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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2023-07-15 来源:榕意旅游网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

作指南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附件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 “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 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 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 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 指南。

一、调查范围 (一)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

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

(二)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

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 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 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三)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

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 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 成果;

(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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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 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 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范围。 二、具体要求 (一)

准备工作。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

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 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 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 准备工作。

(二)

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可选用大比例尺(1:

500~ 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 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 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 权界线范围内,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三)

权属调查。权属调查是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不

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 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及 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 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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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1)

宗地状况调查。应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

行) 要求,借助工作底图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 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

(2)

宗地权利人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核实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

的 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属于宅基 地的,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 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3)

宗地权属状况调查。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期

限 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宗地批 准用途和实际用途等。

权利人和宗地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因不符合相关政策不能予 以确权登记颁证的,可依实际使用情况记录实际使用人和实际使用范 围,在《地籍调查表》说明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实际使用人,因 不符合X X规定暂不予确权登记。”将调查成果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存在权属争议的,划为争议宗,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2. 房屋权属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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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权属来源调查。应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房屋建设批准 手续、符合规划材料等,以及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 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 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

(2) 房屋状况调查。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调查主要建筑物的建 筑结构、层数、墙体归属、建成年份等。主要建筑物指具有上述合法 权属来源材料、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附属设施如仓库、圈舍、门房 等不用作权属界线但为永久建筑结构的,可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简 要记录其相关信息,说明其位置、用途、数量等。集体建设用地范围 内的所有房屋等建(构)筑物,按《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 行)相关规定调查。

3 .界址调查

(1)宗地界址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要求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指界,实地设置宗地界标并 丈量边长和关系距离,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界址空间相对 位置关系准确)。-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 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只将相关信息记入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即可。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界址与实地有变 化的宗地及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宗地,需进行现场指界,开展 宗地界址调查。

实地指界前,通过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电话、微信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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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界人,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或双方合法代理人、 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按时到现场指界。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及相邻 宗地指界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应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 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点类型、位置。指界后,应及时填写地 籍调查表,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 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无论是解析法还是图解法测量界址点,都应采用钢尺或测距仪实 地丈量宗地的全部界址边长,及其临近界址点或明显地物点与本宗界

址点的条件距离或相关距离,条件距离和相关距离无法丈量的,应在 界址标示表中的说明栏说明原因。

(2)房屋权属界线调查。房屋权属界线是指房屋所有权范围的界 线,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界线。应实地采用钢尺或测距 仪丈量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独立成幢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宅基地使用权为同一权利人 的,无须开展房屋权属界线调查,只须测量房角点、丈量房屋边长并 标绘在宗地草图上。

建筑物为共有的,如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有户型图的, 经核实与实地一致的,按户型图确定房屋权属界线;无户型图或户型 图经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须在房屋所有权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墙、 共有墙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确认界址类型、位置,测量 界址点和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4 .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填写不动产权 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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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 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房屋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 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5 .绘制草图

应根据宗地和房屋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置情况、 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根据需 要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必须现场绘 制(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也可另附纸绘制),有基础图件资 料的地区,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实际丈量边长情 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草图。

(四)不动产测量

不动产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不动产权籍图测绘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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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量算等。

1. 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如果采用其他坐标系, 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建立转换关系。高程系统釆用“1985国家高 程基准”。

2. 控制测量

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开展,对于仅丈量界址边长不测量界址点坐 标的地区,可不开展控制测量。

3. 宗地界址点测量

各地为满足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充分兼顾宅基地制度改 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可统筹考 虑本地区的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因地制宜地选取 合适的测量方法。原则上,同一地区内可以采用多种测量方法共同开 展工作。

解析法。对于工作基础和经济条件较好、技术力量较强的地区或 调查精度影响土地产权人切身利益的,如各类农村改革试点、征地拆 迁地区等,可采用解析法测量,即利用测量仪器实地获取宗地界址点 精确坐标,绘制权籍图,提取宗地面积等要素信息。

图解法。利用时相较新、分辨率优于米的正射影像图,已有大 比例尺(不小于1:2000)地籍图、地形图等资料在图上采集界址点坐 标,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形成权籍图,并计算宗地面积等要素信息。

