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线诊断中受检者的防护原则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医学X线诊断实践。 2 引用标准
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8279 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标准
GB 16349 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 总则
3.1 受检者在X线诊断中所受的医疗照射,必须遵循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
以使受检者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接受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3.2 必须积极开展并认真搞好X线诊断的质量保证工作,不断提高X线诊断水平,减少受
检者所受照射剂量。
3.3 开展X线诊断服务的医疗单位和有关临床医师、X线工作者等都直接对受检者防护负有
重要责任。 4 对医疗单位的要求
4.1 开展X线诊断服务的医疗单位,必须配备性能合格的医用诊断X线机与相应防护设备、
辅助设备等。所有设备(包括受检者防护用品)必须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检查。
4.2 合理设置X线工作区,必须有相应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候检与陪伴人员得到有效的
防护。
4.3 操作X线诊断设备和施行X线诊断检查人员,必须具备足够专
业技能和放射卫生防护
知识。
4.4 受检者需要转科或转院就诊时,应提供方便使得能够利用已有的X线检查结果,避免受检者受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4.5 加强受检者剂量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提高防护水平. 5 X线诊断的正当性判断
5.1 有关临床医师必须掌握各种医学影像诊断技术的特点及适应证。在医学实践中,应根据
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临床化验等进行正确的临床判断,在比较可供选择的各种检查技术
之后,方可根据患者的实际需要确定是否提出X线检查申请。 5.2 对任何患者均不得盲目申请X线检查。同时必须注意防止提出价值不大的重复性X线检查申请。
5.3 有关临床医师必须在X线检查申请单中写明患者的主要病史和已有的检查结果,指出X 线检查目的和检查部位等,以便X线工作者复核并正确施行检查。
5.4 X线工作者对所有X线检查申请,均应认真复核。对不符合正当性判断的申请,有权退
回。
5.5 群体X线检查,必须根据地区性有关疾病的流行情况、预期检查效果和X线检查远期效应的危险度等进行正当性判断,以确定群检是否值得进行及应进行的范围。
5.6 以医学监护为目的的群体X线检查,必须针对不同群体实际,恰当控制X线检查人数、部位和频率。少年儿童的群体X线检查尤须慎重。
5.7 对育龄妇女和孕妇申请X线检查,必须符合GB 16349的要求。
5.8 对婴幼儿申请X线检查必须从严控制。
5.9 用于科学研究目的的X线检查的正当性判断,应在放射卫生防护部门指导下进行。针对
每项研究计划必须制定适当的管理限值。
用于科学研究目的的X线检查,必须坚持受检者自愿的原则。并让受检者明了所估计
的照射危险。此类照射需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由训练有素的人员施行。
6 受检者防护的主要技术因素
6.1 各种医用诊断X线机的防护性能、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及安全操作,均必须符合GB 8279的要求。
6.2 决定施行X线检查时,应通过最优化分析选择合适的检查方法,制定最佳的检查程序。
力求在能够获得满意的诊断信息的同时,又使受检者所受照射减少至最低限度。
6.3 确定需要进行的X线检查,除了专科需要以外,宜尽量采用X线摄影检查。
6.4 必须根据检查对象和目的选择最佳工作条件。在不影响获得诊断信息的前提下,一般应
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原则进行工作。
6.5 X线摄影应使用能够调节有用线束矩形照射野的准直系统并恰当调节,同时注意准确对
位,控制使用最小照射野。照射野面积一般不应超过胶片面积10%。
6.6 必须根据投照方向恰当选择受检者体位,尽量避免非检查部位受到有用线束的照射。
6.7 必须注意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特别应注意保护性腺、活性骨髓、女性
