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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指南.doc

2021-10-25 来源:榕意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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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第四十一条 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3.《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4〕91号):(一)创新完善12315体系工作机制。各地要在保持原有12315体系工作体制机制连续性的基础上,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通过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以12315行政监管体系为主导、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体系为依托、信息化网络为支撑,具有受理消费者投诉、受理市场违法行为举报、解答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咨询、接受对工商执法人员监督、开展消费教育引导、监督经营者自律等多种功能的12315体系,充分发挥12315体系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消费维权中的综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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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消费者投诉,判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调查或检测鉴定;

3.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出具调解协议书。 七、服务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束调查调解。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网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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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第四十一条 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主动发布 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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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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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制定、推行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合同范本审定后,可以以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三、服务对象 行业、企业 四、申请条件

行业、企业使用的格式合同内容符合合法合规、公平合理原则,均可制定为合同范本。

五、服务流程

1.起草。合同范本的起草一般应经过前期调研论证、文本编写、组织研究讨论、向社会或有关行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然后形成草案;

2.审定与推行。合同范本草案经过审定后,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推行,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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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订。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形,合同范本中有关内容不适宜继续使用的,原推行机关可以对该合同范本进行修订。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拟上市(挂牌)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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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情况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附表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三)中有关职责: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工商系统引导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和股份制改造提供工商登记和工商管理方面的便捷服务;及时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出具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的证明。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政策法规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提供合法合规证明材料的文件; 五、服务流程

1.企业向工商部门提交申请;

2.工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并对该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进行审查;

3.出具企业合法合规证明,通知申请企业。 六、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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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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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名录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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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企业监督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流程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直接登录“小微企业名录(安徽)”查询即可。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企业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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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补领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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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号令发布 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56号令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六十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企业注册审批局 三、服务对象

在芜湖县市监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毁坏的。 五、申报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2. 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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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4. 公司(企业)未遗失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市监局企业注册局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核: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决定:材料齐全予以办理;

5.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七、服务时限 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企业注册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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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五证合一”换照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一)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二)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企业注册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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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对象

在芜湖县市监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换照。

五、申报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换发申请报告(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2. 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4.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缴情况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市监局企业注册局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核: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决定:材料齐全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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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七、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企业注册审批局);

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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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号令发布 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56号令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四款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合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企业注册审批局 三、服务对象

在芜湖县市监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申报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增加(减少)申请报告(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2. 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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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芜湖县市监局企业注册局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核: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决定:材料齐全予以办理;

5.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六、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企业注册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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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五、企业信息的应用(三)企业信息服务。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企业监督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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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 即可查询,网址: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企业监督管理股) 网址:无

受理消费者投诉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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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消费者投诉,判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调查或检测鉴定;

3.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出具调解协议书。 七、服务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对疑难、复杂的投诉,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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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调解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网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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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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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消费者诉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消费者投诉调解不成功,消费者受侵害事实基本清楚,消费者要求市消费者协会支持起诉。

五、申报材料

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据;请求支持诉讼的书面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消费者请求支持起诉; 2.市消协收集证据; 3.专家论证; 4.支持诉讼。 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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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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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拟定消费调查评议方案; 2.实施调查;

3.统计、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 4.约谈问题企业; 5.公布调查、评议结果; 6.向消费者发布消费提醒;

7.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建议。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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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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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诚信单位评选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个体工商户、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申报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没有失信及严重违法行为;

2.取得合法证明和应有的资质条件,连续生产或经营、服务两年以上,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经营面积不少于50M2);

3.各申报单位争取做到零投诉。对有投诉的问题及时处理,认真解决,消费纠纷和解率不低于95%;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对消协和有关行政部门转办的投诉案件,解决率应为100%;

4.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自愿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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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和支持消费维权活动,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妥善解决消费争议,当消费纠纷不能自行和解时,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

5.经营信誉好,计量准确,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商品”,国家对产品质量要求强制认证的,应有相应证明材料,对商品不作夸大虚假的广告宣传。经销家用电器、家用机械等商品必须有特约维修点或自设维修部;

6.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不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诚实履约,不随意中止变更约定,不以市场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以不正当经营手段破坏市场秩序;

7.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物价标签,做到价格公平、公道,无不正当竞争行为,无价格欺诈行为。

五、申报材料

1.填写统一的《芜湖市“诚信单位”申报审批表》; 2.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包括企业资质和许可证明(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县消协负责受理辖区内单位的申请;

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同时依据日常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对照考核表进行评审打分,并签署意见;

3、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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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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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诚信企业评选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企业及品牌信誉度高,经营状况良好,商品和服务质量居行业领先水平,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2.取得合法证照和应有的资质条件,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法规与标准,近2年的监督抽检全部合格;

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入“安徽省诚信承诺联盟”,积极妥善解决消费争议,当消费纠纷不能自行和解时,自愿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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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做出的调解意见;

