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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招标师案例分析备考辅导资料(32)

2023-10-16 来源:榕意旅游网
4.6 开标

  [案例4.25]开标组织过程及特殊事件处理

  [背景]某依法必须进⾏招标的⼯程施⼯项⽬采⽤资格后审组织公开招标,在投标截⽌时间前,招标⼈共受理了6份投标⽂件,随后组织有关⼈员(注:没有这个权利)对投标⼈的资格进⾏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有⼀个投标⼈没有派⼈参加开标会议(注:⾃愿参加),还有⼀个投标⼈少携带了⼀个证件的原件,没能通过招标⼈组织的资格审查(注:这是评标委员会的权⼒)。招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A、B、C、D组织了开标。

  投标⼈A没有递交投标保证⾦,招标⼈当场宣布A的投标⽂件为⽆效投标⽂件,不进⼊唱标程序()。

  唱标过程中,投标⼈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要求其确认了其中⼀个报价进⾏唱标(注:以⼤写为准);  投标⼈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写与⼩写不⼀致,招标⼈查对了其投标⽂件中⼯程报价汇总表,发现投标函上报价的⼩写数值与投标报价汇总表⼀致,于是按照其投标函上⼩写数值进⾏了唱标(注:应以投标函⼤写为准);

  投标⼈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单位章,同时⼜没有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签字,招标⼈唱标后,当场宣布D的投标为废标(注:越权。这是评标委员会进⾏资格后审的内容)。这样仅剩B、C两个⼈的投标,招标⼈认为有效投标少于三家,不具有竞争性,否决了所有投标(注:没有这个权利)。  [问题]

  (1)招标⼈确定进⼊开标或唱标投标⼈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如不正确,正确的做法应怎样做?  (2)招标⼈在唱标过程中针对⼀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开标会议上,招标⼈是否有权否决所有投标?为什么?给出正确的做法。

  [分析] 本案例涉及招标⼈、投标⼈和⾏政监督部门在开标会议上的权利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三⼗五条和第三⼗六条分别规定,开标由招标⼈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参加;开标时由投标⼈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误后,由⼯作⼈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同时,第三⼗六条还规定,招标⼈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所以在开标会议上,招标⼈⾏使的是依据招标⽂件规定的程序,对受理的投标⽂件当众开标的权利;投标⼈、⾏政监督部门监督招标⼈开标程序、开标内容等的合法性。在这⼀过程中,任何⼀⽅均没有对投标⽂件的评审和⽐较的权利,也没有确定⼀个投标是否满⾜招标⽂件要求的权利,因为《招标投标法》将依据招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法,对投标⽂件进⾏评审与⽐较的职责赋予了招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招标⼈确定进⼊开标或唱标的投标⼈的做法不正确。《招标投标法》第三⼗六条规定,招标⼈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招标⼈采⽤投标截⽌时间后,先⾏组织有关⼈员对投标⼈进⾏资格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的做法不符合该条规定,因为资格后审属于对投标⽂件的评审和⽐较内容,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完成。所以招标⼈确定进⼊开标的投标⼈的做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参加”。所以投标⼈参加开标是⼀种⾃愿⾏为。投标⼈参加开标的权利是监督招标⼈开标的合法性,了解其他投标⼈的投标情况。如果投标⼈不参加开标,视同其放弃了这项权利,不能以投标⼈是否参加开标⽽判定其投标的有效⽆效,更不能以此判定其资格合格与否。  (2)招标⼈开标过程中对⼀些特殊情况处理不正确。

  针对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应直接宣读投标⼈在投标函(正本)上填写的两个报价,不能要求该投标⼈确认其报价是这中间的哪⼀个报价,否则其⾏为相当于允许该投标⼈⼆次报价,违反了投标报价⼀次性的原则;

  针对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写与⼩写不⼀致,招标⼈在开标会议上⽆需去查对⼯程报价汇总表,仅需按照投标函(正本)上的⼤写数值唱标即可;

  针对投标⼈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单位印章,同时⼜没有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签字,招标⼈仅需按照招标⽂件规定的唱标内容进⾏唱标即可,⽽招标⼈唱标后宣布D的投标为废标的⾏为属于招标⼈越权。

  (3)招标⼈在开标会议没有权利否决所有投标。招标投标法将对投标⽂件的评审和⽐较权利依法赋予了招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其第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本案中,招标⼈否决所有投标的⾏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正确的做法是,招标⼈应组织接收的6份投标⽂件开标,然后将这6份投标⽂件交由其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评审和⽐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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