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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规程

2024-05-01 来源:榕意旅游网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规程

一、编制依据

1.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10〕178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

2.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T B06-2007)、《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规定》(公设技字〔2007〕358号)、《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交通运输部发布2011年第83号公告《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T B06-2007)局部修改的条文》。

3.《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221号)、《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507号)、交通部《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及附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

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关于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关于湖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规费标准的通知》(湘交造价字[2011]124号)、《关于调整湖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税金的通知》(湘交造价[2013]332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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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通知》(湘交造价字[2010]523号)、《关于在全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开展“三集中”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1〕90号)、《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基建字[2005]517号)、《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湘交基建 [2010]172号)、《关于规范湖南省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2〕484号);《湖南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湘交造价[2008]487号)、《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湘交造价[2009]125号)、《关于报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的通知》(湘交造价[2010]296号)、《湖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湘交造价〔2011〕509号)。

5.湖南省交通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湖南省公路工程概预算项目表>的通知》(湘交造字[2008]2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公路路面工程概预算项目节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湘交造字[2008]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车船使用税标准〉的通知》(湘交造定字[2008]15号)及其他有关造价的补充规定。

二、造价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1. 造价文件包括封面、签署页、目录、编制说明(或报告)、总估(概、预)算汇总、分段总估算(概、预)表等。

2. 造价文件的封面应按《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编制办法》、《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制作;签署页应有建设项目名称、编制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和编制日期,单位名称加盖有企业执业印章,(签署页和造价汇总表)编制人、复核人、审定人签名并加盖执业(从业)资格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在签署页签字或盖章。目录按各阶段造价文件表格的表号顺序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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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估(概、预)算、清单预算编制说明(或报告)应阐述工程概况、编制范围(或里程段)、不包括的范围、主要费用项、编制方法、编制依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关参数及率值选定的说明、总造价分析(方案比选的估算和经济指标,类似项目的比较,分析说明造价高低的原因等)、现阶段造价与前期批复造价的对比分析(分析说明超前期批复造价的原因等)、特殊问题的说明(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采用,必须说明的价格确定原则,未包括的项目或费用的必要说明等)。

4.清单预算除封面、编制说明按上述第3点要求编制外,还包括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暂估价表、工程量清单汇总表、暂估价表、各合同清单数量汇总表、各合同清单单价汇总表、清单子目台账构成表(格式见附件一)、工料机数量汇总表、材料单价计算表、建安工程费计算数据表、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调整概算文件

①封面及目录:封面和扉页应有编制单位,编制、复核、审核人员姓名并加盖资格印章,编制日期及第几册共几册等内容,如为业主委托编制,应附编制机构资质证书;总(分)目录及附件资料目录应按调概文件资料组成及调概计算表的表号顺序排列,目录中备注关键词或关键信息。

②编制报告(或说明)(甲组文件):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简介,原初步设计批复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概算等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包括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措施、工程完成、资金来源及筹措、其他等情况;编制情况总说明,包括任务委托、总费用、上级机关意见等情况;编制依据,包括法规依据、费用依据等;编制基本原则,包括法规依据、费用依据的运用原则,编制方法及过程介绍等情况;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执行情况,包括已招标项目清单、清单调整、变更、独立建安费、审计核减费用的分类统计组价说明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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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调整概算分部分项费用情况,包括对应原批复概预算总费用组成项,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分项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组价依据、审计结论和费用计算过程等情况;调整概算主要原因,包括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调整、工程量增减、价格调整、政策性调整、意外事件、其他因素调整等情况说明;各种因素引起的投资变化情况,包括针对各调整概算原因,分项定量说明各种因素引起的投资变化额度等情况;申报调整概算总费用结果及其他有关说明,包括申报调整概算总费用,预留费使用、预计变更、尾工工程、审计、整改等情况备注说明。

③编制报告(或说明)的附表(甲组文件):应包括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及调整概算编制办法规定的概算实际执行情况统计表格体系。

④分项费用统计计算表(乙组文件):编制报告的附表数据的统计(或计算)明细表,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变更、计日工、专项暂定金、主要材料价格调整、尾工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等内容。

