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放射性废物处理规定
为规范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预防放射性物质的污染,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
规范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预防放射性物质的污染
二、范围
适用于本院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三、具体程序和规定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残留和剩余部分被称为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有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故称“放射性三废”、“三废”处理不当会造成环境的放射性污染,影响工作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健康,因而妥善处理“三废”是十分重要的。
1、固体废物的处理
主要采用放置法,被放射性药物污染的固体废物应存在固定的指定地点并采用适当的屏蔽物加以防护,待其自然衰变后,当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即可。如为过期的发生器吸附柱应标明日期并用塑料袋包装后置于贮源室,待其自然衰变后再处理。
2、液体废物的处理
应根据放射性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化学性质、放射性强度、废液的容积以及下水道的排水设备等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一般采用放置法,半衰期短的也可用稀释法达到容许排放水平。放射性强度低的废水也可直接排入下水道,但其放射性浓度不得超过露天水源中限制尝试的100倍。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的放射性废液,可采用衰变池贮存十个半衰后排入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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