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行为分析及规制
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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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2014年第8期 Journal of Guangdong Polytechnic Normal University No.8,2014 民事诉讼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行为分析及规制 冯 韵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在正文中明确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然而对于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行为类型及相应的规制措施并没有予以划分和规定。因此 应当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并以违反诚信行为所侵害的利益为划分标准.将违 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并针对不同类别的行为设置不同的规制措施。 关键词:诚信原则;违反诚信具体行为;侵害利益类型;规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DF 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2X(2014)08—0035—06 一、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的 具体行为类型 于新情况新事实的出现。或者是前诉的程序中 已经出现、但当事人无法得知的事实或证据。导 致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不得不再次 进入诉讼程序中。针对这两种情形,只要让当事 人在再次起诉时说明正当理由即可。没有正当 的理由.在撤诉之后再次行使起诉权的行为。可 以认定为恶意撤诉。 2.举证妨碍之行为分析 在我国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违反诚 信原则的行为日渐趋于多样性和复杂性。然而 在笔者看来.我国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滥用诉讼权利 的行为:二是滥用起诉权的行为[ 。 (一)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1.恶意撤诉之行为分析 举证妨碍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为了获得有利于己的判决或者获得有利于己方 的心证,而妨碍他人作证或者迫使他人作伪证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规避举证 期限的规定.或者为了收集有利于自己的相关 证据,常常会恶意地行使撤诉权,然后在自己已 经收集到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再次提起诉讼。由 于另一方当事人在行为人撤诉后会形成一种 “诉讼已经终结”的合理期待。而恶意撤诉人再 次起诉的行为则会破坏另一方当事人该合理期 待的状态。因此我们应当将恶意撤诉行为定性 的行为。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原告 为了获得胜诉判决。主张被告酒后驾驶,并出具 虚假的酒精测量报告。或者指使、贿买、胁迫证 人证明被告下车后有浓重的酒气。在此种情形 中。原告的行为即属于举证妨碍。 3.违反真实义务之行为分析 真实义务可以定义为让当事人陈述真实的 为违反诚信原则之行为。 对于恶意撤诉的识别。笔者认为应当从再 起诉上进行考虑。首先对于善意撤诉,当事人一 般是愿意在诉讼外进行纠纷解决或放弃自己的 实体权利。对于前一种情形下的再起诉,当事人 一义务[ 。《德国民事诉讼法》认为当事人的真实 义务只有在某一事实当事人既不知道也没做过 的情况下才发挥作用。基于此,我们可以对真实 义务的内容作出确定:真实义务只在于禁止当 事人违反自己的主观性真实义务[ (t,378)。 关于如何界定以及是否应该对当事人之违 般在撤诉后会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由于 协商不成。无法通过非诉情形解决,因而再次提 起诉讼。对于后一种情形下的再起诉,一般是由 收稿日期:2014—04—09 反真实义务行为予以惩戒,素来有所争议。El本 学者认为.只有当诉讼程序进展到一定程度,客 作者简介:冯韵(1991一),男,广东佛山人,中国政法大学2013级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民事诉讼法。 .36. 冯 韵:民事诉讼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行为分析及规制 第8期 观事实被法院认定后,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当事 拖延诉讼的行为[ 。 人陈述才会出现违反真实义务之嫌。但是,此时 由于客观事实已经认定.法院与其回溯追究当 事人责任。不如根据客观事实作出判决,更有利 (二)当事人滥用起诉权的行为 1.诈欺性诉讼形式 诈欺性诉讼是指原告在明知道没有法律依 据和事实的基础上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以此来 满足自己的不正当利益需求。它包含两种形式, 于实现审理的迅速化。但是,《德国民事诉讼法》 第138条第4款关于“不知之陈述”的限制,我 们可以予以借鉴。具体而言,如果当事人对某一 事实作出了不知道的陈述,但法院认为该事实 第一种形式下受害者是被告。这是最基本的诈 欺性诉讼形式;第二种受害人是第三人,行为人 应当处于当事人控制之下,则法院可以要求当 事人对这一事实作反面陈述(即知道之陈述); 如果该当事人对法院之行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 况下不予理会,那么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违反 其真实义务.该当事人对该事实应当是知道的。 尽管作出判决是诉讼的重要目的。但是不能为 了判决的迅速作出而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的 诉讼行为不予规范。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规范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仍然应当对当事人违反真 实义务的行为施加相应的规制措施。 4.滥用异议权之行为分析 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程序权 益.赋予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异议 的权利。比较典型的包括两种,即回避申请与管 辖权异议。 第一,当事人滥用回避申请的情形。回避是指 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让与案件事实有一定 利害关系的相关人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P57)。