4.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合理建议。主动开展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技能。倡导并推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新举措;

5.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真实充分原则,对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内容客观真实,不夸大功能和效用,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合理定价,明码实价,价格真实完整;

6.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不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忠实履约,不随意中止变更约定,不以市场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以不正当经营手段破坏市场秩序;

7.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不以奢华的功能或过度包装谋求企业利益,不以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牟利;

8.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法纳税;遵守劳动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9.具有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信贷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

五、申报材料

1.填写《安徽省诚信企业申报审批表》;

2.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近期商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3.近两年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所获得信用建设方面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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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定单位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县消协负责受理辖区内单位的申请;

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同时依据日常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对照考核表进行评审打分,并签署意见;

3、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消协。 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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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诚信承诺联盟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2.《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办法》(试行):第五条 入盟企业应公开作出下列承诺:(三)入盟企业如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立足先行和解。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设立专门(兼职)的处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以及相应办公设备,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在与消费者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接受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公平的调解结果,遵守和执行调解协议。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本县范围内从事相关生活消费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依法登记注册满两年且无违法记录的,均可申请。

五、申报材料

填写《安徽省诚信承诺企业联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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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流程

1.本着自愿申请加入原则,入盟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做到守法诚信经营、遇有消费争议主动和解,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2.县(区)消费者协会负责对申请入盟企业初审,市消费者协会负责审核批准,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备案及对外发布,并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3.“联盟”有效期两年。期满后企业不提出退出的或者未被消保委清退的,自动顺延,无须重新申请加盟。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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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

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2016第1号《关于开展芜湖县隆重纪念201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纪念活动 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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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二、 承办机构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三、 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 申请条件 无

五、 申报材料 无

六、 服务流程

根据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及消费调查等情况,将发现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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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

七、 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八、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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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第四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二、 承办机构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三、 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 申请条件 无

五、 申报材料 无

六、 服务流程 主动发布 七、 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八、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 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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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经营主体(平台内经营者及 自然人除外)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

申领、变更、终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0号令):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2.《安徽省工商局推行网络经营主体亮照亮标工作规则(试行)》(工商市字[2014]72号) 。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三、服务对象

在芜湖县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类网站、网店经营主体(平台内经营者及自然人除外)。

四、、申报材料 (一)标识的申领

在申领标识时,申请人应填写《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证明经营主体的各类资质材料,包括:其他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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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核发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网站(网页)权属类材料,包括:ICP备案号、域名证明等材料。

以上所提交的复印件应由申请人签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需要出示原件的,申请人应当出示。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合法、真实、有效,并承担提供虚假材料所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标识的变更

1.《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信息变更申请表》: 2.所变更的事项中需要提交相关材料的,按申领时的要求办理。

(三)标识的终止

《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终止使用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1.线上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在线注册后, 申请电子标识。申请时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ICP 备案文件或者《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域名登记证或者证明域名所有者的文件、网站负责人的身份证等证件照片或扫描件;

2.线下报送材料:申请人将线上申请时提交的证件复印件报送至营业执照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3.受理: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科及各市场监管所;

4.发放:申请人通过安徽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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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办理进度,办理完成后按照该网站说明将相关代码加入自己的网页。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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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1996年11月16日工商企字〔1997〕398号,2002年4月29日修正):第六条 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报材料 1、法院立案证明; 2、律师证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到受办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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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比对审核; 4.查询、复制提供企业书式档案资料。

六、服务时限 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3)190号,检索费每户6元,打印费1元/张,复印费0.5元/张。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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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机读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1996年11月16日工商企字〔1997〕398号,2002年4月29日修正):第六条 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到受办点申请,受理人员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对比审核;

2.查询、复制企业机读档案资料。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3)190号,检索费每户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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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费1元/张,复印费0.5元/张。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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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资质企业奖励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3〕3 号):(四)实施广告企业品牌战略。支持申报中国一、二级广告企业资质。对首次认定为中国一、二级广告企业资质的本市广告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广告作品获得国际级和国家级奖项的,按所获奖励给予50%配套奖励。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芜湖县财政局(共同实施)

三、服务对象

法人(县级纳税单位) 四、申报材料

县级纳税企业纳税税票(即相关税务部门出具申请人上年度书面缴税证明),申请人需在《纳税证明》上加盖公章,其中,申请人为连锁企业只应提交其总部(总店)的《纳税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受办点申请;

2.受理:由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科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核: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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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审:县市监局将审核符合兑付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复审,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5.拨付:县财政局对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拨付广告资质企业奖励款。

六、服务时限 30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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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作品奖励发放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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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3〕3 号):(四)实施广告企业品牌战略。支持申报中国一、二级广告企业资质。对首次认定为中国一、二级广告企业资质的本市广告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广告作品获得国际级和国家级奖项的,按所获奖励给予50%配套奖励。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芜湖县财政局(共同实施)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或法人(县级纳税单位) 四、申报材料

