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1条 定义和解释 ........................................................ 7 第2条 分包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 9 第3条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 10 第4条 图纸 ............................................................. 10 第5条 竣工资料 ......................................................... 11 第6条 文件版权 ......................................................... 12 第7条 知识产权和保密 ................................................... 12 第8条 指示 ............................................................. 12 第9条 业主代表、总承包商代表 ........................................... 13 第10条 总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 13 第11条 总承包服务费用与效果评估 ........................................ 15 第12条 分包商代表(项目经理) .......................................... 16 第13条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 16 第14条 分包商工作 ...................................................... 20 第15条 分包商违约责任 .................................................. 23 第16条 现场勘察 ........................................................ 23 第17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 24 第18条 开、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工期 ...................................... 24 第19条 进度计划 ........................................................ 25 第20条 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 .............................................. 27 第21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 27 第22条 样品 ............................................................ 28 第23条 检验 ............................................................ 29 第24条 材料替代、业主供应材料、业主指定材料 ............................ 29 第25条 工程量清单报价 .................................................. 32 第26条 计量 ............................................................ 32 第27条 分包合同价款 .................................................... 33 第28条 支付 ............................................................ 34 第29条 变更 ............................................................ 35 第30条 变更计价 ........................................................ 36 第31条 索赔 ............................................................ 37 第32条 风险责任的划分 .................................................. 37 第33条 不可抗力 ........................................................ 38 第34条 保险 ............................................................ 38 第35条 保函 ............................................................ 38 第36条 转让和分包 ...................................................... 39
第37条 工程竣工和移交 .................................................. 39 第38条 保修 ............................................................ 40 第39条 争议 ............................................................ 40 第40条 分包合同生效、终止及分包合同份数 ................................ 41 第41条 分包合同附件 ..................................................... 41
第1条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在本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分包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指分包合同协议书、本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与专用
条款)、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投标函、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商的投标文件,以及其他对双方构成约束力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如果有)。
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协议书”指构成本分包合同一部分、需由总承包商与分协议书 包商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分包合同成立的文件。
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专用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专用条款 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
修改。
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通用条款”是指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通用条款 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工程规范“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是指用来明确适用规范、技术要求、现场条和技术说件、承包范围、清单报价说明等内容的文件。 明
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图纸”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图纸 质的技术资料。
投标书 “投标书”系指分包商的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由分包商随分包商的
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投标书附“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分包件 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中标通知“中标通知书”是指业主用来通知投标人成为本分包工程中标人的函书 件。
业主 “业主”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或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人或此当事人的受让人。
总承包商 总承包商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1.2 标题 1.3 解释
承人,但除非分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分包商 分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接受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
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分包商的指分包商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分包合同履行的代表。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按国家规定)受业主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监理代表 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保修期 “保修期”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并且在保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全面履行
保修责任和义务的期限。
保修金 “保修金”是指业主依据合同约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天(日) “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
日。
费用 “费用”是指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
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包括利润、规费和税金。
现场 “现场”是指由总承包商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
达的场所,以及在分包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样品 “样品”是指第22条提及的样品,以及分包合同中可能约定的其他
样板、样板间和示范。
书面形式 任何手写、打印、印刷。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 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
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目的,不含港澳台地
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本分包合同条款及其他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分包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1.4 书面 形式
1.5 联系 方式
分包合同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或约定不详尽的事项,而在“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有相关具体约定,并且该具体约定与分包合同条款不相违背,则“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的此类约定就具有分包合同条款所具有的解释地位和解释顺序。
本分包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等应在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
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商的下述联系方式通告总承包商/业主: 1. 2. 3. 4. 5.
