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A类:
1、法的本质:是指法的社会的、阶级的属性,而这二者又是统一的。
2、法的社会属性:回答的是它是什么社会的法,是什么样的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3、法的阶级属性:回答的是它是什么样的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的阶级统治职能:执行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即实现政治统治、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职能。
5、法的社会统治职能: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也就是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维护社会全体居民共同利益的职能。
6、法制建设基本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8、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9、以德治国:以德治国的核心在于强调道德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法治以及和谐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强调思想政治工作、思想道德素质教育的重要治理作用,强调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治理作用。
10、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11、法的人权价值:法律要以人为本,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必须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法治的价值理念提供了明确的、正确的指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从人权、自由、人的发展角度理解法和法治的理论指引。人权是否得到切实尊重也成为衡量法治建设水平、衡量是否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准之一。
1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的重要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也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丰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内容。
13、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要求政法队伍从理想信念教育的角度,“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14、法治:法治可以被用来指一种治国方略,或一种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或一种“良法”之治,或一种社会生活秩序,或一种精神信仰方式。
15、法制: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指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与它相对应的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概念。
16、社会治理:社会治理,也经常被称为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部分,是指国家、个人和社会组织等社会管理主体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公正为目标,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和方式对社会秩序、社会结构、社会事业、社会利益关系等所进行的治理活动。
1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骨干作用的同
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的持续稳定和社会管理的高效。
18、职业团体自治:主要指基于同业关系所组成的群体为维护其共同职业利益、从事行业内部自我管理而实行的自治,这类自治组织包括农会、工会、商会、医师工会、律师协会、会计协会等。
19、社会团体自治:指为社会服务或社会公益目的所组成团体的自治。这类自治组织包括慈善团体、宗教团体、红十字会、同学会、校友会、同乡会等。
20、地域团体自治:指基于相邻生活的自然要求所组成的团体的自治,如城市的社区自治、农村的村民自治等。
B类:
21、 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全国各族人民享有的最广的民主,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22、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建立和规定各项国家制度,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各项决策,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
2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依法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随时撤换或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各级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权力,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24、中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和反对党,而是同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友党和参政党;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国家重大问题上进行民主协商、科学决策,集中力量办大事;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促进共产党领导的改善和参政党建设的加强。
25、协商民主:指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通过人民政协以及其他途径与各民主党派共同商讨国家大事,并就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各民主党派提出自己的观点、看法、建议,供执政党参考。 26、民族区域自治:指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各少数民族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及地方性事务的民主权利,以不断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互助、合作和友好关系,实现共同繁荣。
27、基层民主:是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28、村民自治:农村基层群众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村委会,自己管理自己的基层事务,它是我国解决基层直接民主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一项基层民主制度。
29、居民自治:是我国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管理社会基层公共事务的民主形式,也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城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30、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靠工人阶级,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由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31、社会组织:指依法注册登记,在经济及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介组织。
32、 文明:文明是与文化相近而且有联系,但是又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在我国,通常将文明理解为人类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所取得的成果,分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33、物质文明: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就是物质文明,它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
34、精神文明:人们改造主观世界,社会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得到发展,这方面的成果就是精神文明,它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发达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 35、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指社会主义精神生产和生活的成果,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全体人民在继承历史上一切优秀精神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所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
3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3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基本内容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38、社会建设(狭义):狭义上的社会建设是指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并列的社会建设。指以民生改善、社会管理创新、社会治理水平提高、社会组织体系壮大、社会结构转型等为重点内容的狭义社会建设。
39、和谐社会建设: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遵循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40、民生建设:民生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部分。在我国现阶段,民生建设所涉及的主要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那些“民之生计”问题,如就业促进、教育公平、收入分配、住房保障、公共医疗、养老保障、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等。 C类
41.政治团体自治:属于社会自治的一种形式,是指由具有共同政治理念和政治意识的公民所组成的团体的自治。
42.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自行制定的对其成员有普遍约束力的,并由该组织内部纪律、措施所保证的社会规范。反映了该组织成员的共同意志,其功能是协调组织与其成员的关系和组织与社会的关系,并据此维护和实现组织利益和目标。通常只调整其组织内部关系,维护内部的秩序。
43.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国家设定允许排放的含碳温室气体污染物的总量限制,相关企业或工业部门被国家授予一定数额的碳排放许可量,以此作为排放该数额的污染物的权利。若相关企业或工业部门通过技术革新等手段实现的实际碳排放量小于所分配的碳排放许可量,该企业则可以将剩余的碳排放权放到市场上进行交易以获取利润;反之,企业就必须到市场上去购买碳排放权,否则,超过许可量进行碳排放将受到管理部门的惩罚。
44.人权:人基于其本质和尊严应当和实际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基本权利和自由。 45.生存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是指“由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
46.发展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是指“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 47.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略说法,“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国家的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可设立中央人民政府统辖下的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
48.党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指要坚持党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作用,坚持党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对军队和其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绝对领导。
49.党的组织领导:就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培养一批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层。
50.党的思想领导:主要体现在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全体党员。
51.政策:即政治策略,通常是指一定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为达到一定时期的政治目标,处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而提出并贯彻的线路、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52.计划经济:资源配置以国家计划为基础,其典型的运作方式是:由计划机构根据一定的社会需要制定具体的指令性指标,以计划文件的形式层层下达给附属单位,调节这些下属单位的经济行为并由计划机构设计适当的激励办法,引导有关计划的贯彻执行。
53.市场经济:资源配置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其典型的运作方式是:存在多元化的市场主体——企业法人,生产与消费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均由这些主体根据生产要素、产品和劳务在市场上的供求情况而独立地作出,市场供求状况和供求变化由价格变化加以反映,价格是市场经济中资源调配的指示器。
54.按劳分配: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按劳动量的多少分配,是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是与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形式,是公有制经济在分配关系上的实现形式。
55.按生产要素分配: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完全按生产要素分配,劳动者获得工资,资本获得利润、利息,土地获得地租,知识产权、技术入股获得股息分红。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存在于我国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按资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分配;另一种是存在于我国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中的按生产要素分配。
56.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二、简答 A类
1.简述法的阶级统治职能与法的社会公共职能之间的关系。
答: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国家权力和法,就其本质来看,必然是为资本主义服务的手段,必然是实现资产阶级统治的机器和工具。任何国家权力和法律制度要执行它的阶级国家统治职能,都得执行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二者都服务于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社会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一根本目的,还表现在法的社会公共职能和法的阶级统治职能是相互制约的。
2.简述马克思、恩格斯的无产阶级专政思想。
答: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历史地位和历史使命的最高表现,因为只有无产阶级专政才能彻底消灭阶级,实现人类的解放,进入共产主义的大同世界。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想联系;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无产阶级专政是和巴黎公社一样的由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权。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的基础,而公社本身又是 新型民主共和国的雏形。
3.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巴黎公社民主制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的基础,而公社本身又是 新型民主共和国的雏形。基本特征:(1)从国体上看。首先无产阶级在公社政权中起主导作用。公社委员的绝大多数是工人或者公认的工人代表。其次,公社是无产阶级政治解放的形式。最后,公社政权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内容,因而它有确定的经济基础,而不至于流入骗局。(2)从政体上看。首先,公
社的管理形式表现为它“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工作机关”。其次,在公社的纲领中,国家结构形式将采取在高度地方自治基础上的民族统一的单一制。总之,公社的真正秘密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者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 4.简述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 答:人民民主专政学说是对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继承与发展,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中国化、中国形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阶级本质,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第一,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人民内部,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民族资产阶级也是人民的组成部分。人民内部矛盾是建立在互相的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一般是非对抗性的。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基友对抗性的一面,也有非对抗性的一面。人民同敌人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第二,对人民内部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相结合。人民内部矛盾解决方法是“团结-批评-团结”,敌我矛盾采用强制的方法、专政的方法解决。人民民主专政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专政的目的是保卫全体人民进行和平的劳动,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国家,即一个民主、文明、富强的社会主义大国。 5.邓小平怎样坚持毛泽东思想的方法论原则?
