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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体系性修正——以刑法最新修正案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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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卷第2期 2017年3月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V0l|30 No.2 Mar.2017 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体系性修正 ——以刑法最新修正案和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为中心 朱陈嫣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贪污贿赂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一直争议不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f*-I题的解释55的出台是对争议的回应,也说明我国重视反腐倡廉的法制进展,体现了公平 正义的法价值观。解释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即对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体系性修正,将贪污贿赂等罪原有的具体数额标准 调整为概然性数额标准,并规定了与之匹配的情节标准。但这一解释并非完美,仍需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刑修(九) 中图分类号:D924.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161(2017)02—0076—04 自1997年“贪污贿赂罪”在我国刑法典中独立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应 运而生,于2016年4月18日起公布实施,填补了 设章以来,我国党政及司法机关始终不遗余力地从 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严厉惩处贪污腐败的违法 犯罪行为。贪污贿赂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 《刑修(九)》留下的法律空白。本文将简要评析《解 释》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 一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 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 为,是一类罪的总称。贪贿犯罪不仅会造成社会公序 、《刑修(九)》颁布后争议不断 《刑修(九)》发布以前,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 刑标准采用简单直接的“具体数额标准”,将贪污贿 良俗的破坏、党和政府公信力的丧失、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紊乱,还是众多“老虎”“苍蝇”的孵化器。 赂犯罪的法定刑根据具体数额由重到轻分为四档。 第一档,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第二档,贪 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第三档, 是各类腐化现象层出不穷的罪魁祸首。 立法机关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不断补充完善刑 法典对于贪贿犯罪的规定,2015年发布的《刑法修 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修(九)》)对贪污贿赂罪作 出了一系列修改,如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定罪 贪污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第四档, 贪污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的。并根据以上四挡的具 体数额,每档再分别设置两种法定刑,包括基本的法 定刑(或可称为情节较轻的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及“行政处分”)及情节严重的法定刑(“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七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其罪刑设置之繁复可见一斑。 量刑数额标准、增设终身监禁、增设罚金刑、增设对 有影响力的人的行贿罪等。面对《刑修(九)》对贪污 贿赂犯罪的重大修改,司法部门、理论界和普通民众 亟需有权力机关作出相关司法解释,以明确《刑修 (九)》的具体适用标准,统一学术界及实践部门长久 以来对有关问题的争议.形成明确而系统的处理意 见,定纷止争,以明法义。基于上述情况,《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 收稿151期:2016一l2一l2 《刑修(九)》颁布之后,有关贪污贿赂罪定罪量 刑标准的争议不断,争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 作者简介:朱陈嫣(1993一),女,上海崇明人,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一76— 首先,具体数额标准要不要变?赞成保留具体数 人罪数额门槛,相较于1997年《刑法》原定5000元 额标准的学者认为,在刑法典中直接确定具体的定 罪量刑数额有利于立法统一和司法公正,避免立法 中的地区差距、司法中的任意执法甚至放纵犯罪,保 的起刑点,《解释》将此标准提高至3万元。将入罪标 准提高至6倍究竟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首先,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2015年我国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约是1997年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50.2元的6倍。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涨幅与入罪数额标准的涨幅几乎持平.是法 持刑法的客观性、严肃性。而反对延续具体数额标准 的学者们则认为,人民币的价值和人民的可支配收 入一直处于变化之中,若为达到法律符合社会经济 变化的要求而对刑法典进行经常修订,反而与法律、 特别是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典应保持稳定性 相冲突。