分包商公司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 分包商公司的电话以及传真; 分包商接受工程款项的法定名称;
分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所承担的工作; 分包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职务。
第2条 分包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2.1 语言和文字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分包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如果本分包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分包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2.2 本分包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适用法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分包合同。 和规章 2.3 构成本分包合同的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分包合同分包合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应以分包合同规定的解释顺序为准,或分包合同同文件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分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业主,总承包商/业主的组成向分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澄清。 及解释 顺序 受本款上述约定制约,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及附件 3. 合同专用条款 4. 合同通用条款 5. 合同附件
6.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 投标书及其附件
8.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招标文件。 9. 合同图纸 10. 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中,经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进一步规定如下:
1.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 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总承
包商/业主的解释和澄清为准;
本分包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业主见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分包合同各方须共同确认。
2.4 补充 协议
第3条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3.1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本分包合同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约定执行。对于分包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按第21.2款执行。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出现外国规范或标准,总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分包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第4条 图纸
4.1 总承包商应按《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商提供图纸。如分包合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同图纸 纸等责任及费用均由分包商负责承担。
本工程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明确的图纸清单,业主负责设计的图纸,总承包商将免费向分包商提供晒印蓝图;分包商负责绘制竣工图提供给总承包商,并提供完整的电子文件(AUTOCAD2000以上版本)。
4.2 如果分包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分包商负责设计,应在该部分永久工程施工由分包前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总承包商/业主批准。除此以外,分商设计包商还应依据第5.1款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总承包商。在上的永久述资料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按本分包合同条款第工程 37条进行移交,且本分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4.3 总承包商/业主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业主对该图纸承批准的担责任,也不会减轻或解除分包商所负的合同责任及义务。
责任 4.4 分包商应获得图纸后,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图纸中式报总承包商/业主,总承包商向业主申请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 的问题 分包商可以在书面报告中附上其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
案,但不论分包商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分包商均必须按总承包商/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
4.5 针对业主/总承包商提供的投标施工图纸,分包商已运用其有关专业知识来图纸的
理解及扩展所需设计要求,并于投标时提出与图纸及规范要求有关建议或改变细
理解及
部构件、尺寸或物料的文字说明,业主接纳分包商报价后如果有任何改动而引起
风险
增加的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分包商应细致了解图纸和工程规范,并按照图纸、工程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如果实际现场尺寸与设计施工图纸尺寸不同时,分包商应及时通知总承包商,由于尺寸改动而引起增加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分包商应完成的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1. 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分包商应在开始施工前或总承包商/业主书面要求后的7
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制配图纸等。业主/总承包商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制配图纸等,分包商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 2. 若任何图纸退给分包商修改,分包商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7天内,将修改
后的图纸再呈交给总承包商/业主审批。
3. 总承包商/业主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分包商所负的
合同责任及义务。
4. 图纸之标准及要求应符合当地之需求及习惯,并能使总承包商/业主及当地
有关部门满意。
5. 分包商编制的制配图纸等的内容,必须符合技术要求条款特别是国家有关规
范规定;分包商更须负责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制配图纸等审核和盖章确认所需的手续及费用。
4.6 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第5条 竣工资料
5.1 竣工 资料
分包商将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分包商的竣工资料在分包工程竣工后提交给总承包商,并应按照总承包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总承包商负责竣工资料的审核和将其归入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后的整理。 竣工资料通过当地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为达到合格标准。准备、编制、整理和装订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不论本合同内是否另有规定,按竣工备案证明书发出之后而须支付的款项,须在分包商满足上述要求后才会支付。
第6条 文件版权
6.1 总承包商使用分包商的文件 6.2 分包商使用总承包商的文件 7.1 知识产权的使用 7.2 保密
