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答:1、国际条约。广义的国际条约,包括国家之间、国家 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条约、公 约、协定和协议等名称出现的,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为内容 的一切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如《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 约》。一般地,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其拘束力 仅以其缔约国为限。国际条约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 的;前者是指仅有两个缔约方的国际条约,后者是指有三个 或三个以上缔约方的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的、 具有确定内容的、经当事人的采用便成为其行为规则的习惯 性法律规范。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可以是不成文 的。但是,由于一些国际组织的工作,现在国际经济领域中 的很多国际惯例已经成文化了,如由国际商会所制定的《国 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3、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在这里亦是泛称, 指由国际组织所做出的、对其成员国有拘束力的一切文化, 如欧洲联盟的各种条例、指令、决定,以及联合国的《各国 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等。 二、谈谈你对法律全球化看法。 答:法律全球化,从其表征形式和特征来说,主要是指 相关的国家和地区在彼此承认和尊重主权独立的前提之下, 基于相同的国际法利益或者相近似的文化传统在法律的制 定和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契合性和影响力。因此,在法 律全球化过程中,特定地域范围内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 独立性是客观存在、不容臵疑的。也因如此,在法律全球化 过程中,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受到的冲击也是必然 的。
一是国家主权的弱化。全球化首先是经济全球化,法律全 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结果,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保障。作 为法律全球化之先导的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是 不以任何人,包括主权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市场经济的 发展已经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即资本的力量要冲破国界的限 制,实现世界经济一体化。这样一来,过去在一国范围内, 由该国所有并受该国法律调整的经济法律模式,必然受到跨 国资本介入的冲击,国家主权也因此受到挑战。针对这种冲 击和挑战,主权国家基于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积极 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并签订和批准有益于维护成员国共 同利益的国际公约,承诺在某些领域的让步和妥协;另一方 面变革本国传统的经济法律模式。这样,既保证跨国资本的 准入并维护了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健 康发展。 二是国家管理职能式微。在传统的封闭式的国家中,国家 是国民利益的最高代表者和全能管理者。相对国民来说,国 家就像一个奶妈,管吃管住,国民的生、老、病、死一管到 底;而社会组织,尤其是企业组织,则成了政府的附属物, 成了一个永远长不大的孩子。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市 场的横向联合,尤其是跨国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外资企业依 据全球化的法制享有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权利 和抵抗内国主权非法干预的权利,同时又为该国国民的就 业、劳保和社会福利等方面提供了机会、条件和保障,弱化 了国家职能,也减少了国家对国民的负担和压力。 三是地方法律体系的泛化。相对特定国家而言,法律全 球化是一个动态的法律渗透、掺合和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 程中,特定国家相对稳定的法律体系必然会出现松动甚至混 乱。表现最为明显的是,开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的美国法律 与发展运动。在这一运动中,美国提供了 2500 万美元资助亚洲、美洲、非洲等地近 50 个国家进行法律改革,企图在 这些国家传播和建立美国或西方式的法律模式。这种法律霸 权主义的作法对这些国家传统的法律体系的影响和破坏是 不容臵疑的
三、公约为什么不适用六种特定的货物买卖? 答:那是因为国际买卖公约调整的是法人之间的国际交易行 为。下列:私人消费买卖、拍卖、法定买卖、有价证券、船 舶航空器、电力的买卖、劳务等被排除的交易都不是严格国 际贸易意义上的交易。交易对象以自然人。
四、什么是国际追加服务?什么是国际核心服务? 答:1、国际追加服务:是指伴随商品实体出口而提供 的追加劳务。对消费者而言,商品实体本身是其购买和消费 的核心效用,服务则是提供或满足了某种追加的效用。在科 技革命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和渗透的情况下,这种追 加服务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影响,特别是所需核心效用的选 择是具有深远影响的。 2、国际核心服务:指与有形商品的生产和贸易无关, 它是作为消费者单独所购买的、能为消费者提供核心效用的 一种服务。国际核心服务根据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距离远近 可分为:面对面型国际核心服务和远距离国际核心服务。
五、试述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答: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 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 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 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应运 而生。在未来若干年内,国际互联网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 市场所在地,其蕴含的商机无可限量。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 展, 为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一些新的问题由此产生。 如网络交易如何征税、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证、交易书面形式要求、签名的确认、合同的拟订、电子提单的转让等。这 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网络交易的发展。但是,由于法律 本身的滞后性,传统法律尚未针对网络交易这一新型交易方 式进行补充或修正,造成许多衍生的法律问题无法用现行法 律进行规范与调整。这使得许多准备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望 而却步,影响到这一商业运作方式的迅速发展。因此积极加 强对网络交易的研究,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灵活法律框架, 不仅可保障进行网络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还可保障网络 交易的顺利进行。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从狭义上 讲,只属于商法或国际商法的范畴,主要涉及在电子商务活 动中出现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电子合同、电子 身份认证、电子证据的确认、网上支付、物流配送、消费者 权益保护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不过,由于商务活动涉 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也不例外,并且电 子商务是以网络为运作平台的,其交易场所虚拟化、表现形 式多样化、交易范围国际化,因而从广义上讲,它还包括税收 征管、知识产权的保护、管辖权的确定、网络安全和管理、 网上拍卖、市场准入、法律冲突、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发展 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总之,需电子商务立法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十分庞杂的。 本文简单分析目前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存在并需通 过立法来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合同是合 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发盘和 接受,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电子合同从根本上 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因此,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 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 题。 六、 试评析 TRIMS 协议?
