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历史沿革
2022-03-24
来源:榕意旅游网
房地产行政管理 Cm m L TE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历史沿革 张雪马鞍山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 中国共产党也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先后颁发过《井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历史变迁 岗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土地登记法》。打 我国的土地及定着物登记制度有着悠久的 历史,早在黄帝、大禹时代就有“平水土、划九州” 之说;周朝的“井田制”、秦朝的“商鞅变法”、汉朝 的“屯田制”、明朝的“鱼鳞图册和赋役黄册制度” 土豪、分田地,将土地和房屋分给广大农民,进行 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确定土地所有权。但由于 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许多法律法规都 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较彻底的贯彻实施,广大 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得到合法的保护,大部分房 产和土地都被蒋、宋、孔、陈为代表的少数资产阶 级据为己有。 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经 历了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一l955年)为公有制和私 及清朝的“地丁合一,排丁入亩制度”等等,都是 我国早期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令和制度,其 主要目的是为分定田产,缴纳税赋所用。而我国 历史上真正完整的第一部房地产权属登记(不动 产)法规则是北洋政府时期1927年颁发的《不动 产登记条例》,其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对象为 土地和建筑物。登记的权利分为所有权、地上权、 永佃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债权、租赁权八 种。其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为当时所设立的地方 审判厅。 有制并存阶段。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对公共房 产进行管理和分配,对私有房产仍允许买卖,但 应在政府房产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发给《房产契 证》。 1931年正式颁发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典《中华民国民法》。其中《民法・物权篇》明确规 定了对房产和土地的管理权、支配权和排他权。 同时还颁发了《土地法》,明确规定要对土地及其 定着物的权利进行登记和变更登记。同一时期, 盘,幢数较多,核对困难,更应该增强责任心,逐 个查看比对,确保准确性。 3.现状与房屋竣工证明材料信息是否一致 第二阶段(1956年一1965年)为全面所有制 和集体所有制阶段。1956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 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和房 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在全 国范围内对城市私有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 对照测绘图形、规划证明关于建筑物的说明, 查看建筑物有无违建情况。如:加建、改建。通过比 对现状与图形,确认是整体违章还是部分违章。 5.公建配套用房与相应的证明材料记载的 信息是否一致 根据测绘报告、公建配套立 明,列出公建配套的清单,并且在 其具体的位置,逐个查看公建配套 马 从物权取得的角度看,房屋竣工是交付使用 的前提,也就是房屋不动产物权成就的必要条 件。在实际操作中,除将房屋竣工证明材料作为 必收件外,仍有必要现场查看竣工情况。 4.现状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信 息是否一致 称《房产法》)颁布实施期间,我国的房地产权属 登记经历了房地合一、房地分离的演变过程。 1.在《土地法》出台前,主要是根据国家的 《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关于开展全国房屋 普查的通知》、《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 产权证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设立房地产权 属登记机构,通过房屋普查,落实私房政策,在全 国范围内开展城镇房屋总登记发证工作,并遵照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布(房屋所有权 证)式样及服务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统 一了全国房屋所有权证式样,这是我国历史上第 一本依法统一制作、登记内容规范的房屋所有权 证。 2.《土地法》、《房产法》出台之后到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期间,根据其规定,实行房地 分离,分别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无论 公有还是私有都必须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 所有权证才视为合法有效。 3.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 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又将进入“房地统一” 的时代。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 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 行统一登记制度”。而我国现阶段的房地产权属 登记发证工作十分不统一,究其原因主要为:其 一,登记机构设置和登记内容不同。目前我国除 房地产行政管理 Cm 雎儿 TE 在少数城市实行“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权属登记 模式外,大多数城市都处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 有权分属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别进 行登记的“房地分离”模式。其二,是全国范围内 的农村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不能同 步,有的地方甚至根本没开展这一工作。其三,是 从事不动产登记和权属登记的部门太多。除了土 地和房屋外,还有林业、水域、矿产等其他不动产 登记管理部门。这种分散登记的结果只能是造成 职能交叉,职责不明、机构重叠、人员亢余、信息 不畅通、财政负担重。因此,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 记制度势在必行。 三、对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的两点建议 1.尽快改革目前房地分离的分散登记体制, 依法设立房地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实现城乡一 体化、房地一本证。 2.为了克服地方本位主义、政出多门、机构 重叠、办事效率不高等诸多不利因素,建议打破 地域管辖,由中央政府分划几个片区(如华东地 区、西北地区等),设立直属中央领导的不动产登 记机构,对本片区范围内的不动产实行统一登 记,统一发证,统一建档、统~管理。此举既可以 充分整合目前分散在各个管理部门和登记机构 中的财力、人力、物力以及信息技术等资源,又可 通过科学抉择,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登 记程序、中介机制、责任分担、救助途径、登记赔 偿等一系列配套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国不动产登 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参考文献: 1.吕德潭.理顺房地产权属管理体制的思路.中国房 地信息.2001.7 2.沈春女.试论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黑龙江省 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6 3.陶娟.对完善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几 点思考.阴山学刊.2003.3 4.尹春燕.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法实用丛书.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5.尹文军.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产.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