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大会(会议)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委员主持。
3.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应选名,实行差额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经审员)候选人名,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按照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4.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大会(会议)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进行。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均须获得应到会正式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始得当选;工会委员会委员如得票过半数者超过应选名额,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不足应选名额,本次大会(会议)不再补选;如应选名额最后一位,有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以不同意票少者当选;不同意票数仍相同,则由大会主席团(上一届工会委员会)协商提出意见,提请大会(会议)表决。
6.大会(会议)设监票人名,计票人名,在主席团(上一届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选举的具体事务工作。
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上一届工会委员会)提名,提交大会(会议)通过。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7.代表(会员)有权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另选他人。
代表(会员)划写选票时,如同意,则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小方格内划上“○”;如不同意,打上“×”;如弃权,不要划写任何符号;如要另选他人,可在“另选他人”下面的空白长方格内写上自己要选人的姓名,并在上面小方格内划上“○”的符号,只写姓名,不划“○”的无效。
8.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委员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委员名额的为无效票。
9.投票完毕,清点选票张数,若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若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0.选举如出现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由大会主席团(上一届工会委员会)协商后提出意见,提交大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11.本办法经x x x工会第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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