1.获得国际级和国家级奖项证书复印件; 2.获得奖励金额相关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受办点申请;

2.受理:由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科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核: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复审:县市监局将审核符合兑付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复审,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5.拨付:县财政局对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拨付广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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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奖励款。

六、服务时限 30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发放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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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标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芜政〔2010〕52号):(二)完善奖励机制,全力扶持品牌经营。对知名品牌实施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芜湖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2 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安徽名牌产品、芜湖市优秀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1万元。

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芜湖市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1〕4号)。

3.《芜湖市工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明确商标广告奖补政策资金兑付流程的通知》(芜工商办〔2014〕13号)。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芜湖县财政局(共同实施)

三、服务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县级纳税单位)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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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到受办点申请;

2.受理:由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科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核: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复审:县市监局将审核符合兑付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复审,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5.决定:县财政局对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拨付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发放款。

六、服务时限 30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商标注册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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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标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芜政〔2010〕52号):(二)完善奖励机制,全力扶持品牌经营。1.对知名品牌实施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芜湖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2 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安徽名牌产品、芜湖市优秀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1万元。2.对商标申请注册实施政府补贴或奖励。为进一步提高各类企业商标注册积极性,努力增加我市各类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总量,决定对每件新申请注册并获受理的商标给予政府补贴1000元,对每件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以奖代补 5 万元,对经核准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每件给予奖励5万元。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芜湖市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1〕4号)。

3.《芜湖市工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明确商标广告奖补政策资金兑付流程的通知》(芜工商办〔2014〕13号)。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芜湖县财政局(共同实施)

三、服务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县级纳税单位) 四、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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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复印件;

3.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受办点申请;

2.受理:由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科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核: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复审:县市监局将审核符合兑付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复审,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5.决定:县财政局对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拨付商标奖励补贴款。

六、服务时限 30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网址:无

地理标志注册奖励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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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标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芜政〔2010〕52号):(二)完善奖励机制,全力扶持品牌经营。对商标申请注册实施政府补贴或奖励。为进一步提高各类企业商标注册积极性,努力增加我市各类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总量,决定对每件新申请注册并获受理的商标给予政府补贴1000元,对每件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以奖代补5万元,对经核准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每件给予奖励5万元。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芜湖市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1〕4号)。

3.《芜湖市工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明确商标广告奖补政策资金兑付流程的通知》(芜工商办〔2014〕13号)。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芜湖县财政局(共同实施)

三、服务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县级纳税单位)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复印件;

3.地理标志(集体或证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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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到受办点申请;

2.受理:由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科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核: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复审:县市监局将审核符合兑付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复审,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5.决定:县财政局对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拨付地理标志注册以奖代补款。

六、服务时限 30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奖励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标品牌建设的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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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芜政〔2010〕52号):(二)完善奖励机制,全力扶持品牌经营。对商标申请注册实施政府补贴或奖励。为进一步提高各类企业商标注册积极性,努力增加我市各类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总量,决定对每件新申请注册并获受理的商标给予政府补贴1000元,对每件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以奖代补5万元,对经核准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每件给予奖励5万元。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芜湖市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1〕4号)。

3.《芜湖市工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明确商标广告奖补政策资金兑付流程的通知》(芜工商办〔2014〕13号)。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芜湖县财政局(共同实施)

三、服务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县级纳税单位)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复印件;

3.地理标志(集体或证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受办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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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由县市监局商标质量标计科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核: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复审:县市监局将审核符合兑付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复审,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5.决定:县财政局对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拨付集体、证明商标注册奖励发放款。

六、服务时限 30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电子商务企业无工商行政处罚证明出具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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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秘〔2014〕2 号)精神及《关于印发<芜湖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芜商运〔2014〕33号)中(二)国际排名100强、国内排名50强设立总部奖励、(三)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奖励、(五)子商务平台投资资助、(六)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资助、(七)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收入奖励、(十)企业用房补贴中要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当年无行政处罚记录证明。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政策法规股 三、服务对象 电商企业 四、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提供合法合规证明材料的文件 五、服务流程

1.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工商部门提交申请; 2.工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并对对该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无违法记录进行审查,核实;

3.出具当年无行政处罚记录证明,通知申请企业。 六、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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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政策法规股)

企业联络员变更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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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八、做好公示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防范非法修改、非法获取公示信息等行为,确保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在电子营业执照正式推广前,各地应采取相关措施,提供技术保障,做好企业登录系统的身份认证,保障企业信息公示的正常开展。九、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作用。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工商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在联系沟通、方便企业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了保证信息安全,总局确定了工商联络员作为企业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方式之一,赋予了工商联络员新的职能。