答:毛泽东民主法制思想的方法论,就是贯穿于毛泽东思想各个组成部分的最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它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即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独立自主。邓小平坚持了这一方法论的立场和方法,这也被称为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邓小平说:“实事求是,是无产阶级世界观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基础。过去我们搞革命所取得的一切胜利,是靠实事求是;现在我们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同样要靠实事求是。”邓小平也强调法制工作奥坚持群众路线,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尤其要坚持专门机关的工作与群众相结合的法制工作原则、立法等不能“闭门造车”、法制工作要倾听群众呼声等。邓小平特别强调独立自主,也就是说中国要自己寻找适合本国特点的革命和建设道路,主要依靠本国人民自己的力量争取革命和建设的胜利;中国革命、建设和发展的正确道路,只能由中国人民自己来寻找、创造和决定,而不能由别国的政党或领导人来代替或代办。 6.简述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主要内容。
答:邓小平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基本方针。按照这一方针,要重视立法工作。邓小平还在多个场合强调要严格执法、平等执法、知法守法、反对法外特权,强调要加强执法监督,强调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减少党的干预,要根据党政分开原则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等重要问题。它还尤其强调法制教育,将其视为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和步骤。
7.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依法治国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提升国民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助于为和谐社会提供最稳定而富有创造力的社会治理方式,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主的永续发展;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创新,创建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明;有助于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使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保持其引领中华民族走向复兴的先进性。 8.法治的经济基础是什么?
答:法治的经济基础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治建设提出来新要求。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要顺利健康发展,要成为好的市场经济,就必须是法治的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法
治的热切呼唤和期待,正式法治建设得以快速推进的强大动力。法治的进步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一致的,相互支持的。 9.先进文化建设的法治意义有哪些?
答:文化建设中包含对民主法治的制度和理念建构、观念培育。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基本内涵之一。培养民主法治精神是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诸要求之一。培养国民法治精神是重建民族精神的要求之一。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10.法治对文化建设的积极意义有哪些?
答:保障科学研究、艺术创造自由,促进学术民主、艺术民主,促进“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的制度化,促进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法治可以促进社会的公民道德工程建设。法治也可以促进社会提供更多的文化产品,丰富人民精神生活。 11.法治的社会基础是什么?
答:法治的社会基础在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和谐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总布局的重要部分之一。和谐社会建设可以有力促进民主法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本身就包含对法治的诉求。和谐社会建设在民生改善、社会管理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会直接提升法治治理的品质。法治化事业也同样追求基于规则的社会和平、安全和秩序、基于个人自由的持续社会活力、基于经济社会权保障的公平正义等。在其价值追求方面,和谐社会建设与法治建设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彼此相互支持。
12.法治的自然生态基础是什么?
答:法治的自然生态基础在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民主法治建设显然总是在一定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中展开的,必须有其自然生态前提。法治建设必然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则既是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前提之一。生态文明程度的提高,则会减少相应的社会纠纷。法治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
13.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任务是什么?
答:法治中国建设的四大核心任务: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科学立法的目标在于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严格执法,要求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法。公正司法,要求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民守法,要求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确立国民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14.法治的基本含义有哪些内容?
答:现代法治是奉行“法律的统治”的治国方略。法治指依“良法”而进行的治理。法治要求在依法治理基础上形成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15.全民尊法守法的要求有哪几个方面?P160-162 (1)最基本的是“畏法”,在消极守法的意义上,遵守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惧怕法律的惩罚而不敢违抗法律。
(2)公民具有自觉服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从法”义务。 (3)公民积极利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用法”“信法”。
(4)法治精神真正融入国民的日常生活伦理,崇法、敬法、尊法。 16.司法独立公正的基本要求有哪些?P158 (1)司法活动不受任意干涉(2)注重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司法公正(3)裁判合理合法有据(4)法律职业专门化(5)司法便民、利民 17.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是什么?P231-233
(1)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2)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3)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基础 18.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内涵和性质是什么?P277,231
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内涵是认识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以及实现的方式。首先,当家作主意味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其次,当家作主的内容不是虚空的,人民主人的地位不是虚假的;再次,人民享有各种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最后,人民当家作主体现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建立和规定各项国家制度,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各项决策,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
19.如何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各项制度的法治化?P238
(1)健全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会议制度、工作制度、监督制度等。(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工作,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尤其是要加快社会立法的步伐。(3)进一步加强立法解释工作,使其成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工作之一。(4)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特别是它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能,使人民赋予它的各项权力能够真正落到实处。(5)完善宪法监督机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使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 20.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主要有哪些?P237-238 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
21.如何理解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P242-243
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与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唯一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义义政党制度。发挥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作用的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22.民族自治权的内容有哪些?P246-247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权,(2)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事业权,(3)自主管理地方的财政权,(4)自主管理文化教育事业权,(5)组织公安部队权,(6)使用当地语言文字权 23.如何理解村民自治的内涵?P249-250 (1)自治的主体是村民,(2)自治的内容有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3)自治的方式和途径是多样、多元的。(4)自治的目的是村民当家作主。 24.如何理解文化概念?P258-259
(1)将文化视为人类在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包括习惯、规范、制度等在内。这是最广义的文化概念。
(2)将文化等同于人类在实践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习惯、规范、制度等,这是包括观念形态和规范形态的文化在内的文化概念。
(3)将文化视为精神财富的总和,即在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基础上发生和发展的精神文化,这是观念形态的文化概念。
(4)将文化视为文学艺术,文化与文学艺术并用,或将文化等同于教育,文化与教育并用。这是特定意义上的文化概念。
25.如何看待法律现象的民族性?P264-265
