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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RZ-15013
生育保险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为加强公司员工生育保险使用及管理,保护公司及员工双方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缴纳社保的所有员工。 第二条 孕期管理
1.若员工怀孕后,两个月内(2015.12.12)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确诊怀孕的证明)告知厂部领导及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便人力资源部做好生育保险备案以及员工工作安排等相关工作。
2.车间员工在怀孕三个月后可根据工作情况及自身情况申请执行长白班工作时制,经公司与员工协商后,根据员工自身条件安排合适岗位,工资执行1500元/月。
3.孕期员工如决定产后辞职的,应在请产假前1个月告知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部,并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按照公司辞职流程办理辞职手续。若员工在产假结束后未按时上岗且未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公司将按照员工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条 产期管理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者可延长至15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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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员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20天;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3.车间员工怀孕满七个半月(30周)时,必须休产假,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原因留在岗位上。
4.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依据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股拨付的生育保险待遇发放。生育津贴待回岗六个月后发放。
5.若产假结束后,仍不能回岗,应在产假结束前一周内办理请假手续,但不应超过两个月。请假期间,个人承担全部保险费用。 第四条 哺乳期管理
1.女员工在休完产假,回岗上班两个月内执行长白班工作时制,两个月后按照所在岗位实际情况服从安排。
2.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哺乳时间,一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第五条 生育保险
1.参保员工怀孕后带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并指定一家定点医院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便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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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在社保局办理生育保险备案登记。办理了备案的员工,可在医院直接结算定额医疗费。
2.生育结束后三周内携带加盖医院章的出院记录、出生证明、结婚证、夫妻两人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复印件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
3.参保男员工其配偶确实没有工作的,其配偶生育结束后带夫妻两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出生证明(上述证件原件复印件)、复印住院病历(医院盖章)、药费清单(医院盖章)、发票原件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其配偶在家务农的带户籍所在地开具的无业证明;失业员工将失业证复印件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单位人力资源部人员带公章到工伤生育股办理生育医疗费结算。
4.参保女员工申请异地生育的带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个人异地生育申请并加盖单位章(异地申请要注明所选择的医院名称)办理异地生育,生育结束后将住院病历(医院盖章)、药费清单(医院盖章)、发票原件及出生证明、结婚证、夫妻两人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单位人力资源部人员带单位公章到工伤生育股结算两项费用。 5.计划生育手术人员(终止妊娠)将身份证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备案,直接在妇幼保健院结算医疗费,不备案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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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RZ-15013 第六条 定点医院
1.根据社保局工伤生育股规定,邹平县内定点医院有邹平县人民医院、邹平县中医院、邹平县妇幼保健院。
2.若员工不在以上定点医院生产,则需出具个人异地生育申请,经社保局批准后,方可在所选择的医院生产,否则不予结算定额医疗费。 3.男员工只报销定额医疗费,报销额为女员工定额医疗费的一半。 第七条 附则
1.员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因自身原因,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的,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内容或者岗位进行调整。如调整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者,公司可以与其共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3.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二〇一五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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