2.《安徽省工商局工商联络员制度》(工商企字〔2014〕90号):第七条 工商联络员调整或网上申报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码等与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写《工商联络员变更申报表》后,到发照机关登记窗口或属地管辖的区局、市场监管所窗口办理变更申报。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企业监管股 三、服务对象

在芜湖县市监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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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络员变更申报表 五、服务流程

1.企业向工商部门提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材料齐全予以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时办结,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企业监管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谢谢观赏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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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第二十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抽检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1.根据芜湖市工商局全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安排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2.市场监督机关应根据承检机构的《检验报告》和检验分析报告,作出商品质量抽检通报和消费警示;

3.经分管领导批准,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召开商品质量抽检通报会向社会公布。

五、服务时限

质量抽查结束后适时公布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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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农业生产资料质量抽检结果公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 :第二十条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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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2.《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二)基本原则信用约束。积极探索信用约束,发挥信用监管效能,不断加强提高监管效能,通过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联动,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努力建设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衣资市场监管制度。2.强化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 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强化各地衣资监管信息的共享和业务联动。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1.根据芜湖市工商局全年流通领域农业生产资料商品质量抽检安排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农业生产资料商品质量抽检;

2.市场监督机关应根据承检机构的《检验报告》和检验分析报告,作出农业生产资料商品质量抽检通报和消费警示;

3.经分管领导批准,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召开商品质量抽检通报会向社会公布。

五、服务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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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抽查结束后适时公布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

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结果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 :第二十条谢谢观赏

14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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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2.《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68号):四、深化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推进油品质量提升。要以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干线、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集中地等为重点区域,以消费者投诉集中、媒体曝光的、历次抽检不合格的加油站为重点,加大油品质量抽检力度。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科学制定抽检工作方案,严格履行抽检工作程序,切实提升抽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抽检工作结束后,对于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的,要依法进行查处。抽检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1.根据芜湖市工商局全年流通领域成品油商品质量抽检安排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流通领域成品油商品质量抽检;

2.工商(市场监督)机关应根据承检机构的《检验报告》和检验分析报告,作出成品油商品质量抽检通报和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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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分管领导批准,通过市工商局门户网站或召开商品质量抽检通报会向社会公布。

五、服务时限

质量抽查结束后适时公布。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

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

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皖政〔2002〕28号):第六条 申请认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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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三)近3年来,订立、履行合同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且无故意违约或者欺诈行为;

(四)信誉良好;

1.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标准;

2.属于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行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3.纳税信誉等级达到A级; 4.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第七条 申请认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申请人应当于认定年度的9月3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办理条件

1.凡申报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效益,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合同签约履约信用程度较高,符合《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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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合同管理规范化制度,综合管理水平较好,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对应当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而未备案的企业,不予申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予申报;

2.高新技术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服务业、获得驰著名商标企业以及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且社会责任感强和信用度高的企业,符合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标准的企业,可直接申报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书;

2.申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实行资质管理的,提交资质证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驰著名商标企业等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其他有关信用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2、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市工商局。

七、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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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广告审查员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四号):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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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2.《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第二项实施广告战略的重点任务第9条 围绕广告监管的工作重点,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审查员的教育培训,建设高素质的广告审查员队伍,促进广告经营者依法经营和严格规范广告发布内容。

3.《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项主要任务第(七)项 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实施不同类别的多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加快培养造就一批高端广告人才。依托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广告业发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依托广告企业,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广告实践基地,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大高端领军人才的引进力度。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三、服务对象

广告企业及广告审查员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根据工商部门部署,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培训相关内容;

2.通知企业参会培训。 六、服务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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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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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复审申请并说明理由。

2.《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工商商字〔2009〕94号):第三条 市工商局的商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徽省著名商标申报的初审工作,与此工作相关联的其他部门予以配合。第五条 安徽省著名商标的申报材料,以县区为单位,由各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统一报送市工商局。第九条 市工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商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将初审情况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不符合本工作程序第七条规定的,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三、服务对象

依法申报安徽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四、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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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位居前列;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五、申报材料

1、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4、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5、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6、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7、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前款第5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和省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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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按照《开展安徽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

2.推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工商局推荐。

七、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培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标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芜政﹝2010﹞52号):(三)大力推进商标品牌文化建设2.普及商标品牌知识,扩大芜湖商标品牌影响。邀请商标管理机关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芜宣讲指导,强化商标品牌保护意识。开展多层次、重点范围的商标品牌培训、讲座等活动,提高商标品牌建设的社会影响力。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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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根据商标战略推进工作统一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宣传培训。

五、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申报推荐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皖商标组字〔2010〕3号):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部门(组织)依据相关认定条件,向基地所在市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第九条 市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市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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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三、服务对象 产业园区管委会 四、服务流程

1.申请:产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2.初审:县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受理后进行初审;

3.推荐上报: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县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向市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上报。