由分包商编制施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规划、施工方案或项目质量保证计划等)的版权,应属于分包商所有,总承包商及其委托代理人为了工程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之目的,有权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分包商同意之前,总承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使用、复制分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除业主以外的第三方。
总承包商发给分包商文件的版权应属于总承包商/业主所有。分包商可以为了更好的履行分包合同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总承包商/业主书面同意之前,分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总承包商/业主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分包商与总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分包商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
双方都应履行对分包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分包合同目的需要之外,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分包合同或其任何信息。
第7条 知识产权和保密
第8条 指示
8.1 执行
分包商应在有关分包工程方面遵守总承包商/业主的所有指示和决定,业主的指示和决定应由总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分包商,分包商须立刻执行总承包商/业主获本合同授权发出的所有指示。若分包商未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并在收到总承包商/业主的催促通知后7天内仍未执行,则总承包商/业主可另聘其他施工单位执行该指示,并把该等施工单位要求的所有费用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项向分包商追讨。
总承包商/业主的所有指示均须书面发出。遇特殊情况发出的任何口头指示应由分包商于3天内请求总承包商/业主做出书面确认;若总承包商/业主收到分包商确认书后3天内不以书面否认,则该项口头指示可于后续3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
没有书面指示,分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出于工程安全目的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紧急措施,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紧急补救措
8.2 指示的生效
8.3 紧急情况处理
指示 施指令,分包商应立即执行。
第9条 业主代表、总承包商代表
9.1 业主 代表
凡是涉及到任何现场有关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均按照合同内约定的规定、程序由相关现场人员、业主集团制度规定人员的联合签署后,最后由业主代表签字确认。任何没有根据合同内所附的规定、程序、签字组合以及业主代表最后书面确认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将不被认可。
为保证分包商的利益,任何变更、签证都必须按照合同内的变更、签证程序进行、签字组合并最后获得经授权的业主代表的书面确认。对于没有按照合同内的变更、签证程序、签字组合并最后取得业主代表书面确认而完成的任何增加或变更工程,其所需费用均由分包商自行负责支付。
9.2 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总承包商/业主代表应受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通总承包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商代表 总承包商代表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
责。
总承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总承包商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分包商。
业主代表和总承包商代表以及他们书面授权的现场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分包商正在进行的与业主和总承包商指示不符的工作,并立即通知业主代表和总承包商代表。
第10条 总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10.1 总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总承包商须对整个项目(包括分包商所进行的工程)负责,并应迅速将业主或业主发给他的工程指示中有关分包工程的部分传送给分包商,确保该类指示迅速得到执行
1. 总承包商应履行与业主签订总包合同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完
成本项目所需向分包商提供配合与协调,包括但不限于: (1) 总承包商按照总包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总包合同并达到合同中
约定的工程预期目标;
(2) 总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总承包商的工作)、实
施、竣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 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如果合同中约定由总承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则在开始此类设计之前,总承包商应完全理解业主的要求及可能为此目的而向总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总承包商应将业主的要求或上述的资料、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决定是否进行处理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商。
(3) 总承包商必须确保本项目所有工程(包括其他分包商负责的工程)达
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并完成所有法定的手续。 (4) 提供为保障现场安全所需的围墙、护网及护板等。 (5) 总承包商须负责对整个工地的看管与保安工作。 (6) 安排整体项目(独立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进度、安全和质量管
理工作并对其全面负责。积极主动的了解各分包商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总体项目竣工的关键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作法、技术要求、供货安排等),主动要求分包商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协调不同分包工程的矛盾地方,并主动找出解决办法。 (7) 隐蔽工程验收前主动与分包商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
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商足够时间去供应及放置由分包商负责完成预埋工程之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于适当位置。 (8) 协调不同工种工作以确保在施工时形成配合。配合土建施工程序并召
开机电统筹协调会议,以确保各分包商的施工情况能够满足及遵循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表要求。 (9) 制备合理工作程序。预留合理的分包工程工作时间于施工进度计划表
内。 (10) 提供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执行上述的协调,以确保各项工程
在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间内完成。
(11) 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用
适当的填充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对穿过混凝土结构之预埋套管之内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12) 使用适当的填充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空间。 (13) 在各分包工程完成后为仍外露的电线、管道批灰及上油漆。 (14) 竣工时执行全面清理,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及其设备,惟
分包商须在所负责工程竣工和交付给总承包前须自行清洁完所负责的一切工程连设备。 (15) 在项目竣工日期起到项目入伙、开业之前,总承包商仍然有责任和义
务对所有专业分包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含业主直接发包项目)提供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
(16) 及时审核分包商的付款单,无正当理由应在3天内完成。