法律现象的民族性是该民族的物质生产方式、阶级关系、自然条件、语言、生活方式、历史传统、国际条件等综合作用的结果。法律现象的民族性和阶级性是矛盾的统一,一方面,不同阶段的法律文化是对立的,另一方面,不同阶段的法律文化又是相互渗透和影响的,可以具有共同的民族性。法律现象的民族性不排斥法律现象的世界性。 26.如何理解法律现象具有继承性?P265-266
一方面是因为所有的法律文化的发展在本质上都具有相同的规律,而各种法律文化又有其特殊的发展形式,它们可以相互借鉴和补充;另一方面是因为一切法律文化的继承、借鉴都是不可能是简单、原封不动地照搬,而是一个再创造和重构的过程。 27.如何依法完善文化管理体制?P277
(1)政府要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之间明确界定自己的职责范围,理顺党政部门与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
(2)健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创造优良的人文社会环境。
28.我国古代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哪些?P281 (1)以民本主义为基础,重视民心向背,(2)主张为政以德,(3)实现德治的手段,(4)任用贤人
29.简述和谐社会建设对于推进法治进程的意义?P289-291
(1)和谐社会建设能够促进实现秩序、自由、公平正义等基本社会价值,会极大地促进社会的法律治理水平的提高以及依法治国水平的提高。(2)基本的社会秩序是法治化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和谐社会追求社会的安定有序,影响和谐、激化矛盾的因素会受到有效的调控,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会趋于减少。(3)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恰恰必须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最终得以实现,和谐社会建设在促进公平正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对于法治建设而言具有基础性意义。
30.如何保障国民的平等发展权?P296-297
(1)要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改变阻碍农民享受平等公民权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和机制。(2)促进区域协调发展。(3)保障国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权利。 31.如何保障和促进国民的健康权?P299-300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分别从不同方面保障了国民健康权。就完善健康权法制的重要问题而言,须以法律形式推进全民医保体系的建立,推进和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控机制,改革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等。 32.简述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原则。P304-305 (1)党委领导,(2)政府主导,(3)社会协同,(4)公众参与,(5)法治保障 33.如何完善维护群众权益的法律机制?P307-308 (1)健全群众利益诉求的通畅表达机制,(2)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3)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34.简述法律与社会组织规范的关系。P309-310
社会组织规范是实现社会调整的重要规范之一。社会组织规范对于实现社会秩序,约束其组织成员的行为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组织规范与法律规范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功能上有一定的互补性,但法律与社会组织规范有重大区别,不能把社会组织规范视为法的一部分,事实上,法律规范和组织规范相互协调、支持,是法律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35.如何依法推进社会组织建设?P311
(1)通过结社法、政党法、新闻法、出版法、游行示威法、工会法、律师法、医师法、会计师法、社会组织法等培育、规范社会自治领域的活动。(2)推进“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的改革。 36.简述碳排放交易制度法律行为包括哪几个方面?P335
(1)国家行政行为,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所进行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权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监测监督行为,这是重要基础和保障,(2)碳排放量评价行为,是由独立的核证主体对企业减排后的碳排放量进行定期独立宴请和事后确认的行为,是使碳减排量获得公信力的行为,(3)市场中介行为,是由碳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碳排放配额的供需信息和创造交易便利条件的行为,是保证碳排放权交易成功和受到监管的必不可少的环节,(4)碳排放权买卖行为,是由交易主体平等自愿进行的买卖富余碳排放配额的行为,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中的主要法律行为。 37.如何理解人权的内涵?P344-345 (1)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2)人权是基于人的本质和尊严而生成的,(3)所谓的“应该享有”是指应当享有而且能够享有但实际上还没有享有的权利,(4)人权的内容是一切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基本权利和自由。(5)权利的核心和关键因素是对人的行为自由的价值确认。(6)人权的发展受一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逐步完善。(7)人权的形态和层次通常可以分为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权、道德意义上的人权和实定法意义上的人权、现实生活中的人权。(8)人权的属性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个体性与集体性、自然性与社会性、历史性与阶级性、现实性与理想性、固定性与可变性、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时间性与空间性等。 38.为什么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和依据?P373-374
(1)既然中国人权的内容首先是广大人民的生存权利、发展权利、自由和平等权利,这就决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产生的依据,(2)尊重和保障人权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和内容,(3)尊重和保障人权促使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实施。 39.为什么说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人权的确认和保障?P374-376
(1)社会主义法治规定了中国人权的内容和范围,为中国人权的实现指明了方向,(2)社会主义法治规定了人权权利行使的程序、原则、方法,为中国人权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提供了有效的措施和可行的形式。(3)社会主义法治规定了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和必要限制,保证广大人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40.简述“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P387-389 (1)国家的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可设立中央人民政府统辖下的特别行政区,(3)“一国两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
三、论述题
1、试述国家与法的相对独立性。
答:1. 国家与法的相对独立性体现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 2.国家与法的发展同经济状况的发展之间具有不平衡性。
3. 一个国家(尤其是发达的资产阶级国家)的法有一套严格、完整的体系(制度)。法的内部和谐、一致性是法的相对独立性的一种重要表现,一方面法所反映的经济基础和统治阶级意志总体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从法的自身来说,只有内部的和谐、一致才能起到规范社会的作用。
4. 国家与法的继承性。不同历史型的法能不同程度地冲破经济关系差异而直接继承,而阶级本质不同的国家与法、民主与法治之间会发生一定的 借鉴、引进、移植、嫁接。 5国家和法比其他上层建筑更接近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力更大。在社会上层建筑诸要素中,国家和法是核心,这是因为:第一,国家和法同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第二,国家是社会的正式代表,而法又是“国家意志”,他们都是现实统治力量的物质载体。它们一经产生便具有强大的、独立的力量,以自己的特有的方式和规律规制社会中的行为,使其服从于自己,强劲的推动或阻碍经济的发展。
2、论述邓小平对于毛泽东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
答:邓小平对毛泽东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坚持毛泽东的国家理论,尤其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思想一直是从国家理论的视野
中来看待法律,认为法律要服务于国家的革命和建设事业,强调法律要为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专政服务。邓小平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继续坚持民主法制应当与人民民主专政相连接。
2. 强调 民主法制建设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与毛泽东思想一脉相承,
邓小平提出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也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 3. 坚持毛泽东思想的方法论原则。毛泽东民主法制思想方法论,就是贯穿于毛泽东思想各个
组成部分的最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它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即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独立自主。邓小平坚持了这一方法论的立场和方法,指出理解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坚持群众路线,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3、邓小平是怎样阐释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 答: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在重新诠释社会主义本质的基础上,重建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理论: 1. 从初级阶段社会主义角度理解法的本质。邓小平将当今中国的社会主义定位为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形成了“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论断,当代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也必须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必须围绕初级阶段的基本
路线来展开,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 从发展生产力角度理解法的本质。邓小平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纳入社会主义本质规定
之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消灭剥削、消灭贫困、共同富裕,民主法制的根本使命也是首先在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法制保障基本财产权、促进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人的各种自由,都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法是促进发展之法,是创造财富之法。
3. 从增进人民幸福角度理解法的本质。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目的是要促进消除贫困,实现共
同富裕。作为最广大人民真正利益和意志的表达,社会主义法应当是促进社会和谐之法,是促进社会共同发展之法,是促进社会公正之法。
4、邓小平提出的判断“良法”的标准有哪些?
