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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2020-03-29 来源:榕意旅游网


浙江省公路初步设计审查要点(总

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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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工程初步设计

审查 要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 总体评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 总体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 路线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 路基、路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 桥梁、涵洞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 隧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 路线交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 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 其他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章 设计概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章 基础资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一:初审报告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二:专家审查意见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三:核查意见书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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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符合性审查一览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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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设计审查工作,提高公路工程初步设计的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审查要点。

第2条 本审查要点适用于浙江省内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省审批的其他公路项目等可参照执行。

第3条 审查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必要的现场踏勘,与设计人员和业主沟通,对全套初设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和优化建议方案。

第4条 初步设计审查的重点是建设规模、标准、路线走向、路基路面和主要构造物方案,互通、服务区的位置和方案,设计概算及涉及经济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方案等。

第5条 初步设计审查实行“双审制”,即先由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进行初审并提交书面初审报告,再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第6条 根据初审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应由初审单位进行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意见书供主管部门决策。如确有必要,主管部门也可确定相应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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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做进一步复核。

第7条 初步设计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第8条 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 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了勘察设计招投标,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2. 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

3. 设计文件是否齐全;设计文件的有效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4. 是否取得“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5. 是否取得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前置性专题批复或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上述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 6. 主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

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及时告知业主或设计单位补充完善。

第9条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要求:

1. 审查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的要求;

2. 审查设计文件深度及内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3. 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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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查工程初勘报告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初测、初勘外业是否通过验收,基础资料是否全面、可信;

5. 审查设计文件是否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耐久、节约、和谐”的原则。 第10条 提交初步设计审查的资料应包括:

1. 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文件、测设合同、政府主管部门对“工可”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

2. 全套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初测资料、初勘地质报告、事先指导书、外业验收报告和必要的计算书等); 3. 建设项目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四项专题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4. 工程所涉及的其它专题报告及批复文件,如地质灾害评估、矿产压覆、文物、安全性分析、通航论证、行洪分析、地震安全性评价等;

5. 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意见、协议书及其他审查所需的资料。

第11条 初步设计的初审报告分章节编写,其内容与格式参见附录一;专家审查意见的内容与格式参见附录二;核查意见书要求参见附录三;符合性审查一览表参见附录四。

第二章 总体评价

第12条 审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组成、内容、格式应符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要求。

第13条 审查“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的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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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以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并对符合性审查的内容作出客观评价。

第14条 评价设计方案比较的内容、深度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设计方案所采用的地质、水文、气候、地形等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

第15条 评价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工操作性程度。

第16条 对设计文件存在的原则性、普遍性以及可能影响方案确定的主要问题进行概括总结,并提出明确的建议意见。

第三章 总体设计

第17条 审查项目地理位置图、说明书、路线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路线方案比较图、总体设计图、标准横断面图、运行速度图表及相关附件等。

第18条 审查说明书的组成内容和深度,“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的执行情况,建设条件的完整性,总体设计、各专业设计的原则,路线起终点论证,主要技术指标采用情况及不同指标衔接过渡情况,占用土地及设计所采用的标准等内容。

第19条 总体方案布置图中审查主要结构物布置是否满足公路安全使用的需要,是否与沿线地形、地质、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20条 从设计、施工和养护等全寿命角度,对经过城镇、基本农田、地形复杂及地质较差路段,审查路堤方案和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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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方案、隧道方案与路堑方案的综合比较,评价设计推荐方案的合理性,提出其他比选方案建议的应说明理由。

第21条 审查路线主要控制点及所经过的主要河流、垭口、城镇是否明确;沿线地形、地物、地质、水文、文物、环保等自然条件对本项目建设的影响评价的合理性;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划分及设计采用对策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22条 审查技术标准与指标的总体运用情况;沿线大型桥梁、隧道、立体交叉、服务区、管理站以及与本项目相接或相交叉高等级公路、重要管线交叉并行位置,相互之间的距离及其协调性;互通的形式及收费站的车道数对交通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适应性。

