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参与的视角
———基于北京、青岛城市公共政策制定的实证分析3
魏 娜,张小进(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
[关键词] 集体行动;公民参与;有序参与;公共政策
[摘 要] 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实际上是政府与社会互动的过程,是政府与社会公众对公共
问题进行集体选择的过程。基于对北京、青岛居民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参与情况的调查,认为公
民有序参与是使公共政策制定达成集体行动一致的基础,但公民选择性参与的客观存在成为公民有序参与的重要制约因素。而通过发挥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引导作用,通过信任基础的培育和社会资本的积累,以及公民参与效能的强化,能够显著促进公民自主参与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公共政策制定的集体行动。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2826(2010)0320012207 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断言“: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
[1](P68)
相关的事务”。可见,从古至今,集体行动就一直存在着困境,因而当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从理性人的分析框架出发,解释了集体行动的困境时,便被奉为圭臬。然而,奥尔森的解释似乎并不完美,奥斯特罗姆试图从制度主义的角度提供思路,而科尔曼等则试图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化解困境。
一、集体行动的困境:从理论到现实
(一)集体行动:本研究的界定
集体行动(collectiveaction)可以从不同的层次上进行理解。广义上的集体行动,是指代各种形式的由一定
[2]P24
群体参与的社会冲突的共同属性。美国芝加哥大学长期致力于政治社会学及其社会运动方面研究的赵鼎新教授认为,集体行动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
[3](P2)
发性的制度外政治。当前,国内社会学、政治学研究
(
)
(项目编号:05JA81001)的阶 3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城市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有序参与机制研究”
段性研究成果。 [收稿日期]2009212216
[作者简介]魏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管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城市公共组织与管理;张小进,南京审计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城市公共组织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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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3期 语境中的集体行动即是更多地承接这一话语体系,而与
“集体抗争”、“维权行动”、“群体性事件”、“社会冲突”、“社会运动”“集体行动”、等构成描述中国当前各类社会矛盾或冲突的概念群。
狭义上理解的集体行动与集体行为(collectivebe2havior)相接近,是相对于组织行动而言的组织外非集团行动。奥尔森等人经济政治学分析框架中的集体行动的概念界定当属此类。
然而,本研究所指的集体行动则与以上界定相区别,既非指社会冲突意义上的群体行为,亦非特指非制度化的组织外行为,而是更广泛意义上利益相关者所采取的一致行为的过程。这一界定不仅包括了非制度化的各种组织外集体行为,如集体上访、集体维权等;而且包括制度化渠道内的组织化集体行为,如公共政策的问题发现、政策制定和执行等。而制度化的设计是非制度化组织外集体行为达成的根本途径。
(二)集体行动的困境:理论及反思亚当・斯密认为,在一个充分发挥作用的市场中,对个人有利的事情同样对集体也有利。他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可以自动协调,社会收入是全部个人收入的总和,个人利己行动的极大化会自动地实现整个社会
[4](P19)
的利益。同时,传统的群体理论也认为,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会自愿地为促进他们的共同利益而行动,而集团或组织也会在必要时采取行动以增进他们的共同目标或集团目标。然而现实却是,个人往往从自己的私利出发,而非致力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追求不必然促进集体利益,从而造成“公共地的悲剧”。
奥尔森从理性的经济人假设入手,认为基于个人理性和自利的前提推演不出人们会作出增进集体利益的行为。奥尔森的逻辑实际体现的是“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即从个人理性出发,并不能保证自发地产生集体理性,个人理性的张扬结果可能是集体无理性。这一逻辑论证对于现实生活中诸多集体行动的失败具有很强的解释力。然而,奥尔森基于理性人假设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及其困境解决的途径却存在着诸多问题。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是在剥离了诸如制度、文化等变量外的单纯的公共选择的过程,很难有实际情形能达到这一假设前提的要求。而恰恰这些被排除在外的变量,对于集体行动的过程有着不可忽略的影响。新制度主义学派认为适当的制度结构和制度设计可以解决个体偏好
问题,行动者个体在受功利最大化影响的同时,同样受制于制度框架的价值取向影响,从而引导人们行动的一致性。据此,奥斯特罗姆提出了“多中心治理”和“自主治理”的模式,以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