2. 总承包商必须免费向分包商提供所有合理的设施,以便分包商能够顺利开展
工作。这些基本的设施包括以下所列项目: (1) 向分包商提供及安排场地让其建造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
房。在施工期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需迁移已建造的分包商的办公
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分包商应负责迁移的所有工作及费用,并不
得提出工期及费用的索偿。当工程竣工时现场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应全部拆除,其中包括内部照明及配线,所有的拆除和清场的责任均应由分包商负责。
(2) 总承包商须作好安排,以便分包商能与其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与场地,
并应向分包商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
(3) 在整个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商应向其施工现场,办公地点及贮存
仓库等提供足量和便利的施工用电,包括现场照明,动力机械、设备、测试和运行等所需的用水与用电量,但分包商需负责所需电源/水源的接驳喉管及电线,并在完成工程之后,按总承包商之指示,清除一切遗留在工地之垃圾及材料。 (4) 提供工地内现有爬梯、脚手架等供分包商合理使用,但脚手架搭设要求
应满足分包工程的施工需要。
(5) 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
(6) 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在工地现场的电话等通讯设施。但若分包
商需要用长途电话或传真设施,分包商需要向总承包商缴付有关的费用。
(7) 工程进行期间每一层提供足够的照明及电力配电箱和所需电力负荷;每
两层提供足够的工程用水驳接点;对所有使用总承包商提供工程用水用电接驳点的分包商进行挂表计量,定期向分包商收回垫付的水电费用。 (8) 向分包商提供办公、生活照明用电和生活用水点,承担分包商现场内的
办公、生活照明用电和生活用水费用,并在完成工程之后清除一切遗留在工地之垃圾和材料。
(9) 向分包商提供在工地上现成有的机械,设备,将其运到现场的货物卸到
指定位置,另外,利用现有的机械设备帮助指定分包人将其材料,设备等吊放至作业现场。
(10) 向分包商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点、线等。
(11) 负责清理由分包商堆放置指定地点之垃圾与废料,当分包工程在工地实
际开工时,总承包商将安排及指定垃圾及废料堆放的地点(堆放地点应在红线范围内),分包商须自行负责收集及堆放垃圾及废物到指定的地点。
3. 总承包商还须负责对分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这类工作主要有如
下几项(但不限于此):
(1) 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填实设备、管道、框架及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及孔
洞,并达到所要求之防火等级(上述缝隙及孔洞的封堵,包括预留的和因变更增加的所有工程量)。 (2) 进行其它一般所需的修补工作。
第11条 总承包服务费用与效果评估
1. 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
同价款内,除了水电押金和安全管理押金外总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分包商收取费用,总承包商违反此项约定的违约金已由总承包合同约定。
2. 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收取水电押金的上限约定为:贰万元,安全管理押金的上
限约定为:贰万元,同时两项押金总额不能超过各分包合同额的0.5%。除合同约定之外,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收取的费用均为违规费用。
3. 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服务的效果将由业主组织定期
评估,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对总承包商的支付。
第12条 分包商代表(项目经理)
12.1 分包商代表 13.1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对于本分包合同而言,经分包商任命的并且已经取得总承包商/业主书面同意的项目经理应是分包商唯一的合法代理人。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商代表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 分包商须遵循总承包商/业主所有合理指示和要求并在各方面令总承包商/业主满意下,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写明的或隐含的以及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分包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责任,包括完成测试、调试,直至验收合格,提交合格分包工程竣工资料,在总承包工程移交前,分包商对承担承包范围内工程须负全责保护,包括运送及/或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物料,并需完成保修期内的全部工作。
分包商亦须全责保护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所有未完成工作直至完成为止,并对履行保修责任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负全责。
分包商除须按合同条款承担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外,还须对其它违约事宜负责,包括一切经济责任在内。
本工程须包括获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及允许正常运转所需的一切物料和劳力。分包商须自费负责一切物料的损耗、遗失、因分包商错误而引致的损坏及规定的保修期及保养期内需要的替换物料和劳力。 分包商应遵照总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规定。
分包商应在工完场清后,在正式移交业主前,提供一次正规的保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清洁、打蜡、抛光等工作,达到业主/客户能直接使用的标准。
13.2 分包商对永久设计的责任
如果合同规定分包商设计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则除非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规定的程序,向总承包商/业主提交有关该部分
的分包商文件;
2. 这些分包商文件应按照分包合同技术要求和图纸,应包括总承包商/业
主要求的对图纸的附加资料,以便协调每方的设计; 3. 工程竣工时,分包商应对该部分负责,做到该部分符合合同规定应达到
第13条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的目标;
4. 竣工试验开始前,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技术要求向总承包商提交竣工
文件及操作和维护手册,它们应足够详细,使工程最终用户能操作、维护、拆卸、再组装、调整和修复该部分工程。
13.3 质量 责任
分包商须对工程质量负全责,包括全面负责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及安全性。
除特别说明由总承包商/业主负责供应的物料外,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均由分包商负责采购。分包商应先提供主要材料及设备的样本或质量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给总承包商/业主接纳后才进行采购,并须确保取得政府部门就有关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零件等在使用之批准。
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须送检的所有材料及设备,分包商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
本工程的质量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 省/市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条例和规定执行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须达到工料规范要求的水平,这水平应不低于国家和工程所在省/市最新颁发之同类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规范、规程的合格标准。
分包商须遵循中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本合同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通知,并须呈交所需的资料、申请和支付所有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惟按中国法例应由总承包商/业主负责的除外。对此基本原则的修订或补充,在合同书内说明。
