 3 只/次。
1.2.4 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垃圾桶复位,保持车走地净。 1.2.5 废物箱、垃圾桶的垃圾要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定时清洗箱体。
1.2.6 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1.2.7 收集车辆车容车貌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应清晰。 1.2.8 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撒漏。
1.2.9 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倾卸垃圾时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1.3 作业方式
1.3.1 大型后装压缩收集车负责清运沿路垃圾桶,大型小区、单位企业的垃圾桶点和城中村垃圾集中点的垃圾桶。
1.3.2 中型后装压缩收集车负责清运较窄路段沿路垃圾桶及中型小区垃圾桶点 1.3.3 小型侧装密闭收集车辆负责清运大中型车辆无法到达位置的垃圾桶点。 1.3.4 人员配置和分工
大型车辆配置 3 人、中小型车辆 2-3 人。
驾驶员主要负责车辆驾驶作业,车辆维护维修保养、交通及作业安全工作。 装卸工主要负责收集装车作业,负责车走地净、垃圾桶归位等工作。 车组人员共同负责作业车辆容貌整洁、积液箱清理排污等。 1.3.5 车辆管理和要求
收集车辆维修由设备修理厂负责。
收集车容车貌、生产运行情况等由技术质量部检查考核。 收集车辆必须满足与垃圾桶匹配的要求。
收集车辆应能在驾驶室内(外)控制垃圾箱的装卸及垃圾卸料。
收集车辆驾驶室应环境舒适,视野开阔,应有工作后监视、照明系统并配有原车空调。
收集车辆的液压、控制部件运行可靠,维护保养及时。
收集车辆的关键技术参数必须经有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收集密闭式垃圾收集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的环保要求。 2、作业时间
作业时间为 6:00~18:00(全天候)。沿街路的垃圾桶早 7 点前收集完毕,单位、小区垃圾桶的清运具体时间,可结合小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固定的清运时间。清扫垃圾早 7 点前收集完毕。废物箱垃圾全天清理。 3、作业规程
3.1 准备工具:铁锨、大小扫帚、铁耙。 3.2 每天出车前应保证车辆状况良好。
3.3 汽车驾驶员和装卸工要紧密配合、协调一致。
3.4 及时注意观察接污箱和填塞器积存污水情况,及时排放污水。排放污水时,要对准井口,污水不能四处流淌和洒溅。
3.5 每次卸车作业完成后,装卸工和司机应对接污箱的污水及沉渣、厢体上吊挂垃圾进行清理,不得携带污水、垃圾离场。 4、安全标准
4.1 穿着统一作业服,戴好护具。
4.2 行车中,服从交通管理,自觉遵章行驶。 4.3 车辆在站点停稳车后,装卸工方可下车作业。
4.4 车辆倒车时,装卸工主动协助驾驶员了望,确保安全。
4.5 车辆移动时,装卸工严禁在车厢任何部位攀附。
4.6 装车作业中,注意垃圾中的成分,避免尖锐物品对身体造成伤害或因垃圾过重造成砸伤和扭伤。
4.7 卸车作业时,装卸工要下车协助司机观察场地情况,听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
4.8 向中转站倒垃圾时,机动车要对位准确,防止挂碰。
作业考核标准
(一)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制度 1 检验规程 1.1 检验目的
1.1.1 技术质量部代表项目公司行使质量监管职责,负责质量监督考核、评价及质量奖罚的实施,督促指导各分公司规范并提高作业水平,加强和完善部门内部管理工作,实现处置及时化、管理精细化、考核标准化、环境最优化的工作目标。
1.2 检验依据
1.2.1 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检验依据为:《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制度》和《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标准》 1.3 检验模式 1.3.1 道路类检验
质量检验采取抽样检查、巡视检查、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道路作业质量进行考核监管。检验内容:路段范围内的白天、夜间清扫保洁、垃圾收运、果皮箱清掏清洗、各种垃圾运输车辆的车容车貌、作业人员着装及文明作业行为等情况。
(1)质量抽样检查
技术质量部对乙方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进行质量检查与评定。 抽样依据:GB2828~2829-87 国家标准;
检验方式:技术质量部定期排出抽检计划,其中包括路段、人员及时间的安排,由质检人员按计划步行检查。抽检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 (2)质量巡视检查
在抽样检查的同时,质检人员应依据实际作业情况对分公司进行质量巡视检查,以便掌握乙方的总体质量情况,并及时通知分公司处理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质量巡视检查结束后,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质检人员将详细记录并及时向分公司反馈,巡查结果不作为质量得分的计算依据,只扣罚分公司作业经费。
(3)集中考核
由技术质量部组织,质检人员、经营作业部及分公司生产管理人员参与考核。集中考核分明查和暗查两种。 1.3.2 综合类检验
质量检验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进行考核监管。抽样依据:GB2828~2829-87 国家标准; 检验内容:
转运:检查垃圾运输车辆车容车貌及进出垃圾场的流程规范、垃圾清洁站和临时收集点内外环境卫生、设备卫生及各项记录等。
公厕:检查厕所内外环境卫生、设备情况以及社会服务承诺情况。
直运:检查垃圾运输车辆车容车貌及进出垃圾场的流程规范、垃圾清运情况及清运点周边环境卫生等。野广告:检查野广告清理是否规范、及时、迅速,不得造成二次污染现象。 1.3.3 其他类检验
质量检验采取抽样检查及反馈的方式进行考核监管。 检验内容:
内部管理资料考核:检查各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料及记录、每月上报自查报表、内部管理调查表等。外部来源信息处理情况:技术质量部根据每月社会服务承诺的立案情况,对分公司出现较大的及反复出现的问题进行考核。 检验方式:
内部管理考核资料成绩一般由由技术质量部、经营作业部共同参与评价。 每季度对分公司进行不定期明查或暗查内部管理资料。外部来源信息处理情况:根据技术质量部每月反馈的立案情况,对分公司进行考核。
1.3.4 检验扣款标准20 元/分,每月累计后直接在作业经费中扣除。 1.3.5 质量结果公示
(1)道路类:技术质量部在抽样计划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公布上期抽查及巡查结果。每月 5 日前公布上月质量排名得分,并进行质量评价及分析。
(2)综合类:技术质量部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依据《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制度暨标准》进行考核,于当日或次日通报分公司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质量。每月公布月质量得分,并进行质量评价及分析。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除考核扣分外,还应于当天通知分公司整改。
(3)其他类技术质量部根据内部考核结果及社会服务承诺情况汇总,将考核内部管理情况,于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发布至公司分管领导和相关分公司。
1.4 质检检验规范
技术质量部应严格按照《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制度》和《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标准》,公正评判分公司作业质量,公开考核结果并进行质量分析。质检人员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根据紧急程度及现场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4.1 一级:现场纠正
(1)迎检创建期间,质检人员对所发现的问题应现场帮助作业人员整改;
(2)对于违反作业规范的如未穿戴防护标志的工人、人为向绿化带倾倒垃圾的、使用不规范容器的经发现确认后应现场制止,令其整改;
(3)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如空段、迟到早退、串岗讲话的,经确认后应当时进行纠正。
1.4.2 二级:立即通知被考核单位整改
(1)机动车辆如有沿途漏洒的,质检人员应立刻告知该司机或通知被考核单位进行整改;
(2)7:00—21:30 如发现漏洒泥块及建筑渣土,质检人员及时举报并告知所在区域分公司协助整改;
(3)设备设施出现临时故障影响作业质量的,技术质量部发现后应及时通知所属单位进 行整改。
(4)公厕蹲位(便槽)不通造成堵粪的,技术质量部发现后应当时告知管理部门进行整改;
(5)公厕地漏不通造成积水的,技术质量部发现后应当时告知管理部门进行整改;
(6)公厕出粪口盖板破损不封闭有安全隐患的技术质量部发现后应当时告知公厕管理部门进行整改。 2 评价
为了更加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评价各分公司的作业质量,技术质量部对分公司的作业质量用以下办法进行计分评价,以促进公司整体作业质量的持续改进与提高。 2.1 道路类
2.1.1 质量抽查评价办法
首先按照同等抽样率(抽样率=抽样数/总样本数)对道路作业分公司确定抽样数。抽样样本中分早班清扫检查和保洁检查。结果计算月抽样检查得分的方法为:
(100-月清扫抽样扣分÷月清扫抽样量×3)×0.5+(100-月保洁抽样扣分÷月保洁抽样量×3)×0.5 2.1.2 集中考核评价办法
集中考核成绩一般由质检人员、经营作业部及分公司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共同对集中考核的项目打分评价。 2.1.3 月质量得分评价办法
月抽样检查得分×60%+集中考核得分×40% 2.2 综合类
2.2.1 质量抽样评价办法:
(公厕、直运类)抽样得分为 100-月抽样扣分÷总抽样量×额定抽样量 (中转站类)抽样得分为 100-月抽样扣分÷总抽样量×额定抽样量 (野广告)抽样得分为 100-月抽样扣分÷总抽样量×额定抽样量 取抽样考核的 100%作为月质量得分。 2.3 其他类
2.1.4 内部管理考核评价办法