科尔曼(JamesS1Coleman)、帕特南(RobertD1Putnam)等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对集体行动的困境进行探索。社会资本的概念在科尔曼的社会理论中有所涉及,并由帕特南明确提出和发展,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5]P195提高社会的效率”。在其看来,通过互惠规范和参与网络来提高社会信任,并通过群体间彼此信任形成一套合作的努力或互助,以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无论是新制度主义还是社会资本的路径,都对奥尔森集体行动困境的解决进行了补充和修正。因此,与其说奥尔森提出了集体行
(
)
动的逻辑,不如说其指出了集体行动的困境。不可否认的是,现实生活中,集体行动普遍存在着一致行动的困境,尤其在涉及集体利益的分配问题上。然而,同样在现实生活中,集体行动也不乏成功的案例,[6]而这些成功的案例无疑给集体行动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二、集体行动的可能:基于实证的分析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集体行动的可能:公民
有序参与
公共政策是政府“对一个社会进行的权威性价值分()
配”,[7]P184其内在价值诉求必然要求实现对社会公正的追求,需要公民个人或团体对这一过程的介入。“不论是在问题的确立上,问题的回应上,还是在被接受方案的执
[8](P68)
行上,都必须让更多的公民来参与。”其中,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是公民政策参与的核心,因为“制定政策
()[9]P135
是政治过程的决定性阶段”。
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一种典型的“集体行动”,但公民参与的集体行动并非一定产生集体理性,反而可能造成“集体困境”,这是参与其中的个体理性行为非合作博弈的结果。想要实现从集体行动的困境走向集体行动的帕累托累进“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将公民积极参与的热情,
和行动与有效的公共管理过程有机平衡或结合起来,即如何将有序的公民参与纳入到公共管理过程中来,在公
[10](P3)
共政策制定与执行中融入积极、有效的公民参与”。
因此,笔者认为公共政策过程就是为实现特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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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3期 利益而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利益主体复合博弈所达成集体行动一致的过程(如图1所示)。
在这一过程中,公共政策从意见形成到政策终结主要在两大系统的统合下进行,社会互动系统主要体现为公共问题的提出、利益相关者的集聚、社会共识的达成以及社会资本的积累,而政策互动系统则主要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益代表与社会互动系统的耦合。其中,政府虽然作为公共利益的强力代表,具有利益整合的权力和义务。然而,在具体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政府在坚持公共利益目标的同时,显然也需要尊重各方的利益诉求,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两大系统的成熟和发展。然而,社会互动系统在政策制定中参与水平的高低与其参与效能感直接相关,这就需要政府畅通参与渠道、增强参与意愿以提高其自我影响力的判断和参与效能感,进而增强社会资本,提高社会共识以达成集体行动的一致(如图2所示)。
为、渠道、效果四个指标,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式,问卷调查采用配额抽样与简单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在北京和青岛两地共发放调查问卷900份,有效回收858份,有效回收率9513%。
在被调查者中,男性415人占调查总数的4814%,女性443人占调查总数的5116%。被调查者年龄最大的75岁,年龄最小的16岁,平均年龄3615岁。其中,初中及以下学历占1417%,高中学历占2017%,大专占2012%,本科占3016%,硕士及以上的占1318%。在职业分布上,政府工作人员占总人数的1011%,企业人员占总人数的291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占1316%,离退休人员占1319%,学生占1318%,自由职业者和暂无职业者占1814%,其他类占014%。在收入水平上,被调查者平均
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占2515%,月收入在1001-3000元的占4510%,3001-6000元的占2016%,6000
元以上的占819%。
21调查的指标体系。本研究从意愿、行为、渠道、效
果四方面构建了四项一级指标,逐级深入构建了分项二级指标,最终形成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指标体系。
31调查内容与主要数据。
基于以上经验假设和判断,笔者对北京、青岛两市进
行了分层抽样调查,并基于实证调查为公民有序参与的制度化设计提供了一手资料。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的实证分析:基于北京、青岛的调查
11样本基本信息。本研究围绕公民参与的意愿、行
(1)参与意愿。针对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对哪些有关
民生的公共事务感兴趣?”这一话题进行了调查,并选取法律法规、社会政策、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制定、公共设施和社区环境五个话题测量公众的关注度。调查结果显示越是贴近公众生活的,关注度就越高。公众对社会政策和价格制定表现出浓厚的兴趣“非常感兴趣”,和“比较感兴趣”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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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3期 项分别占8416%和79118%。就“如果政府举办有关民生
