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研究方法的回顾与前瞻
田成有 陈令华 韦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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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幼稚在某种程度上讲是法学研究方法的贫乏和幼稚, 振兴中国法学必须更新法学 研究的方法。本文详尽地回顾比较了中西方法学研究的方法, 指出了中国法学研究中存在 的方法缺陷, 在评说中提出了推动中国法学繁荣的方法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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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国法学的研究者们普遍感到了! 法学幼稚∀的沉重压力, 有一种担负重任的心愿和使命, 学者们在困惑、反思中进行艰难的突围与变革。笔者认为, 摆脱法学幼稚的困境, 推动中国法学的勃兴, 必须更新法学研究的方法, 转变对法律研究的思路。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 较之于自然科学和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等, 属年轻的、晚起的学问。如果说社会科学的整体运动和发展缘起于自然科学的每一次冲击, 那么法学则受动于自 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双重交互影响。法学在其发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表现出某种机械的适应性。社会科学的某些古老的学科( 如哲学)直接决定着法学的发展形式和发展水平。作为晚起的学科, 法学没有能够创造出属于自己独有的方法论体系, 它缺乏独特的方法结构和指导工具。从法的历史发展看, 法学的研究方法是与法学的发展同步进行的, 而法学的发达又与方法的发达与否密切相关, 一般的科学方法论和其他学科专有的方法论往往被法学所吸收, 或者经过过滤、加工和改造变异出带有法学性质的方法。
一、中西方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与评说
在西方, 古典时期的法学研究依附于政治学和哲学的研究。在方法上注重法学问题的哲学概括, 这种研究视野为后世的西方法学确立了基本的框架, 开始了西方法学的最初实践。到了中世纪, 法学基本上体现神权的统治, 法学和其他思想都是! 神学世界观∀的体现, 都是神学的附庸。在法学研究方法上, 法学的哲学思考被经院主义的繁琐论证所取代。中世纪后期,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自治城市的建立, 形成了新的职业法学家集团, 们积极地开展了对19法律的研究, 逐渐出现了与神学法学相抗衡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在方法论上, 这两个学派以分析注释为主, 兼采历史的、比较的方法, 恢复了罗马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 使以往的法学研究手段和方法日趋丰富, 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原来学科的影响,带有某些纯粹的法学属性, 但还没有形成法学方法的有机体系。在17~ 19 世纪, 近代法学有了相当大的发展, 先后形成了四个成熟的法学流派, 即古典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早期分析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继承了希腊、罗马理性法思想, 从! 应然∀与! 实然∀的二律背反中为人定法寻求道德的价值和理想。在方法上, 采用纯理性、抽象的逻辑思辩, 以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的形而上认识来推导法律, 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哲理法学派将法学作为其全部哲学的一部分加以研究, 揭示了纷繁的法律现象及其相互关系的哲学意蕴。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反映了历史复古主义的逆流, 它丰富和发展了法学研究的历史方法, 尤其是在私法史、罗马法、古代日耳曼习惯法研究方面有重要突破。分析法学派诞生于具有经验主义传统的英国, 它以孔德的实证哲学方法为基础, 对实在法的原则、概念作纯粹逻辑的分析, 排除法学的形而上学方法, 建立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一般法理学。迄今, 法学的研究真正成为一门专有的科学。在西方传统法学研究的体系中, 法学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归结为四种, 即哲学方法、分析方法、历史方法和比较方法。20 世纪以来, 伴随着社会科学的分化与整合, 西方法学的研究异常活跃, 各法学流派在各自的研究方向上进行理论的深化和更新。其后的新自然法学, 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以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 既吸收了传统的理论和方法, 又有很多新的突破和视角, 出现了诸流派之间相互渗透、兼收并蓄的融合现象, 特别是20 世纪以来, 不论哪个民族和哪个国家无不面临着世界新技术革命的挑战, 整个世界是开放的, 法学同其他人文科学一样, 表现出更大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如果说17~ 18 世纪资本主义制度为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诞生带来了传统法学理论和方法, 那么20 世纪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渗透、相互影响日益增强的趋势, 对于开展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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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多学科综合研究带来了新的契机, 为我们引入系统科学、领导科学、行为科学等许多新学科, 并与法学迅速的溶化与融合创造了条件。