五、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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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红盾相助”创业富民招聘会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举办第十二届“红盾相助”创业富民专场招聘会的通知》(芜工商〔2015〕96号):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创业富民工作的指示精神,为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及退役军人提供创业就业做好牵线搭桥工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将联合举办芜湖市第十二届\"红盾相助\"创业富民专场招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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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企业监督管理科、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共同实施)

三、服务对象 失业人员 四、服务流程

1.联合发文:由工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妇联四部门联合发文;

2.组织招聘:在文件指定时间,组织专场招聘会牵线搭桥。

五、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企业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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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政策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

2.《芜湖市工商局印发关于开展小微企业政策宣传工作月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芜工商〔2015〕88号)。

3.《2016年度全省工商系统个私监管重点工作》: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三是鼓励创业,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及省政府出台的相关配套措施,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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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任务》(皖政办秘〔2015〕229号)文件精神,建立创业服务部门衔接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推进政策信息、服务项目和申请导航。建立就业形势部门定期分析制度,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形势会商,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防范集中失业风险。完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帮扶引导更多的投资者创业、兴业。同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新设立小微企业跟踪分析,了解企业在准入、经营、审批、税收、融资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映企业的诉求,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的存活率和活跃度。继续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各项内容,指导各地用好小微企业名录,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名录促进扶持政策实施、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企业监督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小微企业 四、服务流程

1.搜集信息:向各有关部门搜集扶持小微企业政策、办理流程及办理机构等信息;

2.信息发布:搜集整理后通过小微企业名录平台及时发布。

五、服务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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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企业监督管理股)

省级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选推荐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工商市字[2010]174号):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评选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有若干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商品现货交易的固定场所。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应加强自身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开展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在城区(县城以上)的市场开展创建安徽省诚信市场活动。在农村(县城以下,不包括城关)的市场开展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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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明集市活动。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县文明办、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共同实施)

三、服务对象 商品交易市场 四、申报材料

1.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参选申请表;

2.市场情况说明。证明市场符合市场设施规范、服务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规范、责任制度规范、安全工作规范、卫生环保规范的要求。

五、服务流程

1、申报: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各争创“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的主办单位可向县“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申报机构提出申请;

2、初审上报:由县报市“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申报机构,并进行初审。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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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选初审推荐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芜湖市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场规范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芜工商办〔2016〕18号):第二条第2项 推进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创建活动。加强对2014-2015年度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的回访,检查指导市场开办者完善制度、诚信经营,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同时,要积极谋化开展2015-2016年度芜湖市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创建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强化联系和监管,并通过创建活动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充分发挥典型作用,形成崇尚诚信、守信光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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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开展2013-2014年度芜湖市诚信市场文明集市创建评选活动的通知(芜工商[2014]98号)(2015-2016年评选方案即将制定)。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县文明办、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共同实施)

三、服务对象 商品交易市场 四、申报材料

芜湖市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参选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一)申报:各市场开办单位主动申报,并填写“芜湖市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参选申请表”,上交县评选办公室;

(二)初审:县评选办公室对申请参加芜湖市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选的市场,要按照上述要求及“芜湖市诚信市场及文明集市评分标准”进行初审,并按照“评分标准”严格开展检查及评分,对评分达到90分(满分110分)以上的市场方有资格参加申报。有多个市场申报,超出名额限制的,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申报市场,并将符合要求的市场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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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农资经营示范店”评选初审推荐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11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项推进诚信经营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开展诚信经营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是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的有力举措。各地要结合本地农资市场监管实际,积极开展诚信经营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已开展的地方要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尚未开展的地方要认真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开展。一是加强创建活动的制度建设。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创建活动方案、工作目标和步骤,确保工作规范有序。二是严格制定创建标准,确保诚信经营农资示范店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代表性,做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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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一批农资经营单位,创建一批诚信农资示范店,推动农资行业的整体水平提高。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诚信经营农资示范店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根据日常监督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红盾护农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芜工商〔2016〕3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推进示范店创建活动。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是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的有力举措。各单位要本着优中选精的原则,按照创建标准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做到规范一批农资经营单位,创建一批诚信农资示范店,推动农资行业的整体水平提高。对各县局已经确立的“示范店”,要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加强监督检查,根据日常监管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市局将在下半年开展第二届全市范围“农资经营示范店”评选活动,鼓励更多的农资经营者争做诚信经营的模范,更好地推动农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3.《芜湖市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场规范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芜工商办〔2016〕18号):第一条第3项 加强农资经营自律体系建设。指导农资经营者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抓好“农资经营示范店”培育工作,发展壮大农资连锁经营。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市场合同广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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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对象

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农资经营户 四、申报材料

芜湖市“农资经营示范店”申报表 五、服务流程

1、申报:对自愿申报并符合条件的农资经营户,由经营户填写《芜湖市“农资经营示范店”申报表》。

2、初审上报:经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填写推荐意见,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盖章后,报送市市场规范管理局。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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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帮农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60号) 。

