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 【公布日期】2021.04.07 • 【文 号】环审〔2021〕26号 • 【施行日期】2021.04.07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陕西韩城矿区王峰煤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环审〔2021〕26号
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陕西韩城矿区王峰煤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韩城矿业司字〔2020〕3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陕西省渭南市的韩城市桑树坪镇,井田面积82.02平方公里,设计可采储量2.96亿吨、生产能力300万吨/年、服务年限70.4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可采煤层为二叠系下统山西组2号煤层和3号煤层。工程采用斜、立井开拓,2号煤采用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3号煤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煤工艺,均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井田划分为两个水平9个盘区,其中,首采区为一水平南一盘区,服务年限6.2年。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斜井、副立井、回风立井、选煤厂、矸石井下充填系统等主体工程,瓦斯抽采、通风机房及供热等公用工程,原煤仓、产品煤封闭储煤场、输煤栈桥等储运工程,矿井水处理站及生活污水处理站等环保工程。产品煤依托已建成的矿区铁路专用线外运,瓦斯综
合利用项目环评文件已单独获批。
该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韩城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建矿井,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19〕22号文件同意该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及300万吨/年的建设规模。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区属渭河两侧黄土台塬农业区,井田内以灌丛、草丛植被为主,分布有基本农田、二级国家公益林、居民点等。土壤侵蚀类型以中度和轻度风力、水力侵蚀为主。井田邻近陕西韩城黄龙山褐马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保护区内分布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褐马鸡。项目开采将形成沉陷区,对区域耕地、植被、居民生活环境以及部分区域生态系统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井田内分布有凿开河黄河鲤-兰州鲇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韩城市盘河水库水源地准保护区,项目实施将对地表河流造成不同程度影响。井田2号、3号煤层部分区域属奥灰水带压开采突水临界区,开采过程可能会对二叠系等含水层地下水、分散居民点水井以及局部区域农业灌溉用水造成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建设活动将产生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运营期燃气锅炉排放的烟气,原煤筛分破碎、贮存转载等环节将产生扬尘污染,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区域污水下渗等可能会
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通风机房、水泵房、矸石充填系统等产生的噪声,可能会对声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控项目实施范围,最大限度减轻对地表的扰动。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及乡土物种,重建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初期采取加强管护等措施确保修复成效,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严格落实“边开采、边修复”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和二级国家公益林的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其功能不降低。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实施跟踪监测。邻近陕西韩城黄龙山褐马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区域开采前,应开展专题研究,切实掌握褐马鸡的活动范围和开采区的关系,深入论证开采对保护区及其保护对象的影响,提出长期观测、优化开采区域或方式等必要的对策措施,避免对保护区和其主要保护对象造成不利影响。
(二)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深入开展区域水文地质勘探工作,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按要求留设防水煤岩柱,采取底板加固等措施,预防突水对奥陶系含水层造成不利影响,矿井生产用水不得取用地下水,原则上不得采用疏水降压的采煤方法,切实保护奥灰水资源。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保障居民用水。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严格落实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落实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等区域防渗措施。 (三)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井田内已划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凿开河、盘河水库水源地相关禁采要求,并留设足够保护煤柱。工业场地新建矿井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优先回用于项目,剩余部分输送至龙门钢铁公司作为生产用水,不外排。加快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外输水管线建设,建成前项目不得正式投产;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根据不同
开采阶段和工作需要,适时优化矿井水处理工艺和综合利用方案;建立足够容量的事故池,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确保矿井水和生活污水等各类污(废)水得到有效处理和全部综合利用。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原煤采用筒仓贮存,产品煤储煤场、输煤栈桥、矸石充填破碎系统全封闭,原煤破碎筛分、煤炭转载、矸石卸载等产尘环节以及矸石临时周转场等产尘区域设置除尘器、采取喷雾洒水等抑尘措施。建设矸石井下管道运输系统,减少汽车运输排放。加快瓦斯电站建设,确保与本工程同步投运,严禁高浓度瓦斯排放。
(五)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达标。矸石井下充填系统应与矿井同步建设,并加强矸石充填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井下,尽量减少地面堆存。污泥和生活垃圾送市政部门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对蒸发结晶的杂盐进行属性鉴别,依法合规处置。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根据跟踪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优化保护措施。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首采区开采即将完成、后续采区开采前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依法备案。
五、我部委托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以及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委托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
管理局督促落实。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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