各种研究方法已不为某一个学派或几种学派所垄断或专属, 他们成为所有的法学理论所共有的、交替运用的研究手段。比较来看, 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及其方法的发展, 表现出了与西方法学完全不同的轨迹。从夏、商、西周到清朝末年, 中国一直在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范围内创造着自己的理论和方法。从研究方法看, 贯穿的是以注释为主的方法。其间虽然有过理论的纷争时期( 如春秋战国的! 百家争鸣∀) , 存在过! 异端思想∀( 如晋代鲍敬言的! 非君∀论、明末黄宗羲的法之! 公器∀说) ,也有过域外文化( 如佛学) 的影响, 但在古代中国, 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渗透到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 由于宗法血缘关系有着浑厚的基础, 形成以家族为本位, 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政治体制, 因而宗法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格局, 也同样支配着法律的历史发展。这种宗法思想, 以儒家学说为基础, 兼采各家的正统法律理论, 一直在中国法学史上占据统治地位。从研究方法看, 中国思想家和法学家们最早也是从哲学走向法学的, 概括起来, 这段时期法学研究的方法有以下特点:(1) 经验主义与神秘主义相结合。无论是儒家、还是法、道、墨诸家, 都未曾创立欧洲理性主义哲学体系, 而固守个人的经验认识, 这种思维方式深刻地制约着学者们对法律现象的研究20和探索, 使法学不可避免地带有经验主义的局限性。另一方面, 古代东方的社会村社制度的内在封闭性导致了人的深刻异化, 压抑了人的个性和理智的正常发展, 铸就了社会成员的愚昧心态。中国的易学源远流长、较为发达, 不仅影响着天文、地理、农业、工艺、建筑诸学的研究, 还与诸家思想、! 阴阳五行∀、! 天人合一∀说相结合, 直接构成考察法律现象的方法之一, 使法学的基本思想中多多少少带有神秘主义的成份。(2) 历史方法自成体系。中国的史学研究绵延不绝, 独创了一套历史考查的方法( 如考据方法、考古方法、训诂方法、文献编纂与分类方法等) 。这些方法被引进法学, 成为法律史研究的主要方法。
(3) 分析注释方法独具特色。汉代以后, 法学伴随着! 百家争鸣∀时代的结束而趋于萧条但讲习、注释法律之风渐盛。后发展成私家的! 律学∀, 即学者对当朝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注释的法学。律学方法是依据儒家经义, 从文学上、逻辑上注释法律条文、章句及法律名词, 也简述某些法律原理。东晋以后, 律学逐渐由! 私家∀转向! 官学∀。因而, 在整个中国法律文化中,贯穿的是以注释为主的法学研究方法。先秦的律答问法条与法理于一体, 蔚为可观。律疏义注条的注疏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相当于欧洲中世纪后期的注释法学,中国的律学及其方法产生的时间早、持续时间长, 对立法和司法的作用大。深深扎根中国传统 文化中的! 我注六经, 六经注我∀的治学方法, 不能不在法律文化中表现它那旺盛的生命力。( 4) 比较方法已成雏形。法学研究不能没有比较, 法学家们在研究法律时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比较方法。然而在中国清代以前, 比较方法的运用还只是个别的现象。据记载, 明代邱氵睿的学衍义补清代薛允升所著明律合编书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律比较研究的先河。清末至中华民国时期, ! 西学东渐∀的趋向, 使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和方法肢解, 欧洲的法学及研究方法被学者们介绍至中国, 从而开始了中国封建正统的法学与欧洲法学相混杂的时期。直到中华民国时期, 这种中、西法学的冲突与吸收、妥协的过程仍然没有停止。西 洋法学的方法与中国旧有法学方法的结合, 构成了这个时期法学研究的一大特点。法学研究的方法, 作为前人学者研究的一种智力成果和文化积淀, 具有强大的影响力, 它总在自觉不自觉地影响着后人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建国以来, 我们的法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以注释为主的法律文化氛围中开展的, 只不过是由我注六经到我注经典, 从六经注我到经典注我。在林彪、! 四人帮∀的暴虐之下, 甚至于法学研究只有我注经典的义务, 而无经典注我的权利。拨乱反正以后, 中国法学研究总体上有很大进展, 但在研究方法上仍没有走出 我注经典和经典注我这一怪圈, 其表现就是我注语录, 语录注我; 或者是我注法条, 法条注我。在这种注释式的研究中, 理论的棱角逐渐磨平, 反思、批判、创新的能力严重萎缩。具体来说,新中国的法学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1)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方法论, 对法学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研究方法中最根本的方法论和指导思想。只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来研究法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 才会对法律有一个比较科学、全面的认识。