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请假制度
第一条 职工因私事要求请假的,原则上须事先请假;如遇突发情况,不能事先请好假的,可
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条 职工在上班时间确实因私事需请假外出的,部门主管核实后可给予每月4次及以内、
单次时间不超过3.5小时,且总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临时假,超过8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单次请假3.5小时或半天以上的按一律事假处理;如请临时假每月超过四次的按第二节第九条处理,请临时假的次数将作为年度先进评选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生产车间职工一天内临时外出可由班组长审批,一天及以上的请假应提前一天以书面
形式向厂长提出申请,由厂长负责审批。
第四条 生产车间以外的其他部门职工三天以内的请假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时间超过一
天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时间超过三天的,除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外,还需主管高层领导审批。
第五条 不请假、请假理由不充分并因对工作影响太大部门负责人不同意请假,而擅自离开工
作岗位超过半天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天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 因病请假时,需提供公立医院的病历卡或医疗诊断书等证明,审批权限可参照上述第
二条至第四条。
第七条 员工的请假理由必须真实,负责申批的部门负责人也必须严格把关,如事后发现员工
请假理由造假或部门负责人徇私舞弊的,则对请假人员作旷工处理或对部门负责人作严肃处理。
第二节 考勤制度
第一条 员工每天必须自行用考勤机记录上下班时间,针对有极个别考勤机确实无法识别的,
经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后可以用其它方式考勤。
第二条 如发现有员工考勤弄虚作假的,将对有关当事人从严从重处理。
第三条 常日班人员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办事或因私请假的,必须填写好有部门负责人等直属领
导的签字确认的《出厂证》,并在《出厂证》上注明出厂时间和事由,未写清公出事由的一律按私事请假处理,请假人员出厂时应把《出厂证》交给门警卫人员,如员工无故
不提交《出厂证》外出的,即视为旷工处理;如部门负责人不在时,可暂时由其他负责人代签或电话通知门警卫室。
第四条 常日班人员上班时间因公出差、办事或因私请假半天及以上未能进行考勤的,各部门
必须在次月10日前把公出和请假人员的名单及日期等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统一交到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 加班、调休
1、加班:常日班人员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公司、部门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员工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2、出差、参加讲座、会议、培训等情况,以及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在上班时间必须完成的工作而未完成,自动延长上班时间的,不作为加班考虑;
3、加班时间以1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不足1小时的不作为加班考虑;
4、加班前应填写好经负责人签字批准《加班申请单》,无特殊情况必须在加班前把《加班申请单》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计算为有效加班; 5、员工安排加班时均应如实考勤,记录加班时间;
6、加班不能分开使用,多份加班单可累积到一起调休,无特殊情况不得连续调休超过3天,原则上须在半年内安排调休;
7、员工调休时需填写《调休单》,调休以不得影响公司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并需有负责人签字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8、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管控员工的加班,否则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如部门提交的出厂证、请假和加班记录与人力资源部提取的“考勤记录”出现不相符
时,以“考勤记录”为准,如发现相关人员有徇私舞弊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七条 迟到、早退:私事且事先未请假
1、上班时间5分钟以后或下班时间五分钟以前考勤的; 2、中午超过上班时间5分钟以后进入公司的;
3、每月超过规定上下班时间在5分钟内4次以上、10次以下的,5次计作迟到早退1次,如超过10次的每2次计作迟到早退1次;
4、每星期上下班忘记考勤2次计作迟到早退一次,如每月超过5次每一次都作为迟到早退处理;
5、常日班员工如因领导安排加班或出差回来迟等原因,第二天的上班时间可以相应延迟,延迟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并把人员和时间等报人力资源部; 6、如上班时突遇恶劣天气或公共状况等偶发情况时,人力资源部核实确认后,可以取消相应人员的迟到处理。
第八条 员工迟到或早退每月超过三次,单次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
1、累计不超过五次、累计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给予口头警告及事假半天处理;
2、累计次数不超过五次,并累计时间超过1小时、小于2小时的给予书面警告及事假一天处理;
3、累计超过五次、十次以内的给予按每五次旷工一天计算及书面警告处理; 4、员工每月迟到或早退超过十次以上的,给予按每三次旷工一天处理。
第九条 员工考勤月内临时假超过四次的:
1、累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
2、累计时间超过8小时、小于12小时的按事假一天处理;
3、累计时间超过12小时、小于16小时的按事假一天半处理;依次类推; 4、如短假次数超过10次的,则按每二次事假半天处理;
5、如一个考核年度临时假次数超过40次的,则在年底增加事假四天处理。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1、迟到、早退时间超过30分钟的; 2、提供虚假的请假理由或证明材料请假的; 3、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半天的; 4、无正当理由整天未到岗。
第十一条 凡无故旷工一天者,通知后仍未到岗,作口头警告、检讨教育处理;连续旷工三天
的,做书面警告处理;经公司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五天、整月累计十天或全年累计旷工十五天的,公司将作自动离职处理,若有意外事故不能到岗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如员工旷工,除取消当月全勤奖和扣除旷工当日的工资外,公司将根据情况核减该
职工的考核工资。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遵守以上规定,并负责做好《出厂证》、《请假单》、《加
班申请单》和《调休单》的签字确认与按时提交人力资源部等工作,若发现有徇私失责的,则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全勤奖
1、职工当月按照公司要求出勤的,可获得全勤奖。
2、记件人员按原规定执行;常日班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当月全勤奖: ① 迟到早退3次及以上的;
② 上下班未按公司规定进行考勤5次及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 ③ ①②二者相加超过3次的; ④ 请短假超过4次的;
⑤ 上班时请假外出大于半天超过2次的; ⑥ ④⑤三者相加请假次数4次及以上的; ⑦ 请假一天及以上的; ⑧ 有旷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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