(1)现场考评小组由技术质量部负责人、质检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组成,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考评满分为 100 分,考评小组对照内部考核标准打分,计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数。 现场考核结果计算:
内部管理记录考核得分、内部管理资料考核得分、内部管理制度考核得分、质量自查报表考核得分均如下计分:
(1)(技术质量部负责人计分×30%+质检人员、生产管理人员计分×70%) (2)内部管理考核评价办法按月抽查得分为:质量自查报表考核得分(20%)+内部管理制度考核得分(10%)+内部管理资料考核得分(35%)+内部管理记录考核得分(35%)
(3)内部管理考核结果计入分公司季度质量得分,占总分的 10%。
2.1.5 外部来源信息(社会服务承诺)立案情况考核评价办法技术质量部根据每月的立案情况,对各分公司出现较大的及反复出现的问题按《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制度暨标准》相应条款考核,结果只扣除作业经费不计得分。
3 处罚办法 3.1 道路类
若分公司发生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质量事故,技术质量部除按常规考核扣分扣款外,还将根据严重程度进行以下处罚: 3.1.1 质量整改通知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技术质量部将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并从其作业经费中扣除 400元罚金。
(1)在专项整治期间,同一分公司出现同一性质质量问题达三次的。
(2)日常考核期间作业部门出现重大问题,分公司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不知情达三次的。
(3)新闻媒体曝光一次,经查属实且为乙方责任的。 (4)连续两个月社会服务承诺发生未达标案件的。
3.1.2 质量黄牌警告制分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技术质量部将下达黄牌警示公告,并从作业经费中扣除1000 元罚金。
(1)对于一年内收到两次整改通知书的分公司。
(2)当月质量得分比平均分低 3 分以上的分公司,给予黄牌警告一次。 (3)连续三个月月质量得分最低的分公司,给予黄牌警告一次。 (4)违反作业规程及行业规范,造成较大后果的给予黄牌警告一次。
(5)连续三个月社会服务承诺发生未达标案件的乙方,给予黄牌警告一次。 3.1.3 质量红牌否决制
分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技术质量部报公司批准,将出示红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将被免职。调整分公司领导机构: (1)一年内累计有两张黄牌;
(2)在重大创建活动中因为作业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
(3)技术质量部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但在一个月内没有关闭不合格项; (4)违反作业规程及行业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3.2 综合、其他类 3.2.1 质量整改通知制
分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技术质量部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扣除 400 元作业经费作为罚金。
(1)在专项整治期间,同一分公司出现同一性质质量问题达三次的。
(2)日常考核期间作业部门出现重大问题,分公司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不知情达三次的。
(3)新闻媒体曝光一次,经查属实且为分公司责任的。 (4)连续两个月社会服务承诺发生未达标案件的。 3.2.2 质量黄牌警告制
分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技术质量部下达黄牌警示公告,扣除 1000 元作业经费作为罚金。
(1)收到整改通知书限期内未整改的,给予黄牌警告一次。 (2)一年内收到两次整改通知书的。
(3)连续三个月社会服务承诺发生未达标案件的。 (4)违反作业规程及行业规范,造成较大后果的。 3.2.3 质量红牌否决制
分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技术质量部报公司批准,将出示红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将被免职。调整分公司领导机构: (1)一年内累计有两张黄牌;
(2)在重大创建活动中因为作业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
(3)技术质量部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但在一个月内没有关闭不合格项; (4)违反作业规程及行业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奖励办法 4.1 目的
4.1.1 为提高作业人员的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安全意识,真正做到奖励先进,鞭策落后,鼓励各分公司提高质量水平和劳动效率,积极开展管理创新,特设立本奖励办法,开展生产质量奖励活动。 4.2 评选步骤
4.2.1 各分公司每月 5 日前将上月环境卫生自查情况月报表报于技术质量部,技术质量部将结合当月的月质量得分排名,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社会投诉、和各项奖励标准评选下列质量奖。质量奖实行每月一评,一季度兑现。但必须是符合条件者进行质量奖励,当月如无符合条件者,奖项可空缺。 4.3 奖励标准 4.3.1 道路类
(1)单月质量得分第一名且得分在 98 分以上奖励 500 元。
(2)通过调整作业方式或其他途径使路段整体作业质量有明显提高的,可评选为进步奖,奖励 200 元。 4.3.2 综合类
单月质量得分第一名且得分在 98 分以上奖励 500 元。 4.4 示范工程奖励
为打造环卫作业品牌,鼓励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加强质量自查,进一步切实体现环卫精细化作业成效,提高社会监督的管理效能,现将全方位打造环卫示范服务工程。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4.4.1 示范街 (1)申报条件
1)该道路作业面积必须达到单人作业定额的 4 倍以上。 2)该道路上年的作业质量得分稳定,平均分在 99 分以上。
3)所在分公司与街道临街门面签订了定时定点上门收集协议,并服务到位。 4)分公司能妥善处理道路上出现的突发事件。 5)该道路上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示范街的评选程序
1)分公司针对申报条件申报路段。
2)公司领导、公司质量技术部、经营作业部等代表组成的评选组对申报路段审核评选。
(3)示范街所享受的待遇 1)一旦成为示范街,该街道的清扫、保洁、收运作业人员将享受 50 元/人.月的作业管理补贴。
2)示范街每条每月奖分公司 200 元。 (4)示范街的考核办法
1)示范街考核标准仍依据《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制度》和《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标准》中各项条款考核。
2)对示范街的考核将取消抽样检查和集中考核,采取日常巡查或者随机检查的模式进行检查。
3)对示范街的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加倍考核,按 40 元/分计算。 (5)示范街的年审
示范街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质量技术部将综合各部门意见及道路作业质量重新审核评定。 4.4.2 示范清洁站 (1)申报条件
1)该清洁站半年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分公司自查和质量技术部考核中,单月扣分均未出现 5 分以上情况。
2)清洁站内外环境长期保持整洁,定期消毒,站内台账及时准确。
3)垃圾转运及时,设备设施运转正常。对突发的设备故障或站内出现的其他突发事件能积极处理,及时解决,保证垃圾转运工作的畅通有序。 4)清洁站应做好优质便民服务,无社会投诉。 (2) 评选程序
由垃圾转运分公司对照申报条件自主申报一座清洁站,再由公司领导、公司质量技术部、经营作业部等代表组成的评选组对申报路段审核评选。 (3)奖励办法
1)示范清洁站可享受 300 元/月作业管理奖,直接发放于相关作业及管理人员。
2)优先保障硬件及劳保用品的投入。 3)对于设备故障问题优先进行维修。 (4)考核及摘牌
1)对示范清洁站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将加倍处罚,按 1 分 40 元扣罚。 2)若出现扣分在 5 分/月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将给予摘牌处理。 (5)示范清洁站有效期半年,有效期满后,将重新评选 4.4.3 示范公厕 (1)申报条件
1)该公厕半年以来作业质量稳定,在分公司自查和质量技术部考核中平均得分需在99.5 分以上。
2)该公厕内外环境长期保持整洁、干净。 3)公厕内设施运转正常,设备完好齐全。 4)无社会投诉。
5)公厕内人性化服务项目齐全。 (2)评选程序
由公厕管理分公司对照申报条件自主申报公厕一座,再由公司领导、公司质量技术部、经营作业部等代表组成的评选组对申报路段审核评选。 (3)奖励办法
1)公厕每月可享受 100 元的作业管理奖,直接发放于相关作业及管理人员。 2)优先保障硬件及劳保用品的投入。 3)对于设备故障问题优先进行维修。 (4)考核及摘牌
1)对示范公厕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将加倍处罚,按 1 分 40 元扣罚。 2)若连续 3 个月出现 0.5 分以上的质量问题的将给予摘牌处理。 (5) 示范公厕有效期半年,有效期满后,将重新评选。 5、投诉
为维护分公司合理权益,同时促进质量技术部更加客观、公正、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就质检体系设立如下投诉渠道: 5.1 投诉事由
分公司就以下质检事项,经与当事质检人员沟通或磋商无效时,可以投诉: 5.1.1 质检中存在误判。
5.1.2 质检员具有某种有失公平的倾向性。 5.1.3 质检考核使用条款不当。 投诉途径
分公司拟提起投诉时,应准备好充分的申诉理由和相应证据,按以下次序逐级进行投诉,查至所反映的问题得到合理解 5.2.1 向质量技术部负责人投诉。
5.2.2 向总公司分管质检工作的副总经理投诉。 5.2.3 向总公司总经理投诉。 5.3 投诉处理
5.3.1 分公司投诉合理,证据确凿的,应撤销原错误的质检评判,或调整不合理的质检安排。
5.3.2 出现质检误判的质检员,在超出 2%的误差范围外,投诉一次,质量技术部口头批评一次,处罚 50 元,投诉两次,质量技术部通报批评一次,处罚 200 元,投诉三次,质检人员作下岗处理。