问题(如水电、交通、住房等)的听证会,您是否愿意参加”进行调查,结果显示,2915%的人对民生问题的听证会表现出了极大热情,可以看作主动参与者;5116%的人选择“视情况而定”和“大家参加我也参加”,这部分人群可以被看作是被动参与者;还有1617%的人表现出对听证会毫无兴趣,属于参与冷漠者。
在对参与冷漠人群的原因调查时发现,不愿意参加的原因主要有:2611%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人微言轻”,2215%的被调查者因为“没有空余时间”,而2013%的人
(4)参与效果。对现有参与方式的满意度评价,是对
参与效果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测量方法之一。本研究总
结了目前基本形成的制度性参与方式,即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情况、通过电话热线、写信咨询相关部门、信访和上访、向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反映情况、通过政府的官方网站参与讨论、与政府工作人员面谈(这里指去政府办公大厅询问等制度性方式)、参加政府组织的民意调查、参与听证会以及座谈会。我们用均值分析来测量满意度,可以看出被调查者对现有方式的满意度普遍很低,十项参与方式几乎全部趋向于不满意。其中对“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情况”的满意度稍高(215856),而“写信咨询”和“信访、上访”这两种方式依然是公众诟病最多的方式。公民参与最主要的目的之一就是让公众切实感受到自己对政策的影响力,以便正确地认识自己的主体地位。在政策影响力调查中,被调查者选择的对政策最主要的影响群体排名前三的分别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2911%)、专家学者的意见(2815%)以及基层群众的意见(2311%)。可以看出,被调查者对于基层群众意见的定位是相对靠后的。
在进一步调查被访者对自身影响力的评价时,结果发现:认为自己有影响力(包括“非常大作用”和“有一定作)的占到总人数的1717%,认为影响力微弱“(作用微用”
)的占3318%,认为毫无影响力“(根本不起作乎其微”
)的占2916%,另外还有1616%的人对自身影响力的用”
定位存在迷茫。
(5)北京和青岛两地的调查比较。将两个城市的样本进行对比分析,即从两城市民众参与的意愿、参与行为、渠道选择等方面进行了比较。
对两城市居民所感兴趣的公共事务进行比较,从均值分析的趋势来看,两地居民在对各项话题感兴趣的顺序排列基本近似,只是在程度上看青岛市民对公共事务的感兴趣程度更高一些。
对现有公共事务的满意度调查中,两地居民对公共事务相关政策的评价基本接近,有所不同的是青岛居民对各项的满意度较高。以“老城区的拆迁改造”为例,在北京的调查地点中我们选择了酒仙桥地区,而该地区正好处于老城区改造部分,著名的“投票搬迁”事件就发生在这里,因而当地居民对该项的满意度较低,从而有可能使得总体北京地区的均值降低。而青岛地区的情况相对较好,据了解,青岛市政府曾经通过青岛新闻网成功举办过老城区
表示“不知道怎样参加”,1914%的人“对听证会本身不满”,912%的人认为“与自己无关”,选择“其他”原因的占215%。
(2)参与行为。调查显示,直接就某些公共事务与政府部门接触的人较少,只有总人数的2013%。在实际情况中,公众一般不会直接主动寻找政府,而是被动地让政府来征求意见。
而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具体行为中,有5814%的人接触过网络等新的技术手段和途径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这说明网络参与已经逐渐成为公共政策参与的重要途径。
(3)参与渠道。调查显示,在人们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中,传统媒介如电视、广播(3017%),报刊杂志(2014%)依然居于主要地位;网络媒体(1911%)以其迅猛的发展势头成为人们的第三大信息来源渠道。此外,政府公报(1013%)、街头普及宣传(615%)、社区宣传(711%)也是公民参与的信息渠道。
在公民的实际参与过程中,通过“市长热线”渠道参与的居于首要位置,占3018%;而非制度化的托关系、找熟人仍占到2516%,通过网络和媒体、记者的方式分别占到了1712%和510%。并且,在被调查者对理想参与渠道的选择中,排名前三位的是“通过政府官方网站”“、通过电话热线”和“通过媒体、记者”,分别占到总人数的3113%、2410%和1916%。这充分说明,随着现代传媒技术的发展,人们更加期望运用便捷的网络来改变参与方式。
当问到如果以上渠道都不能表达愿望时,民众的态度是:有6611%的人选择了“无所谓”或是“不会采取行动”,但有3112%的人选择了“寻求其他方式表达”,这就意味着正式渠道无法满足公众表达意愿时,就增加了非制度化参与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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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3期 “拆迁补偿方案”的征集、讨论活动,在青岛市内反响热烈,
因而在统计数据上反映出高满意度。
从对“您是通过哪些渠道向政府反映情况的”的回答情况来看,两地居民所用渠道分别呈现以下特点“:电话热线”和“街道办、居委会”这两种渠道,依然是公众表达意愿的主要途径。“市长热线”已经在中国各大中小城市普及,市民也基本养成了有事情打电话反映情况的习惯。街道办和居委会是中国传统行政体制的沿革,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今天有其重要作用和意义。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官方网站反映情况的数量也相对其他渠道较高,这也正反映了网络参与方式发展的蓬勃势头。
综合北京、青岛两个城市的调查和比较,可以发现不同城市的居民其政策关注点基本趋同,政府公共政策的方向直接影响公众的满意度,同时参与效能感直接决定着公众参与的数量和程度,而非制度性参与则会对公民参与效能产生负面影响,因而公民参与的增进需要政府与公众共同的努力。
基于政府—社会政策互动框架的经验假设以及参与效能感模型的实证检验,笔者认为,当前公共政策制定中集体行动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制于社会互动系统以及政策参与渠道等的制约。经验事实也充分证明,具有良好的社会互动和政策互动的集体行动能够达成一致。