第23条 对长大纵坡和平纵指标较低等困难路段,审查设计对设置爬坡车道、避险车道、港湾式停车带、加宽硬路肩等行车安全性措施的采用是否进行充分论证,结合地质地貌、预测交通量及交通组成、设计车道数、模拟运行速度等多方面因素,从行车安全与工程造价角度,审查设计措施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第24条 对与“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的路线走向有重大变化的方案,审查其论证是否充分、合理,不同方案是否作同等深度比较,推荐方案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第25条 对于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100km/h的路段,审查是否采用运行速度方法对运营安全模拟进行检验。

第26条 审查不良地质路段及特殊路基设计方案的比选论证是否充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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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审查桥梁设置是否与沿线水系、水文、水利、地质相适应,桥下净空是否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道路的要求,审查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是否进行可行的多方案比选论证,所推荐的方案是否合理,常规跨径桥梁的墩高和跨径组合的论证是否充分合理。

第28条 隧道选址是否充分考虑路线总体走向与地质选线相协调,隧道净空是否满足标准和规范要求,隧道型式的比选论证是否充分合理,选择隧道洞口位置和洞门形式的合理性,特长隧道的排烟、防灾、救援和疏散方案的可靠性,对隧道通风、供配电、照明、监控、通信、消防、救援、标志等交通工程附属设施的设计原则、规模、标准及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范。

第29条 审查路线交叉的位置、标准、规模及方案比选的合理性,互通立交的设置是否执行“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要求,评价互通立交布设与交通量的适应性。

第30条 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与本项目几何设计、交通量、服务水平及环境等适应性。

第31条 路线方案及相关专业主体工程是否充分考虑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及地质灾害评估等专项报告的批复意见,审查环境保护和景观设计与工程实际的协调性。

第32条 审查建设工期安排、施工方案及工艺要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对关键性工程施工方案的论证分析。

第33条 审查筑路材料内容的合理性和针对性。

第34条 审查设计概算执行“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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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的情况。对概算超批复估算限值的,审查超估算的理由。

第35条 审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情况,评价科研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36条 审查路线平纵面缩图是否清晰表达了主要控制点、主要城镇、主要结构物及沿线设施、特征桩号、省市县界及相关的其他交通线路。

第37条 对改扩建工程,审查原有公路等级、标准、使用状况及存在主要问题的完整性的真实性,是否有专项检测评价报告,以及现有公路利用情况。

第38条 对改扩建工程或影响现有营运道路的新建项目,审查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的可行性、针对性和合理性,对营运路网的安全通行的可控程度,采取的分流、限流或封闭等措施的可行性。

第四章 路线

第39条 审查路线平面图、纵断面图,直线、曲线及转角表,纵坡、竖曲线表,公路用地图表,不良地质地段表,赔偿树木、青苗数量表,拆迁建筑及其他设施表,安全设施设计图表等。

第40条 重点审查路线方案比较的客观性、科学性,特别是对山区复杂地形地质路段的路线方案是否充分比选,评价推荐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各项技术指标的运用是否得当。对工可路线推荐方案作的调整是否进行论证、理由是否充分。

第41条 审查各路线方案的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执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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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情况,如有较大出入,则应审查设计调整理由;对设计推荐方案进行评价,提出不同的建议方案应说明理由。

第42条 审查制约路线方案走向的地形地质控制点、已有建筑物、水利设施、高压电线走廊带、重要管线、风景名胜保护点等分布情况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43条 审查各路线方案同等深度比选的情况,比选方案的规模、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第44条 审查路线平、纵面技术指标是否执行现行标准、规范,桥梁、隧道及互通立交等主要结构物区段的线形指标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视觉导向与行车安全,并对路线平、纵面技术指标的采用、衔接协调及服务水平进行评价。

第45条 对地形条件复杂、路线布设困难、路线平纵组合受限制路段及特殊结构物区段,通过设计提供的营运安全分析、数字地面模型、地质遥感、影象地形图等先进技术,审查其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46条 逐个审查推荐方案平面指标,提出量化指标建议;提出各路线方案存在的问题及合理化建议。

第47条 审查标志、标线、防护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满足行车安全的需要。审查结构物间设置距离不足、大型互通立交区、平纵指标低、高填深挖、路侧安全距离不足等特殊路段安全设施设置的完整性、适宜性。