(二)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标准
1 术语
1.0.1 道路清扫
对道路全面的清洁作业,包括机械清扫和人工清扫。 1.0.2 道路保洁
对道路清洁的保持性作业。 1.0.3 可见垃圾污渍
可见垃圾和污渍。垃圾一般包括纸屑、果皮、烟头、瓜子壳、塑胶袋等;污渍一般包括油渍、痰渍和粪便渍等。 1.0.4 垃圾残渣
烟头、烧烤签、瓜子壳等细小垃圾颗粒夹杂灰尘。 1.0.5 暴露垃圾
垃圾量在一撮箕以上,垃圾占地面积达到 0.5 平方米以上,完全暴露于垃圾容器以外的生活垃圾或混合垃圾。 1.0.6 卫生死角
长期未清理的,面积在 0.5 平方米以下的旮旯、角落。 1.0.7 车走地净
垃圾车清理后应将垃圾堆积点进行清理、扫净,避免留存明显垃圾残渣。 1.0.8 撮痕
3.2.4 中提到的撮痕主要指,清扫过程中将小堆垃圾集中成大堆垃圾时留下的痕迹。在
清扫过程中,要尽量减少避免撮痕的存在。 1.0.9 漫溢
垃圾容器装满后因清运不及时造成的垃圾溢出。 2 通用考核标准
2.0.1 作业人员上班时间应统一着工作装或防护服上班,着装应干净整洁,否则每人次扣 1 分。
2.0.2 作业人员上班时间违反劳动纪律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路面卫生状况差在坐息、与人闲聊、串岗、打牌、喝酒等各种不文明作业及违规行为,每人次扣 1~5 分。夜间延时保洁空段的每人次扣 5 分。
2.0.3 因作业质量差、服务态度差等引起市民、用户投诉,经核实每人次扣 5~10 分。
2.0.4 人为向绿化带、漏眼、河流、渠道等处倾倒垃圾、烧垃圾的每人次扣 5 分;情节严重并引起市民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的每人次扣 10 分。 3 道路清扫考核标准 3.1 质量标准
3.1.1 六无:无暴露垃圾、无果皮纸屑、无砖瓦浮土、无污泥秽水、无泼撒食物、无人畜粪便。
3.1.2 六净:道路净、漏眼净、墙根净、树窝净、护栏脚净、果皮箱外观净。 3.1.3 黑化道路路见本色。 3.2 检验标准
3.2.1 车行道、人行道有漏扫、花扫,带痕的;路面、路边、花坛边不洁,有积尘或浮沙的,出现问题路段的累计长度在 5 米以下的不扣分,5~10 米的:一级马路扣 2 分;二级马路扣 1.5 分;三级马路扣 1.3 分;四级马路扣 1 分;10 米以上的按此分值的 2 倍考核,路段存在大面积未扫的扣 5~10 分。(下雨造成的浮沙应在晴天后 2 天内扫净)
3.2.2 漏眼四周有积存泥沙、垃圾残渣的,每块雨篦扣 1 分(已按漏扫考核的不另扣);雨篦漏眼堵塞可以疏通的未清掏的每孔扣 0.1 分。 3.2.3 无盖表箱内有垃圾,每处扣 2 分。
3.2.4 漏撮清扫垃圾的,按 7.2.1 考核;有撮痕的每处扣 0.5 分。
3.2.5 树窝内因漏扫造成不洁、有烟头、陈旧粪便、果皮纸屑、成片细小残渣的,扣0.2 分/个(已按漏扫考核的不另扣),树窝因未扫造成严重不洁,有大量烟头、残渣及陈旧垃圾的,扣 0.5 分/个。
3.2.6 护栏脚、隔离带有明显积存的泥沙灰尘、残渣,扣 0.1 分/个,形成小堆或成片垃圾的,按 4.2.1 考核。
3.2.7 人行道有卫生死角、背角、两旁台阶未清扫彻底的每处扣 2 分。
3.2.8 7:00~21:30 街道有大块(成片、成线)漏洒、明显轮胎泥印、建筑渣土的一小时内不处理、恢复的,每块板(或折合 16 平方米)扣 0.5 分。 3.2.9 大风落叶期间,路段落叶清扫不到位的扣除当天的落叶经费的 50%。 中午清扫及大风落叶期间未扫一堆撮一堆的,每堆扣 2 分。 指定洗扫治理路段、点未清洗到位,每平方米扣 2 分。 违反作业要求,提前大扫的每人次扣 5 分。
人行天桥清洗规定:机作对解放路、云集路天桥每周三清,绿萝路天桥周四清洗,次日检查发现未清洗,扣 2 分(绿萝路天桥因清洗作业部门安排失误导致未清洗,扣清洗作业部门 2 分)。 4 道路保洁考核标准 4.1 质量标准
4.1.1 六无:无暴露垃圾、无可见垃圾污渍、无果皮纸屑、无污水积水、无烟头砖头、无粪便。
4.1.2 果皮箱外观应保持清洁,箱体四周整洁,设施完好。
4.1.3 严格按照保洁作业规程和作业规范的要求进行作业。道路可见垃圾污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4.1.3 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面积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 50%。表 4.1.3 道路可见垃圾污渍控制指标
4.1.4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的栏杆、扶手、阶梯应保持洁净,天花板、墙壁无污渍,无乱贴乱画,无尘垢污物,地面无积水。 4.2 检验标准
4.2.1 7:30~21:30(全时段保洁路段按照其工作时间计算)道路(含人行天桥、 绿化带硬化部分)可见垃圾污渍及小堆垃圾(一撮箕以下)应按表 4.1.3 控制: 道路等级 一级 果皮 (片/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 (个/1000m2) 污水 (m2/1000m2) 其它 (处/1000m2) ≤4 ≤4 ≤8 无 无 二级 ≤6 ≤6 ≤10 无 无 三级 ≤8 ≤8 ≤10 ≤0.5 ≤2 四级 ≤10 ≤10 ≤12 ≤1.5 ≤6 一级马路扣2.5 分;二级马路扣 2 分;三级马路扣 1.5 分;四级马路扣 1 分。
4.2.2 树窝不净,有烟头砖头、少量果皮纸屑、烧烤签、瓜子壳、成片细小残渣的,扣 0.2 分/个。但当树窝内片块状可见垃圾较多(8 片以上 1 撮箕以下或袋装垃圾 2 袋以上)时,按 4.2.1 考核。
4.2.3 路面出现粪便,未及时处理的,每处扣 1 分;树窝内留存陈旧粪便的每处扣0.2 分。
4.2.4 漏眼、雨篦周边积存垃圾残渣的每块雨篦扣 1.5 分;形成小堆或成片垃圾(8片以上 1 撮箕以下或袋装垃圾 2 袋以上)的,按 4.2.1 考核。
4.2.5 人行天桥出现墙壁不洁、乱贴乱画的,天花板积尘厚重、存在蛛网的,每处扣0.2 分。
5 绿化带内卫生考核标准 5.1 质量标准
5.1.1 绿化带内垃圾应及时清除、无落散、存留垃圾污渍、渣土。
5.1.2 绿化带内应做到,无垃圾污渍、无果皮纸屑、无污水泼撒、无烟头砖头、无落叶枯枝、无浮沙淤泥等杂物。
表 5.1.3 绿化带可见垃圾污渍等杂物控制标准 绿化带级别 果皮瓜子壳片/1km2 纸片塑模片/1km2 烟头个/1km2 杂物、渣土处/10m2 零星枯枝落叶处/10m2 浮沙淤泥kg/10m2 一级 ≤6 ≤6 ≤8 无 无 无 二级 ≤8 ≤8 ≤10 无 无 无 三级 ≤8 ≤8 ≤10 ≤一撮箕 ≤一撮箕 ≤1.5 5.2 检验标准 5.2.1 绿化带内可见垃圾污渍等杂物应按表 5.1.3 控制:一级绿化带扣 2.5 分;二级绿化带扣 2 分;三级绿化带扣 1.5 分。 5.2.2 绿化带内出现粪便未及时处理的按每处 1 分。
5.1.3 绿化带内出现暴露垃圾(含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将路面垃圾倾倒在绿化带内),每处扣 5 分。 6.小广告考核标准 6.1 考核标准
6.1.1 清除道路地面、房屋外墙壁、围墙、立交桥路面及墙体、路灯杆、电线杆、树杆、花坛外围、公汽候车亭、人行道隔离墩、交通护栏、电话亭、售货亭、卷闸门、电信设施、广告牌等(不含临街门店招牌广告)各类构筑物立面范围内乱贴、乱涂、乱写、乱喷的各类小广告、“野广告”。
6.1.2 “野广告”的清理要规范、及时、迅速,“野广告”残留时间不超过 4 小时,确保清理时完全覆盖,与其附载体颜色一致,不得出现二次污染现象。 6.1.3 可视范围内如遇凹进路口、墙角,“野广告”涂刷面积向内延伸 10 米。 6.1.4 商业广告、条幅上的“野广告”也按相同办法处理。 6.2 检验标准
6.2.1 各类张贴的小广告、野广告,每天应在 8 点前清除完毕,未及时清理的 32 开以上的每张扣 0.5 分,32 开以下的每张扣 0.3 分。
6.2.2 各类乱涂、乱写、乱喷的小广告、野广告,每天应在 8 点前清除完毕,未及时清除的,每条扣 0.5 分。
6.2.3 各类乱涂、乱写、乱喷、乱贴的小广告,野广告,清理时应确保清除彻底并与墙面、地面等附载体的颜色一致,以免造成二次污染,未能做到的发现一处扣 0.5 分。
6.2.4 清理野广告时应注意收集清理物,以防对地面造成二次污染,否则发现一处扣1 分,情节严重的按 4.2.1 保洁考核标准做出相应扣分处罚。 7 垃圾收集、转运(直运)考核标准 7.1 质量标准
7.1.1 7:00 前临街垃圾收运完毕。 7.1.2 7:00-02:00 临街无暴露垃圾。
7.1.3 清运车辆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示应清晰。 7.1.4 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7.1.5 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7.1.6 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转运站或处置场。 7.2 检验标准
7.2.1 7:00(四级马路 7:30)以前临街早班垃圾未收运完的,每小堆扣 2 分(依 1 撮箕为单位计算);大堆扣 5 分。早班垃圾收运点车走地不净的每处扣 1 分;其他垃圾清运点清运后未清理现场,车走地不净的,每处扣 0.5 分。
7.2.2 7:00-02:00,临街有大堆暴露垃圾(包括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其他部门告知的,并经查证核实的),每堆垃圾扣 5 分。
7.2.3 收集作业完成后,因及时清理场地,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否则每处扣 1 分。
7.2.4 因清运不及时,造成垃圾容器漫溢的,每个扣 2 分。
7.2.5 未设夜间保洁的地段,夜班收运人员应兼顾保洁作业,漂浮物 200 平方米内大于 8 处每次扣 2 分。
7.2.6 有偿服务清运点未按规定时间及频次(临街清运点早 7:00 前)清运的,每处扣 5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2.7 清运垃圾的车辆在清运过程中要求加盖密闭,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每次扣1 分,造成垃圾沿街漏撒的,每次扣 5-10 分。转运车辆进站时清洁站应严格对其把关,对未加盖或加盖不密闭的车辆一律不得接纳入站,否则清洁站每次扣 1 分。
7.2.8 垃圾清运车辆不得随意加高或插板,车身周边不得附着牵挂物,否则每车扣 1分。
7.2.9 垃圾清运车辆应定期清洗,保持整洁干净,车身不洁污垢严重的每车扣 1-3 分。
清运人员要根据气候及蚊蝇密度情况对垃圾清运点及清运车辆消毒,清运车辆每车目测蚊蝇数量不得超过 5-10 只(夏季为 10 只,其余季节为 5 只)。检查蚊蝇数量超标每次扣 0.5 分,进站时清洁站管理人员应严格把关,对蚊蝇超标的应不予进站,否则对清洁站进行考核,每次扣 0.5 分。
收集作业车辆要注明作业分公司,并统一编号,对未编号的车辆,清洁站不予接纳进站,否则每次扣清洁站 1 分。对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分公司每车扣 1 分。
各分公司均不得随意停运客户垃圾,确需停运垃圾的应报经营作业部同意审批(合同到期除外)。不按程序停运垃圾或申请停运垃圾程序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10 分。
