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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昆明理工大学实验教学及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2022-03-06 来源:榕意旅游网
昆明理工大学实验教学及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昆理工大校字 [2003] 18号

第一条 实验教学及实验技术人员,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完成实验室各项任务、提高投入资源利用效益、搞好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是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社会服务队伍和重要组成部份。为加强这支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实验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及实验技术人员要技术严格要求自己,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为人师表,刻苦钻研业务,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积极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为教学和科研创造条件,做好教学科研服务工作。

第三条 实验教学及实验技术人员要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模范遵守实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能源和材料,做好教学、科研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教学及实验技术人员要走内涵发民展的道路,充分开发利用教学资源。研究、开发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提高学生的实验技能,使学生初步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熟悉本岗位仪器设备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应用范围和操作技能,掌握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持术,保证仪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妆态,为教学、科研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数据和分析结果,努力开拓,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六条 实验教学及实验技术人员要根据实验教学的发展和需要,自力更生动手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对于开发及研究项目,可向实验室管理部门申报研究计划,计划经严格论证批准后,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技术与管理开发研究基金》鼓励开发研究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及实验教学内容和手段的更新,开发实验教学及实验技术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功能等。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实验技术与管理开发研究基金》的评审,获奖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实验教学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在职进修和结合工作任务提高为主。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在职进修、业余进修、脱产进修、参加科研等多种途径进行。各学院应提出具体的培训计划,报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学校将根据需要,有计划地以多种方式进行培养提高,凡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在职称评审中将作为重要条件之一予以考虑。

第九条 学院(中心)每年要组织教师定期到实验室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并形成制度。在实验室长期工作的教师,在提职晋级时要依据他们掌握实验的基本理论及实验技术、测试技能等,以及对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中的具体贡献为主要考核内容。青年教师须参加实验室工作半年以上时间。提高实验研究的基础。

第十条 实验教学及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要引入竟争机制,要专,兼结合,合理流动。实验室应配备具有大专毕业学历以上(包括本科、研究生毕业)的专职实验教学及实验技术人员,可招聘适当数量具有一定学历的技术人员,及在读研究生兼职或短期到实验室工作。使实验室形成高级技术人员、中级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合理的技术梯队。

第十一条 要选派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懂业务、懂适管理、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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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学术带头人担任学院实验室(中心)主任、副主任。在专职或兼职实验技术人员中也要选拔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及学术水平高,实验教学经验丰富和组织管理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实验教学及科研工作的业务带头人,并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业务带头作用。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学院情况制定实验室主任及各类试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并上报人事和实验室管理处,要做到定岗定员,职责明确。

第十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及轮流参加实验室建设工作的人员按岗位要求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及试验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要平时和定期相结合,每学年定期考核一次,考核按学校《昆明理工大学聘任考核暂行办法》执行,考核情况作为晋级和职称评定时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及试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安全及环境保护工作,并对到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进行安全和环保教育,切实保障师生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十六条 对高温、毒性、粉尘等有害人体健康的实验室工作环境,要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在该环境下工作的实验教学及实验技术人员根据实验工作性质及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工作时间等按《昆明理工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营养保健津贴发放暂行办法》享受营养保健津贴。

第十七条 对在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和单位,学校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长期在实验室工作,多次获得校级以上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一等奖,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者,在晋级和晋升职称时将作为重要条件,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八条 对违反实验室相关管理规章,违反操作规程,影响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或者成经济损失及教学事故等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和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 200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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