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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电流程

2023-02-20 来源:榕意旅游网


停限电催费程序

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规范因欠电费停限电行为,加强依法供用电管理,特制定本程序。

1 总则

1.1 电费回收是确保电网正常生产经营的一项重要经营活动,各供电单位应认真细致地做好电费回收工作。催收电费时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及时足额回收电费。

1.2 各供电单位应通过《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等形式与用户约定交费期限。对需要保安负荷的用户,应由用户提出申请,供电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1.3 采用停限电手段催收电费必须做到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在采用停限电措施前,必须做好对欠费用户的调查分析工作,要充分预计到带来的社会影响和实施后的催费效果,做到有备无患。

1.4 本程序适用于直供高压欠费用户的停限电。直供低压欠费用户的停限电程序由各供电单位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2 停电

2.1 可采取停电措施的用户

经供电单位催交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含违约使

用电费),自逾期之日起满30天的用户。

2.2 逾期未交电费可停止供电的时限

指供电企业《交费通知单》或《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中规定用户交费的最后截止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累计日多于30天。对于长期拖欠电费的,从第一个欠费月开始,不论是否结清或补交其后月份电费,均从第一个欠费月交费的最后截止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

2.3 批准权限

2.3.1 重要用户,由供电单位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

2.3.2 其它用户,由客户服务中心或区局负责人批准。

2.4 停电程序

2.4.1.1 由客户服务中心或区局提出书面申请,报本单位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

2.4.1.2 停电前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并经用户签字或记录接收人,同时送电力管理部门;

2.4.1.3 停电前24小时,电话、电报、传真或书面通知用户,并做好电话录音或经用户签字;

2.4.1.4 停电前30分钟,电话或书面通知用户,并做好电话录音或经用户签字;

2.4.1.5 到停电截止时间仍未交清电费者,可停止供电;

2.4.1.6 用户交清电费或达成还款协议后,尽快恢复送电。

2.4.2 其他用户

2.4.2.1 由电费班提出书面申请,报客户服务中心或区局负责人批准;

2.4.2.2 停电前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

2.4.2.3 停电前30分钟,电话或书面通知用户;

2.4.2.4 到停电截止时间仍未交清电费者,可停止供电;

2.4.2.5 用户交清电费或达成还款协议后,尽快恢复送电。

2.5 停电注意事项

2.5.1 对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采取停电措施前要对欠费用户的用电安全进行检查,确认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能起到保安作用时,方可采取停电催费的措施。不得以停供保安电源的方法进行催费。

2.5.2 在采取停电催费措施的过程中,对每一步都要记录操作人、时间、接收人等。

3 限电

3.1 可采取限电措施的用户

经供电单位催交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含违约使用电费)的用户,供电单位可以按规定采取限电措施。

3.2批准权限

3.2.1 重要用户,由供电单位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

3.2.2 其他用户,由客户服务中心或区局负责人批准。

3.3 限电程序

3.3.1 重要用户

3.3.1.1 由客户服务中心或区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

3.3.1.2 限电前三至七天内,将限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同时送电力管理部门;

3.3.1.3 限电前30分钟,电话或书面通知用户,并做好电话录音或经用户签字;

3.3.1.4 到限电截止时间仍未交清电费者,开始限电;

3.3.1.5 用户交清电费或达成还款协议后,尽快恢复。

3.3.2 其他用户:

3.3.2.1 由电费班提出书面申请,客户服务中心或区局负责人批准;

3.3.2.2 限电24小时前,将限电通知告知用户;

3.3.2.3 限电前30分钟,电话或书面通知用户;

3.3.2.4 到限电截止时间仍未交清电费者,开始限电;

3.3.2.5 用户交清电费或达成还款协议后,尽快恢复。

3.4 限电注意事项:

3.4.1 限电时,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限电,限电序位应事先通知用户;

3.4.2 限电前,应事先了解用户的用电设备运行情况,保证用户的保安负荷;

3.4.3 利用技术手段对重要用户进行限电的,事先应根据用户的安全生产情况确定好跳闸序位,限电时应确保用户有关人身和重大设备安全的用电设备不跳闸。

4 其他

4.1 停电

指对《供用电合同》中确定的受电点停止供电。

4.2 限电

对欠费用户的用电负荷进行部分限制。

4.3 重要用户由各供电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4.4对以下重要用户采取停限电措施前,需经供电单位局长批准并报集团公司营销部、省电力管理部门:

胜利石油管理局、齐鲁石化公司、山东铝业公司、枣庄矿务局、淄博矿务局、兖州矿务局、肥城矿务局、新汶矿务局、坊子煤矿、济南钢铁总公司、莱芜钢铁总公司、趸售转供单位及可能带来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用户。

4.5 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尽快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4.6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规为准。

附件一:

欠费停(限)电通知单

(单位名):

截止 年 月 日你单位累计欠费达 元,经我单位多次催交至今未还。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自 年 月 日 时 分起对你单位 线路 开关实行停(限)电( 负荷),请你单位届时做好停(限)电准备。

电业 局

年 月 日

附件二:

申 请 人

申请时间

停电用户

停电原因

停电线路、设备

停电时间

批 准 人

批准时间

停电申请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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