⑤附件资料:政策文件及批文,包括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等;项目执行的有关合同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计量支付报表、征地拆迁资料等;工程变更资料,包括变更批复文件、签证变更令及设计变更情况的说明等;项目财务资料,包括各期财务报表、支付凭证、审计报告及整改报告等;其他资料,包括会议纪要、费用计算书、照片等。

6.工程决算文件

①封面及目录:封面和扉页应有编制单位,编制、复核、审核人员姓名并加盖资格印章,编制日期及第几册共几册等内容,如为业主委托编制,应附编制机构资质证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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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图(可选);总(分)目录及附件资料目录应按工程决算文件资料组成及工程决算计算表的表号顺序排列,目录中备注资料关键信息。

②工程决算编制报告(或说明)(甲组文件):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简介,批复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管理制度、批复初步设计(调整)概算、工程决算编制依据、工程决算概况结果等;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说明,包括招标方式、时间、标段划分、结果,工程建设管理总结、监督方式、建设工期,工程(交)竣工情况、调整概(预)算项目的资金筹措及使用情况等;编制依据,包括法规依据、费用依据等;编制基本原则,包括法规依据、费用依据的运用原则,编制方法及过程介绍等情况;申报工程决算分部分项费用情况,包括工程造价比较结果分析(决算与概算、合同与概算、决算与合同)及增减主要原因,分项定量说明工程决算组价依据、审计结论和费用统计过程等情况,总变更规模和重较大设计变更情况,设备、工具、家具购置情况,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使用情况(包括征地拆迁费、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贷款利息等,并分项定量说明批复和支出情况),预留费用主要调剂使用于哪些方面、额度多少;工程决算编制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说明,包括利息、费率调整、新增费用项、意外事件、索赔、特殊量价、费用项拆分归并等;申报工程决算总费用结果;造价控制的经验与教训总结,包括管理制度、工作程序、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设计优缺点、合同管理、变更管理、计量管理、财务管理、奖惩措施、施工组织等;工程遗留问题,包括收尾工程工程量、金额、工期、施工组织措施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项目超概原因,工程决算文件表格体系、费用组成、工程量确定、重大费用支出项等。

③工程决算表(甲组文件):应重点实现对量、价、细目合理归并、比较,积累造价指标。

④基础数据表(乙组文件):是工程决算表(甲组文件)全部基础数据的来源统计计算表,应实现数据可追朔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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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附件资料:应分类装订成册归档(或提供资料目录备查),应符合决算费用分项组卷,满足决算审查追朔查证需要。主要包括:政策文件、批文、设计文件、竣工图;项目执行的有关合同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签约清单、复测清单、终期计量支付报表、合同协议、征地拆迁资料等;工程变更资料,包括变更批复文件、签证变更令及设计变更情况的说明等;项目财务资料,包括各期财务报表、支付凭证、审计报告及整改报告等;其他资料,包括会议纪要、费用计算书、照片、总结报告等。

三、送审造价文件资料的要求

1.设计文件(含造价文件)纸质版、其他相关补充资料各一份。经审查须修编的,应送审修编的设计文件。

2.设计文件(含造价文件)已由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形成并印发审查咨询报告。

3.相应造价电子版数据文件一份。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确定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有关会议纪要、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计价依据、工作底稿等;工作底稿包括工程量计算书、询价记录、参数或率值计算及确定的过程文件等。

5.主管部门审查通知单(如有)、报送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关于造价的初审意见。

四、质量要求和评定

㈠投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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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分项工程量的误差率(审查出的编制错误的数量与最终修正后的数量比例,以下同)应控制在±20%以内。

2.在不进行对评审完成后的造价文件进行新政策调整的前提下,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的综合误差率(审查出的编制错误的累计绝对值金额与最终修正后造价总额的比例,以下同)小于15%。

3. 在不进行对评审完成后的造价文件进行新政策调整的前提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综合误差率小于10%。

