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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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建筑工程学院环境工程系负责起草,山东飞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丽贞、陈文兵、杨义飞、孔进、张向阳、徐少昌。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山东省辖区的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废水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水质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 水质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 重氮偶合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COD)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3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3 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及定义: 3.1 染整 dyeing and finishing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染整包括预处理、染色、印花和整理。俗称印染。
3.2 纺织品 textile
纺织工业产品,包括各类机织物、无纺织布、各种缝纫包装用线、绣花线、绒线以及绳类、带类等。 4 技术内容
4.1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必须达到当地的总量控制的要求。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废水,应达到该污水处理厂本身确保达标排放所规定的进水标准。 4.2 标准分三时段执行,各时段标准分为A、B两级。
4.3 直接排入GB 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Ⅲ的B级标准;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以及将来在规定允许的水域所建排污口,都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4 标准值见表1。
表1 山东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质指标 标准Ⅰa A d标准Ⅱb d标准Ⅲc B dB A 2.0 dA 1.8 dB d最高允许排水量 2.2 (m3/百米布)e BOD5(mg/L) COD (mg/L) SS(mg/L) 30 170 70 6~9 15 1.0 0.5 1.0 0.5 1.0 25 100 40 50 30 130 50 60 6~9 15 1.0 0.2 0.8 1.5 0.5 20 80 30 50 25 100 40 40 6~9 15 1.0 0.05 20 60 30 30 色度(稀释倍数) 70 最高pH值 允许 氨氮(mg/L) 排放硫化物(mg/L) 浓度 六价铬(mg/L) 铜(mg/L) 0.5 1.0 0.5 1.0 0.5 苯胺类(mg/L) 2.0 二氧化氯(mg/L) 0.5 b a第一时段:2005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执行标准Ⅰ; 第二时段: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标准Ⅱ;c第三时段: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Ⅲ; d60%以上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采用碱减量、机织布退煮漂、牛仔线浆染等工艺的企业执行A级标准;其它纺织染整企业执行B级标准。 e百米布排水量的布幅以914mm计;宽幅布按比例折算。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六价铬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采样),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性标志。
5.2 采样频率
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等比例采样;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等比例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3 排水量
排水量不包括冷却水及生产区非生产用水,其最高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5.4 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6 测定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2。 表2 污染项目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1 2 3 4 5 6 BOD5 CODCr 色度 SS pH值 氨氮 测定方法 稀释与接种法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重铬酸盐法 稀释倍数法 重量法 玻璃电极法 蒸馏和滴定法 纳氏试剂比色法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7 8 9 硫化物 六价铬 铜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方法标准 GB/T 7488 HJ/T 86 GB/T 11914 GB/T 11903 GB/T 11901 GB/T 6920 GB/T 7478 GB/T 7479 GB/T 7481 GB/T 16489 GB/T 17133 GB/T 7467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GB/T 7474 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GB/T 11889 GB 4287附录A 重氮偶合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 连续滴定碘量法 10 11 苯胺类 二氧化氯 7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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