首先,确立服务型政府和共同治理的理念。服务型政府是以公民本位、社会本位为基本理念,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在整个社会民主框架内,按照公民意志组建的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摒弃传统的政府本位、官员本位、政府单一治理的传统模式,转而向社会本位、公民本位以及社会合作共治的转变。
其次,确立责任政府的理念。责任政府是民主政治与民主行政的本质要求,一个政府只有在其能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真正履行其责任时才是合乎理性的、道德的,才是合法的。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必须积极地对立法机关及其制定的法律负责,回应、满足和实现公民的正当要求,负责任地使用权力。再次,转变“官本位”思想。行政管理人员正确地定位自己的公仆角色,由“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变,为公民有序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培养公民意识,增强参与能力
11培养公民意识。推进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有序参与,从实质上来看是对公民社会实践的推动。这一实践对政府来说就是应以公民需求为取向,重视公民的利益诉求,培养服务意识和公共精神。对于公民而言,首先要培育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只有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才能意识到作为主体而应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才会有能动的公民参与意识,并外化为明确的公民参与活动。其次要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主体意识存在的逻辑条件和参与意识生成的逻辑前提。公民享有充分的权利,形成了自觉的权利意识,才能真切地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才会有积极能动的公民权利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行为。第三要培育公民的参与意识。公民参与意识的价值在于,外化为自觉的参与活动,从而提升其参与意愿及其对自身影响力的判断。
21提高公民素质。根据本研究的调查,北京、青岛两大城市的公民在城市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中,参与效能的认同感都较低,这一方面源于现有参与渠道、方式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参与者本身参与能力的制约。因而,切实推进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有序参与,除了培育公民的主体、权利、参与、平等以及法治意识之外,提高公民的参与水平和素质也显得至关重要。
提高公民的参与素质和水平,一方面需要公民教育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社会平台推行终身学习和全员学习。可以依托媒体、社区等组织,通过专业性的介
三、集体行动的实现:公民有序参与的制度设计
无论从经验还是事实来看,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
民参与仍然处于较低的发展阶段,存在公民参与能力不足、参与的渠道短缺和政府回应力度不够等问题。因而,提高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能力、拓宽公民参与渠道、增强政府回应力度是实现公共政策制定中集体行动一致达成的必要举措。同时,制度的健康发展也离不开决策者的民主意识、创新意识、公众和社会团体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民主素养的提高。
(一)转变传统观念,优化参与环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推进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要求日益增强。政府应转变传统的管理思路,改变传统的官本位和官僚制作风,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重视公民参与,广泛听取公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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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3期 绍、讲座、培训等,以实现其能力的自我学习和提升。
(三)完善制度建设,扩大参与渠道
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有序参与的实现,制度是关键。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所谓制度,是指稳定的、受到尊重的和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制度化是组织与程序获得
[11](P35)
价值和稳定性的过程。”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制度化建设就是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经常化、制度化。
11完善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保证社会公众参与的最主要的制度。目前,我国法律基本上规定了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主要分布于《行政处罚法》《、价格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立法法》《、行政许可法》。但对听证笔录效力、听证代表产生、公民查阅听证案卷等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在内容上不完整,在形式上未系统化,直接制约了听证制度作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表达和参与的有效性。在对北京、青岛两地法制办的访谈中我们发现,由于信息不对称、听证者参与水平的参差不齐以及听证程序的不完善,往往造成一些听证流于形式。