答:邓小平是从法的政治性质、法与国家之间的内在联系的揭示良法的标准:
1. 法律是否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法制的基本价值目标是是否能够促进社会和国家稳定。社
会要安定有序,这是最基本的;还要有社会团结,这是一个更高的要求,意味着社会整合是一种有机性的、互惠性的、依赖性的结合,意味着要尊重权威,同时也必须尊重社会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 法律是否有利于人民幸福。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有益于人
民的法制,最根本的就在于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 法律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法的重大使命。没有更高的生产力
水平就没有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一个良法应该首先肯定人的市场自由等各种权利,同时,也蕴含了对国家干预或管理经济权利的规范和限制,充分肯定和发挥市场体制的功能,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创造更高的社会生产力。
5、论述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
答: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 依法治国是人民依法治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拥有、管理、治理这个国家。
国家的所有权、治理权和受益权从根本上都属于人民。因而,遵循人民民主原则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人民要形成自己的统一意志管理国家、行使权力,需借助法定程序和法律机制,要借助法治化的制度,既要遵循民主,又要依赖法治。 2.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治国。中国共产党发挥其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是中国全面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独特政治优势,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客观要求。
3. 确定宪法法律的至上性。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宪法和法律在社会调整系统中具有最高的权威
性和尊严。要求切实维护和保障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单位,切实保障宪法在效力上的至高性,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内部协调性。
4. 依法治国是依“良法”治国。依法治国所依之法需为“良法”,这便要求通过健全的法律
程序,保障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使得所立之法能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诉求和呼声,保障每个人的尊严和基本人权,使法律制度设计在价值指向上以追求公正、约束权力、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发展为己任。
6、如何认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作为一项重大理论创新,对于
我们更深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直接的引领意义:1.“三者统一”论揭示了三者在根本目标上的一致性,就是更好的实现人民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都可以看做是更好地实现人民民主的方式或途径,而且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必经路径。
2. 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是有机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依法治国正是集中体现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的专门机制。
3.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是有机统一的。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强大核心力量。
4. 人民民主与党的领导是有机统一的。党的领导保障人民民主的正确方向,党的先进性使得党能够领导和带领人民走向更高水平的民主。
7、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表现,也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丰富发展。 1. 法治理念是法治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以及实
现途径等法治的最一般问题的集中概况和凝练表达。
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况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无个
方面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显示了中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的道路自信、
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
4.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心是“三个至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特色之一,就是
“三者统一”,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就是“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之根本就是要最好地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宪法法律至上正是实现党的事业、人民利益至上的最佳方式和根本保障。
8、论述法治中国建设的方法论原则。
答: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方法论原则包括:
1. 坚持推进法治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法治的正确政治方向,要求:坚持重大法治问题都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下进行谋划,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轨道上行进,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进行制度建设,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展开各个方面的工作。 2.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要基于中国的国情、民情、社情,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相适应。
要认真总结过去法制建设的成就、经验和教训,并自觉运用这些宝贵的经验。
3. 积极借鉴外国有益经验,顺应社会发展规律。法治中国建设要注重对人类法制文明结果的
吸纳,超越法治理念的“西方性”,彰显法治的“现代性”。
4. 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要注重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营养,彰显法治理念的文
化“本土性”。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是:
1.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恪守以民为本、立法
为民理念,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2.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完善宪法监督机制,纠正以前违反宪法的行为,维
护宪法的权威性;加快建设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
3.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以监督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强党内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政协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4.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
度,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综合素质,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为法治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5. 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
力,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10、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方式。
答: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至少要从如下几个基本方面展开:
1.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从全局看,依法治国蕴含着依法执政和依
法行政,依法治国也要求必须积极推进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对于提升党的执政合法性,对于依法治国的快速推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约束和监管是依法治国的难点,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点,因此,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都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着力点。三者共同推进,就是要形成推动法治的合力,又要有重点,要实现三者的彼此协调,相互促进。
2.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行政,树立宪法权威。依法治国的核心就在于确立宪法的至上性、权
威性、有效性,确立宪法的统领和核心地位。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要求依法执政,而依法执政的关键是依宪执政。
3.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通过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来推进
全面依法治国,正是中国法制道路的特色之一。 4.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在一定意义上,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以德治国的理念通过与依法治国相互配合,有助于实现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的相结合、个人品德修养与国家治理机制的相融合,有助于把法律从外在的国家强制变为内心的自觉自愿的服从,有助于把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升华为普遍的道德信念,有助于把法治精神转化为国民的真诚信仰,有助于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11、试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
1. 宪法法律至上。宪法和法律在社会调整系统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尊严。宪法法律至上与
人民利益至上、党的事业至上是有机统一的。
2. 立法科学民主。法治要求法律在形式上合理。为了达到法律以及法的体系在形式方面的合
理性,为了使法律真正成为“良法”、“善法”,应当健全立法制度,努力通过促进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而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注重通过严格的程序设计来让这些制度真正运行起来,要通过完善立法各个环节的程序和机制,把科学、民主的立法要求贯穿于立法全过程。
3. 行政执法公正严格。要求行政权严格依法运行,包括:职权法定,权责统一;行政程序公
正;行政裁量适当。
4. 司法独立公正。司法独立公正是保证法权威性、至上性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司法独立公
正包括司法活动不受任意干涉;注重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司法公正;裁判合理合法有据;法律职业专门化;司法便民、利民。为了实现司法的独立和公正,要在制度设计上予以保障。 5. 监督高效有力。对国家权力和法律运行的制度监督体制是法治国家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部
分。法律监督体制要科学、合理、高效、权威,包括:建立专门法律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以提高人民的监督能力、监督机会和监督意识。
6. 全民守法尊法。社会普遍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和守法状况,对于法治的建构具有重要意
义。全民尊法守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不敢违法;自觉服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从法”;积极利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法治精神真正融入国民的日常生活伦理,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12、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
1. 我们应当在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其立法、
监督功能,把党的政治领导权、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监督权、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审判检察权从体制上、制度上划分开。切实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制度、程序和相应的组织保障,使人民选举的代表机构真正成为国家的权力中心、政治活动中心。
2. 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治化。我国宪法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
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同时,宪法和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了全国和地方人大机关拥有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等各项职权,这些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接下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将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法治化:
A. 依法工作。健全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会议制度、工作制度、监督制度等,
B. 依法立法。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工作,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原则,不断完善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尤其要加快社会立法的步伐。
C. 依法释法。进一步加强立法解释工作,使其成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工作之一。 D. 依法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特别是它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
职能,使人民赋予它的各项权力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E. 依宪治国。完善宪法监督机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使公民享有的宪法权
力得到保障。
13、如何依法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答:
1. 宪法确立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
职责;
3. 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民主党
派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4. 中国共产党支持民主党派独立处理自己内部事务,帮助他们改善工作条件,支持他们开展
各项活动维护本组织成员及其所联系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
5. 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规范化、制度化。通过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政协商
和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内容、程序、形式、方法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保证了民主党派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规范化、制度化。
14、如何依法实行村民自治? 答:
1. 完善民主选举制度。需要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选民登记的内容、村民委
员会成员的罢免程序等方面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此外,还应当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 2. 完善民主议事制度。需要从充实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改革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
程序,以及增设村民小组会议制度来完善村民议事制度,保障村民可以及时、充分、有效地实现民主权利。
3. 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4. 进一步明确村民自治在我国基层民主中的重要法律地位。
5. 在农村中普及民主和法治的知识。通过普法,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培养村民
的自治精神,使得民主自治的精神深深地植根于农村社会中。
15、如何依法实行居民自治?
答:要从法律方面对居民自治进行完善,要使居民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建设制度化、法治化,主要包括:
1. 提高居民民主参与社区建设的民主和权利意识。 2. 进一步完善我国居民自治的法律法规。
3. 改革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选举和罢免居委会成员的程序。 4. 完善居民委员会的民主决策制度。将协商民主的理念和今天方法引入社区公共事务的议决
程序中,使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讨论,通过充分的协商、谈判,保障各种已经得到充分表达,促成公共理性的形成,实现居民的民主决策和当家作主。
5. 强化居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制度。居民委员会要实行公务公开制度,尤其是财务公开制,
要接受居民的监督。
6. 理顺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增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
16、如何依法实行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答:
1. 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2.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
民主权利。
3. 法律要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提出具体的要求,予以指导和规
范。
4. 要继续坚持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制度。首先是领导要重视,不断加
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其次,职工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活动;再次,要加强企业内部的民主监督制度建设,法律对破坏企业民主发展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要予以明确并作出惩罚。 5. 积极探索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形式。
17、社会组织对于民主发展的价值有哪些?
答:社会组织对民主发展的价值主要是:
1. 提炼和表达民意。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
不断分化,逐步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而利益矛盾需要化解,人民意见需要表达,各种社会组织能够承担这一职能。
2. 沟通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的桥梁。构建有效机制来传输民意,沟通国家与社会、政府
与民间的渠道和机制,就成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十分重要的一环和当务之急。所以当前需要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使其成为这一渠道和机制的组成部分。
3. 增强社会自治功能。首先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民主自治能力。其次社会组织
是社会自治的重要工具。社会自治水平的提高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各种社会组织。
18、如何依法发展我国的社会组织?