因作业质量和服务质量造成客户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的,经查证属实每起扣5-10 分。2 个工作日内未处理或回复投诉的每起另扣 10 分。
临街无主建筑垃圾、大件废弃物(一三轮车以下)的在四小时内未清运的,每堆扣责任道路作业分公司 2.5 分。 8 垃圾容器管理考核标准 8.1 质量标准
8.1.1 垃圾容器内的垃圾应定时清理,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无垃圾漫溢。 8.1.2 垃圾容器应定时清洗,消杀。
8.1.3 垃圾容器应保持完好,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 8.1.4 垃圾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洁。 8.2 检验标准
8.2.1 果皮箱、垃圾容器在未装满情况下四周有可见垃圾的,按 4.2.1 保洁条款考核;在装满情况下四周有可见垃圾的,按 7.2.4 考核;按规定应套塑料袋的果皮箱未套袋的;未清洗外观不洁的,每个扣 0.5 分。
8.2.2 临街果皮箱、垃圾容器周边有大堆暴露垃圾的扣 5 分。
8.2.3 有专人保洁的非临街垃圾容器周边有卫生死角和小堆垃圾的,每处扣 2 分,有大堆暴露垃圾的每处扣 5 分。无专人保洁的非临街垃圾容器周边出现由投放不规范造成暴露垃圾的,给予其 2 个工作日的整改期,限期内未整改的每处扣 2 分。非临街垃圾容器漫
溢的按 7.2.4 考核。
8.2.4 果皮箱如有破损,按以下程序报修:作业分公司在 2 天内填报维修单交经营作业部——经营作业部安排维修并拟定交付日期——设备修理厂在交付期内现场修复或更换。若作业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修,扣该分公司 1 分/个;若设备修理厂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或更换,扣经营作业部 1 分/个。 8.2.5 果皮箱如因破损、人为盗窃等原因丢失,作业分公司应在 2 天内报经营作业部,由经营作业部记录并安排补缺,否则扣作业分公司 2 分/个。
8.2.6 垃圾桶、斗、垃圾屋应有明显的标识及投诉电话,否则每个扣所属分公司 2分。
8.2.7 因垃圾容器破损、污染等造成投诉的经查证核实的每个扣 10 分。 8.2.8 临街摆放不规范垃圾容器的每个扣 1 分。
8.2.9 临街果皮箱未关门(正在修理中的除外)每个扣 0.5 分。 9 清洁站考核标准 9.1 质量标准
9.1.1 清洁站内、外周边三米环境整洁,站内定时消毒,站内台帐及时准确。 9.2 检验标准
9.2.1 站内或站外周边三米以内环境不洁或有成堆垃圾、卫生死角(含堆放废品)的每处扣 2 分。
9.2.2 未按规定时间打药、消杀的,每延迟一日扣责任人 1 分。
9.2.3 站内应提供“满意工程”所需要的设施,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否则扣管理部门5 分。
9.2.4 出现未经允许而接纳进站的(包括进站车型、进站数量、进站个人和单位)或应接纳而拒收垃圾的,每次扣责任单位 10 分。
9.2.5 如因清洁站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故障,未在 1 小时内采取措施造成站内排队的,每次扣 10 分。
9.2.6 照明设施未维修、更换的每处扣 0.5 分。水龙头(含站内厕所)损坏未维修的,每处扣责任管理部门 0.5 分;无法使用的每处扣 1 分。
9.2.7 转运车辆车箱垃圾外溢,车身外有吊挂物(如塑料袋等)的,每车(次)扣 1分。清运车辆随意加高或插板的严禁进站,否则每车扣 1 分。
9.2.8 首班转运车辆司机应按规定的开门时间后 10 分钟后到岗,否则每迟到 5 分钟扣 1 分。
9.2.9 清洁站下午下班前半小时内垃圾积压一满车(或一满压缩斗)的,每车、斗扣5 分。
机动车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的每次扣 10 分。
清洁站不按时开门或提前关门的,每次扣 5 分。
清洁站工作人员应维护好站内秩序和站内卫生。工作人员每天应保证上午、下午对站内地面、墙面瓷砖、工作间、垃圾斗周边等环境及设施设备进行各一次的清洗。若发现因清洗不到位或未清洗造成的陈积污垢,每次扣 2 分。 批量建筑垃圾严禁进入清洁站,否则每次扣 10 分。 发现非操作工操作清洁站中转设备,扣 5 分。 10 公厕管理考核标准 10.1 质量标准
10.1.1 公共厕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即地面无积水,无纸屑、烟头、痰迹和杂物,大便器内无积粪,小便器(槽)内不积存尿液,无尿垢、杂物,墙壁、顶棚整洁。
10.1.2 对公共厕所应经常进行卫生消毒。
10.1.3 公共厕所内部可见垃圾污渍控制应符合表 10.1.4 规定。同一单位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 50%。
表 10.1.4 公共厕所内部可见垃圾污渍控制指标 公厕等级 一类 二类 三类 纸片塑膜(块) 无 ≤2 ≤2 苍蝇(个) 无 无 ≤2 烟头(个) ≤2 ≤2 ≤3 痰迹(处) 无 无 ≤2 10.2 检验标准 10.2.1 公厕内部可见垃圾污渍应按表 10.1.4 控制,每处可见垃圾污渍扣一类公厕 0.5分;二类公厕 0.3 分;三类公厕 0.2 分。
10.2.2 水冲厕所因水量过小,50%以上蹲位积粪的,每厕扣 0.5 分;80%以上蹲位积粪的每厕扣 1 分。
10.2.3 地漏不通,造成积水的,半天以内未解决的,每厕扣 1 分。 10.2.4 公厕大小便(器)槽有尿垢粪迹或瓷砖发黑、破损的,每槽扣一类公厕 1 分;二类公厕 0.8 分;三类公厕 0.6,独立式大小便器每个扣一类公厕 0.5 分;二类公厕 0.3 分;三类公厕 0.2 分。 10.2.5 厕所周围 3 米内(因地势而定)环境不洁,外墙乱涂乱画的,每厕扣 0.5 分。
10.2.6 公厕应保持整洁,内墙壁、窗格、隔板应无积灰,无乱涂乱画,无野广告,否则每处扣 0.5 分。
10.2.7 公厕应经常卫生消毒,若出现蛹蛆或蛛网,每厕扣一类公厕 0.5 分;二类公厕 0.3 分;三类公厕扣 0.2 分。
10.2.8 倒粪口、出粪口有陈旧污物的,每处扣 0.5 分。
10.2.9 公厕未清掏、清渣造成粪溢的,二小时以内不及时处理,每厕扣 5 分。 蹲位(便槽)不通造成堵粪,半天以内不解决的,每厕扣 3 分。 公厕上午 9:00 未清扫完的,每厕扣 1 分。 未按规定进行消毒的,每厕扣 0.5 分。
水冲公厕无水,半天内不及时维修好的(不可抗拒因素经经营作业部同意的除外),每厕扣 1 分。
因工作质量、服务质量造成投诉的,经查属当事人责任的每次扣 10~20 分。 接到“市民求助”半天内不处理、回复不及时的,每次扣 10 分。
厕内照明设施在一日内未维修、更换的每处扣 0.5 分。厕内无照明设施的(经经营作业部同意除外)、每厕扣 1 分。
公厕屋面漏水、内外墙面破损(面积超过 60%),应在三日内报修,以报修单记录为准,否则每厕扣 2 分。
公厕墙体(包括门、窗)损坏,两周内不予修复的,每厕扣 3 分。
水管破损、阀门严重漏水或损坏无法使用的,半天内不予解决的,每厕扣 3分。
出粪口盖板破损、不封闭的,每处扣 5 分。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环卫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内部设施锈蚀严重,影响使用和外观的,每处扣 1 分。 11 道路洗扫考核标准
11.0.1 扫地车洗扫后路面仍有果皮、纸屑、烟头、污水污泥,示范街每平方米扣 3分;一级马路扣 2.5 分;二级马路扣 2 分;三级马路扣 1.5 分。 11.0.2 扫地车洗扫后有花扫,带痕、有块状漏撒(成片、成线)、边子浮沙或起锅巴皮的的每 5 米扣 2 分。
11.0.3 作业时,未使用警示信号的每次扣 1 分。
11.0.4 因不文明作业或未按操作规程作业等原因引起市民投诉的,经核实确属驾驶员责任的,每次扣 10 分。
11.0.5 不服从经营作业部指挥调度每次扣 5 分。 11.0.6 擅自改变作业路线的经核实扣 5 分。
11.0.7 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用人工清扫代替机扫的,由质量技术部按标准要求进行考核外,经营作业部据实核减经费。 12 洒水车作业考核标准
12.0.1 未按规定线路、时间、地段洒水冲洗街道的每次扣 1 分 。 12.0.2 洒水作业时,未鸣音乐警示声的每次扣 0.5 分。
12.0.3 因不文明作业或未按操作规程作业等原因引起市民投诉的,经查确属驾驶员责任的,每次扣 3 分。
12.0.4 气温 30 度以上时,一级马路每天洒水不少于 3 次,其他季节每天洒水不少于1 次,否则扣 10 分/(街.次)。 13 社会服务承诺案件处理考核标准 13.1 质量标准
13.1.1 要求做到经营作业部交办的各项案件,处置准确、及时,提高作业质量。
13.2 检验标准
13.2.1 案件应在规定时效内完成,逾期未能处理完成的,扣责任分公司 5 分。 13.2.2 接到交办案件后,各分公司需认真对待,妥善安排,在案件处理上未能达到规定处理要求的,每处扣 1 分。
13.2.3 在一周内同一地点出现重复案件超过 2 次的,扣责任分公司 2 分;在一个月内同一地点出现重复案件超过 4 次的,扣责任分公司 5-10 分。
13.2.4 当天有重大案件的,若因责任分公司疏忽造成市民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的,经查证属实每起扣 5-10 分;在规定时效内未处理或回复的每起另扣 10 分。
14 示范街考核标准
14.0.1 作业人员上班时应着统一工装及防护服,着装应干净整洁,否则每人扣 1 分。
14.0.2 行车道、人行道有漏扫、花扫、带痕的;路面、路边、花坛边不洁;有积尘或浮沙的,出现问题路段的累积长度在 3 米以下的不扣分,3-6 米的扣 2 分,6 米以上的按2 倍考核,路段存在大面积未扫的扣 10 分。 14.0.3道路可见垃圾污渍控制指示 道路等级 瓜子壳果皮 片/500M2 纸屑塑模 片/500M2 烟头 个/500M2 污水 M2/500M2 其他 处/500M2 浮沙 KG/500M2 ≤2 ≤2 ≤4 无 无 ≤0.5 14.0.4 临街收运 7::00-02:00 不允许出现暴露垃圾,否则每处扣 10 分。1 撮箕以下或袋装垃圾 2 袋以上按可见垃圾考核;大堆扣 5 分。
14.0.5 示范街必须与商家门店签订上门收集协议,并要求严格按照协议条款履行,若未签订协议每商户按 0.5 分扣;签订协议若未按协议条款履行导致用户投诉的,并经查证核实的,每起扣 2-10 分。
14.0.6 收运车辆应定期清洗,保持车身整洁干净,不允许有牵挂物,车身有明显标志及编号,否则每车扣 2 分;收运车辆必须内设转运桶,必须保证在转运过程中垃圾不落地,否则每查处一次扣 3 分。
14.0.7 示范街上不允许出现不规范的垃圾容器,否则每个扣 2 分。 (三) 车辆管理 制度
目的:加强环卫车辆的日常管理,规范车辆作业,管控车辆作业安全,控制车辆运营成本,特制定本规程;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环卫项目公司;