第48条 改扩建工程审查原有公路平、纵面指标的采用和利用情况,以及改建公路的平、纵面设计方案对原公路拟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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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是否合理。

第49条 对于改扩建工程或影响现有营运道路的新建项目,审查施工期营运道路的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是否合理、完整。

第五章 路基、路面

第50条 审查路基标准横断面图,一般路基、高填深挖路基、低填浅挖路基、桥头路基、陡坡路堤或填挖交界路基等设计图表,特殊路基设计图表,土石方数量表,以及取弃土场、防护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等设计图表。

第51条 重点审查路基标准横断面图执行“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情况,各组成部分位置及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规范。

第52条 审查不良地质或特殊性岩土路段路基设计及方案比较图表,评价推荐方案的安全可靠性、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审查软土地基路段是否拟定多方案进行比选,根据软土特性、处理效果、施工难度、地区经验和工程造价等方面,评价推荐方案的合理性。

第53条 深厚软基地区路基高度超过极限填土高度及一般地区填方高度超过20m的填方路基,审查路基方案与桥梁方案进行比较情况;中心挖深大于30m的路堑,审查路堑方案与隧道方案进行比较情况;自然山坡陡峻及山体稳定性较差的深挖路堑,审查路堑方案与棚洞方案比较情况;对上述设计推荐方案的合理性作出评价,推荐方案不合理的应提出修改或优化意见,并说明相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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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 审查高边坡防护方案及高挡墙支挡方案的比选情况,对推荐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价。

第55条 审查路面结构是否进行了多方案比选,各比选方案的优缺点评价与造价数据是否客观、合理。对推荐方案的结构组成、面层材料、设计参数、采用技术等方面的先进性、适应性和经济合理性作出评价。

第56条 审查排水系统设计的完整性,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急流槽、集水井等设置是否与沿线地形地貌相适应,能否满足暴雨设计流量的泄洪要求。

第57条 审查拟定的取、弃土场位置及数量,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评价土石方调配的合理性。

第58条 对改扩建工程,根据原有公路路基路面横断面组成、使用状况、原有路基、路面现状等调查资料和相关检测结论,审查新旧路基、路面拼宽的设计方案,评价新老路基差异性沉降和加宽路基的特殊地基处理等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六章 桥梁、涵洞

第59条 审查沿线水系分布示意图,桥梁、涵洞表,特大、大、中桥主要工程数量表、桥位平面图、地质纵断面图、桥型图,桥梁一般构造图、附属工程设计图表等。

第60条 审查沿线水系分布示意图上的江河位置及流向、通航等级、各路线方案走向及桥梁位置等内容,评价桥涵设置与沿线水系的适应性。

第61条 审查工程地质、常水位、洪水位、通航水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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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净空、冲刷线等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必要时对洪水位和冲刷线进行验算。

第62条 当桥梁跨越通航江河、道路、铁路及其他有净空要求的构造物时,审查是否满足被跨构造物的净空要求。

第63条 对跨越特殊河流、洪涝区及变迁性河床等特殊区段的桥梁,审查是否满足专项行洪分析报告或水利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水位要求。对跨越海湾及其他航道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通航论证的桥梁,是否提供专项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相关部门批复意见。

第64条 审查桥位、桥型方案比较图及推荐方案构造图,评价推荐的桥位、桥型方案的安全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65条 审查特大桥及复杂大、中桥是否有二种及以上桥型方案进行同等深度的比较,推荐的方案是否体现技术可行、结构安全、经济合理、施工方便及外形美观。特殊桥型是否提供结构安全性验算参数和结论,对验算及结论作出明确评价。

第66条 审查桥梁上、下部结构形式、各部构造尺寸及全桥材料数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67条 根据各类桥梁抗震等级,审查桥梁抗震设计和抗震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68条 根据工程环境条件,审查桥梁耐久性设计和构造措施是否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69条 审查特殊桥梁的照明、供配电、防雷接地、通航灯标、航空障碍、健康监测、除湿及耐久性等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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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条 对特大桥或重要桥梁,审查景观设计是否贴近自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审查桥梁养护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71条 审查涵洞布置是否合理,设置位置和数量是否恰当,能否满足当地排水、灌溉、防洪等要求,结构形式和孔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绘制典型涵洞设计图及附属工程设计图表。

