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商联主管的行业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商会。基层商会的会员也是工商联会员。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县工商联商会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以及《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22]78号)文件精神,参照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依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商会是非盈利性民间组织,承认并接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具有工商联组织的属性。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第四条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商会名称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名称为准,并接受县工商联的领导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管理。
第五条 有条件的商会常设办事机构中应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团结、服务、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
第二章 成立的条件
第六条、成立商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有6家以上在泸西某一行业或法定代表人籍贯为同一区域的有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为发起单位,联名向县工商联递交关于申请成立商会的报告;
(二)有50家以上的会员企业;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七条 发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起单位应具有较大的资产规模和经济实力,社会信用良好,在同行业中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支持商会工作,愿为商会和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发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从事本行业工作3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专业知识,无刑事处罚记录,热心商会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章筹备的程序
第八条 商会发起单位,应在发起申请成立商会之前与县工商联沟通汇报,县工商联同意后,提交如下材料:
(一)筹备成立商会的申请书;
(二)发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简介及发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
(三)章程(草案)。
第九条 县工商联对上述材料审核后,与发起单位协商推荐筹备领导小组成员建议名单。经县工商联审批后,向发起单位下达同意成立筹备领导小组的批复。
第十一条 发展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照片、加盖印章)。发展商会会员应注重会员质量,以非公有制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为主,比例一般不低于会员总量的70%,个人会员一般不超过会员总量的30%。
第十二条 经筹备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商会理事会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会员总数三分之一)及理事会人选建议名单,并上报县工商联。上报名单需附人选个人和企业的基本情况简介。
第十三条 县工商联对提名担任副会长(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企业家)以上人选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考察。考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审批。被考察对象应提交: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简介;
(二)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第十四条 筹备领导小组指定人员起草有关材料:商会章程、筹备工作报告、选举办法、会长讲话、大会决议、会费缴纳管理办法、会议议程日程、会议主持词等,提交筹备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完成各项筹备工作后,以筹备领导小组的名义向县工商联上报申请正式成立商会的报告,报告需附以下材料:
(一)章程(草案); (二)会员名单;
(三)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五)召开成立大会的申请及方案。
第十六条 筹备领导小组接到县工商联同意成立商会的批复后,应及时申请办理社团登记手续并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章程,选举产生商会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召开情况,要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商会应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商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商会每届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县工商联机关按职能分工,负责对商会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商会作为团体会员应按有关规定向县工商联交纳会费,其缴纳标准为商会年度会费总额的5%。
第二十二条商会应建立健全会议、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第二十三条商会应积极参加县工商联的各项活动,完成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商会每年7月份应向县工商联提交半年工作报告。每年12月份应向县工商联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县工商联对商会进行年度考评,并协助社团登记机关对注册社团法人资格的商会进行社团年检。县工商联根据年度考评和社团年检初审结果提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商会每年向理事会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县工商联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商会下列事项应在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0个工作日报县工商联审批:
(一)《章程》修改;
(二)《会费缴纳和管理办法》修改;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理事会成员届中任免; (五)成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八条商会下列重大事项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县工商联备案或批准:
(一)向县委、政府行文;
(二)以商会名义加入其它民间组织; (三)其它重大经济政治活动。
第二十九条商会届中增补替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应从严掌握,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并应在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召开之前
30个工作日,与县工商联沟通相关情况,达成一致意见后,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条商会应按《章程》规定按时换届,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县工商联提交换届报告和换届方案。如遇特殊情况,经县工商联同意,可延期换届。
第三十一条商会换届工作,应在县工商联的指导下进行,由商会换届筹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商会换届程序参照筹备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商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上述管理规定的,县工商联视情节可提交社团登记机关进行以下处罚:
(一)告诫,责令限期改正; (二)责令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三)社团年检初审不予通过; 第五章 终止与撤销
第三十三条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县工商联审查后提交社团登记机关予以撤销:
(一)违背本管理办法或商会章程的; (二)经费出现严重亏损的;
(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解散的; (四)长期无法保证正常开展活动的; (五)由于其它原因需要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商会在撤销前,须在县工商联的指导下,会同有关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收缴印章和财务凭证。撤销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某某某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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