权责范围:环卫作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制度的实施;人事行政部部门及财务部门负责制度实施的监督监管;如现场情况发生改变导致本制度不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时,由环卫作业管理部门、人事行政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讨论制度的修订,并经项目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1、车辆购买及验收 1.1 车辆申购评估
车辆的申购根据标书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各种型号车辆的性能进行车辆型号的选购,如项目实际情况对车辆的需求与标书有出入,应与甲方充分沟通,以实际需求为依据购买车辆。车辆的申购以内网签报进行,内网签报流程如下:市政环卫部写签报内容,要求写明标书要求,项目实际情况——分公司总经理签字——集团市政环卫部及集团财务会签意见,给出参考价格——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车辆的申购除了新项目进场需要申请新车,还有项目因事故致使车辆报废 1.2 车辆购买
车辆购买时必须按签报审批意见进行购买,在车辆购买合同签订时必须明确车辆所送目的地、随车资料、工具及所送配套易耗配件。分公司财务在进行付款操作时必须以审批的签报作为附件,集团财务在费用把关时参照签报内容进行审核。
1.3 车辆验收
车辆原则送到项目指定停车场,验收时必须由车队长、市政环卫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共同在场验收,车辆验收内容如下:随车资料是否齐全、随车工具是否齐全、发票、随车所送易耗配件是否齐全、车辆外观是否有损坏、车辆电瓶是否为新电瓶且正常、车辆液压油是否正常、车辆润滑油是否正常、车辆油箱有无破损漏油、车辆厢体有无破损、车辆动力系统是否正常、车辆有无异响、车辆制动系统是否正常、轮胎是否有大的磨损。车辆技术方面主要由车队长把关。所有参与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无异议方可共同在甲方车辆验收单签字确认验收,如有不合格项,任何人不得私自在甲方验收单上签字。
1.4 车辆资料管理
车辆验收完成后,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将所有资料收集,完成如下工作:
示范街 1.4.1 对随车资料进行编号并贴上标签,写明车牌号,如备用钥匙等; 1.4.2 针对每台车进行车辆建册,并将建册资料过塑随车放置;(样表见附件一) 1.4.3 编制《新增车辆汇总表》并发送给财务及集团市政环卫部车辆管理人;(样表见附件二)
1.4.4 根据车辆资料类别,将资料分部门保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车辆资料分类存放记录表 车牌号 部门 资料名称 备用钥匙 财务部 发票 产权登记证 车辆钥匙 完税证明 车 辆 管 理 部 行驶证 车辆操作手册 底盘说明书 与清单相符的随车工具 与合同相符的随车易耗料 行政 人事部 车辆保养手册 底盘及整车出厂合格证 签收 备注 2、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2.1 车辆保险类别
车辆需购买的保险分为交强险与商业险两大类,交强险为保监会统一规定,而商业险具体分为:车辆损失险(标准与车辆价格保持一致,上下相差不大)、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全车资抢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陪、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全车盗抢损失险不计免赔。另外还有车船税。由于环卫作业车辆要求行驶速度较慢,玻璃单独破碎险可以考虑不购买。 2.2 购买车辆保险原则
车辆保险由集团公司指定保险公司,并由集团公司与保险公司确定险种、赔偿限额、费率、折扣、理赔方式、理赔过程各阶段所需时间等内容。各分子公司在车辆投入使用前自行与保险公司联系购买保险,已购买保险的车辆在保险到
期前自行续费。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各分子公司不得更换投保保险公司及更改保险内容及相关条款。各分子公司对险种及赔偿限额等内容有需要更改必须告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进行操作。 2.3 出险及理赔流程
出险后报保险公司指定的各区域的负责人电话或指定保险公司的统一报险电话,经过定损后与保险公司指定的区域负责人联系,按保险公司预先给予的优惠条件确定修车与理赔的先后顺序,理赔事务与保险公司指定的负责人进行联系进行理赔。相关详细内容参照集团公司发给各公司的由集团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相关内容执行。 3、车辆使用管理
3.1 车辆使用前必须进行油箱的改装,加装防盗油箱盖,油箱盖钥匙由行政人事部保存,需要加油提前至行政人事部领取,加油后归还。
3.2 在进行车辆作业安排时,市政环卫部必须保证所安排的驾驶员为考核合格驾驶员,有资格及能力驾驶所安排的车辆,否则出现事故,市政环卫部相关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3.3 行政人事部必须保证所有车辆必须要保险的保单时间期限内,否则出现事故由行政人事部第一责任人承担。如因故无法及时购买保险,行政人事部须以文字形式通知市政环卫部,市政环卫部接通知后应进行应急调整,不得安排非保险期内车辆出行,否则出现事故由市政环卫部承担。 3.4 任何人不得私配车辆钥匙,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
3.5 车辆在使用之前必须进行检查,此工作由驾驶员完成,并如实填写《车辆使用检查表》,每月上交市政环卫部备案,如因驾驶员没检查或检查不认真造成车辆损坏,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维修费用。(《车辆使用检查表》样表见附件三) 4、驾驶员的管理
4.1 驾驶员招聘、考核及上岗要求
4.1.1 严把驾驶员招聘关:驾驶员招聘时认真审核身份证、驾驶证,并进行体检,要求身体健康,无心脏病等既往病史,且无酗酒的不良生活习惯,所持驾驶证为 A1、A2、B2三种证照,并有三年以上大型货车或环卫车辆实际驾驶经验,合格方可参与笔试,经笔试合格方可参加上车试驾(在不使用扫路功能状态下),试驾时公司车队长先行对车辆进行驾前讲解,然后由试驾人员驾驶,车队长在副驾驶陪同,选择空旷无人或少人区域。经试驾合格后方可参加扫路车操作培训。在试驾过程中,车队长须时刻紧盯试驾人员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4.1.2 驾驶员培训:经试驾合格的驾驶员,参与环卫作业车辆的操作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培训与实操培训,理论培训课时必须达到 10 课时,实操培训课时必须过到 20 小时。驾驶员必须充分熟悉环卫作业车辆的构造原理及各部件的功能,并能正常操作。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习期。
4.1.3 驾驶员见习作业:经培训考核合格驾驶员可跟车见习,见习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熟手驾驶员作业,见习驾驶员在副驾驶位置跟车观摩作业,此过程必须经过 10天,第二阶段由见习驾驶员驾驶,熟手驾驶员在副驾驶陪驾,此过程必须经过 10 天,两个阶段均正常完成后,方可发放上岗证,进行单独作业。驾驶员正式入职必须签订《车辆使用安全责任协议书》。(《车辆使用安全责任协议书》见附件四) 4.2 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4.2.1 驾驶员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安全及操作培训,并作好培训记录,培训工作由车队长组织,行政人事部根据情况列席。
4.2.2 驾驶员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要求行驶,不得为早下班开快车降低作业质量,不得越区域作业。
4.2.3 驾驶员作业必须凭《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至车场管理员处领取钥匙,作业后必须按要求将钥匙交至车场管理员处。驾驶员必须凭单作业,按《环卫作业车辆日安排表》指定区域及路段作业,严禁越界作业,越界作业视为公车私用,发生事故与公司无关,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公司将对此驾驶员作开除处理并保留处罚权利。(《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见附件五)
4.2.4 驾驶员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行车记录表,加油表等公司要求的表单,不得事后补填或造假,一经发现,作开出处理。
4.2.5 驾驶员间应相互交流,提升技术及作业效率。
4.2.6 按要求定期对车辆进保养,拟定车辆保养计划,以半年为一个期间,逐月落实。公司定期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对于长期不按要求对车辆进行保养的驾驶员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开除处理。
4.2.7 驾驶员作为公司的一员,必须时遵守公司其它行政人事及财务方面的制度。
4.2.8 驾驶员作业凭单驾驶所安排车辆,严禁私自与人换车或将车交给别人驾驶,否则出现一切事故与公司无关,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公司将对相关驾驶员作开除处理。
4.2.9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因违法驾驶产生的一切事故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发生车辆损坏,根据情况赔偿。
车辆发生事故必须第一时间通知车队长,根据情况报保险处理。车队长不能作出决定须上报上级领导。
驾驶员严禁利用公司车辆从事赢利性活动,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 4.3 事故责任与赔偿
4.3.1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或致使车辆损坏,驾驶员应及时如实报告车队队长,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执行任务发生交通事故的,我方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有事故直接责任人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保险公司理赔后的不足部分,或不予理赔的绝对免赔款。下同)的 30%,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赔偿实际损失的 10%。(或本条:执行任务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实际损失,驾驶员负责 70%,公司负责 30%)