第72条 对改扩建工程,审查原有桥涵结构工程现状、检测报告并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及采取措施的合理性。审查桥梁改、扩建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加宽后的桥梁进行整体验算和评价。

第七章 隧道

第73条 审查隧道表,工程数量表,隧道(地质)平纵面图,净空横断面图,洞口方案图,衬砌断面图,超前支护方案图,特殊地质与结构方案图,施工方案图,路面工程、辅助坑道、弃渣及施工场地、隧道机电设施等设计图表。

第74条 重点审查隧址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隧道轴线及洞口位置是否合理可行,与路线设计方案是否协调。

第75条 根据地形、地质及水文等条件,审查分离式、连拱式、小净距隧道设计方案和结构类型的经济合理性和实施可行性。

第76条 审查隧道内及洞口附近的平纵面线形指标是否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并有利于通风、排水及营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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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条 审查隧道建筑限界是否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内轮廓设计是否满足建筑限界及设备布置的要求。

第78条 审查浅埋隧道与路堑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的深度和推荐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审查特长隧道通风防灾方案及联络通道布置的合理性。

第79条 审查隧道地质构造(断层、褶皱、节理密集带、不同岩性接触带)以及岩溶、采空区、滑坡、大型堆积体、深厚崩(或残)坡积体、膨胀性围岩、高地应力、岩爆等不良地质对隧道设计与施工的影响分析及对策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第80条 根据隧道地质平、纵断面图中的围岩级别、岩性特征、埋深、偏压等情况,审查隧道洞身及横通道、竖井、斜井等部位的衬砌支护参数及厚度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

第81条 审查隧道施工方案、监控量测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隧道弃碴方案与环保、水保、农林等要求的符合性,审查隧道施工场地、便道布置方案的合理性。

第82条 审查隧道通风、供配电、照明、监控、消防、救援、标志等的设置原则、规模、标准是否合理;长及特长隧道管理机构的设置规模、标准、人员配置及所需房屋建筑、设施的总体布设是否合理。

第83条 对改扩建工程,审查是否对原隧道现状情况调查及衬砌结构检测等资料进行分析,所采取对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审查隧道改扩建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的合理性。

第八章 路线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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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 审查互通式立交和服务设施一览表、工程数量表、方案比较表、交通量分布图、平纵断面图、横断面图、交叉区路基路面设计图表,分离式立交设计图表,通道、天桥设计图表,平面交叉设计图表以及管线交叉设计图表等。

第85条 重点审查互通立交数量及其位置是否执行“工可批复”和“项目核准批复”,审查平面布置方案及占地面积的合理性,连接线设置的标准和规模是否恰当。

第86条 审查互通立交设计是否执行节约用地、布局合理、营运安全的原则;是否进行不同方案的同深度比选,各方案的形式、匝道宽度及收费车道数是否满足转向交通量需求,是否与地形、地貌相协调。

第87条 审查分离立交、通道天桥的位置、形式、结构类型是否与原有道路或规划道路相适应,是否满足沿线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结合地形、地质条件与沿线环境,评价推荐的跨径与型式是否经济合理,是否体现“并、移、连、重”的设置原则。

第88条 对大型复杂立体交叉及位于城郊和风景名胜区附近的立体交叉,结合设计提供的效果图或三维动画等立体图形,审查方案的技术经济性、环境协调性。

第89条 审查服务设施匝道与连接道路的平纵横设计及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路基、路面、排水、通道等设计的合理性。

第90条 审查下穿主线的分离立交及通道标高控制、净空高度的合理性,研究主线标高是否存在优化的可能。

第91条 审查平面交叉的位置、间距及形式是否满足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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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交通需求和行车安全的要求。

第92条 审查公路与管线、渡槽、高压电线及其他线路交叉安全间隔和净空是否满足规范和相应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93条 对于改扩建工程,审查立交的施工工序和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对于枢纽互通式立交或复杂的互通式立交,审查是否从工程经济性、服务水平、功能、施工方案、交通组织等各方面进行多方案比较。

第九章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第94条 审查总体设计图表,管养机构、监控、收费、通信、供配电、照明、服务、房建等设施的有关图表。