答:免和取消那些可能引起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 措施; 1、促进世界贸易发展和进步,以利于国际投资,实现 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增长,并确保自由 竞争. 2、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特殊的贸易 发展和金融的需要。 3、避投资措施,而不涉及服务贸易及投资自由化。 七、WTO 法德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缔结国际经济贸易 条约,调整缔约方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时通常适用的基本 法律原则。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 定》的定义,最惠国待遇是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 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该第三 国有相同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根据此定义,缔约方一方现 在和将来给予另一方的优惠和豁免都必须给予缔约方的任 何第三方。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通常表现为签订经济 贸易条约的一方在通商、航运、关税等方面给予另一方的各 种优惠、特权、豁免等,其他缔约第三方都可以要求得到相 同的待遇。其中,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予最 惠国待遇的国家为给惠国。 2、国民待遇原则。通常是指缔约方一方保证缔约另一 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 船舶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广泛地应用于国际经济贸易 条约和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 目的,是为了保证外国进口产品在进口市场上取得与该进口 国本国产品相同的地位、条件和待遇等,防止进口国利用国 内有关法律、 法规来实行歧视待遇, 制造不平等竞争的情况。 3、透明度原则。国际贸易的环境对于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其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很大程度上决 定着国际贸易是否能够按照贸易规则来运行。世界贸易组织 除了要求成员遵守有关市场开放等具体承诺外,还要求成员 的各项贸易措施(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司法判决和 行政裁决等)保持透明,以确保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 性。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Transparency)原则是指任何 成员对本国制定和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 判决、行政决定以及贸易政策都应当予以及时公布,以便其 他成员政府及贸易商能够及时了解和熟悉它们。成员政府之 间通过谈判达成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协议也必须予以公布,以 避免因其他成员不了解这些协议的内容,引起不公平的贸 易,造成对其他成员的歧视,从而影响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实 施 4、自由贸易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倡导并致力 于推动贸易自由化,要求成员尽可能
地取消不必要的贸易障 碍并开放市场,为货物和服务在国际间的流动提供便利。在 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 判,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之间 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使货物、服务、技术等尽可能地在国家 间按照市场规律自由地流动,而免遭各种不合理的扭曲影 响。 5、公平贸易原则。世界贸易组织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 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多边贸易体制的运行中,公平贸易 (Fair Trade)是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基础 和保障之一,公平贸易原则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 和协议中。
八、 进口成员对倾销行为可以采取哪些反倾销措施? 答:构成反倾销的三个必要条件入手,只要达到这三个条件 就可对该国出口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我国,经过反倾销 调查并最终裁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 3 个基本条件, 一、 国外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二、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或实 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 三、 倾销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倾销产品采取不 超过倾销幅度的反倾销措施。 从逻辑上讲, 《WTO 反倾销协议》及我国《反倾销条例》 奉行的是递进式逻辑,第一层次要先做倾销行为认定;第二 层次再做倾销行为的损害认定;第三层次再做倾销与损害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只有有损害的倾销行为才会被采取 反倾销措施, 即倾销行为并不是充分条件, 而只是必要条件。 因此,从倾销来看,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对进 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因而反倾销规则要求进口国调查机关 在确认对某一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前,必须证明“倾 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一点上,各国反倾 销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一致。 当然,反倾销实践中并不要求这种因果关系要构成主要 因果关系,只要构成一般因果关系即可。即要求“倾销”是 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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