经批准因私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或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由他人(含本公司员工)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实际损失的 100%。
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经交警部门处理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驾驶员因违章被交警部门处罚的,或在交通事故中不能报销的部分,一切费用由本人负责。
4.3.2 车辆因停放不当,致使车辆被盗,驾驶员除负责办理理赔手续外,按以下比例赔偿:
任务用车的,赔偿实际损失的 30%;
经批准私人用车的,赔偿实际损失的 60%; 未经批准擅自用车的,赔偿实际损失的 100%。
实际损失是指原车价每年以 10%折旧后,与保险公司理赔之差额。
4.3.3 经批准用车,因驾驶不当或明知车辆有故障而强行驾驶,致使车辆损坏的,按修理费用的 50%赔偿;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或擅自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由他人(含本公司员工)驾驶,致使车辆损坏的,按修理费用的 100%赔偿。 车辆因停放不当而被他人车辆撞损的,驾驶员应负责向对方或保险公司索赔,如无法找到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又拒绝赔偿的,由驾驶员按修理费用的 50%赔偿。
5、停车场的管理
5.1 车辆进出停车场须如实登记,包括车辆里程、油表信息、车辆外观情况。车场管理员及驾驶员必须当场核对填写信息并签字,严禁事后补填,行政人事部及财务部有权力和义务随时抽查。
5.2 车辆在非作业时间钥匙由停车场管理员保管。市政环卫部每天开具当天的《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并交给车辆管理员,车辆作业时驾驶员必须至停车场管理员处领取钥匙,停车场管理员核对《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中安排的驾驶员及对应车辆,查看驾驶证核对身份无误,将相对应的车钥匙交给驾驶员并要求驾驶员在《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签字。领取钥匙人员与《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上人员不一致时,停车场管理员严禁将钥匙借出,否则以共同偷盗公司财产论处,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违规将车辆开出停车场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与公司无关,由停车场管理员及驾驶员共同承担。
5.3 停车场管理员负责停车场财产的安全,车辆上的任何配件任何人带出停车场必须凭单,否则以偷盗论处。
5.4 车辆出停车场,驾驶员应与停车场管理员共同检查车辆状况,并在《停车场车辆出入记录表》签字确认。(《停车场车辆出入记录表》样表详见附件六) 车辆停放必须按照场地划线停放,车头朝外,同种类型的车摆放一起,做到整齐划一。停车场周边要放置灭火器设备。
5.5 停车场管理员每月底将本月《停车场车辆出入记录表》、 《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汇总并交到行政人事部。 6、车辆加油管理
6.1 加油卡的办理和充值
6.1.1 油卡办理:油卡办理由行政人事部办理,采用一张主卡,多张副卡方式,每台车对应一张副卡,卡对应车牌号加油。驾驶员加油保留加油小票,每月上交,同时认真如实填写《车辆加油记录表》。(《车辆加油记录表》见附件七) 6.1.2 油卡充值:市政环卫作业部门每月底至油站打印本月各卡加油清单,综合考虑前几个月每台车油耗,拟定下月《油卡月充值计划表》,并附油站打印的卡加油清单、《车辆行驶记录表》、驾驶员填写的《车辆加油记录表》,由人事行政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充值。 6.2 加油方式
所有车辆加油必须凭油卡加油,并在指定加油站进行加油,人事行政部门在办理加油卡时就限定定点加油。在项目所在市区范围内严禁使用现金加油,财务不得报销现金加油费用。因车辆调动及年检等情况需要长途行驶可考虑现金加油,必须事前报市政作业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金额限定在 200 元内,超过 200 元必须上报分(子)公司总经理批准。车辆加油:驾驶员凭卡加油,在卡上金额充足情况下必须将车辆油箱加满。加油后取小票,将小票放置在油表旁边清楚拍照发至行政人事部及财务部负责人手机作为加油凭证。
6.3 加油的管理制度
6.3.1 财务部门每月将审批后的《油卡月充值计划表》、《车辆行驶记录表》、《车辆加油记录表》、油站打印的卡月加油清单复印一份给到集团环卫事业管理部车辆负责人处。
6.3.2 装有 GPS 的公司,行政人事部需仔细核对驾驶员所填《车辆行驶记录表》、《车辆加油记录表》与 GPS 记录是否相符。
6.3.3 市政环卫作业部门必须在车辆作业三个月内测算车辆每月、每周、每公里基本油耗,并将测算值通报人事行政部、财务部、集团环卫管理部车辆负责人处备案。
6.3.4 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时需收集汇总由车辆管理员每月上交的车辆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与《车辆行驶记录表》是否相符。
6.3.5 人事行政部门及财务部有权力及义务每月随时抽查《车辆行驶记录表》及《车辆加油记录表》,并检查车辆油表及里程数,确认是否及时如实填写,发现空填或虚假填写视为偷油行为,对驾驶员直接开除处理。(《油卡月充值计划表》样表详见附件八、《车辆行驶记录表》样表详见附件九) 7、作业车辆维护保养制度 7.1 基本保养制度
为了减少汽车各部件的不正常磨损,防止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延长作业车辆的使用寿命,降低燃料、配件及轮胎的消耗使汽车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应加强对作业车辆进行保养,车辆保养大致分为三类: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
7.1.1 例行保养:指驾驶员在每天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进行的保养,作业内容有:
打扫、清洗汽车内外卫生,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检查安全机构,各部机件紧固和轮胎气压。 检查添加燃料、润滑油、冷却水。
7.1.2 一级保养(在修理厂完成):车辆每行驶 3000-5000 公里进行一次一级保养,以清洗、检查、润滑、紧固为主,内容是: 清洗化油器、空气、汽油滤清器,更换机油。
按规定对润滑部位进行润滑脂润滑,检查变速器、转向器,差速器的润滑油油面高度,不足时添加。
检查转向紧固情况,离合器自由行程,制动器磨擦片间隙和各部件连接部位的紧固情况。
检查灯光工作情况,以及电池液液面高度。 放出贮气筒的积水。
7.1.3 二级保养(在修理厂完成):车辆每行驶 8000-12000 公里进行一次二级保养,二级保养是除执行一级保养作业内容外,调整、检查发动机和底盘各部件工作情况,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清洗喷油嘴、清洁空气滤清器、更换机油、燃油滤清器、机油粗滤清器、机油细滤清器。
检查调整气门间隙,紧固发动机螺栓,并检查发动机有无漏水、漏油情况。 拆检发电机、起动机、整流器和炭刷,润滑轴承。 检查上装部分电器技术状况。
检查电路、灯光、喇叭、雨刮工作情况。
检查调整离合器与压板的间隙及踏板的自由行程。
检查转向器横直拉杆,转向节主销套、转向臂各接头的磨损情况,并调整前束。
拆检转动轴万向节和轴承磨损情况,紧固变速器二轴和主减速器螺帽有无松动。
查制器,拆制动鼓,紧固制动底板螺帽,制动蹄和制动鼓的磨损情况,调整间隙,油制动检查分原皮蜿有无咬死漏油,气制动换分原膜片,气管,调整制动踏板自由行程。
查变速器,减速器各部件的轴向间隙磨损程度和工作情况。
按规定润滑各润滑点,检查轮胎气压和磨损情况,进行轮胎换位。
更换安全配件时,一定要购买正品配件,要注意配件的使用条件,如轮胎的负荷、速度等级及尺寸等。 7.2 车辆保养计划提出和执行
根据车辆随车资料相关内容,结合车辆实际作业情况,针对各台车辆实际情况,拟定各台车辆的《车辆月保养计划表》,明确保养级别及责任人,保养计划由市政环卫作业部门制定,行政人事部及财务部留底备案,保养计划由车队长负责执行。车队长每月根据《车辆月保计划表》,适时调配车辆作业安排,按规定时间对应保养车辆进行保养。需要去维修厂保养的事先应和维修厂联系,安排时间和场地对车辆进行保养,车辆保养应为当天完成,如在保养过程中发现车辆零配件有损坏情况,需要维修,则按照车辆维修制度流程执行,车辆正常保养也要按此制度执行,参见本制度第八章。(《车辆月保养计划表》见附件十) 7.3 车辆保养费用支付
车辆保养费用支付参照本制度第八章作业车辆维修费用支付章节。 8、作业车辆维修制度 8.1 基本原则
8.1.1 规范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态以及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最大发挥车辆效率,控制维修费用成本。
8.1.2 车辆维修保养实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保养、视情维修”的原则,即根据作业时间及公里数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在作业前车辆离开停车场时进行出车前的检查,车辆作业完成进停车场后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根据检测情况对车辆进行维修。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按月付款。 8.2 职责划分
8.2.1 驾驶员职责:在出车前负责对所驾驶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仅限于油料、制动、动力、外观、胎压、水压、液压油等;车辆作业完成倾倒完垃圾,放空作业水箱中的水后,停放在指定位置,对车辆进行冲洗,保持车内外整洁;定期对车辆进行打黄油、紧固螺丝等日常保养;车辆需要到厂家进行维修与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负责车辆进出停车场与停车场管理员进行车辆外观检查确认。(《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见附件十一)
8.2.2 车队长职责:负责所有作业车辆的日常管理;对需要外出维修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把关,确定维修保养项目与费用预算;负责外出车辆维修后的验收。 8.2.3 市政环卫作业部门职责:负责环卫作业车辆的整体管理,督促日常的保养工作,对维修项目及费用进行审批把关;协助行政人事部选定车辆维修厂家,并负责维修月付款的制单工作;对日常保养进行考核。