4. 投资估算表格项目节设置序号、名称、单位、数量(按备注计算),按规定编制。合计错误在3个以内。

㈡概算

1.主要分项工程量的误差率(审查出的编制错误的数量与最终修正后的数量比例,以下同)应控制在±10%以内。

2.在不进行对评审完成后的造价文件进行新政策调整的前提下,概算的综合误差率(审查出的编制错误的累计绝对值金额与最终修正后造价总额的比例,以下同)小于5%。

3. 初步设计总概算应控制在批复“工可”总投资允许浮动的幅度范围内。否则,需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修改初步设计文件;或修编“工可”报告,重新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报原审批(核准)单位重新审批(核准)。

4. 概算表格项目节设置序号、名称、单位、数量(按备注计算),按规定编制。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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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在5个以内。

5.送审初步设计概算与批复 “工可”投资估算对比分析,按静态费用、动态费用及政策性调整进行分析。

①静态费用(除去动态因素)调整主要指:技术标准、工程规模、设计方案、附属设施、工程数量等建安费及设备费调整。

②动态费用调整主要指:因人工、材料、机械费调整增减的建安费。

③国家政策性调整主要指:按概预算编制办法造价政策性调整(如建设项目管理费、预备费等);受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影响,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调整;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税额、银行利率等原因,增减费用。

6.送审初步设计概算与类似项目(一般2个以上,可其他阶段)对比分析,主要从由于技术标准、工程规模、主要工程设计方案、工程数量、技术经济指标、桥隧比、交叉工程、附属设施等方面分析,并说明其中因人工、材料、机械费调整增减的建安费。(表格格式见附件二)。

㈢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施工图预算参照执行)

1.主要分项工程量的误差率(审查出的编制错误的数量与最终修正后的数量比例,以下同)应控制在±5%以内。

2.在不进行对评审完成后的造价文件进行新政策调整的前提下,预算的综合误差率(审查出的编制错误的累计绝对值金额与最终修正后造价总额的比例,以下同)小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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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图设计总预算应控制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内。否则,需根据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重新确定建设规模和概算总额,报原审批(核准)单位重新审批(核准)。

4. 预算表格项目节设置序号、名称、单位、数量(按备注计算),按规定编制。合计错误在8个以内。

5.送审施工图设计预算与批复概算对比分析,按静态费用、动态费用及政策性调整进行分析。参考初步设计概算与批复 “工可”投资估算对比分析要求。

㈣清单预算

1.主要分项工程数量的误差率(审查出的编制错误的数量与最终修正后的数量比例,以下同)应控制在±3%以内。

2.主要分项工程单价的准确率(审查单价与编制单价的比例)应控制在±30%以内。

3.在不进行对评审完成后的造价文件进行新政策调整的前提下,清单预算的综合误差率(审查出的编制错误的累计绝对值金额与最终修正后造价总额的比例,以下同)小于1%。

4. 清单预算建安费(或建安费加设备购置费)应控制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建安费(或建安费加设备购置费)内。

5. 清单预算工程量清单子目号、名称、单位、数量,按技术规范规定编制。合计错误在8个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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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调整概算

1.主要分项工程量的误差率(审查出的编制错误的数量与最终修正后的数量比例,以下同)应控制在±5%以内。

2.在不进行对评审完成后的造价文件进行新政策调整的前提下,调整概算的综合误差率(审查出的编制错误的累计绝对值金额与最终修正后造价总额的比例,以下同)小于5%。

3. 调整概算表格项目节设置序号、名称、单位、数量(按备注计算),按规定编制,合计错误在5个以内。编制说明中错字合计出现5个以内。

4.送审调整概算与批复概算对比分析,按静态费用、动态费用及政策性调整进行分析。参考初步设计概算与批复 “工可”投资估算对比分析要求。

㈥工程决算

1.主要分项工程量的误差率(审查出的编制错误的数量与最终修正后的数量比例,以下同)应控制在±5%以内。

2.在不进行对评审完成后的造价文件进行新政策调整的前提下,工程决算的综合误差率(审查出的编制错误的累计绝对值金额与最终修正后造价总额的比例,以下同)小于3%。

3. 工程决算表格项目节设置序号、名称、单位、数量(按备注计算),按规定编制,合计错误在5个以内。编制说明中错字合计出现5个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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