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乡)评定及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筑京郊良好的信用环境,增加对农户生产经营和农业产业链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农户贷款手续,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乡)的“三信”工程建设以村委会对农户基本信用评价为基础,并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共同进行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信用户的评定范畴包括辖区内的农户和从事涉农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第四条 本办法中信用户贷款可采取“一次核定、两年有效、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户评定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非管辖支行应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成员由支行主管行长、专职评审员、信贷员和村委会主任或书记及村民代表组成(不得少于5人)。评定小组负责对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
第六条 信用户应具有以下必备条件:
(一)属于本辖区内的农户或从事涉农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可靠的经济
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三)主借贷人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控制在18—60岁; (四)借贷人家庭中应有2名(含2名)以上的劳动力; (五)具备较好社会信用,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对其评价较好;
(六)该户从事与该地区主导产业相符合的农业及与农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运输业、休闲观光、旅游业等;
(七)借贷人所在地区的民风及信用环境较好;
(八)借贷人到期贷款本息归还率为100%或以前没有不良贷款记录(包括私人借贷); (九)借贷人家庭人年均劳动所得在核定标准以上。 第七条 农户资信评定步骤:
(一)农户向经办行提出信用评定申请,填写《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
(二)村委会负责对农户的贷款项目进行真实性核查,并结合该农户日常人际交往的信用情况提出信用等级的初评意见;
(三)信贷人员根据《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入户核查其家庭财产及收入情况、生产资金需求情况,提出信用状况评定意见,并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四)由农户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提供的资料及村委会提供的情况,对申请人评定信用等级,并在村内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五)公示无异议后,经办行为信用户核定贷款额度,并办理“凤凰惠农卡”预留贷款限额;
(六)经办行建立信用户的基础档案(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登记贷款限额台账。
第八条 按照农户资信水平,评定分为特级、优秀、良好、一般四个信用等级。 (一)“特级信用户”标准 1.信用户应有的必备条件;
2.借贷人家庭年人均劳动所得在1万元以上,家庭年均劳动所得总额在3万元以上;
3.借贷人家庭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有较为稳定的存款余额,上一年度年均存款余额应在1万元以上;
4.家庭易变现财产(如交通工具、商品房等)市值在3万元以上; 5.社会信誉度高;
6.主债务人已办理与贷款额度相匹配的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业保险; 7.经办行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优秀信用户”标准
1.信用户应有的必备条件;
2.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有稳定的存款余额; 3.家庭年人均劳动所得在5000元以上; 4.社会信誉度较高;
5.主债务人已办理与贷款额度相匹配的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业保险; 6.经办行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良好信用户”标准 1.信用户应有的必备条件; 2.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3.家庭年人均劳动所得在4000元以上; 4.社会信誉度良好; 5.经办行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一般信用户”标准 1.信用户应有的必备条件; 2.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3.家庭年人均劳动所得在3000元以上; 4.社会信誉度较好; 5.经办行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信用户贷款限额、利率和期限管理 (一) 对特级信用户的贷款管理 1.贷款方式和限额
被评定为“特级信用户”的农户,贷款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可以凭借个人信用取得信用贷款,不再需要其他担保。
贷款额度在5万元(不含)—10万元(含)的,由政府提供的风险担保金担保。 2.利率浮动范围
对评定为“特级信用户”的农户贷款,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 3.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与贷款项目周期相匹配。 (二)对优秀信用户的贷款管理 1.贷款方式和限额
被评定为“优秀信用户”的农户,贷款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内的可以凭借个人
信用取得信用贷款,不再需要其他担保。
贷款额度在3万元(不含)—5万元(含)的,由政府提供的风险担保金担保。 2.利率浮动范围
对评定为“优秀信用户”的农户贷款,原则上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5%。 3.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与贷款项目周期相匹配。 (三)对良好信用户的贷款管理 1.贷款方式和限额
被评定为“良好信用户”的农户,贷款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可以凭借个人信用取得信用贷款,不再需要其他担保。
贷款额度在1万元(不含)—3万元(含)的,由政府提供的风险担保金担保。 2.利率浮动范围
对评定为“良好信用户”的农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0%。 3.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与贷款项目周期相匹配。 (四)对一般信用户的贷款管理
1.贷款方式和限额
被评定为“一般信用户”的农户,贷款额在2万元(含)以内的,由政府提供的风险担保金担保。
2.利率浮动范围
对评定为“一般信用户”的农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5%。 3.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与贷款项目周期相匹配。
(五)对“良好信用户”和“一般信用户”,如果主债务人系发展种养殖业的农户并投保农业保险的,在贷款的额度上,可适当上调一个等级标准。