第95条 审查服务区、停车区的数量及其位置是否执行“工可批复”和“项目核准批复”;管理、养护、服务、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房建等设施的规模与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规划,是否与预测交通量及主体工程相适应;审查方案比选的技术经济合理性和与主体工程的协调性,对推荐方案作出明确的评价。

第96条 管理、养护、服务等设施的位置与前后各设施、隧道、互通之间的距离是否满足规范和运营安全的要求。

第97条 审查营运管理体制是否符合省情和项目实际,联网运行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性。

第98条 审查通信、监控、收费等各系统的功能目标设定的合理性,是否满足运营管理的需求,系统结构图、功能框图、流程图等是否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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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条 审查外场设施的布设原则、布设内容和布设方案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第100条 审查图像、数据等通信传输方案的合理性、可靠性、经济性及并网运营的兼容性。

第101条 审查各级控制室平面布置方案的合理性。 第102条 审查服务区的停车场、给排水等设计的合理性。 第103条 审查各类管理用房的建筑方案、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功能区划的合理性,方案是否体现节能、环保的要求。

第104条 审查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配电、照明系统、房屋建筑等分期实施方案,审查机电工程与主体工程、房建工程的工作界面划分是否清楚,预留、预埋件是否齐全。

第105条 对改扩建工程,审查原有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基本情况及可利用方案。

第十章 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

第106条 审查环境敏感区一览表,工程数量表,降噪设计图,污水处理设计图,取弃土场处理设计图,其他环保工程设计图,植物配置表,景观工程数量表,景观设计图等。

第107条 审查各主体专业对环境保护与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执行情况。

第108条 审查沿线工程和有关设施与自然环境的协调情况,评价设计是否体现建设生态公路、低碳交通的理念,采取措施的合理性、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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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条 审查项目有无对沿线环境敏感区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绿化及污水处理设计的可行性、美观性、经济性。

第110条 审查公路绿化是否符合“宜地、宜树”的原则,是否对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等主要场地做重点设计。

第111条 审查是否按照有关批复和规范要求,对弃土场、取土场进行排水、复绿、支挡等环保方案设计;对山区高速公路,审查是否进行专门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所采取的措施能否有效防止水土流失。

第112条 审查景观设计图评价典型公路区段的景观设计方案,通过设计提供的效果图评价重要路段及硬质景观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第113条 对改扩建工程可能引发的环境保护问题,审查有无提出相应对策及对策的可行性,审查原有建筑材料的利用及废弃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

第十一章 其他内容

第114条 本章内容包括其他工程、筑路材料和施工方案等所涉及的设计图表。

第115条 审查改移工程的规模和标准与原有工程的适应性,对规模和标准与原有工程有变化的改移工程审查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第116条 审查主要改移道路和沟渠的平面、纵面和横断面等设计内容,及与地形和周边条件的适应性。

第117条 审查施工工期安排的合理性,工期安排与实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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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适应性。

第118条 审查施工组织初步方案、临时工程、临时用地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119条 审查筑路材料图表及试验资料的完整性。 第120条 审查沿线筑路材料供应状况、材料品质、运输条件能否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121条 对于改扩建工程,审查施工期交通组织设计图的完整性、合理性,是否综合考虑施工安全、运营安全、施工通行兼顾的要求。

第十二章 设计概算

第122条 审查设计概算编制的原则、依据、规则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概算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123条 审查概算编制是否正确引用规定的定额、费率、调整系数、人工单价等。

第124条 审查材料、机械设备、政策处理单价的计列依据及其取用的合理性,审查概算工程量与设计工程量是否一致,审查概算编制施工方案是否与设计的施工方案一致。

第125条 审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办公及生活用家具购置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项目管理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工伤保险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的准确性。

第126条 审查设计概算执行“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情况,概算总额是否按控制在批复投资估算相应范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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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对概算超估算的理由分析是否充足、合理。

第十三章 基础资料

第127条 审查工程勘察、水文分析、地形测绘的合理性、可靠性,是否满足相应规范的深度要求;审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与沿线政府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纪要,原有公路检测结果及评价报告等基础资料的完整性。

