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的反请求就叫做反诉,它具有双重性。那么,想要提起反诉,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反诉的条件内容,希望可以为⼤家答疑解惑。
⼀、反诉的条件
(⼀)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与本诉当事⼈同⼀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如⽆独⽴请求权的第三⼈、被告的诉讼代理⼈,则⽆权提出反诉。
(⼆)须在本诉进⾏中提出
本诉进⾏中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直⾄法庭辩论终结前。法院尚未受理本诉,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反诉⽆从提起。法庭辩论已经终结,再受理反诉不但⽆法达到诉讼经济的⽬的,⽽且会造成诉讼的迟延。进⼊第⼆审程序后,原审被告依然可以提出反诉,但⼆审法院受理反诉后,已不能对反诉作出裁判,因为对反诉作出裁判后不服的⼀⽅当事⼈已⽆法再上诉,有违两审终审制。⼆审法院可以⽤调解的⽅式处理本诉与反诉,调解不成时,应当告知当事⼈另⾏起诉,⽽不能将本诉与反诉发回⼀审法院重审。
(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反诉是在本诉进⾏中提起的,并且要利⽤本诉的诉讼程序⼀并进⾏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管辖权是法院对特定诉讼⾏使审判权的前提,故受诉法院须对反诉具有管辖权。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获得,但如果反诉属于另⼀法院专属管辖,受理本诉的法院则⽆权管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另⾏起诉。
(四)须与本诉适⽤同⼀诉讼程序
反诉须与本诉适⽤同⼀种诉讼程序,⽅能利⽤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的是简易程序⽽反诉应适⽤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
(五)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设置反诉制度的⽬的既然在于利⽤同⼀诉讼程序解决相关联的两个民事纠纷,以达到节约时间和费⽤,防⽌裁判相抵触,那么,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须有牵连,才能够实现上述⽬的。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法律关系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前者如原告提出要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付价⾦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效的反诉;后者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要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才有合并审理的必要,才能够达到通过反诉抵消或吞并本诉诉讼请求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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