当 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回避申请需要经过 一定的批准程序,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 条第2款的规定,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回避主体 应当退出案件的审理。 第二,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形。管辖 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提 出质疑的诉讼行为…(P106)。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之 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 申请应当予以审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 为了拖延诉讼。往往会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为 了保障诉讼效率与秩序,毫无疑问应当对当事 人此种行为予以规范。 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识别,笔者认为应 当从两方面予以把握,即当事人滥用法律赋予 的管辖异议权是指权利主体主观上存在恶意. 在明知道管辖权不存在错误或者自己已经丧失 胜诉条件的情况下,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以期 为原被告双方…。 前者的典型情形表现为原告捏造事实和证 据。通过诉讼获得胜诉判决,权益受损方为被 告。后者则表现为原被告双方事先串通而提起 诉讼,借此机会来侵害第三人利益。诈欺性诉讼 行为毋庸置疑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 则.通过虚假诉讼造成了实质的不公正结果.应 当被界定为滥用起诉权的行为,并受到相应的 规制后果。 2.多余性诉讼形式 多余性诉讼是指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前没有 向被告要求履行义务.或者本来被告愿意履行义 务,但完全不知道原告进行起诉的行为…。在这 种诉讼模式下,原告虽然享有实体法上的权利。 但是其实没有必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完全 可以在诉讼外采取其他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利。比如原告享有对被告的到期一万元债权, 被告本愿意履行此债务.但原告在没有对被告进 行催告的情况下,或者在被告提出履行请求而自 己却予以拒绝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诉讼。由于此 时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冲突和争议,因此行为 人的起诉应当被认定为滥用起诉权的行为。 3.盲目性诉讼形式 . 这种诉讼形式是指原告虽然主观上并不知 道己方诉讼不具有事实和法律基础,但造成这 种情况发生的原因是原告在起诉之前并没有作 出相应的调查[¨。比如,原告向法院要求被告返 还其向原告租借的标的物,然而在审理中。被告 提出自己早已返还标的物,原告进行核实后发 现情况属实。在此我们应当区分合理败诉和盲 目性诉讼,以避免对当事人的起诉权造成不当 的限制。合理败诉是指当事人在起诉时做了合 理的调查和分析.并认为自己能在诉讼中获得 胜诉的判决结果。但是因为对于法律和事实上 的判断不当,而最终导致了败诉的情形。可见, 第8期 冯 韵:民事诉讼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行为分析及规制 .37. 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事先做了相应 利人的其他诉讼成本在预期之外产生不合理增 加。有时权利人甚至要参与到由于根本不存在 的争议所导致的诉讼程序中。比如多余性诉讼、 盲目性诉讼和骚扰性诉讼。 的调查,若当事人没有做合理调查即提起诉讼 即可认定为盲目性诉讼[引。 在对盲目性诉讼进行识别和把握上,美国 波恩教授对盲目性诉讼作出了如下的界定:(1) 当原告提起诉讼时。知道法律的相关规定与己 此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 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因此,在权利人 因为行为人滥用程序性权利而导致败诉的情形 方所提出的事实并不一样;或者(2)当原告基于 一种盲目冲动的心理状态。即没有经过合理冷静 下,权利人需要承担本不属于己的诉讼费用,造 的事实调查提起一项诉讼。然而如果他采取了相 应的行为。就会得知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状态与 法律规定并不相符合( 】(P一09—110)。此条对于盲目性 诉讼的识别标准可以为我们所参考和借鉴。 4.骚扰性诉讼形式 此种滥用起诉权的形式表现为原告主观上 存在给被告造成实际上的损失之恶意目的.并 在此基础上向法院提起一个没有事实和法律基 础的诉讼的行为…。骚扰性诉讼同盲目性诉讼 虽然都是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根据的诉讼.但 是二者的主观目的却截然不同。前者的主观上 存在恶意,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相关利益为目 的;而后者只是因为对事实没有作冷静的分析 和调查,主观上并不存在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故 意。骚扰性诉讼并不求获得胜诉判决,仅仅希望 自己的滥用起诉权的行为能给被告带来实际生 活中的客观损失。 二、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行为 所侵害的利益类型 (一)违反诚信原则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 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1.造成受侵害人诉讼成本的不合理增加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成本主要包含 两个方面。即诉讼费用与其他诉讼成本。司法运 作需要大量金钱,国家不可能对民事纠纷这种私 权纠纷的司法解决提供“免费的午餐”…(F275—276)。 而其他诉讼成本是指权利人参加诉讼所必要支 出并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比如聘请诉讼代理人、 收集证据的费用以及鉴定、公告与拍卖费用等。 行为人在司法实践中所采取的违反诚信原 则的行为.往往会导致权利人不断参加诉讼。疲 劳应诉。比如在恶意撤诉的情形下,行为人在撤 诉后又再次起诉,权利人就需要再次参与到诉 讼程序中,并支付参加诉讼的其他成本,造成权 成不合理的费用负担。除此之外,诈欺性诉讼同 样有可能导致相同的后果。 2.给权利人造成实体权利上的损失 第一,在因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而给法院 造成误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生效判决的情形 下。不仅仅会导致权利人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 更严重的后果是给当事人造成实体权利上的侵 害。比如在诈欺性诉讼中恶意串通之诉的情形 下。甲与乙相互串通,向法院提交虚假的证据, 主张本属于丙的物品现在所有权人为甲.导致 法院受到误导后,作出了错误的生效判决,将物 品的所有权人更改为甲。在这种情形下,毫无疑 问.