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法律适用中.并非 律修改符合经济发展需求的体现。 其次,从法律实践方面着手,“在《解释》颁布之 前,贪污受贿5千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已经 只有延续具体数额标准才能达到司法公正,事实上, 概括性的条文在特定的犯罪中甚至比具体精准的法 条规定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其次,在明确具体数额标准需要改变的前提下, 如何确立新的标准?从理论上看,新标准的确立主要 有以下几种模式:第一种即概括性的数额标准,此标 准与原有的具体数额标准相对。更能适应社会经济 的变化,也便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在此模式下,贪污贿赂人罪或法定刑升格的具体数 额可以在司法解释中统一规定或由各地立法机关分 别制定,如此一来既可以保证各地司法机关不会因 为法的不确定性任意断案.也维护了刑法作为基本 法之一的稳定性。第二种即情节标准,根据情节的严 重程度确定法定刑.更灵活.且可以根据具体犯罪的 特点设置情节内容,但仅以此模式适用于财产犯罪 是否恰当,仍有争议。第三种模式即以上两种模式的 结合——“数额+情节”的标准。此模式兼具灵活性及 确定性.其难点在于如何确定数额标准、情节标准以 及两者结合的方式。 对此问题,《刑修(九)》作出的回答即采取第三 种模式.将原有的具体数额标准调整为“概括性数额 标准”(包括“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 大”)。并规定了与之匹配的“情节标准”(包括“较重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笔者认为采用 此“数额为主,情节为辅”的模式兼具合理性及公平 性,且《刑修(九)》条文中未具体阐述以上标准的具 体内涵。足以为司法解释和法律发展留下空间。《解 释》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解决的正是 《刑修(九)》提出但并未完成的第三个问题:如何确 定新标准下贪污贿赂犯罪的各个“数额”和“情节”。‘ 二、贪污罪、受贿罪的最新定罪标准 (一)数额标准 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即两罪的 十分罕见,甚至完全绝迹。”“现在贪污受贿5万元以 下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已经较为少见,在经济 发达地区这些案件有一部分消化在司法程序之外, 以党纪、行政处分结案。”Ill(∽鉴于以上司法实践现 状,将贪污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定为3万元,事 实上也是平衡贪污受贿犯罪实践情况与其他财产犯 罪诸如盗窃、诈骗等的“数额较大”标准相对低之间 的矛盾后的保守做法,相对更温和。而有关“盗窃、诈 骗等财产犯罪的起刑数额要求远低于贪污受贿罪的 人罪数额要求”是否合理、公正是《解释》出台以来另 一争议点。对于民众“同样是非法取财行为,法律制 定却‘便宜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发声,笔者并不赞 同。理由如下:一、国家工作人员犯盗窃、诈骗等罪时 将受到和普通百姓一样的刑罚处罚,并不存在“占便 宜”之说;二、贪污、受贿罪与一般的财产犯罪具有本 质的区别。此二罪均有其内在特性,制定相同的数额 标准反而并非公平正义的体现。有学者一针见血地 指出:“如果将所有经济领域或者涉及金钱的犯罪行 为类型都设置相同的数额标准,等于是彻底取消了 刑法规范结构中应当合理匹配的罪刑关系与刑罚阶 梯,会导致刑罚失去应有的报应与震慑功能。”圈 )一 方面.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 行犯罪,会造成职务廉洁性和政府公信力的阙如,但 并不直接引发社会秩序的紊乱和公众的恐慌。另一 方面,贪污受贿罪的行为人不同于犯盗窃等罪的社 会底层民众,具有社会地位,掌握社会资源,很大一 部分人甚至身居高位。并且知法懂法。因此若要这些 人以身试法,诱惑必须够大,区区几千块是“套不着 狼”的。这些“道理”贪污受贿之人心知肚明,行贿人 也了然于胸。因此,《解释》将入罪数额标准提高至3 万元。与盗窃、诈骗罪等一般财产犯罪拉开差距符合 社会发展的需求,也体现了法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最后,系统看待我国法律法规,贪污受贿的行为 一77— 并非只能受到刑事制裁。在法律实践中,情节严重程 度不足以用刑法评价的贪贿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或 者党纪处分。“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绝不等于对贪 污受贿犯罪要实行刑事犯罪门槛的‘零起点”’[31。若 只有将贪污贿赂犯罪的入罪门槛降低才能严厉惩处 贪贿,那么《刑修(九)》何不直接取消贪贿罪的数额 要求?但若真有人因“一包纸巾”“含泪”入狱,显然也 并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二)情节标准 除以上数额标准的修改外,《刑修(九)》设置的 “数额+情节”两套系统让贪贿犯罪的评价更全面,收 紧法网,严惩犯罪。情节在人罪时只要满足“1万元 以上不满3万元”的数额要求即可,且考虑到贪贿犯 罪中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或结果.避免了提高入刑 起点而造成的缩小犯罪圈的可能。本次《解释》规定 了贪污罪的6种情节及受贿罪的8种情节,既有交 叉,又有各自特有的情节,还设置了兜底条款,均体 现了立法机关严厉打击贪腐的决心。 贪污罪的6种情节为:(1)贪污救灾、抢险、防 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 物的。此条为贪污罪特有,贪污以上特定款物较一般 款物具有更重的社会危害性。更可能造成严重的损 失,因此需要严厉打击。(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 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明知故犯且一犯再犯,显 然比初次贪污贿赂的行为人更需要特殊预防,加强 惩处力度。(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此类 行为人较一般人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需要特殊 预防。(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将赃物赃款用 于非法活动相当于在犯罪的前提下给社会带来更重 的危害,某些情况下甚至会触犯其他犯罪。当然应严 惩不贷。(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 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此条将无法挽回经济损失 这一结果作为情节之一。在财产犯罪中设置此类情 形极为合理。