勘丈法。对于经济条件较差、偏远地区或分散、独立的宅基地和 集体建设用地,或不动产生命周期较短,建筑物、构筑物更新速度较 快,且调查精度不影响权利人切身利益的,在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空 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的前提下,可采用更为简便易行的方法,如通过 实地设置宗地界标,确定界址点位置,钢尺丈量界址边长并计算宗地 面积。

4. 房屋测量

(1) 对于已颁发房屋产权证的,经核实权利人未发生变化,房屋 未进行翻改建的,只需将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与宗地权籍调查成果一 并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中,无需重新开展测量。

(2) 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已有户型图经核实 无变化的,通过户型图获取房屋内部边长,没有户型图的需实地测量。

(3) 房屋测量可结合实际需求,选用解析法、图解法测量房角点 坐标,也可采用勘丈法钢尺丈量房屋边长。

(4) 无法丈量房屋边长的,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角点与界址点或房 角点与相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房屋面积。

5. 精度指标

界址点和房角点测量的精度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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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解析界址点(房角点)的精度

一级别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或房角点间距误差(cm)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 ± ± 二 ± ± 三 ± ± 注:明显界址点或房角点精度不低于二级,隐蔽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三级。 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精度规定见表2、表3和表4。

表2图解界址点精度指标(全野外数字测图)

序号 1 2 3 图解界址点坐标的精度与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精度紧密相关。图 解法

项目 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 图上中误差(nun) ± ± 图上允许误差(mm) ± ±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 ± 注:本表规定的是平原、丘陵地区明显界址点精度指标。荒漠、高原、山地、森林及隐蔽地区等可放宽至

L5 倍。

表3图解界址点精度指标(数字编绘法成图)

序号 1 2 3 项目 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 图上中误差(mm) ± ± 图上允许误差(mm) ± ±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 ± 注:本表规定的是平原、丘陵地区明显界址点精度指标。荒漠、高原、山地、森林及隐蔽地区等可放宽至 L5 倍。

表4图解界址点精度指标(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成图)

序号 1 2 3 项目 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图上中误差(mm) ± ± ± 图上允许误差(mm) ± ± ± 注:本表规定的是平原、丘陵地区明显界址点精度指标。荒漠、高原、山地、森林及隐蔽地区等可放宽至 ].5倍。

由图解法测量获取的界址点坐标,不得用于放样确定实地界址点 的精确位置,可利用宗地草图记载的实际丈量的界址边长,计算宗地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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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动产权籍图测绘

农村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地籍图、不动产单元图等。其中不动产单 元图主要包括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等。地籍图、宗地图测绘按《地籍 调查规程》(GB/T100L2012) 规定。房产分户图在地籍图、宗地 图的基础上,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编制要求和内容参照《房产测量 规范》(GB/ ) 的规定。

7. 面积计算

(1) 可釆用坐标法或几何要素法计算面积:

坐标法。采用解析法获取宗地界址点和房角点坐标的,可通过坐 标法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

几何要素法。采用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或其它简易方法的,可 以通过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和房屋占地范围的几何图形计算面积,如 简单的矩形房屋可以根据量取的长和宽直接计算出其面积。

(2) 宅基地范围内只对其主要建筑物计算建筑面积。可以按《房 产测量规范》要求计算面积,也可以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如以一层 建筑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对于主要建筑物的门廊、阳台、楼梯等设施 面积可根据地方规定或当地习惯计算。

集体建设用地内的所有房屋及建(构)筑物均应计算面积。

(3) 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可直接利用已有的 户面积成果。无户面积成果的可通过户型图(经核实无变化的)或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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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丈量的成果计算面积。

(4)应在地籍调查表和房屋调查表中说明宗地和房屋面积的计算 方法和过程。

(五)

调查结果公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宅基地、

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权籍调查的,应将权籍调查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 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对于外出 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籍调查结果告知 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 建库归档。

(六)

数据库建设。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

行)〉〉 等技术标准要求建设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 录入数据库,实行电子化管理。其中,不动产测量采用勘丈法的,可 以充分利用已有权籍调查成果和相关图件,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建库 管理。界址点坐标应标注获取方法,面积应标注计算方法。结合日常 调查做好数据库更新维护,确保权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七)

调查成果归档验收。应以宗地为单位形成农村房地一体的

不动产权籍调查档案资料,并做好归档、管理和应用工作。省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进行验收。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政策,在符合本指南相关规定 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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