第128条 审查工程地质初勘的内容、深度、外业工作量及指标的描述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设计的需要,不良地质的勘察、调绘、勘探测试等工作的完整性及勘察方法的正确性。

第129条 审查不良地质及特殊性岩土的评价方法、结论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130条 审查工程地质层组划分的合理性,岩土参数获取、分析与选用的范围、数量及数值的取舍是否符合规范,针对路基、桥梁、隧道等不同工程类型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满足相应规范的要求和设计的需要。

第131条 审查勘察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类型的描述是否明确合理,提出的水文地质参数是否合理;水的腐蚀性评价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评价判别结果的准确性。

第132条 审查水文分析的调查及计算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结论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第133条 审查地形、地物、导线点坐标、水准点位置等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明确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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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134条 审查有关批文、纪要、协议是否齐全、真实。 第135条 对改扩建工程,审查是否提供原有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的检测结果及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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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初审报告格式

1.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文件的初审报告一般由封面、资质证书、扉页、目录、正文及必要的附件组成。

2.报告除签名外应为电脑打印文字,不得手写,并装订成A4文本样式,封面颜色初步设计为淡绿色,技术设计为粉红色。

3.报告名称为“……初步设计初审报告”或 “……技术设计初审报告”。

4.资质证书应为主管部门颁发的正式证书的彩色印刷品。 5.扉页上应有单位负责人(或代表)、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列出各专业主要初审人员名单,审查单位全称及出版日期,并加盖公章或出版专用章。

6.目录应列出各节标题,并引出页码。

7.正文分概述、总体评价、总体设计、路线、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其他内容、设计概算、基础资料等13个节,根据设计内容顺序编写。若项目中没有其中某章节内容或另行审查,可按实际内容编排,但应在概述中明确。

8.概述内容主要简述项目位置、业主、批复情况及批复规模,设计单位及设计过程、有关专题进度及结论;明确委托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审查依据。

9.正文字号一般为小三号字,常规字形,中文字体为“仿宋”,西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目录字形为粗体,字体为“宋体”;各节不分页,并依顺序标出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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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附件包括必要的计算书、附图及其他有关依据文件,可单独成册另行编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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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专家审查意见格式

1.专家审查意见包括概述、总体评价、正文及专家名单。 2.概述内容应说明主持单位、项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和专家、审查程序等。

3.总体评价应对设计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客观评价,对设计内容的安全性、符合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可操作性进行评价。

4.正文包括路线、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及其他、设计概算、问题与建议等部分,按顺序编写。若项目中没有其中某部分内容或另行审查,可按实际内容编排,并在问题与建议中提出。

5.专家评审意见形成后应经组长签字生效,特殊情况下可由全体专家组成员签字生效。

6.专家名单签字后作为附件,附在正文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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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核查意见书要求

1.核查报告包括概述、具体核查意见及核查结论。 2.概述内容应说明专家审查会议的概况、设计单位执行和修改的总体情况等。

3.逐条核查修改的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专家组意见,设计单位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所答复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4.概括阐述报批文件对初审报告的接受情况,对专家组意见未明确并可能影响方案确定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5.列出批复前需要补充提交的有关专题报告或批件。 6.核查结论是对设计单位执行专家组意见和接受初审报告进行归纳总结,并明确是否具备报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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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

符合性审查一览表

名称 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文件、设计合同 工可批复或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 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查意见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批复主要内容 审批单位及文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厅 省水利厅 省国土资源厅 依据文件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 依据文件 规范 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 执行情况 矿产压覆证明 省国土资源厅 文物普查审查意见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批复 行洪影响评价审查意见 …… 名称 安全性专项评价 编制情况 省文物局 省港航局 省水利厅 审批单位及文号 审查意见 隧道风险评估 25

桥梁风险评估 船撞力标准与防撞设施审查意见 水文分析审查意见 抗风性能研究审查意见 抗震性能研究审查意见 桥墩冲刷研究审查意见 波流力研究审查 意见 运营风况下大桥行车安全研究审查意见 围垦对桥梁桩基的影响及防治研究审查意见 被穿越铁路部门 意见 科研评审意见 …… 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铁立交和公铁并行路段护栏建设与维护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备注:根据项目特点表格中的内容可增、减项。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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