(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此条为兜底条款。 受贿罪的8种情节除了以上后5种情节外.还 另外设置了以下3种情节:(1)多次索贿的。多次一 般指累计三次以上。(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 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此条目的 在于严厉惩处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 失.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3)为他人谋取 职务提拔、调整的。此条将为买官而受贿的吏治腐败 一78一 现象纳人受贿罪的情节范畴,对贪腐的治理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 三、贪污罪、受贿罪的最新量刑标准 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即两罪的法定刑升 格标准。在数额方面,“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分别设置了20万元和300万元的标准,对比修改前 5万和l0万的标准,涨幅的确很大。同样的问题在 于:这一修改究竟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原法条规定导致刑罚处罚不平衡,如l0万元以 下的犯罪基本是1万元对应1年有期徒刑,而10万 元以上则可能是1O万元、50万元乃至100万元对 应1年有期徒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定数额标 准显然已经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解释》中规定 的20万和300万的标准显然在当今经济发展现状 下更为合理,如此设置,可以给后两档法定刑,特别 是中间档法定刑留下适用空间。避免罪刑失衡、刑罚 处罚聚集在最后一档法定刑的现象。 另外,我国刑法对于财产类犯罪的罪刑单位一 般都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这三个档次,与之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 “1O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陈兴良 教授提出,理想化的罪刑分布情况为“每个犯罪的轻 重各种形态应当正态分布.即将较轻犯罪按照一定 比例分布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这个量刑档次; 将较重犯罪按照一定比例分布在3年以上l0年以 下有期徒刑这个档次:将严重犯罪按照一定比例分 布在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档 次。在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 档次中,根据犯罪的严重性程度的不同.严重犯罪又 应当根据一定比例分布在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这三种刑罚种类之间。”fl】(鹋 为了达到 这种正态分布.较为合理的方法是根据犯罪实际的 发生、分布状态设置法条中的法定刑升格标准。现 《解释》将贪污、受贿罪的法定刑分别设置了三档数 额标准——3万元、2O万元、300万元,若在实践中 贪污或者受贿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案件、贪污 或者受贿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案件与贪污 或者受贿300万元以上的案件的比例符合罪刑单位 设置时的初衷,那么《解释》的制定就是合理的,若在 实践中发现实际比例并不平衡,或者三个档次犯罪 之间的比例发生重大变动时,就应当对数额标准进 行适当的调整,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情节方面,贪污罪的6种情节及受贿罪的8 种情节与第一档的情节设置并无变化.此处并不赘 述。第二、三档法定刑只是将情节标准的最低数额要 求分别设置为“lO万元以上不满2O万元”、“150万 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最低数额要求为同一档中数 额标准的一半,刑罚处罚设置充分考虑到了数额和 情节的结合,较为合理。 四、其他贪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变化 《解释》还调整了其他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 标准,如将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改 为全国统一的“数额+情节”标准。同时适当提高了具 体数额,从而使量刑更为合理、科学,也与贪污、贿赂 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遥相协调,形成贪污贿赂犯罪 独特的定罪量刑体系。新增对有影响力的人的行贿 罪,并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起来。修改了非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规定, 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关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的一定倍数执行。定罪量刑标准的统一有助于公平 正义价值观念在刑法中的体现,也避免了因各地标 准不一致导致的地区差异。 综上所述,《解释》中规定的对贪污贿赂犯罪定 罪量刑标准的调整具有合理性。有利于贪污贿赂这 一类罪行整体上的规范化和系统化。但仍应看到。 《解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缺漏,如第二十条规定 中并未提及单位受贿罪及单位行贿罪。作为行贿受 贿的另一大主体,如此重大的法条修改仍然“原地踏 步”似乎不够妥当。当然瑕不掩瑜,希望两高会在将 来的法律实践中进一步加以调整和规范。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述田.法 学,2016(05). 【2】刘宪权.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法 学,2016(05). [3】赵秉志.略谈最新司法解释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 准 ̄BIOL].(2016—4—18) ̄016—7—28].http://www.chinacou l't.org/article/detail/2016/04/id/1841810.shtml?from=groupm essage&isappinstaUed 0.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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