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没有缴纳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及税项从而引致另一方按有关法律、法规为对方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的所有费用及损失。
分包商须遵循合同执行过程关于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资、税率、费率、保险等的一切现行或新增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并承担任何改变或增加责任的酝酿中的法律或其它情况所产生的费用。
分包商须审阅所有合同文件。除非另有声明,分包商将被视为同意合同文件所含的资料已足够令其按合同规定执行及完成本工程。
除为解决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或为进一步解释含糊之处或按合同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外,总承包商/业主没有责任再发出其它图纸或资料,合同文件内的资料便是总承包商/业主将会提供的全部资料。其它完成本工程所需却未包括在合同文件内的所有图纸、细节大样、规范说明等,分包商均须提交给总承包商/业主审批,并在认可后方能按之施工。总承包商/业主可拒绝、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总承包商/业主的审批并不会减轻或免除分包商应负的责任。
若合同图纸只显示某些工程的概念性设计或合同规范只说明所须达到的标准,则分包商须负责一切所需设计,以使这些概念性工程能够被建造至所要求标准。 分包商有责任审核与本工程有关之所有图纸并做出协调和相应配合,不论该等图纸发自总承包商/业主和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施工单位。
分包商须按总承包商提供的图纸确定本工程施工所需标高。现场主要标高点由总承包商提供,按主要标高点再进行的具体工程定位则由分包商负责。分包商须按
13.4 法定 责任
13.5 审核 责任
13.6 定位
标高
13.7消防责任和义务
图纸把本工程定位,并提供所需的全部仪器及人力予总承包商复核。
分包商须在本工程开工前核实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在工地正式展开工作前,分包商已派专人至工地复核将会影响到本工程的定位、标高、尺寸等实地资料,并在发现存在问题时立刻向总承包商/业主报告并要求其发出指示。
分包商须负责更正其未准确定位或未事先核实尺寸或标高所产生的一切错误,并须承担一切所须之费用。
1. 分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范围:
(1)分包商是其施工的分项工程范围(详见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内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除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外,分包商还应配合和服从业主及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于因违反分项工程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分包商和总承包商应对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分包商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建设消防防火规范和本合同的约定,对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工程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及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事宜承担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2. 分包商在建筑消防设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1)分包商应按照消防防火规范对业主和总承包商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以及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材料规范、实物样板等工程技术资料和材料样品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查验。分包商不得采用不符合消防防火规范的设计内容、施工工艺和材料。
(2)不论业主和总承包商是否在提供给分包商的图纸及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中对涉及消防的内容做出明确要求,也不论业主和总承包商是否对分包商的施工图或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作出确认,分包商均应确保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和建筑装修材料均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消防防火规范和消防安全标准。 3. 分包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责任和义务:
(1)分包商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2)分包商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查验分项工程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3)分包商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未按本条要求对分项工程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进行审查,则分包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由此引发的火灾直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业主更换消防产品、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饰材料的费用等)。业主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分包商继续追偿。
(4)分包商应在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服从业主和总承包商发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指示,并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如分包商拒绝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指示,或拒绝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则每拒绝一次应向业主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业主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4. 分包商对于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1)分包商应按照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消防措施,保证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及周围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遵守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包括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和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标准。 (2)分包商应保证分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分包商应针对分项工程施工现场使用明火作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保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分包商应负责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妥善存放施工器具和材料,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设施和器材(如有)、消防安全标志(如有)等完好、有效。
(4)分包商应负责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如有)、设施和分项工程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保证分项工程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5)如分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履行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业主有权要求分包商限期整改和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由于分包商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而给业主造成火灾损失的,应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根据损失的金额直接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分包商继续追偿。
