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请求审核结算的报告

2022-08-04 来源:榕意旅游网
请求审核结算的报告

雁城公司并呈市住建局:

我叫李财华,我和姐夫李湘衡一家对雁城公司的工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先后支付了大量的资金、财产和人力、物力,因雁城公司复杂的入伙原因,时至今日,一些资金没有结算,一些原来已经确定的事情没有得到解决。2010年6月9日,雁城公司对部分款项进行了核对;2011年4月,市住建局和雁城公司进行了全面核查,提出了正式的“李湘衡、李才英、李财华与雁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及有关情况的报告”。据此,现列报并提出解决处理建议如下:

1、2006年4月,代雁城公司支付航运公司廖书记2万元,按月息二分,计算到2012年8月,利息2.88万元,共4.88万元。

2、2006年9月26日,航安楼工程款17.2万元,代交雁城公司诉讼费3.8万元,计算利息29.82万元,其50.82万元。

3、2009年9月29日,雁城公司拆赔17.0175万元,计息11.9123万元,共28.9298万元。

4、2005年12月28日,雁城公司土地和航安楼车库抵偿后,下欠4.33005万元,计息6.92808万元,共1125813万元。

5、2001年9月18日,为雁城公司贷款30万元,2010年时利息为30万元,现已过两年,利息又有增加,以银行数据为准。

6、2009年5月21日,法院判决雁城公司支付汕林大厦三号

安置楼停工损失、利润损失为56.756502万元,代交雁城公司诉讼费0.9万元,计息46.125202万元,共计103.7817万元。

7、2001年11月14日,投资雁城公司16万元,修复杜伟原私房和李桦楼梯房,雁城公司提出二个方案,一是杜伟私房归李湘衡抵工程款;二是同意安置2套共240m2房屋。鉴于雁城公司再给房有困难,建议将杜伟原私房转让过户。

8、2001年12月23日,雁城公司与李财华签订房屋更换协议(285.54m2),经法院判决,将汕林大厦三号安置楼一层全部产权办给李财华,但杜伟已实际安置入住,面积差额较大。蔡怀玉经理曾提出房屋不调换,按3000元/m2给予补差,补差款85.662万元,三号楼产权证交给雁城公司。

9、2001年9月18日,雁城公司承诺,李湘衡为雁城公司贷款30万元,本息由雁城公司承担,另外赠送李湘衡一套120m2房屋予以补偿。建议雁城公司尽量给房,如不能给房,可以按同地段段现房价给予折算补偿。

以上事实均有文字依据或法院判决文书。 特此请求,请予审核支付。

请求人:李财华 2012年8月19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