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 权 质 押 合 同
编号:
出 质 人: (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质 权 人: (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 在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借款合同向 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整,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
第二条:经双方协商此项质押的质押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质押期限为 月,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甲方在已设定质押物的质押价值额内不得重复抵押。
第三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保证。
第四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五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六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七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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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本息。
第九条 本合同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登记部门 份。
第十二条 声明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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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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