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结合我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员工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校长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消防安全的具体负责人。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安全委员会,在主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发现火警应立即向保卫处和消防队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第六条 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学校要配备专职的安全员,禁止烧明火、使用液化气、点蜡烛,严禁使用充电式台灯、电炉、电烫斗、电吹风、电水壶、电热杯、电梳、电饭煲、电热毯等。违者没收电器,并按有关制度处罚。
第七条 实验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存放。学生做实验使用易燃易爆品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指导,各类加热器使用时必须有人看守。
第八条 学校公用房屋室内装修必须按照防火要求设计、选材、施工,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必须上报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确保用电设备良好,特别是各类温控设备要定期检测,确保技术性能良好。安装、检修电器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学校统一配备消防器材、设备,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损坏消防器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他用。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均应有专人定点保管,防止器材丢失。
第十三条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或其它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0一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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