答:社会组织在引导群众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协调各种利益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对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要意义。依法发展我国的社会组织包括以下几点:
1、 宪法规定了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确立了社团的法律地位。
我们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发展我国的社会组织。
2、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社会组织的自主化程度低。二是社会组织
发展不成熟,包括缺乏内部凝聚力;内部管理不民主、组织能力较差;社会信用度不高,民众对其缺乏足够信任。三是政府对社会组织干预较多,但监督不够。 3、 我们应当在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思想领导的前提下,完善关于社会组织和社会自治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实行社会自治。
19、如何看待“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一) 以社会主义法确立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参加市场运行的主体具有独立的地位,这种独位是他们能够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前提 。
社会主义法治可以保障参与市场的主体不分所有制的性质、行政地位的高低、经济实力的大小而取得平等的法律地位,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及意志自由。这种独立的财产权及意志自由使他们能够平等地进入市场,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没有独立地位,而是行政部门的附属物,财产可以无偿平调,企业经营受到许多行政干涉,导致大批企业亏损破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以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原国有企业,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使这些企业按照法律的要求成为真正的独立法人,取得独立的财产地位和法律地位,以保证它们能够平等地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在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竞争。这些原则既是市场经济的经济原则,又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原则,贯穿于我国民法的始终,落实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只有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才能将这些原则转变为社会实际生活,保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 社会主义法治培育市场体系,并保证市场运行的法律秩序
第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国内统一的市场,阻止分割市场、地方保护主义等损害统
一市场发展的行为,保证企业和商品自由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各种国内市场的培育都需要法律的介入,运行法律手段建立健全各种市场规则、制度,建立市场运行法律秩序,对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管理予以保障,以国家强制力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加入国际经济循环。这就要求运用
法治手段,引入公认的国际惯例,加入相应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同时要加强对国
际贸易和投资行为的管理,规范参与国际贸易主体的竞争行为,并积极参加国际贸易诉讼,如反倾销诉讼等国际贸易法律活动,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第三, 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需要法治的保障。国家通过立法制定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
确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将市场主体的利益法律化,也使市场主体的行为有法可依。国家通过法的适用,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各种民事、经济、劳动、经济行政纠纷,有力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 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监督。国家通过民法、经济法、税法、劳动法、
刑法等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赋予市场主体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法律责任,从而将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化,纳入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国家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坚决取缔各种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为市场经济正常有序的运行创造一个稳定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需要法治。在当今世界的各类市场经济国家中,经济的
运行一般都不是完全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方面。法治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点。宏观调控与社会主义法治相结合能更充分地发挥其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促进、调整作用,减少宏观调控的随意性,保证国家队市场的调控既是有效的,又不超过一定的限度。从长远来看,国家应以立法来规范宏观调控的方式和范围,把宏观调控纳入社会主义法治轨道。
20、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法治手段促进经济发展? 答:第一,制定政策和法律要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要继续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通过辛勤劳动与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人们的发展活力,鼓励他们继续积极创造财富,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同时,运用经济和法治手段理顺社会收入分配关系,逐渐稳定和缩小差距,使这种差距稳定和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第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合理界定和调节社会利益关系,抑制冲突的扩展,防止矛盾的激化,市场经济不断产生新的利益关系,使利益多元化,必然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冲突,处理不好会导致失去控制,从而危机整个社会的稳定。法治反映一定的社会公正,在法治的范围内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够被社会所接受。在解决和调控社会矛盾时,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是社会公正的裁判者和捍卫者,具有特殊的相对独立的地位和价值。国家应严格执法,运用法治手段依法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管理,打击和制裁各种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
第三,以法律手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收入分配和富裕程度有一定差距是不可避免的,这时劳动者的独立利益特别需要法律加以保障。社会主义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对于调整劳动关系,解决劳资纠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条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国家对那些违反社会主义劳动法,以超经济的手段残酷剥削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坚决取缔。法的适用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和司法,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确保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优势,使劳动人民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法的适用机关的实际保护。
21、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法治手段促进社会公平分配?
答:市场经济的发展会带来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这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在这方面,
社会主义法治可以充分发挥促进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就是,在保持市场效率的同时,逐渐消除社会不公平。以法治促进实现社会公正能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市场经济长远、平稳的发展。
国家可以运用法治手段,根据公平原则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如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职能,通过税收、社会保障制度等措施对过高或过低的收入进行一定的调节和救济,以平衡过大的收入差距。另外也包括运用法治手段,组织较大规模的社会募捐,如以一定基金的形式固定地进行募捐和社会救助活动。
国家对公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是公平合理的。但是,社会保障面的大小和标准的高低则是要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主要工作是为广大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保障。这方面制度正在稳步建立和不断完善。
国家运用法治手段促进公平分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对某些高消费品德高额税收,对高消费者的消费支出加以调节;(2)通过对高收入实行累进税来调节高收入者的财富收入,要限制特殊利益阶层和大资本对财富的掠夺,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3)都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采用反垄断法或通过高额税收将其垄断利润集中起来,用之于民;(4)制定法律拨出专款,通过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投资的内需,以工代赈;(5)制定法律,对自然灾害给予大规模救济;(6)建立强制性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为丧失工作机会或劳动能力因而丧失基本生活来源的公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退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劳动保护及工伤保险、遗属抚恤等制度;(7)严格执法,通过实施惩罚性的经济赔偿抑制违法经济行为,并对已造成的社会损害给予补偿;(8)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没收一切犯罪所得收缴国库,并将其用于社会保障及教育事业。
国家可采取各种措施,有效缩小贫富差距,为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中产阶层的形成,创造良好的保障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提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进入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行列,教育现代化基本实现。就业更加充分。收入分配差距缩小,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扶贫对象大幅减少。社会保障全民覆盖,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要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落到实处,从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上完善对公民、法人合法收入的制度保障,维护社会分配的公平性。
22、从文化角度分析法律现象及其特征。
答:从广义的文化定义看,法律现象也属于一种文化现象。从文化角度讲,法律现象有其独特的特点:
(一) 法律现象以物质生产及其所造成的经济状况为其社会基础。
这是因为,同其他文化现象一样,产生法律现象的主体是人。从事物质生产,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首先是生产关系)中,这是人的最基本特征。正如马克思所说:物质生活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所以,我们应当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中说明、解释各种法律现象。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根据社会形态的不同,将法律文化分为奴隶制法律文化、封建制法律文化、资本主义法律文化和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二) 法律现象具有时代性
一定的时代有一定的特点,这种特点必然导致一定时代的发展规律和发展方向,也正是在一定时代的发展规律和发展方向中,该时代的特点才能充分体现出来。法律现象的时代性是指法律现象必然要反映其所处时代的法律发展的特点,而先进的法律文化应当是表现该时代法律现象的法律发展的特点,而先进的法律文化应当是表现该时代法律现象的发展规律和发展方向的。法律现象的时代性也是其历史性。恩格斯说过,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
包括我们这个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于其他时代的、特殊的物质生产方式,特殊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阶级社会中是特殊的阶级关系),所以,该时代的法律现象也就具有特俗的性质,即法律现象的时代性。同时,还应当指出的是,在每一时代的各种法律现象中,并非每一种法律现象都能反映其时代性,但却必然会打上时代的烙印。所以,从文化的意义而言,还必须区分反映时代精神或与时俱进的法律现象和只具有时代烙印的法律现象,前者属于先进法律文化,后者属于落后法律文化。 (三) 法律现象具有民族性
每个民族的法律生活都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点。法律现象的民族性是该民族的物质产生方式、阶级关系、自然条件、语言、生活方式、历史传统、国际条件等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研究任何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特点,往往要通过这种文化赖以存在的各种条件的综合作用才能得到正确和全面的说明。法律现象的民主性和阶级性是矛盾的统一。从根本上说,在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基础上发生作用的各种条件,对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影响和结果,因此,在其所形成的法律文化中就会有不同的反映和表现。同时,各种条件的综合作用也会对不同阶级产生共同的制约作用,在其法律文化中又有共同的反映和表现。所以,一方面,不同阶级的法律文化是对立的;另一方面,不同阶级的法律文化又是相互渗透和影响的,可以具有共同的民族性。统治阶级的思想是一个时代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的: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者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在这种情况下,整个民族的法律文化往往表现出统治阶级的法律文化的特点。所以,法律文化是阶级性和民族性(实质上是社会性)的统一。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现象的民族性并不排斥法律现象的世界性,正如后者也不排斥前者一样。就文化意义而言,任何民族的法律文化,无论是观念形态还是制度形态的,都是世界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其发展的基本规律与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一样的,都或多或少与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相互影响、渗透,越是接近现代和当代越是如此。所以,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的特性越是鲜明,它对世界文化的价值和意义就越大。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越是世界的,也就越是民族的。这一文化发展的规律性现象同样也适用于法律文化。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任何民族的法律文化都不可能脱离世界法律文化而独自发展,都应该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 (四) 法律现象具有继承性
