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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

2020-07-12 来源:榕意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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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一、危险废物概念与基本管理理念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五、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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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

法律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列家危险废物, 入国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 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一般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 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的, 没有特殊 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特征

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 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 性、三致性等等。

危险废物管理是运用法律、 行政、 经济、 技术的手段解决危险废物对环境的负面 影响。

危险废物管理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危险废物问题制定的法规、 政策以 及实施这些法规的政策。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的避免和减量, 产生后的收集、 运输、 贮 存、 循环、 利用、 无害处理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的管理, 其优先序列为最小量化、 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 切实做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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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年 5月 5日生效)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多氯联苯、滴滴涕、多氯二苯-P -二噁英)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化学品的进出口)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法》 国家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经济政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 通知》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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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国家目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国家规划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部门规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主要管理制度和要求 (一 )申报制度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固体法第 45条) —制定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制定并申报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申报登记

(二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 流向等信息, 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 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的基础,是产生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三 ) 危险废物鉴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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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废物-非废物鉴别。然后是危险废物鉴别。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 11号) (看包装、看摆放)

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号 2008年 6月 6) 危险废物排除制度:《名录》标注“ ”的危险废物,其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 证明, 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 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四 ) 应急预案制度

可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 48号)执行,编制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五 ) 经营许可证制度

产废单位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 贮存、 利 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号)

(六 ) 转移联单及跨区域转移许可制度 跨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依法报批。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5号, 1999年 10月 1日起 施行。正在修订 (七 )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 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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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 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样式见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场》。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粘贴的标签 样式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 。 (八 ) 贮存限期及禁止混合制度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如果同时产生了危险废物, 则应承担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 所有义务和责任。

1、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3、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 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如实记载收集、 贮存、 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 来源、 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年限和存档管理要 求。

5、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 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 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

记。 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申报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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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不按照国家规定

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 管理计划的内容及依据:

依据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检查危险废物标 志、 贮存、 转移以及自行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行为, 危险废物的源头消减计划, 完善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等。 统一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标志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固废法第五十一条 )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 贮存、 运输、 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 场所, 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固体法第五十二条 )

危险废物要根据其成分, 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 装运危险废物的 容器应根据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 渗漏、 扩散。 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 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 名称、 重量、 成分、 特性以及发生泄漏、 扩散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处置制度(原则)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固体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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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固体法第七十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兴建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用于处理、 处置其它单位产生 的危险废物时,必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自 行处置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性等高危险废物。鼓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持证单位回收利用。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如果自行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必须符合有关条件.危险废物强制处置和代行处置制度(原则) 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 处置费用由产生 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固废法第五十五条 )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 )

危险废物排污收费制度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六条 )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 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从事收集、 贮存、 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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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固体法第 7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第77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是指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不论各环节涉及者数量多少,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 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 关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跨省、地级市转移的,必须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同意。 目的:实行转移联单制度是为了控制危险废物的流向、 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 监督转移活动,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5条) 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不处置的, 由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代处置,处置费用由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固废法》第46条)

行政代执行制度是一种行政强执行措施, 它保证了危险废物能及时妥善、适当的处置;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规定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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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现场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 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固体法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 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 )

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制度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 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固体法第六十二条)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固体法第七十五条)

五、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

案件 1:中石化广州分公司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

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将危险废物 (混和碱渣) 非法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经营单位处 理, 其中, 2004年委托处理 487吨, 2005年 2月委托处理 168吨, 违反了 《固体法》 和省《固废条例》规定。省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 5万元人 民币罚款处理。

案件 2:芳村海北化工购销部偷排化工废酸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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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芳村海北化工购销部明知本部不具备处理污水能力,为了赚取利益,于 2006年 5— 9月,先后从佛山顺德华平热处理厂拉回 230多吨废酸液,在未作任何 处理的情况, 通过事先偷埋在地下的 29条暗槽, 直接排入珠江佛山水道, 造成河 道严重污染。 目前, 该购销部负有直接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何剑平已被公安机关立 案侦查。

案件 3: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案

北江镉污染事故发生后, 省环保局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超标排 放生产废水而造成北江水域污染事故的韶关冶炼厂罚款 100万元,并对该厂违法 转移含锌、 铅、 镉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 20万元罚款。 并对韶关十多家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小冶炼企业进行了处罚。 这些无证企业利用大型冶炼企 业产生的炉灰、烟道灰等提取铟、锗、铅、锌等金属,环境污染严重。

案例 4: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广州番禺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业务员陈小华收到印染企业的印 染污泥处置费后, 并没有按规定把污泥拉回绿由公司进行焚烧处理, 而是私自把 废物倒入中山鸡鸦水道内, 造成了二次污染。 被新闻联播和焦点访谈曝光。 陈小华被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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