丙的物权由于甲与乙的恶意串通而遭受到 了侵害,导致其实体权利上遭受了损失。总之, 在有可能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非诚信诉讼 中。比如举证妨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都有可能 受到侵害。 第二.在骚扰性诉讼与盲目性诉讼这种无 法律与事实根据的诉讼中。无论侵权行为人主 观具有恶性与否、最终诉讼结果如何,在诉讼程 序进行中。均有可能给被侵权人造成社会评价 降低的后果.导致被侵权人名誉权受损。 (二)违反诚信原则行为侵害了国家司法制 度的相关利益 1.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导致国家司 法资源的浪费 民事程序中诉讼成本的负担者不仅仅为诉 讼程序利用者,国家在民事司法过程中,同样需 要承担相应的成本支出。El本学者棚濑孝雄称 之为审判成本 。而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资源 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对所有提交的诉讼请求都 予以审判。如果当事人将生活中所有的甚至是 不存在的纠纷均提交至法院.要求法院予以解 决,必然会导致有限的国家司法资源浪费在无意 义的诉讼上,加大法院的审判压力,使得真正需 .38. 冯 韵:民事诉讼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行为分析及规制 第8期 要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得不到真正的救济。 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往往会导致诉讼 的不正当拖延。降低司法审判效率,使司法资源 不得不长期消耗在同一宗案件上.延长了诉讼周 期。在实体法规范既定的前提下,诉讼周期的长 短对诉讼的成本与效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PgO)。 在另一种情形下,由于当事人的主观恶意。 导致法院作出了生效错误判决,然后使案件进 人了二审或再审程序.同样会导致司法资源的 浪费。比如在举证妨碍中,由于行为人违反诚实 信用原则,法院作出了错误的生效判决;若权利 人不服。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经审查予以同意的 再审请求,则法院需要再次启动司法程序,此时 就会导致错误的司法判决成本的出现。浪费了 国家的司法资源。会导致相同后果的诉讼行为 还包括当事人提起诈欺性诉讼。 2.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侵害了国家的 司法公信力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一般并不会马上 发现当事人滥用权利的行为。往往是在诉讼程 序继续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当事人之滥用权利 才会显现出来。有时,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法官 不得不将已经进展到一定程度的诉讼程序推翻 并重新开始;如此一来,国家的司法秩序便受到 了破坏,程序的安定性无法得到保障。若在司法 过程中,法院并没有发现当事人之违反诚信原 则行为,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生效判决,则当事 人间的纠纷并没有得到实际解决.无法实现民 事诉讼程序之目的。在此情形下,司法公信力会 由于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之行为而遭到质疑并 受到损害。典型的行为包括举证妨碍、违反真实 义务、诈欺性诉讼。 司法是否具有高效率同样深刻影响着司法 的公信力。现代司法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尽量地 提高司法之效率,在保障诉讼与实体公正的前 提下,将司法成本投入降至最低¨o]。如果司法不 能以较高的效率在社会中实施.那么社会民众 不可能对司法过程产生信赖感,公民不会将司 法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手段.司法的作用与公 信力就会大打折扣…]。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违 反诚实信用原则.必然会增加法院在审理过程 中的阻碍性因素,降低司法效率,并且最终影响 到国家司法公信力 (三)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触犯了刑 法所保护的法益 法益,即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价值;刑法法 益,是受刑法规范保护的利益和价值[12]。 当事人在诉讼中滥用权利.有时不仅仅是 对私权利和国家司法制度利益的侵害。若情节 或者后果严重。还会侵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 益。举证妨碍行为与诈欺性诉讼是最典型的两 种情形 三、对侵害不同类型利益之规制 笔者在上文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违反诚 实信用原则所有可能侵害的利益进行了划分. 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利益损失,应当设定不 同的、有针对的规制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并不是 单一的,侵害的利益是多类别的。在多数情况 下.当事人采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很可 能会侵害上述多种甚至所有类型的利益。因此 在对当事人的行为类型及性质进行评价时,我 们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利益。如果行为人滥用程 序性权利给不同类别之利益均造成了侵害,那 么我们应当采取“分别处罚”的原则;换言之。行 为人侵害了几种利益。就对行为人处以几种规 制措施,以此弥补因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而造 成的利益损失。 (一)侵害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利益之规制 1.针对权利人诉讼成本增加之情形 在导致权利人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诉讼成本 不合理增加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行为人不同的 滥用权利行为施加规制措施。 第一,在行为人实施恶意撤诉的情形中.由 于争议纠纷实际存在,诉讼程序的进行具有必 要性,并且不会导致诉讼中诚信机制的紊乱,因 此诉讼费用的承担结果有其合理基础,仅仅会 导致权利人在其他诉讼成本方面的额外支出。 法院应当判决行为人承担权利人额外诉讼成本 的损失。 第二,在盲目性、骚扰性诉讼中,当事人基 于不存在的争议,提起了诉讼。一般而言,法院 对此在审理过程中均能轻易查明案件事实.判 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方面一般 是行为人承担。然而这两种情形与合理败诉又 第8期 冯 韵:民事诉讼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行为分析及规制 .39. 存在区别,因此,在权利人的其他诉讼成本支出 主观上具有恶意。