法律现象是历史的产物和表现,而历史是有连续性的。马克思说道: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人类思维发展的规律也决定了法律现象的连续性。因为,人们在表现、创造、发展法律文化时,必然要遇到前人所创造的法律文化,并且受其影响。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批判地继承人类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发展的规律。因此,任何时代的法律文化都包含前人创造的成果;没有批判继承关系,就没有法律文化的选择和积累,也就不会有法律文化的丰富和发展。不仅相同阶级的法律文化彼此有相互继承的 关系,不同阶级之间的法律文化也可以批判继承。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的发展不仅要批判地继承本国、本民族过去的法律文化遗产,而且要批判地继承、借鉴其他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这些批判地继承之所以可能,一方面是因为所有的法律文化的发展在本质上都具有相同的规律,而各种法律文化又有其特殊的发展形式,它们可以相互借鉴和补充;另一方面是因为一切法律文化的继承、借鉴都不可能是简单、原封不动地照搬,而是一个再创造和重构的过程。
23、试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与法治的关系。
答: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理想、社会导向、行为准则上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法制精神相一致。法治本身就包含着对一定社会基本价值的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联系。
从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来看,国家的经济发展、繁荣富强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的目标是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人民当家作主主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宪法确认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法律地位,并确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通过法律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法治本身就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而生态文明、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也需要依靠法律的调控,人类发展的历史已经表明,人类如果放纵自己的贪欲,无限制地向自然掠夺的话,必将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等危机,人类本身将面临自我毁灭的境地,而法可以在缓和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上发挥作用,例如通过相关方面的立法可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重塑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从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来看,它们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自由来源于人的本质属性,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永恒追求。我国宪法、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各种自由权利,同时也规定,公民在行驶自己的自由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意味着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同历史阶段平等的内容是不同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权利平等问题,如平等享有、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等权利平等问题,特别是在公民的政治权利、受教育权利、就业权利、社会保障权利方面,人们对平等的关注和期待越来越强烈。社会主义追求的是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和平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公民、不论其年龄、性别、民族、地域、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贫富等状况,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即,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人违反法律都要受到追究,不容许任何人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正指公平正义。公平的基本含义指不偏不倚、利益均衡;正义的基本含义指是非分明。公正是对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正当利益的维护,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特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公正不是抽象的,它通过法律实践活动,使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最终在法律的支持下得到实现和满足。公正体现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法治实践中,社会主义法治以其坚定地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活动来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与要求。在坚守公平正义的同时,尊重社会现实条件,正视现阶段实现公平正义的客观局限,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全社会树立公平正义的良好示范,促进积极、良好的社会信念的树立,推动公平正义在全社会的实现。
从个体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来看,这是对公民个人行为提出的要求。任何一个国家、社会都是由独立的个体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行为都对整个国家、社会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当今时代中国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这些道德准则,对立法、执法、守法都有积极影响,如诚信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敬业”则要求公民完美履行自身的职业责任。这些准则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司法人员公正司法同样适用。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人员、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以这些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职业行为、日常行为,良好社会风气的树立必将指日可待。 社会主义法治是推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如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种价值在热敏意识中的反映则是主观的,要想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全国人民的普遍认同,要想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融入人们生产生活和精神世界,必须从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等方面全方位入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社会主义法治是推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保障。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
依靠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从本质上讲是完全一致的。因此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
24、如何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 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不可避免的面临如何处理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关系问题。文化具有历史性、继承性,任何一种文化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因此,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文化。但是文化的发展又是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每一个时代的文化都要吸收前人创造的文化成果。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是几千年来中华民族文化代代传承的结果,其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应该占有一席之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是人本主义,人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是重视人的价值。它大致有三层含义: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天地之间,人是宇宙的主人,人是最重要的。中国传统哲学历来主张”天人合一“,人应当认识自然、利用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而不是对抗自然、破坏自然。二是人与神的关系。在中国从未形成一种与世俗政权相对抗,甚至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宗教。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重人事、轻鬼神的思想,这种现实主义精神一直为后人所效法。三是国与民的关系。西周时期就已出现重民思想,周公反复强调统治者一定要敬德保民,当权者应以民心为镜子,察看自己为政的得失。此为儒家民本思想的开端。
人本主义与宗教伦理紧密结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产生饿了重要影响。人本主义重视人的价值,宗法伦理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被固定在一定的伦理关系之中。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君义、臣忠,是社会成员要恪守的道德规范和应尽的义务。所以,中国古代的人本主义也被称为“道德的人本主义“。与此相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了以人本主义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基本特征。其具体表现是:礼法结合,以礼统法;德刑并用,以德为主。重人治,轻法治;重刑法,轻民法;皇权至上,以言代法。这种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法律实践的经验总结,表明了占社会主导地位的社会成员对法的观念、法的价值、法与其他社会调整方式的关系的看法和态度。对个人、社会、国家的法律实践有着直接的引导作用。
毋庸讳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很多,如:人治观念、皇权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级观念、特权思想、重刑轻民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彻底铲除。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积极因素至今并未失去其价值,值得我们继承、发扬和光大。如:
1、 人本主义。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人本主义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主张立法、
执法、司法都是以民为本。这种以人文本的基本价值观念,与我们今天所强调的以人为本理念完全一致。我们知道,法是对人们各种利益和需求进行调整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以确认、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标,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必须关注和尊重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
2、 注重道德教化,重视犯罪预防。西周时期,周公提出“明德慎罚“,后经孔子、孟子、董
仲舒等人加工为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的法制原则。可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犯罪问题的解决并不局限于一种手段,而是主张道德、法律、经济手段同时采用。这对于我们在当今复杂社会环境下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矫治犯罪,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 注重执政者的道德修养。儒家特别重视对执政者的道德品质的考察,认为当权者对于民众
具有巨大的道德感召力。孔子主张,把当权者道德品质的好坏,看作是影响社会大众的重
要因素。这种主张启示我们,仅仅进行法律制度方面的硬件建设,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同时重视官员们的个人品德和素养的软件建设。由无德无能的人执政掌权,一定会给国家造成危害。
4、 重义轻利。在今天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很多人对儒家的义利观不以为然,认为这种观念否认
和限制了人们的欲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用。其实,传统的义利观并没有把义和利绝对对立起来。孔子就曾坦白自己有求利之心。他们肯定伦理道德与物质生活皆为人的正常需要,不仅不限制民众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反而重视保护民众的利益,强调重天下之利才是义。此外,儒家的义利观还主张见利思义,反对见利忘义。这里的义指不损害他人的利益。见利思义要求人们对自己的求利之心有一定的道德约束,而见利忘义则会助长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争夺与冲突,会对社会的和谐安宁带来极大的危害。近年来,利己主义、拜金主义泛滥,义与利的矛盾日益突出。对此,我们绝不能熟视无睹,必须大力提倡见利思义,反对见利忘义。要让民众明白,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以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为前提,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出发点是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绝不允许任何人为一己私利损害他人的利益、损害国家、民族的利益。
25、如何依法推进文化体制创新?
