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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06-26 来源:榕意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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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投资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称“园区”)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园区国有企业效益,增强园区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效控制国有企业经营风险,确定园区国有企业的发展规划,完善园区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园区工委、管委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决定园区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及行业布局方案,对园区国有资本的投资方向进行指导,对园区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决策和监督,审查园区国有企业投资策略和规范程序。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暂定五人,由园区工

委、管委会任命,条件成熟时,聘请2名外部专业人士作为独立委员参加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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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审议确定园区国有企业发展战略; (二)审议批准《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 (三)对园区国有企业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 (四)对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园区国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所属企业”是指园区国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受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的企业)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重组、分立或合并、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 (五)对国有企业发展中其他重大的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园区工委、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六条 企业战略决策程序如下: (一)园区国控公司所属企业向园区国控公司提交董事会通过的公司发展战略、编制及修改依据(每年一次); (二)园区国控公司初审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签发书面决议; (三)园区国控公司以股东身份将此项决议提交其所属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并通过。 第七条投融资等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如下: 精心整理

(一)园区国控公司所属企业向园区国控公司报其管理层关于本项目的决议、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相关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情况等资料; (二)园区国控公司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并签发书面决议; (四)园区国控公司以股东身份将此项决议提交其所属企业董事会讨论并通过。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可分为普通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如有必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园区国控公司或其所属企业支付。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普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会签方式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在收到园区国控公司呈报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如有特殊原因,可延迟至十五个工作日。否则,视同该委员同意该呈报的事项。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首次否决的项目,投资单位在对相关问题作出充分的说明后,还可提请复审一次。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精心整理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须做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园区国控公司保存。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可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均对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精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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