2.《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合同帮农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工商局要充分发挥指导合同管理、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制定并发布合同示范文本、行政调解合同争议、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引导交易主体诚实守信以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职能作用,建立和落实十项制度,深入推进合同帮农工作。

(一)建立涉农合同法律知识宣传培训制度 (二)建立推广使用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三)建立涉农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 (四)建立涉农主体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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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涉农合同签约履约备案制度 (六)建立调解涉农合同争议制度 (七)建立涉农合同案件协查和上报制度 (八)指导涉农主体建立合同管理系列化制度 (九)建立“守合同重信用” 涉农主体认定和公示制度

(十)建立合同帮农工作考核和激励制度。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三、服务对象 涉农企业 四、服务流程

根据全市工商系统统一工作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合同帮农工作。

五、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市场与商标广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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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未受属地食药监部门处罚的证明材料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皖医改〔2014〕3号):附件6 配送企业资质条件第2项 信誉良好,2011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并提交企业所在省辖市药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政策法规股 三、服务对象

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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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条件

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因参加评先表彰、资格认证或融资上市、参与药品招标需要时可申请开具此证明。

五、申报材料 1.未受处罚证明材料;

2.企业要求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申请。 六、服务流程

1.企业向县局政策法规股提交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申请;政策法规股在2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县局政策法规股查阅管辖范围内、有效期限内的处罚记录;

3.经查阅无违法违规行为,县局政策法规股出具未受属地食药监部门处罚的证明材料。

4.通知企业领取证明材料。 七、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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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1”热线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第六条 全国开通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建立一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2.《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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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务流程

1.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2.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

3.调查: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

4.办结: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六、服务时限 6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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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咨询方式

电话:(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承办机构 药品监督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药品零售企业 四、申报材料

《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申请审核表》 五、服务流程

1.申请:药品零售企业向食药监管局提交《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申请审核表》;

2.审核:药品监督管理股对申请人提交的审核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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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

3.公示:对确定为定点回收的药店在市局网站进行公示。

六、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药品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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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皖食药监食消〔2016〕1号):第四条 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工作,并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主办方应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中选择合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情况,以A级或与A级相当的餐饮服务单位为基础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承办机构 食品监督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重大活动主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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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每年2月份根据年度量化分级的评定结果对信息库进行动态更新,并抄报县委、政府、人大、政协办公室,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由重大活动主办方在规定的库中自行选取。

六、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食品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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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开展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确定每年6月第三周为“食品安全宣传周”(随着参与单位的增加而适度变化),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声势浩大的食品安全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集中报道。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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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承办机构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县农委、卫计委、公安、商务等食品安全有关工作部门共同举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统一部署和每年确定的活动主题,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和协会等组织参与,举行活动启动动仪式;印制海报、宣传展板、科普知识手册等宣传品;设立相关咨询台,解答安全用药问题,发放科普知识宣传品和常用药品;在公共交通、公众活动场所、广播电视、网站和新媒体等投放科普宣传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用语);各举办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主题日”活动。

六、服务时限 每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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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食品监督管理股)

“安全用药月”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的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

2.《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自2011年起,将每年的九月定为“全国安全用药月”。每年九月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围绕“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大张旗鼓地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每年安全用药月期间,国家局将结合当年监管形势及监管中心工作,推出不同的主题活动。各地要围绕国家局确定的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力争通过五年的努力,使“全国安全用药月”成为公众知晓度较高的活动品牌。

二、承办机构

食品监督管理股、药品监督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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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和每年确定的活动主题,联合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协会等组织参与,举行活动启动动仪式;印制海报、宣传展板、科普知识手册等宣传品;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站建设和完善工作,举办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设立相关咨询台,解答安全用药问题,发放科普知识宣传品和常用药品;在公共交通、公众活动场所、广播电视、网站和新媒体等投放科普宣传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用语)。

六、服务时限

每年9月1日至10月30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食品监督管理股) (药品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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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药安全消费警示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信息,发布购药安全消费警示信息,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

二、承办机构 药品监督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购药安全消费警示信息,在县政府网站全文转发。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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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药品监督管理股)

“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日活动开展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的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食品监督管理股、药品监督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每年3月31日,通过网站宣传、媒体宣传、现场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和受理消费者投诉等一系列活动,纪念“12331”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主题宣传日。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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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食品监督管理股) (药品监督管理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培训

一、办理依据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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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2.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

(二)药品监测培训

1.根据省中心的培训文件,及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派相关人员参与培训;

2.将培训回执统一上报至省中心 六、服务时限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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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培训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省(区、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组织开展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和培训。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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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或者知悉应报告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向所在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2.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

(二)医疗器械监测培训

1.根据省中心的培训文件,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派相关人员参与培训;