8.2.4 人事行政部职责:负责主导车辆定点维修厂家的选定、常用配件及日常服务价格的确定;月付款的核对工作;车辆日常保养的抽查工作,对需外出维修的车辆进行备案并随时抽查,对维修完成的车辆的维修事项进行备案并随时抽查;非定点维修事项的核查工作。
8.2.5 财务部职责:参与车辆定点维修厂家的选定及相关价格的谈判确定;月维修付款的核算及付款工作;非定点维修事项的核查及报销工作。 8.3 车辆维修、保养相关规定 8.3.1 车辆定点维修
根据情况指定一家定点维修厂家,所有车辆必须到公司指定厂家进行维修,费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月度统一结算,原则上财务部不进行个人维修费用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需按照签报流程逐级上报,但维修应按照车辆维修。 车辆定点维修选择:
由人事行政部门牵头,市政环卫作业部门、财务部门、总经办组成评审小组,人事行政部门至少寻找三家以上维修厂;
在召开评审小组会议前人事行政部门将准备:(a)企业资质(二级以上资质)、(b)维修厂规模(场地、人数)、(c)维修设备清单、(d)应急设备清单(包含应急车辆)、(e)维修企业报价(报价含材料单价、工时价),供评审小组进行评定;
评审小组充分考虑各维修厂企业的实力、技术、维修费用等因素,或实地考察,进行分别谈判,综合评定一家维修厂;
综合评定后,设定第一服务供应商,第二服务供应商,第二服务供应商为备选供应商。由人事行政部门与第一服务供应商签订车辆维修保养供应商服务合同,合同可约定与本项目服务期限相同,但合同必须一年一签。合同必须约定付款方式本月月底支付上月维修保养费用。
每年要对供应商进行评定,时间定在每年合同失效前 2 月,由人事行政部门牵头,市政环卫作业部门、财务部门、总经办组成评定小组,对供应商一年来及时服务情况、维修质量、应急维修、材料供应正品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定,评定的结果即为合同是否续签的重大依据。如评定不合格,则终止合同签订,立即启动车辆定点维修评审小组,选择合格供应商。如发现在维修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可立即进行更换并扣除相关款项。 8.3.2 车辆维修
车辆维修是指: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就是对出现故障的汽车通过技术手段排查,找出故障原因,并采取一定措施使其排除故障并恢复达到一定的性能和安全标准。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和汽车小修,汽车大修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而汽车小修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车辆原则上指定维修厂家,但出现维修厂无法修理情况,应在第一时间由作业部门经理向项目总经理汇报,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特别申请非定点维修,人事行政部门应及时根据情况选择相适应的维修厂家,按照维修流程要求维修厂家报价,经过比较后,提交项目总经理确定,得到批准后,开始进行维修。车辆维修申请,必须是事先申请,决不允许未经批准后的维修,为此而产生的维修费用,财务部门可以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如属于驾驶员擅自处
理情况,应予以开除;管理人员未经允许而修理的,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员全部承担。
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应一式二联,第二联(或复印件)交由人事行政部门存档。 车辆责任人明确:即每台车驾驶员和责任人固定,作业车辆司机如有轮休,则由车队长指定专职司机驾驶作业;公司配备的工作用车由公司指定到部门或个人,如指定到部门,则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车辆责任人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及维修处理工作。所有车辆维修、保养后,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由车队长负责该项工作,要求详细记录各级保养、维修、发动机大修日期、行驶里程数。所有维修更换的旧件一律拉入公司库房储存,建立《车辆维修旧件登记表》,以备查验,由库管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对更换在车辆上的新件应及时拍照存档。定期由人事行政部会同财务部处理。(《车辆维修保养台账》见附件十二、《车辆维修旧件登记表》见附件十三) 8.3.3 维修工作中的技术监督
检验工作是保证车辆维修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技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根据车辆实际情况结合随车相关技术资料,采用自检互检与专业检验相结合,以专业检验为主,专业检验人员应严格执行检验制度,车队长为技术监督的主要责任人。
小修车辆以自检互检为主,由车队长组织。
发动机大修、肇事车修复必需由车队长、环卫事业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共同确认,车队长负责整个维修过程的监督。
发动机大修要做好过程检验,如发现不符合理修理工艺要求、配件质量差,车队长有权要求其返工,严把质量关。
维修完成后,须经过车队长及车辆责任人共同检验,环卫事业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有权抽查,发现不合规定者,公司有权要求返工,并追究车队长责任。
主要项目未执行或完成不合要求。
车辆制动、动力、转向、传动、滑行不合规定。
车辆部分机件失灵或技术状况失常可能影响行车安全。 车容车貌极差,影响正常行驶。 8.3.4 维修费用报销
在每月 10 日前维修厂应将上月维修汇总表、维修申请表、每辆车维修明细表汇总交至车队队长处,由其进行初核。车队队长应对每张维修申请表所维修内容进行查验,确认签字流程是否完毕,对保修的配件是否出现在保修时间范围内进行第二次修理进行查验。如发现此问题,应扣减相应费用。之后,填写付款申请单,由市政环卫作业部门经理签字。
经作业部门经理签字后的付款申请单(附修理厂所提交所有单据),提交人事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修理厂提交的报价单(材料单价、工时费)和维修保养申请表第二联(或复印件)核对修理费用,对不符合报价单的费用,应扣减相应费用。同时核对维修保养申请表是否和报来的数量一致。如不符合,属于违规无审批修理,应扣除该项费用,并上报总经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经人事行政部门经理签字后的付款申请单(附修理厂所提交所有单据),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核对具体金额,分项金额合计是否对应总金额,如不对,则以分项金额合计为准。然后通知维修厂出具正规发票,连同付款申请单提交总经理。
经总经理审核后,于本月月底支付上月车辆维修费用。(《修理厂材料单价、工时费报价表(参考)》见附件十四、《车辆维修保养合同书(参考)》见附件十五)
9、车辆的违章处理及年审工作 9.1 作业车辆的违章处理
9.1.1 人事行政部门每月在查询所有车辆的违章情况,将其汇总到每月工作总结中,责成市政环卫作业部门管理人员跟进。无特殊情况,公司不报销车辆违章所产生的费用,所有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有车辆违章的,市政环卫作业部门管理人员根据《车辆行驶记录表》及《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确定违章驾驶员,如因《车辆行驶记录表》及《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不完善导致无法判定驾驶员由市政环卫作业部门负责人承担。
9.1.2 驾驶员离职前必须处理完所负责车辆的违章,行政人事部在工资结算时查询该驾驶员所负责车辆的违章情况,如有未处理,暂扣工资,待处理完后发放。
9.2 作业车辆的年审工作
9.2.1 车辆的年审工作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跟进实施,市政环卫作业部门及财务部全力配合,年审时出现有车辆违章情况未处理,而且责任人已离职,则此违章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承担。
9.2.2 年审交费时由人事行政部门及财务部人员共同进行,费用由财务部人员交纳。报销时经行政人事部、年审时车辆驾驶员共同签字确认。 10、作业车辆报废管理 10.1 作业车辆报废申请
10.1.1 报废条件:作业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受损,经有关政府部门鉴定,车辆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达 75%),已无修复价值的。
10.1.2 报废申请:达到报废条件后,由管理车队的队长将需要报废车辆进行拍照,用文字和图片,将情况列明,形成报告(说明车辆购买时间、维修机评估情况等)。车队队长应写签报报告报废理由,及更换车型。由作业部门经理复核,项目总经理审核,并上报集团环卫事业部和集团董事长批复,按照内网签报流程执行。
10.2 报废车辆处理
10.2.1 经审批后确认需要报废的作业车辆,由分(子)公司行政人事部门牵头、汇同财务部门共同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报废车辆交废品回收公司,将残值入账。行政部门到政府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10.2.2 车辆报废后需要更换的车辆,按本制度第一章规定执行。
10.2.3 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按本制度第四章规定执行,处理的结果要通报全公司。 附件四
车辆使用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车辆管理,确保员工及车辆使用安全,根据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就车辆的使用、管理及有关费用与使用人签订如下责任书。 第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给乙方驾驶的车辆,牌照号为: ,属甲方所有的财产,按 照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二) 工作配车,工作时间则属于乙方所在公司或部门工作用车。遇特殊情况,不论工作时间或休假期间,公司均有权调度车辆。
(三) 甲方根据车型(每百公里油耗量)、部门工作需要支付正常耗油,以及正常的车辆保养及维修费用。 第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驾驶执照号为: 。 (二) 在当天傍晚 17:30 以后至第二天早上 8:00 以前,乙方必须将车辆停放到公司指定停放点。在特殊情况下,经乙方书面请示公司车辆负责人同意的,可在将驾驶的车辆留宿在外。