答:我国的文化建设主要指用当代最新科学技术成就提高人民群众的知识水平,通过合理和进步的教育制度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并用最能反映时代精神的健康的文学艺术和生动活泼的群众文化活动来陶冶人们的情操,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
要提升国民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提供精神支撑和智力支持,就必须加强文化建设,深化文化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一) 完善文化管理体制
在文化管理体制上,政府要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之间明确界定自己的职责范围,理顺党政部门与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
健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创造优良的人文社会环境。对于信息丰富、覆盖面广、时效性强、影响力大的互联网,政府相关部门在基础管理、内容管理、行业管理以及网络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和打击等方面,要切实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网络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网络舆论工作格局。严格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重视新型媒介的运用和管理,规范传播秩序。 (二) 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对于文化产业,要明确它的经营性,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体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于文化市场、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据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进行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快培育产权市场,完善文化资产评估机制,加强对文化产权交易的管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已先后出台《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多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大量规范性文件,规范文化市场的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 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实现的主要途径是公共文化服务。这种服务体系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人民为主体,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目标。
任何一种文化的传播都需要受着自觉的接受才可以达到其传播的意义。文化产品的好坏,应该由广大人民群众来评价。因此需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群众文化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让实践的检验、群众的检验作为文化发展的标准,最终达到满足人们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改善文化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目的。
26、当代中国如何努力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答:当代中国必须德法兼治,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互补与协调,单纯依靠任何一种治国方式都无法实现我们的最终理想。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努力才能实现。我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大力推进道德建设,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
华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特别是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同时要注意道德教育不能脱离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不能脱离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道德教育的形成多样化,使人民群众乐于接受,乐于参与。
加强道德教育,可以唤起人们内心世界的觉醒,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从而使人们能自觉、主动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自觉守法,自觉依法办事,积极、主动地与一切违法犯罪及其他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
2、 以德法兼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要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在全
社会范围内讲社会责任、讲社会效益,讲守法经营,将公平竞争、讲诚信守约,形成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政策导向、利益机制和社会环境。在制定与人们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具体政策、措施的时候,要注意防止出现具体政策、措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的现象。
3、 以德法兼治反腐倡廉。以德治国,首先是以德治吏,在反腐败中揭露的案件表明,对领导
干部的约束,既要依靠法治,也要依靠道德。对于腐败分子,法律往往只能于其犯罪之后进行惩治,而道德却可以预防于腐败发生之前。所以,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同时也要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坚持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法制化,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完善防治腐败体制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27、法治建设如何助益于构建和谐社会?
答:和谐社会建设内在地需要贯彻法治原则,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构成性元素之一,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之一。如果没有法治原则的普遍推行,构建现代和谐社会几乎是不可能的。和谐社会建设显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调整问题,但法治是必须借助的一种方式。这就是说,厉行法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法治化水平是衡量社会和谐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除此之外,法治对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其他诸方面的建设也都是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和谐。在法治的视野中,社会建设的目标是,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重要领域都进行有效管理,法律在全社会获得高度的权威性,法律得到社会全体成员的自觉遵守和尊重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稳定又有活力、效率又有公正、有自由又有权威的法律生活状态。具体而言:
(一) 法治通过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而促进和谐
和谐社会建设的最基本要求是社会安定有序。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依靠规则,尊重法治。厉行法治,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定。法律最突出的特点便是可以带来和平、安全与秩序。立法所作出的权利义务安排,立法所提供的保障权利的制度性设计,就可以起到定纷止争、预防矛盾的作用。科学民主的立法过程有助于协调和平衡社会中的多种利益和价值,最大限度地抑制其间的冲突。构建和谐社会,也需要一个公正、独立、权威、高效的司法体系。公正的司法体系通过解决纠纷,可以直接化解矛盾,提高人们行为的安全感,有助于建立社会信用,从而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诚信。
(二) 法治通过激发社会活力而促进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建设要求以人为本、社会充满活力。如何激发社会活力呢?从法律的角度看,其基本方式就是,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自由是社会活力之源,自由、
平等、正义都可以是激发社会活力的基本因素。而厉行法治,正是保障基本人权和制度正义的不二法门。通过法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每个人才能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整个社会才具有和谐发展的生机与活力。没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和平等机会,社会就不会稳定,社会活力就难以充分激发出来,也谈不上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
依法保障人权,是将社会的安定有序和社会发展活力相结合、将自由与平等相结合、将法治与正义相结合的好方式。
(三) 法治通过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诚信而促进和谐
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公平正义。有公平正义才能社会和谐。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当前,某些地方追究经济增长而忽视全面发展,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导致利益矛盾突出、贫富冲突加剧,地区发展的极大不平衡导致区域发展水平差距过大,民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导致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调。面对出现的种种社会不公平和社会失衡,社会更加热切地呼唤公平正义,广泛要求努力消除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各种现象。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
厉行法治,有助于促进公平正义。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在现代社会难以想象没有法治化的制度参与建构的社会公平正义秩序。法治促进社会基本制度的公正。社会正义首要要求的是制度正义。大致而言,要依法治原则来促进符合社会主义公平的和谐秩序,要注重规则设计及其实施的公平合理,营造公平的法治环境;社会财富要合理分配,“蛋糕”要做大,也要分好,要不断扩展人民的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工作权等经济社会权,尤其要给社会最贫弱者以尊严和体面,保障人民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在法律价值方面,通过民主科学的立法和独立公正的司法,在公正与效率、自由与平等、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规则正义与个案公平等之间达成恰当的平衡。法律的公平正义蕴含在价值的衡量及其平衡之中。
(四) 法治通过推动民主治理而促进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民主治理。民主治理有利于做到“天下为公”,通过合作、协商、妥协而减少社会矛盾的积累,从而减少社会冲突,遏制暴力强权的丛林法则。充分实现各种形式的民主,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人民意志,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由之路。要做到“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只有充分发挥人民民主才有可能。
厉行法治,有助于有效约束国家权力,促进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在保障和推进民主方面,只有以宪法、法律参与权力体系建构,确认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政原则,以法治方式行使权力,依法促进人民的各种民主权利,依法建构和运行民主的各种机制,民主才能得到充分实现。
(五) 法治通过促进诚信友善而促进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应当是诚信友善的社会。背信弃义、持强凌弱、坑蒙拐骗、与邻为壑、人际关系冷漠的社会显然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社会。诚信、友善已被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予以提倡。失信、不义、欺诈、冷漠会严重损害社会的道德根基和文化价值,也会从根本上损害社会和谐的精神根基。
法治建设对促进社会的诚信友善意义重大。构建法治社会,需要依托国家的正式制度规范体系,也需要依托社会的精神价值体系。
法治治理本身就追求和平有序地解决纠纷,基于规则而公正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合作与交往。
法治化的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也直接地促进社会的诚信友善。
28、国家应如何承担民生保障义务? 答:(一)国家权力的定位与民生保障
民生建设包含着国民个人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一种新模式。确认和保障国民的民生权利,本身就为政府设置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即保障和促进这些权利实现的义务。国家要尽其所能推进这些权利在实践中得以落实。民生建设要求国家在促进民生改善方面承担更重大的责任,要求国家有更强的行动能力和资源支配与分配能力。民生权利不只是或主要不是那种要免于国家干预的所谓“消极权利”,而是需要国家介入并作出大量积极行为予以推动的“积极权利”,是国民对于国家的“请求权”。这样,国家作为实现民生权利的义务主体,承担着尊重、促进、保障和实现民生权利的重要责任。
促进国家在民生建设方面义务和责任的实现,一方面是要抑制“用权过度”。另一方面是要解决“用权不足”问题。因而,在民生建设方面,既要限制国家权力,又要强化国家权威,要让国家有所作为。既要摆脱全能主义的国家模式,确立国家的行动边界,又要超越那种消极主义的“守夜人”国家模式,提供大量的基本公共服务,承担重要的社会经济职能,维系社会结构的公平正义。
(二) 国家保障民生义务的方式
为促进民生权利,推进民生建设,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保障和促进民生权利的法律义务,尤其要加强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的法律责任,使其从重行政管制转向重公共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稳定的社会秩序等,来为民生权利的全面落实提供更充分的保障。粗略而言,近一段时期,国家保障民生的义务至少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 2、 保障和促进就业的制度。
3、 完善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
4、 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尽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5、 完善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6、 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 7、 依法完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
在推行这些领域的改革和制度完善时,显然需要更多地运用法治思维,更注重以法治方式来推进。其基本方式就是,以法律形式规范政府的民生管理权力,强化政府在民生治理方面的法律义务。
29、如何完善碳排放交易市场基本法律制度?