2.将培训回执统一上报至省中心。 六、服务时限

(一)收到导致死亡事件的首次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

(二)收到导致死亡事件的首次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上填写初步分析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收到导致死亡事件的补充报告和相关补充信息后,于15个工作日内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上填写分析评价意见或者形成补充意见,报送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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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

(三)收到导致严重伤害事件、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事件的首次报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上填写初步分析意见,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严重伤害事件、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事件的补充报告和相关补充信息后,于20个工作日内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上填写分析评价意见或者形成补充意见,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四)对收到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事件报告,应当进行汇总并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每季度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

(五)收到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汇总报告后,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于每年2月底前进行汇总并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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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检索报告反馈

一、办理依据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五十一条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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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一)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

(二)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六、服务时限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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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据反馈

一、办理依据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2.第五十一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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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一)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

(二)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六、服务时限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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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报推荐

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1.《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国标委农轻〔2004〕93号);

2.《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细则》(皖质办函〔2008〕167号):第九条 (一)申请确认的企业要在每年的7至12月份向所在县市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二)县市监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并盖章。(三)申请A级别确认的企业,由县市监局负责组织确认;申请AA、AAA和AAAA级别确认的企业,由县市监局统一将申请材料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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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意见报送市质监局,市质监局对确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后组织确认。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报条件

1.应是具有合法身份的企业;

2.企业重视标准化工作,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一般应具有3名以上经省标准化协会培训合格的能够开展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的内审员;

3.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标准; 4.服务企业有服务规范;

5.近三年内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事故发生,企业产品近两年内无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服务企业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及评价文件; (一式三份);

3.企业标准体系表及标准体系文件(包括标准体系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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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批准文件、标准明细表、统计表及体系表编制说明)(一式三份)。

二、 服务流程

1.服务对象到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申请; 2.对企业申请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将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集中上报县市监局。 三、 服务时限 60天

四、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五、 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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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申报推荐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国标委农〔2007〕81号):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也可以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初审。

2.《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七条 示范区分为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国家级示范区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基础上,与省级以下示范区,均按照本办法管理。第十二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

3.《安徽省质监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39号):第九条 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一)申请:示范区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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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也可以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并填写《示范区任务书》(见附件1、2)。《示范区任务书》须由所在县(区)政府认可并盖章。(二)初审: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三)综合评审: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初审后上报的申请、《示范区任务书》和初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并适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择优列入省级示范区建设项目和作为国家级示范区推荐上报。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国家(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一式三份)

五、服务流程

1.服务对象到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申请; 2.对企业申请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将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集中上报县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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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服务时限 60天

七、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 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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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推荐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

2.《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第十二条 试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受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3.《关于切实推进全省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皖质函〔2008〕197号):(三)确认申请阶段。3、市局初审。试点单位将汇编成册的确认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市监局(省直各试点单位直接报市质监局标准化处),进行材料初审并及时反馈意见。试点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补充完善确认材料,并按照现场确认专家组人数准备3-5份。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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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材料

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 2.《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 3.具体实施方案 五、服务流程

1.服务对象到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申请; 2.对企业申请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将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集中上报县市监局。

六、服务时限 60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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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奖励资金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的通知》(芜政〔2011〕32号)

2.《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县市监局芜湖市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奖励》(芜政秘〔2011〕202号):第八条 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奖励申请程序:属于县域范围的,向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的质监部门窗口提出申请,由县质监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质监部门;属于市区范围的,向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质监部门窗口提出申请,上述申请受理结束后,由市质监部门牵头,组织各区质监、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市质监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县、区审核结果进行审批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兑现。

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支持经济发展奖补政策资金兑付流程的通知》(芜政办〔2013〕19号)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三、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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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一式三份);

3.申请“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奖励的,应分别提供“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4.申请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试点、节能减排标准化示范试点等项目)奖励的,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证书或验收合格材料(需复印件一式三份)一式三份);

5.申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奖励的,应提供标准文本和批准发布实施文件(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6.申请全国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或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的,应提供批复或授奖文件(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五、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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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对象到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申请; 2.县市监局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将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集中上报县财政局;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兑现。

六、服务时限 60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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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名牌申报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3〕80号):第六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徽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市(设区的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社会团体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徽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安徽名牌产品申报书》(年度)(《安徽名牌产品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服务对象到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科提交申报材料;

2.县市监局对申报该奖项的单位(组织)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市质监局质量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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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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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芜政〔2011〕90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由芜湖市政府设立,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企业的最高质量奖项。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家企业。第八条 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日常工作和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评审标准拟定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三)编制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四)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五)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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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奖申报表、有关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服务对象到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申请; 2.县市监局对申报该奖项的单位(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请县政府推荐。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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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品牌奖励资金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芜政〔2011〕90号)第二十三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并对首次获奖企业予以60万元的奖励。《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1号)第十五条加大政策扶持。建立并实施市、县(区)两级政府质量奖励制度,以政府质量奖为导向,积极发挥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基础作用,促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全市企业深入实施,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市政府分别予以100万、60万、2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安徽名牌、芜湖名牌的企业市政府分别予以100万、20万、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技术标准类奖项分别按《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芜政〔2011〕9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芜政〔2011〕32号)予以奖励。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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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材料