《元照英美法辞典》认为,恶意 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明知道自己的行 为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却仍然采取该项行 为:第二层含义是指主观目的是侵害他人的合 法权益,或者主观目的难以证明。通过法律推定 得以确定其主观为恶意[ ](P887)。这与民事侵权 方面,法院应当判决由行为人予以弥补。 在多余性诉讼中,当事人具有实体上的请 求权,因此其起诉具有合法性,当事人一般能够 取得胜诉判决。但是由于此种类型的争议本没 有必要进人司法程序,原告给被告造成了实际 的诉讼拖累和成本增加。针对这种情形。当被告 未对原告的请求进行争执而立即予以承认时. 法上关于主观之故意有一定的区别。从恶意第 一含义上分析.其与主观故意的含义应当是一 原告尽管获得胜诉,但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由 原告予以承担,并应当对被告的其他诉讼成本 支出予以弥补。 第三.在诈欺性诉讼中,对于原告捏造事实 与证据提起针对被告的诉讼.由于争议实际上 并不存在,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由原告承担诉讼 费用以及被告的必要支出。在诈欺性诉讼中的 恶意串通诉讼情形下,由于当事人双方属于恶 意串通,因此并不涉及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成 本的承担问题,笔者拟在后文其他规制方法中 进行论述。 对于举证妨碍的情形,若法院因为当事人 的举证妨碍而作出了错误的生效判决.则法院 在后续的诉讼中应当判决由行为人承担诉讼费 用与其他诉讼成本。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 现了当事人的举证妨碍行为。则应当对相关证 据予以排除.在必要时可以视该当事人承认对 方的事实主张[ ];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方面,只 要根据案件的判决结果予以认定即可。 2.针对权利人实体权利损失之情形 如果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给权利人 造成了实体权利上的损失,应当允许权利人提 起侵权之诉。判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虽然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了第三人撤 销之诉,以期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然而,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仅仅能撤销原生效 的错误判决,有时并不能对实体权利受到侵害 的权利人进行救济。 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对在民事诉讼中的 侵权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虽然《侵权责任法》 上对于侵害公民实体权利有一般的规定,但是 其与诉讼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导致的侵权责 任有一定的区别。 第一.在主观恶性上。诉讼侵权与一般民事 侵权有较大之区别。民事诉讼侵权要求当事人 致的。即明知行为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结果的认 知层面。而第二层含义则超越了“故意”的范畴, 包含了动机的层面[J 。 第二,《侵权责任法》上关于侵害公民实体 权利。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一般是采取直接对 公民财产进行侵害的模式,比如使用直接占有、 剥夺等手段。然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侵权行 为。是以违背诚信原则为实施方式,以此对判决 产生影响。进而通过生效判决来达到侵害他人 实体权利的目的,对他人实体权利造成损失。显 而易见,这与现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一般侵 权的行为方式有较大区别。 在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上,《侵权责 任法》是将“侵害人身权益”作为“请求精神损害赔 偿”的前提。人身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和人身利益, 主要有:(1)自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2)自然 人的身份权;(3)死者的人格利益;(4)具有人格象 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15】(M)。然而,在 具体实践中行为人采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 为,在未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情况下,会给他人 带来实际上的巨大精神压力和痛苦。在现行立 法下。诉讼中被侵权人无法通过法院要求精神 损害赔偿。显然现行《侵权责任法》关于精神损 害的赔偿一般规定针对民事诉讼侵权行为而言 难・以实现侵权法“完全赔偿”之理念[16]。 在英美法系中,诉讼中的侵权在其侵权法 中是一项明确规定的、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而 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明确规定在美国的相关法律 文件中[ 。 而大陆法系自罗马法时代开始,便建立了 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恶意诉讼制度。澳门、 葡萄牙等民事诉讼法中均有明确规定。13本虽 然法律中并没有将诉讼侵权单独予以规定,但 是其司法界均将其看做一种应当予以规制的侵 权行为类型。 .40. 冯 韵:民事诉讼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行为分析及规制 第8期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得知。民事诉讼中的侵 权行为与我国现行侵权法中所规定的行为模式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二)项同 有较大区别。笔者认为,应当对我国《侵权责任 样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 法》的特殊侵权行为作出相应的补充,使得民事 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构成犯罪 诉讼中侵权行为得以发现与制裁,否则,民事诉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针对当事人之诈欺性诉讼行为 讼中侵权人的责任后果将无法进行追究,被侵 权人实体权益的损失也无法得到赔偿。 (二)对侵害国家司法制度相关利益之规制 对于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国家司 法制度相关利益的情形下,国家可以利用公权 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诈骗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力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主要形式是司法强制措 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施。