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 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下四点: 第一, 必须把法律这种上层建筑现象同经济基础, 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联系起来研究; 第21二, 必须把法律与社会上的阶级关系、阶级斗争, 也就是法律与政治、政治斗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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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来研究,揭示法的本质; 第三, 必须把法律同国际影响、地理环境、民族传统、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宗教规则等等因素联系起来研究, 阐释法的价值与作用; 第四, 必须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坚持从实际出发, 实事求是地研究适合本国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尽管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或基础, 但不能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总的方法论来代替各门学科的具体方法论。法学还需运用其他的方法论。 ( 2) 社会调查的方法。这种方法是我们搞好各项工作都应采用的一种基本方法, 也是法学研究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要正确认识我国目前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现状如何, 有哪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怎样才能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好地适应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技发展的需要, 这些问题都要依靠调查研究, 摸清情况, 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为此, 法学研究工作者需要广泛利用各种统计资料, 深入实际, 进行艰苦细致的调查。就社会调查的范围和形式而言, 有全面的调查, 也有非全面的, 即分重点、抽样和典型调查等。 ( 3) 历史考查的方法。历史考查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是怎样产生和发展的, 以及状况如何。这种方法把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联系考查, 研究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影响。
( 4) 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分析或解释法律, 就是把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文与制定这些文件或条文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情况及其他因素联系起来, 进行分析, 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 弄清之所以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的根源, 以利于更好地实施法律。比较研究的方法就是把不同国家的法律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的法律加以比较研究, 弄清其各自的特点和功能。
二、我国法学研究方法的缺陷与前瞻
我国法学研究坚持和贯穿着如上那些方法, 推动了中国法学的发展和繁荣, 但是, 这些方法仍存在着很多缺陷, 与其他学科相比, 法学仍落得个幼稚的评语, 远远落后于文、哲、史、经等学科, 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加以反思的。从我国法学研究的现状看, 它注重研究的是! 应当是怎样的法∀, 而忽视研究! 实际上是怎样的法∀, 或者说, 它过份强调了! 书本上的法律∀, 而忽视对! 行动中的法律∀的研究, 甚至往往认为两者是一回事。因而往往造成理论是理论, 现实是现实两不管的分裂状况。法学研究没有一套自己成熟的方法论体系, 法学研究者们满足于书斋里的冥思苦想、或研讨会上的大声疾呼、或法学教育上的课本讲释; 满足于! 坚持原则∀、! 不出理论方向性错误∀的宗旨; 在研究中,习惯于从概念出发, 围绕概念立论, 用现成的概念去剪裁活生生的社会现实; 有些人口口声声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但并没有真正能够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的经济观、历史观、阶级观、国家观、发展观、联系观、矛盾观、实践观具体化为法学研究的实践方法。有些人口喊要进行社会调查, 然仅仅停留在! 从社会中来, 到社会中去∀的肤浅层面, 对于进行调查所需要的周密计划、准备安排和设计, 如问卷的设计, 访谈的对象, 实验、观察的要求, 资料、文献的处理与分析等等很少问津, 致使我国的法学研究存在抽象的逻辑推理和论证多, 而具体的经验和调查少, 有些论题虽然涉及现实关系, 但叙述起来仍然是抽象、笼统的推理。有些实践性很22强的论题, 本应认真联系实际予以研究, 但却很少有人涉足。例如, 我们强调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但很少有人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际情况; 肯定在社会主义制下公民享有平、广泛和实在的民主权利, 却不去分析我国公民权利的实际状况; 论述我国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却很少研究法的适用的实际过程和社会效果, 等等。目前, 我国法学在研究方法上经常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脱离实际的倾向, 很多问题的研究具有! 教条主义∀的痕迹, 法学研究仍限于简单、枯燥、空泛的说明上, 在这些方法的指导下, 法学理论基本上还属于传统的、僵化的、陈旧的、维辛斯基的法学理论, 它表现在思维模式上, 过份强调意识形态的纯洁性而缺乏重视实证经验的科学态度, 一些法学家把兴趣放在对官僚意识形态的论证、注释和宣传, 而丧失科学研究所必需的自我审视、自我批判的合理怀疑精神。仍然唯书唯上、崇尚权威、不尚创新, 在立论的出发点上, 用阶级关系这种简单的公式来代替生动、具体的社会关系, 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种固定的结论去演绎、推导一切复杂多变的过程。笔者们认为, 我国法学及方法落后的主要原因是受了以下4 个方面的干扰:
(1) 主观唯心主义。主要表现在: 在法律领域内, 实事求是的传统被遗忘, 代之以唯意志论、精神万能论。法学多是从概念和原则出发, 搬用经典作家或领导人的讲话, 不分时间和空间的变化, 来硬套纷繁复杂、千变万化的客观现实, ! 长官意志∀盛行, 一切领导说了算, 一切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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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需要。
(2) 历史虚无主义。主要表现在: 只讲法的阶级性而忽视了法的文化性、继承性与科学性, 对旧法和旧法学采取一笔抹煞、全盘否定的态度。
(3) 封建专制主义。主要表现在: 法学领域禁区多、忌讳多、帽子棍子多、! 双百方针∀得不到贯彻。 (4) 左倾教条主义。主要表现在: 法学研究严重脱离实际, 不从实际出发, 而是引经据典,照抄照搬, 把活生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变成僵死的教条。
( 5) 自身素质问题。主要表现在: 法学研究者自身不善总结, 不思学习, 不敢创新, 吃老本,图保险, 知识更新慢。面对法学及其方法落后、幼稚的现状, 法学研究者们有推卸不了的责任。我们必须探讨繁荣中国法学、更新中国法学研究的方略, 对未来法学发展作出自己应尽的贡献。前瞻中国法学的发展, 坚持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基础上, 必须使法学研究的各种方法具体化和实践化, 在传统法学理论研究中找到更新和发展的生长点和突破口, 促进法学向纵深方向发展。在哲学方法上, 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 真正将马克思主义唯物的、辩证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具体化, 成为真正指导法学研究的指南; 另一方面, 也应当合理吸收西方哲学( 特别是当代西方哲学) 中某些合理的内容和方法来研究法学问题, 这样既可以鉴别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与资产阶级哲学方法的根本差异, 又可以丰富法学的哲学方法的内容, 使法学在哲学层次上具有较宽广的视野, 从而不致使法学陷于僵化和封闭。在历史考查的方法上, 除了坚持我国传统的研究手段( 如考据、注释、训诂等) 以外, 还应注重借鉴吸收外来的一些历史方法( 如历史的价值分析、结构分析、历史的分类方法等) 及历史的一般方法论。23在社会调查的方法上, 既要将! 理论联系实际∀作为法学研究所应坚持的价值标准, 把! 从社会中来, 到社会中去∀作为一贯的实践准则, 又要学习具体的社会学方法, 如调查、统计、观察、访谈、文献分析、模拟实验等, 使之具有科学性。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法学只重注释、大谈空论的旧习, 甚至会引起法律思维方式及整个法学的改革。
在分析方法上, 应该抛弃过去那种简单的引经据典的论释之风, 革除片面肯定或否定一切的形而上学态度, 而要借鉴比较科学的规范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方法, 分析法律规范自身的一些纯理论( 如法律体系、制度、结构、概念、渊源、规则等) , 使法律的规范理论具有可证性、逻辑性。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科学运用, 将淡化法学的意识形态色彩, 使法学真正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在比较方法上, 要吸收多学科( 如历史学、人类学、文化研究) 的成果, 分析不同国家、地区、民族或法系的立法、司法的文化特征, 研究! 文明法∀与土著! 野离法∀之间的冲突与和谐, 探讨民族的法律意识、公共舆论、理论思潮对法制建设的影响, 从而改变传统法将比较方法用于低层次的法律条文比较的局面, 拓宽比较法学的研究领域。近几年来中国法学研究在法的概念与本质问题上有所进展, 但从内容到体系上还没有全面的创新, 虽然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论点具有发聋振聩的意义, 但没有以此为核心形成理论法学的新体系, 贯穿教科书的还是阶级斗争这条政治线索。我们认为, 改变这种状况, 法学理论研究应在! 应然∀和! 实然∀两个方面展开, 从! 应然∀方面讲, 法学理论应该以探讨法的内在价值精神与外在形式以及运行机制为己任, 将自然法思想与实在法思想熔于一炉, 探讨具有中 国特色的理论法学体系, 在法的本体论、价值论、功能论及规范论等方面有所创见; 另一方面,我们应在法的! 实然性∀方面下功夫, 对有关法的现象和实践进行社会学的可行性探究, 着眼于对现实中法律制度的良性运行和可操作分析, 依据实证调查的材料进行! 实然性∀的描述。总之, 法学方法的发展与法学理论本身的发展是同步的, 相辅相成的。没有发达的法学理论, 不可能指望会有发达的法学方法论体系; 而没有完善的法学研究手段、方式和方法, 也不会有法学理论的发达。为了繁荣法学, 不单只是发展法学研究方法, 还应同步发展法学理论。( 作者单位: 云南大学法律系)[ 责任编辑: 罗翊重]24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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