(三) 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对所使用车辆必须照章使用。
(四) 乙方承诺: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个人均无权因私用车或将车辆借与他人使用。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 乙方同意:在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停止使用车辆的时间内,乙方因私使用车辆,只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均属乙方借用车辆的情形;乙方在借用车辆期间发生的任何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安全事故、车被盗被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 乙方承诺:模范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车、不危险驾车(如超速、紧跟、争道、赛车等)。如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产生的责任及罚款,概由本人自行承担。
(七) 乙方应爱护车辆,定期进行保养、维护。车辆保养、维修应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凡违反规定程序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八) 乙方使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何种情节,无论车损程度,都必须及时如实向甲方相关管理责任人或部门报告备案,并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处理。如隐藏不报,发生的任何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并视情节参照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条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所应当支付的款项,甲方有权在乙方工资(或奖金等)中扣除,乙方对此完全同意。
第四条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互遵守,严格执行。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条款,履行期限从本责任书签定之日起至乙方离职之日止。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 有限公司 乙 方: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十一
车辆维修保养台账
车牌号: 月份: 日期 维修内容 保养内容 费用预算 驾驶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注:每台车每月一张表格。由车队长随时统计。 附件十二
车辆维修旧件登记表 月份: 日期 旧件名称 型号 数量 车辆号 1 2 3 4 5 6 7 8 9 自编号 备注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注:每月一张表格。由库管员随时统计。 附件十四
汽车维修协议书(参考)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车辆在甲方做定点维修保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协议服务车辆:大、中、小型车辆及环卫特种作业车辆。具体协议服务车辆见(附件一)《定点维修车辆号牌一览表》 车辆服务项目:车辆日常保养(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汽车大修、总成维修、汽车小修和专项修理、24 小时拖车、代办年审以及相关汽车维修的服务。
甲方义务:
甲方保证优先对乙方进厂车辆进行维修,在双方约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车辆的保养与维修,并接受乙方对维保车辆的监督、检查;对乙方所有在本协议中备案的车辆,甲方需为其每月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向乙方指出所发现的故障隐患并出具由甲方技术人员签署的检验报告和建议维修项目报告。乙方应自行将车辆开到甲方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履行安全检查义务,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原则上更换配件由乙方提供,如因乙方提供不及时导致的维修延迟由乙方自行负责。对乙方无法提供的配件则由甲方提供,但必须体现在维修报价单上,经乙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对竣工车辆,甲方保证维修质量,保修期按国家标准执行,保修期内如确认为甲方维修过的
项目出现返工,甲方承诺免费修复。对竣工车辆,如乙方发现不合格、维修项目与送修单上记载不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无偿维修至合格或复合送修单上记载项目要求为止。甲方同时承担因此对乙方造成的误工、罚款等连带费用。如对维修项目是否合格产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检测,以法定检测部门的最终检测报告为准。经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所有在本协议中备案的车辆可享受甲方的工时费八折优惠;乙方所有在本协议中备案的车辆,甲方提供电话预约、急修快修、救援、24 小时服务、拖车、现场服务等服务。在市区范围内乙方车辆发生事故或故障急需维修救援的,甲方应提供半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免费拖车服务、接送维修服务;甲方的维修工时必须严格遵照维修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价进行核价;根据乙方需求,甲方可免费提供上门取车及送车服务;维修项目、配件材料更换必须事先征得乙方授权送修人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换件。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乙方授权送修人同意方可进行增加变更。乙方授权送修人应当及时协助甲方进行相关确认工作,如因乙方及其授权人的原因导致维修延迟的,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复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乙方授权送修人同意,可以用旧件,但汽车修理企业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件”;甲方委托保管好更换的旧件,维修车辆出厂时交乙方处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乙
方的利益;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可向乙方提供代理车辆的年检、季检、违章处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车辆在甲方维修期间出现车辆损毁、车辆遗失或车辆上的物品遗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义务:
乙方提供本协议(附件一:《定点维修车辆号牌一览表》)给甲方备案,本协议中所提车辆仅限于该附件所登记车辆; 乙方提供本协议附件二:《乙方授权送修人名单》给甲方备案。在甲方处从事车辆维修业务时具有确认权利的乙方授权送修人仅限于该附件二的《乙方授权送修人名单》,对于非乙方授权送修人送修的车辆,甲方有权不予受理;乙方应确保所有备案车辆定点到甲方处维修保养;乙方不得将随车工具、贵重物品放在送修车辆内。 双方权利:
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遵守本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果在本协议执行中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均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结算:
甲方承诺维修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应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甲方应充分考虑车况、部位、安全、经费等因素,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报价及维修方案,由乙方授权送修人确定;甲方于每月五日前向乙方出具维修结算单,维修结算单应真实、分列清楚并具体标明上个月维修车辆车牌号、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工时费(必须标明原价及八折后价格)、材料费(必须标明正厂还是副厂)、外加工费;乙方核对无误并签署的维修结算单为甲乙双方结算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乙方于每月20 日前将上月维修费以
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3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自收到维修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合法发票。 违约责任:
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维修车辆自出场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 30 天或行驶 1000 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协议有效期满后,如双方均无异议,协议可续签。 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完善,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附件一、《定点维修车辆号牌一览表》 附件二、《授权送修人名单》 甲方账户: 乙方账户: 帐 号: 帐 号: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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