乳腺、胎儿及儿童骨骺等辐射敏感器官。
6.8 必须根据具体诊断要求尽可能选用灵敏度较高的胶片与增感屏组合,并配合使用合适的滤线栅及移动缝隙技术。
6.9 施行X线透视检查,必须十分注意缩短曝光时间。没有条件使用带影像增强器并遥控操
作的设备进行透视时,操作者事先要经过充分的暗适应。必须注意及时更换性能不合要求的
荧光屏。
6.10 需要借助X线透视进行骨科整复和取异物时,不得连续曝光,并要尽可能缩短累积曝
光时间。
6.11 施行X线检查前,X线工作者必须认真检查各种设备和用品性能,仔细复核检查方案
和工作条件,注意受检者的正确定位和固定等,避免发生错误的照射。同时必须十分注意胶
片处理技术,避免重复摄片。 附录 A
各种X线诊断检查平均每次所致受检者的器官吸收剂量和有效剂量当量
(参考件) 表A1 序号检查类型
各器官或组织的吸收剂量,mGy 有效 剂量 当量
mSv 红骨髓骨表面甲状腺乳腺卵巢睾丸肺其余平 均
1 门诊胸透0.26 0.58 0.03 0.14 0.01 <0.01 0.7 2 0.58 0.33
2 体检胸透0.12 0.28 0.01 0.07 0.01 <0.01 0.34 0.28 0.16 3 其他透视0.2
4 0.53 0.01 <0.01 0.16 - - 0.07 0.11
4 食道造影19.0 4.30 0.99 10.00 0.03 0.02 6.20 1.90 3.21 5 上消化道 6.00 13.20 1.20 13.60 0.22 0.09 10.60 33.20 14.46 6 下消化道9.30 20.80 0.30 0.58 9.10 0.58 0.5
7 27.10 11.24
7 全消化道7.00 15.20 0.82 15.40 5.70 0.62 7.50 30.60 14.50 8 头颅0.47 1.04 4.84 0.07 0.01 <0.01 0.01 1.08 0.57 9 头断层 1.49 3.29 2.72 0.30 <0.01 0.07 0.31 3.03 1.36 10 牙0.12 0.25 0.09 0.06 <0.01 <0.01 <0.01 0.15 0.08 11 颈椎0.29 0.64 2.33 0.06 <0.01 <0.01 0.10 0.45 0.28 12 胸椎 1.19 2.62 0.63 8.95 0.05 0.05 3.91 4.64 3.46 13 腰椎 1.03 2.25 0.11 2.49 0.48 0.05 1.41 8.88 3.47 14 腰骶 1.52 3.26 0.02 0.11 3.13 3.07 0.02 5.06 2.59 15 肩,锁骨0.07 0.15 0.09 0.85 <0.01 <0.01 0.16 0.12 0.20 16 肋骨0.76 1.68 0.36 0.36 <0.01 <0.01 2.09 1.21 0.82 17 胸片0.06 0.13 0.02 0.24 <0.01 <0.01 0.13 0.20 0.12 18 胸断层 1.18 2.62 0.42 1.28 0.04 0.03 3.29 2.91 1.70 19 乳腺<0.01 <0.01 <0.01 0.27 0.01 - <0.01 <0.01 0.05 20 腹部平片0.43 0.95 0.02 0.18 1.08 0.09 0.11 3.04 1.18 21 胎儿摄影 1.21 2.65 0.03 0.22 3.53 - 0.03 5.95 2.82 22 骨盆0.69 1.52 0.02 0.05 2.34 2.78 <0.01 2.81 1.62 23 胆囊造影 1.23 2.70 0.08 0.60 0.07 <0.01 2.28 4.32 1.90 24 肾孟造影 2.45 5.36 0.14 1.12 6.01 0.54 0.86 16.27 6.43 25 髋,上股骨0.86 1.89 0.01 0.02 2.96 13.68 <0.01 1.67 2.74 26 手臂<0.01 <0.01 0.01 0.29 <0.01 <0.01 <0.01 <0.01 0.0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负责起
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钧正、卢正福、苏协铭。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348-1996.
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the examinee in X-ray diagnosis.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5-23批准,1996-1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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