答: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市场中介行为和买卖行为主要体现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之中。应建立一系列基本制度和交易规则,保障整个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自由、公平交易: 1、 主体资格审查制度。环保部门要对交易双方主体资格进行认定。
2、 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碳排放权申报登记、指标登记和指标交易登记,是分配碳排放指标的
基础,也是政府监测碳排放权及其变化情况的基本途径。
3、 碳排放量报告制度。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的设计,所有的排污指标持有者都应提交一份年度
报告,详细、如实地报告其排污指标的变化情况。
4、 碳排放交易的监管制度。监管制度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稳压器”。
5、 碳排放权交易融资制度。首先,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商业银行提供政策优惠,鼓励商业银
行进入碳金融领域,为商业银行投资碳排放权交易领域提供宽松的风险规避的法律环境。其次,应当加强法律监管,继续实行保证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抑制风险的监管制度,防止对碳排放权的恶意炒作。
6、 碳排放权交易税收优惠制度。碳排放权交易作为环保领域主体间合作减排的一种交易,具
有公共利益的属性,所以应当在税收方面给予更大支持。我们认为,首先,应当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纳税主体实行低税率。其次,应当将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而获得的可以交易的碳排放配额排除在应纳税额之外。再次,应当给予减税、免税、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通过碳
排放权的交易合理配置排碳资源,最终达到整个社会的节能减排。
30、如何理解人权与法治的一般关系?
答:人权与法治的关系十分密切。没有人权,谈不上法治,同样,没有法治,也谈不上人权。概括地说,人权与法治的关系是:人权是法治的出发点和依据,法治是人权的确认和保障。人权与法治是相互关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 (一)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和依据
1、 既然中国人权的内容首先是广大人民的生存权利、发展权利、自由和平等权利,这就
决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产生的依据。 2、 尊重和保障人权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和内容。 3、 尊重和保障人权促使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实施。 (二) 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1、 社会主义法治法规定了中国人权的内容和范围,为中国人权的实现指明了方向。 2、 社会主义法治规定了人权权利行使的程序、原则、方法,为中国人权权利的行使和实
现提供了有效的措施和可行的形式。
3、 社会主义法治规定了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和必要限制,保证广大人民正确行
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综上所述,人权保护必须以法治为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价值目标,法治是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现代法治对人权的保障作用主要是限制公权、规定人权和实现人权。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对人权保障发挥了切实有效的作用,但也有不足之处,因此,必须晚上人权保障法规体系,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权。
31、试述“一国两制”理论在国家制度和法律上的创新。
答:1984年9月28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协议公布之后,世界舆论交相赞誉,称它是“高瞻远瞩的设想”,是“天才的创造,令人神往的伟大构想”,认为这是解决目前地球上存在的几大难题的最佳妙法。但也有存疑的。时至今日,对“一国两制”构想不论是赞赏或是怀疑,有一点则是一致的,即都认为这是个前所未有的、20世纪崭新的政治理论概念,它在香港、澳门地区已首先得到初步体现,其世界政治意义远远超出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范围。 从根本上说,“一国两制”构想是当今世界和平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一种创造性的政治蓝图,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的核心—国家学说和法的理论在中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光辉运用和重大贡献。“一国两制”在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上的理论创新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一国两制”形式承认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长期并存。 二、“一国两制”构想创造了中国特色的国家结构新形式 三、“一国两制”构想创造了新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四、“一国两制”构想有助于深入理解国家“缓和冲突”的政治职能和作用 五、“一国两制”是“和平共处”思想是一国之内的创造性运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本质也将出现“一国两制”的情形
可见“一国两制”条件下出现的一个国家中存在两种或几种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同于历史上任何一种一个国家存在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可以说是空前的创举,是审时度势,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解决最棘手的难题的典范。它不仅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找到了一条切实可行、人心所向、大势所趋的途径,而且大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提出了许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如发的结构、法的体系、法的渊源、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的解释等一系列问题。这是在实践中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崭新理论命题。
32、试述中国政府处理涉台外事问题的基本原则。
答:中国政府反对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同台湾建立任何官方性质的关系。目前世界上凡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均遵照国际法和一个中国原则,与中国政府就台湾问题达成正式协议或谅解,承诺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官方性质的关系。按照国际法,一个主权国家只能有一个中央政府代表。与中国建交的国家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也都承认或尊重中国的立场,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所以,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它在国际上根本无权代表中国,更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和发展任何具有官方性质的关系。
33、试述如何发展党内民主?
答: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得出的科学结论。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内民主问题,历来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发展党内民主,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基本原则。
发展党内民主,关键是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要以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为基础,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使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得以提高,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党员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义务。
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 完善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吸取历史上的教训,从根本上杜绝个人专断的决策方式。发展党内民主还必须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健全和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规范选举程序和投票方式。要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形成党内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民主渠道畅通无阻地保障机制。
34、如何正确处理执政党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答:政策,即政治策略,通常是指一定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为达到一定时期的政治目标,处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而提出并贯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调整的两种基本形式,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如它们都产生于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体现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它们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 尽管如此,它们之间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二者的意志属性不同。法代表国家意志,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共产党的政策代表共产党的意志,所以,只对党组织和党员具有效力,对党外人士和组织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党的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通知、规定等党内文件表现出来,一般比较原则、灵活。而法律通常是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一般比较具体、明确。法律必须向全社会公布,而党的政策不必全部向社会公开。党的政策以党的纪律制裁为实施保障,对党员和党组织有约束力,对党外人士和其他社会组织则主要靠宣传、教育和党的凝聚力,使他们拥护和贯彻党的政策。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意志,它实施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违法者都要受到国家专门机关的依法追究。所以,即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不能用它来代替法律。
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在中国要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如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面临着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考验。
35、如何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运行?
答: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是党的建设的重大任务。对于廉政建设、清除腐败而言,教育是基础,法治是保障。
1、 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斗争,必须坚持标
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全党深入开展廉政教育。
2、 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的腐败分子,特别是高级干部中违法犯罪
的腐败分子。
3、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权力的运行过程就是社会价值和资源的分配过程。这个分
配过程为掌权者获取某种价值或资源提供了便利条件,有可能产生腐败,这是人性的局限性所在。
加强对权利的制约和监督,要求建立一整套专门的监督制约机构,使权力结构本身合理,形成严密的制约和监督,以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4、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制约监督。重点应当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制约监督。加强对他们手中掌
握的人、财、物管理权的使用的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完善防治腐败体制机制。 5、 加强党内监督。强化领导班子的内部制约监督,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的决定程序。
改革和完善纪律检查机制、加强和改进巡视制度。完善各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民主评议、罢免或撤换等制度。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等。
总之,要把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逐步形成完备的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败的惩戒机制、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易腐败的保障机制。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