1.质量奖励申报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一份;

3.相关获奖表彰文件复印件一份。 五、服务流程

1.服务对象到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申请;2.县市监局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意见,将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集中上报县财政局。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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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拟上市(挂牌)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

法状况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附表《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四)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质监系统为符合相关要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出具质量技术方面的守法状况证明。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政策法规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报材料

1.拟上市(挂牌)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证明申请表(1份);

2.拟上市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办事人身份证原件。 五、服务流程

1.服务对象到县市监局政策法规股申请;

2.县市监局政策法规股对申请企业遵守产品质量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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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核;

3.符合出具条件的县市监局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通知服务对象领取《守法状况证明》。

六、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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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5”热线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执〔2010〕78号):三、全面推进12365系统建设的主要任务。(一)健全工作机构。各地要将12365系统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整体工作中,按照层级指挥,层级处理,省、市、县上下一体的工作网络的总体部署,积极协调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完善资源保障机制,建立健全12365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12365工作机构,负责提出本行政辖区内12365系统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建议等相关工作;指挥协调、督查督办本辖区举报处理工作;受理辖区内生产领域产品质量举报。市(地区、州、盟)局12365工作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生产领域产品质量举报;指挥协调、督查督办本辖区举报处理工作。县(区、旗)局12365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处理辖区内打假举报。(二)市(地区、州、盟)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主要职责:1.负责提出本行政辖区内12365系统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建议等相关工作;2.处理省级12365举报处置指挥中心转交本级处理的举报案件;3.负责指挥、监控、督查督办下级12365举报处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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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工作;4.负责受理辖区内生产领域群众产品质量举报;5.负责指挥协调辖区内跨区域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6.负责汇总、统计、分析、上报本辖区举报信息;7.及时反馈受理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8.组织开展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服务对象可拨打“12365”举报电话,来信来函或者直接前往市监部门申请;上级或其他机关书面督办、转办;上级“12365”投诉举报办公室审核交办;

2.举报投诉程序:

(1)不属于市监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原因或给予建议与相关部门联系;

(2)“12365”受理举报投诉登记;

(3)分发到相关科室、稽查大队自受理之日起按规定时间办结;

(4)收到“办理情况”“处理结果”反馈后,进行统计、数据汇总、登记备案。

五、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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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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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5.20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

服务指南

九、 办理依据

《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计量宣传工的通知》(皖质办函〔2016〕115号):二、重点工作 :(一)以“5·20世界计量日”为重点,加强计量主题宣传。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根据当年“5·20世界计量日”活动主题,开展主题宣传活动。举办专题讲座,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免费提供相关检测等服务。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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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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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6.9世界认可日”宣传活动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世界认可日”活动宣传方案的通知》(皖质办函[2016]148号):为了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制造强国战略,充分发挥认证认可的质量技术基础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认证认可工作,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响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组织开展此项“世界认可日”主题活动。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活动流程

根据当年“世界认可日”宣传主题,组织开展系列宣传、纪念活动。制作认可日宣传材料,向消费者宣传认证认可相关知识。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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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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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质量月”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质量月”活动始于1978年,是在国家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的倡导和部署下,联合国家相关部门并发动广大企业和全社会积极参与,以多种形式于每年9月份组织开展的为期一个月并旨在提高全民族质量意识和质量水平的全国范围内的质量专题活动。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围绕“质量月”活动宣传主题,集中开展质量品牌提升基础性活动宣传,在全市上下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各界关注质量的浓厚氛围,全面推进我县“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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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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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10.14世界标准日”宣传活动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世界标准日(World Standards Day),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成立纪念日。10月14日这一天被选定为世界标准日。世界标准日的目的是提高对国际标准化在世界经济活动中重要性的认识,以促进国际标准化工作适应世界范围内的商业、工业、政府和消费者的需要。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活动流程

围绕“标准化推动区域经济优化升级”、“标准化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标准促进节能减排”、“标准化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展”等主题,普及标准化知识。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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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质量标准计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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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进”宣传活动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质办函〔2016〕143号):(一)特种设备知识“三进”活动。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特种设备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活动流程

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集中开展进企业活动、进校园活动和进社区活动。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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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特种设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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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预警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6〕84号):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的意见》(皖质发〔2007〕13号):定期分析特种设备事故趋势,提出预防措施,及时发出事故预测、预警。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特种设备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根据芜湖市特种设备风险检测报告和特种设备事故趋势等发布事故预测、预警。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芜湖县市监局特种设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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