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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节能材料08年11号文

2022-09-06 来源:榕意旅游网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

现将《济南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建委季良副主任、科技节能处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印发

济南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开工前,监督人员应做好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交底工作,将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政策及有关要求告知工程参建各方。

第四条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第五条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按照50%节能标准进行设计的居住建筑工程,节能工程未施工的,必须按照65%节能标准修改设计并实施。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 监督人员应加强对工程中应用的外保温系统认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具备《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市建委备案证明的不得使用。

第七条 外保温工程应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由生产厂家负责施工。其施工验收资料应由生产厂家签字盖章,并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第八条 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得采用单一浆料系统,但可采用浆料系统与其他系统组成的复合保温系统。

第九条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后,应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取样,并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进场复验。进场复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复验项目

1、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和燃烧性能;

2、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二)检验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²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²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第十条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夏季应避免阳光曝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在外墙外保温系统上安装的设备、管道、消防梯等应固定于基层上,其固定件与保温材料结合处应做好密封处理,确保水不会渗入保温层及基层。

第十二条 外保温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保温工程施工工艺做法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保温隔热材料的种类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下列部位的节能保温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1、外墙挑出构件和附墙部件,如阳台拦板、雨蓬、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墙壁柱、凸(飘)窗、装饰性线条、女儿墙等;

2、外墙或毗邻不采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的侧面,外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及变形缝的保温处理;

3、楼梯间隔墙和地下室顶板等。

第十三条 外保温工程施工,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下列要求进行现场检测:

(一)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试验数量为每种类型的基层墙体取5处有代表性的部位;

(二)当保温层采用后置锚固件固定时,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试验数量为每种类型的基层墙体取锚固件数量的1‰,且不少于3根。

第十四条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等进场时,应对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检不得少于3次或符合设计要求:

(一)保温材料:导热系统、密度、燃烧性能;

(二)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三)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第十五条 幕墙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检测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

性能检测试件应包括幕墙的典型单元、典型拼缝、典型可开启部分。试件应按照幕墙工程施工图进行设计,试件设计应经建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确认。

第十六条 建筑外窗进入施工验场时,应对其水密性、气密性、抗风压、角强度、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进行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第十七条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和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检不得少于1次。

第十八条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和燃烧性能进行

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检不得少于1次。

第十九条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外窗气密性进行检测。

(一)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每个单位工程应至少抽查三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二种以上外墙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三处。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宜采用钻芯法,主要检验以下内容:

1、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二)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每个单位工程每种主要窗型至少抽查3樘。

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建筑设备节能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 下列材料、设备等主要产品进场时,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一)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散热器按其数量的1%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但不得小于2组。

(二)绝热材料(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次数不得少于2次。

(三)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按数量复验2%,但不得少于2台。

(四)低压配电系统电缆、电线的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第二十一条 采暖节能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的类型、规格等全部安装到位,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换;

(三)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四)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五)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

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

受季节或热源影响不宜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约定在条件适宜时进行补做。

第二十二条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

(三)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四)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五)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

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第二十三条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

(三)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四)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五)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其中:

1、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值或规定值应符合《节能规范》表11.2.11的有关规定。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对空调机组的水流量、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供热系统的补水率及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约定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补做带冷(热)源时的室内温度、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两个项目,检测应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

(二)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其中:

1、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土7%;单相220V为十7%、-10%。

2、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3、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1中规定的允许值。

表1 谐波电流允许值

基准标准短路电压容量(kV) (MVA)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0.38 10 78 62 39 62 26 44 19 21 16 28 13 24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9.8.7.8.7.6.11 12 18 16 14 12 7 6 8 9 1 5 4、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 (三)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第二十五条 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筑设备节能工程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监督人员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将作为监督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应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立即执行。《关于加强建筑节能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济建质监站字[2007]12号)和《关于做好建筑设备安装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济建质监站字[2007]2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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