包括罚款与司法拘留。比如我国《民事诉讼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法》第l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当事人的 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 诈欺数额达到立罪标准。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 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 罚款、拘留。 “三角诈骗”形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 承担刑事责任[1引。 当事人滥用权利对司法制度利益的侵害不 同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权益侵害。因 为在私权利益的赔偿上,通常可以表现为具体 的金钱数额.应当适用“填平原则”①,因此应当 根据侵害私权主体的利益类型不同,施加不同 的规制措施。然而在当事人侵害国家司法制度 利益的情形下,损失的程度具有抽象性,无法进 结 论 民事诉讼中毫无疑问应当确立诚实信用原 则。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规范。引导民事诉 讼的有序进行,并在当事人实施违反诚实信用 原则的行为后,对其进行规制,让当事人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以弥补遭受损失的利益。然而,如 行具体的衡量。因此,无论是导致国家司法资源 的浪费还是国家司法公信力的受损。应当适用 同样的处罚措施.再根据情节的轻重施以不同 数额的罚款。必要时采取拘留措施。 果不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类型进行仔细分析和 规定,并根据不同类型利益之损失进行有针对 性的救济与规制.那么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 践中势必会导致难以适用或者被滥用的后果。 参考文献: 由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司法制度的 一个部分.而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论具 体何种行为模式.均会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 制度利益造成侵害。换言之,一旦当事人违反诚 信原则。法院均可以认定其侵害了国家司法制 度的相关利益。 (三)对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之规制 若行为人在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同时。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应当按照 [1]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学 家,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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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 元] Study on the United-front Policy Formation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1 一3m NCCPC WU Min-Na The Memorial Hall of the 3 NCCPC,Guangzhou 5 10080) Abstract:At the ifrst NCCPC,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CPC)expressed his unwillingness to cooperate with any party.But with more war practices and with the guide and help from Lenin and The Third International, CPC came to understand the particularity of China society,which contirbuted to his proposal of out-side party cooperation itwh theKuomintang(KMT),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united-front principle,and the initial formation of the revolutionary united-front policy(RUFP).Since that,the transition from outside cooperation to inside cooperation took place,which lead to the true establishment of revolutionary united—front guiding prineiples in the 3rd NCCPC and the true formation of RUFP. Key words:outside——party cooperation;inside—-party cooperation;the united—-front policy (上接第40页) 社,2002. [13]薛波.元照英美法辞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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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瑜东] Analysis and Regulation on Civil Litigants Violation of he Creditbility Principle FENG Ya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 Abstract:Although the new civil procedure law has established the principle of credibility,the analysis and regulation on the type of and measures to deal with violation of the principle is not available.In this case,we should make concrete analysis of the violation of the credibility principle,and we should categorize the violating behavior on the basis of interests infracted by it,SO as to establish diverse regulations on different types of behav— ior. Key words:credibility principle;behavior of credibility violation;type of interests infracted;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