第十条 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
农户依据银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可申请不同额度的信用贷款支持,追加提供保证方式的农户可申请更多额度的农户贷款支持。
第三章 信用村的评定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 信用村的评定方式及标准 (一)信用村的评定方式
对信用村的评定,各乡镇应成立“信用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镇(乡)长任组长,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非管辖支行行长任副组长,乡镇政府指定部门人员和北京农村商业
银行非管辖支行主管行长、专职评审员及相关信贷人员为成员,负责信用村的评审、监督工作。
(二)信用村的评定标准
1.村领导班子团结、诚实守信,有责任心和事业心,并且有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2.特级、优秀、良好三档等级的信用户总数占辖内评审农户总数的70%以上; 3.所辖农户贷款不良率在10%以下;
4.1997年以后,恶意逃废债务的农户户数不超过辖内贷款农户总数的3%;
5.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支持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工作,帮助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组织资金、清收旧贷款等,村所属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不拖欠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已经落实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6.信用贷款的风险担保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或由区县、乡镇统一存储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管辖行。
第四章 信用镇(乡)的评定方式及标准
第十二条 信用镇(乡)的评定方式及标准 (一)信用镇(乡)的评定方式
对信用镇(乡)的评定,区(县)政府成立“信用镇(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主
管区(县)长任组长,区(县)农委主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管辖支行行长任副组长,区县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管辖支行主管行长、专职评审员及相关信贷人员为成员,负责信用镇(乡)的评审、监督工作。
(二)信用镇(乡)的评定标准
1.乡镇领导班子团结、诚实守信,有责任心和事业心,并且有乡镇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2.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 3.所辖农户不良贷款率在10%以下;
4.乡镇政府支持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工作,帮助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组织资金、清收贷款、积极开展评定农户信用等级等工作,镇(乡)所属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不拖欠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已经落实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5.信用贷款的风险担保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或由区县政府统一存储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管辖行。
第十三条 对信用村、信用镇(乡)的扶持政策
(一)对信用村、信用镇(乡)的信用户贷款的最高限额可进一步放宽;
(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对信用村、信用镇(乡)加大贷款支持力度,确保该村、镇(乡)所辖信用户的贷款优先、足额发放;
(三)对信用村、信用镇(乡)中要求提升信用等级的信用户优先予以评审、办理;
(四)对信用村、信用镇(乡)所属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加大信贷扶持力度。
第五章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乡)的管理
第十四条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建立对直管支行“三信”评定工作的考核机制,按年度下达分解指标列入综合考核体系之内。
第十五条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级支行应建立专职的“三信”评定组织机构,选定专职的农户信用等级“评审员”,以保证此项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六条 经办信贷员在信用户管理中,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熟悉当地政府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战略发展目标,做到信用户贷款投向准确; (二)熟悉农业生产季节及当地自然经济条件,做到信用户贷款适量适时发放; (三)熟悉农村市场,了解农村经济动态,能为信用户提供各种致富信息; (四)收集各类生产经营技术信息,为信用户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五)坚持贷后定期回访制度,对所管理的信用户贷款“包放、包管、包收”。 第十七条 “三信”工程后评价
(一)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对于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原则上有效期为两年,每一年复核一次。经办行应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按季进行后评价,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对农户信用程度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与信用等级评定小组进行变更信用评定等级的沟通,并根据变更情况及时更改台账。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转让贷款的农户,
银行有权及时收回贷款,并取消其信用户的资格。对有不良记录和赖帐行为的信用户予以淘汰,并在次年中不再进行信用户的评审。
(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对信用村、信用镇(乡)的信用评定原则上有效期为两年,对符合信用村、信用镇(乡)条件的继续给予优惠政策进行扶持。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信用村、镇(乡)信用程度逐步降低,一旦达不到评定标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则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在次年中不再对其进行信用村、信用镇(乡)的评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共同负责修订与解释,各郊区县政府与各直管支行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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