完善听证制度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首先,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完善听证制度,如建立《听证法》以来规范听证制度,其中明确和扩大政府决策听证的范围,确定听证的代表以及主持人的法定资格、权利及义务,进一步完善决策听证的程序等。其次,完善我国听证会的形式,如立法听证会和行政听证会的公民参与渠道,扩大公民参与听证的范围。
21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公民有效参与公
热情,培养和增强公众的民主意识、参政议政能力,推动政策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手段。某些关系全民利益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方案等,应主动征集公众的建议,组织一定范围或全民性的讨论、评议,为政府决策提供更为充分的依据,以便让公共政策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同时,要求政府部门应畅通渠道,如通过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各种不定期的座谈会等来体察民情、吸纳民意。尤其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及时发布决策信息,通过设置意见信箱来征求公民的反馈意见,从而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提供新的平台。对此,北京市法制办已经积累了较为成功的经验,通过网站、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每次的立法都会先期进行实地调查,主要是委托北京市统计局社会调查队在诸如关于公共场所安全、养犬和燃放烟花爆竹等问题上进行了充分的民意调查。
41健全网络参与制度。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相互沟通和对话架起了电子桥梁,降低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成本,提高了参与的时效,这日益成为城市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有序参与的重要途径之一。借助于网络,公民可及时表达意见,增强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另外,政府能更广泛地了解公民的意见,有利于集思广益,做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在本研究中,专门对“网络能否代表民意”进行了调查,持肯定态度的占3713%、持中间态度的占4214%。由此可见,如果合理的开发运用网络参与这一途径,将获得巨大的民意表达空间。
目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倡导信息高速公路建设,构建“电子政府”。我国也应抓住时机,借助我国网络发展的迅猛势头,开发电子技术平台,建立及时有效的网络参与途径。
51发展社区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是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是城市公民最直接的意见汇集渠道。当前,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有序参与不足的原因之一,即是公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实践证明,对于任何一个组织而言,组织化程度越高,其意见表达、利益诉求、意见综合的途径就越多,效率越高。而城市居民居住相对集中,社区组织是其最基础的社会自组织,通过社区的意见综合和表达,能够有效地汇集和代表社区公众的意见和利益,提高城市居民公共政策的参与度,并提高其自主自治的能力。由此,对跨社区事务,可以通过社区联合建立社区联合组织,处理
共政策的前提,建立以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已取得长足进步,2007年4月5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发,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但我国目前的信息公开多以行政权力为主导,而不是以信息权利需求为主导,使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现阶段,我们应该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础上,继续深化信息透明度,提高公众的知情权,为公民的有序参与提供平等的机会与渠道。
31建立民意调查制度。民意调查是激发公众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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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3期 和协调各个成员社区之间的一些共同事务或相互监督的
工作。通过这样的平台,可以实现社区治理模式的自动更新、自主发展,社区的良性发展也必然增强公民对社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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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同度和归属感,形成极高的公民参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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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孔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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