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行政机关法治化、透明化,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复议是指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之间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便纠正滥用职权、违法处分、不当行政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行政复议活动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及时进行。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应当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听取申请人的意见,依法行使行政复议职权,保守申请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行政复议活动中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相关事实应当清楚、确凿。
第六条 行政复议应当坚持处理事实真实、依法裁量、效率高效的原则,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七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务人民,为申请人提供便利,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行政复议活动依法、公正、及时、高效进行。
第二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口头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政复议主体有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清楚、依据明确。(三)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尚未终结。(四)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定时效。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案件,可以延长受理期限,并向申请人说明延长理由和期限。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重新审查行政行为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复议工作。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审查和裁决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包括法律、事实、证据的审查。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听取申请人、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发现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具体、清晰、明确,理由充分,依法裁量。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申诉和复审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复审机关申请复审。 第二十五条 复审机关应当依法对申诉事项进行核实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复审机关应当依据申诉事项的情况,再行审查之后,作出复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复审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规范行政复议活动,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权利和利益,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机制。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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