(6)分包商应遵守总承包商制定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对分项工程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如分包商未遵守总承包商关于分项工程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示,或拒绝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则每违反一次应向业主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业主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5. 分包商的消防安全组织和灭火救援责任和义务:
13.8施工(成品)保护责任
(1)分包商应在进场前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体系和消防应急预案,并报业主批准。
(2)分包商应在分项工程范围内建立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对于分项工程范围内发生的火灾,分包商应立即按照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和扑救火情。分包商应根据火情及时报警,并为公安消防机构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
(4)分包商还应遵守总承包商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应急预案,服从总承包商的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指令。由于分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应急预案或未按约定组织灭火救援、服从总承包商的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指令的,分包商应对业主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分包商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分包商继续追偿。
6. 分包商因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均已 包含在本合同的措施费中,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 1)分包商应配合其他分包商的工作,不得妨碍及破坏自身承包范围外的其他工程、工作。因分包商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成品、半成品、设备、设施等损坏,分包商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商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留追究分包商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2)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前分包商应对本工程(半)成品进行管理和保护,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工程移交总承包商后,不免除分包商对自施工程的维修责任,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第14条 分包商工作
14.1 现场接收和施工
本工程施工前,分包商须全面检查已由总承包商或其它分包商完成而移交给分包商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等,直至满意为止方可施工。若已完成工程内存在缺陷或不满足本分包工程需要,分包商须立刻书面通知业主/总承包商。
若分包商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业主/总承包商而进行施工,则视为其已全面接受已完成工程,以后任何因上列原因而引起的延误及损失,由分包商承担。
分包商应对工程范围内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对于分包合同第4.2款提及的由分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的情况,即使已经获取总承包商的批准,分包商也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面责任。
14.2 组织机构和人员
14.3 货物 运输
14.4 分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4.5 环境 保护
14.6 安全文
分包商须清楚了解总承包商施工计划及进度,以便充分利用由总承包商在工地上建造的现有设备及设施。任何分包工程需要而现场没有或已由承包商拆掉之机械、设备或设施,分包商须自费另行建造。
分包商的项目经理应和投标书中承诺的一致,否则分包商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分包商为完成分包合同而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的管理人员,必须事先获得总承包商/业主的书面认可。
除非事先获得总承包商书面批准,分包商不得更换或撤回本工程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否则分包商将被要求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总承包商/业主可要求分包商撤换其所有人员。撤换条件如下: 1. 违法行为;
2. 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3. 不遵守分包合同的约定;
4. 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分包商应在总承包商提出要求后14天内选派合格的替代管理人员。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满足上述撤换条件被总承包商/业主要求撤换时,分包商仍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分包商必须安排深化设计人员常驻工地现场配合施工。 除非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 分包商应在不少于21天前,将任何生产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运
达现场的日期通知总承包商;
2. 分包商应负责工程需要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
收、卸货、存储和保护; 3. 分包商应保障并保持使总承包商免受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
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并应协商和支付由于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索赔。
由分包商提供的全部分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送到工地后,就应认为是专为本工程施工所用。没有总承包商的同意不能全部或部分移走,从工地内一处移到工地内另一处的情况除外。
分包商需对承包范围内使用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损坏、损失承担管理责任。
分包商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其所在的施工现场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
分包商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分包合同技术要求规定的数值,也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任何情况下,分包商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
分包商应对其所在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全部分包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
明施工 14.7 施工用水和用电 14.8 文件 接收 14.9分包商的现场作业
安全性承担责任。
在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商应始终保持现场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
1. 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商的安排,在工程进行期间尽妥善措施而保障任何
第三方免受损伤、死亡或其它受侵害事项。 2. 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商的安排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
近财产及现存管线等,并承担修复因其疏忽所造成的损坏所需的费用。 3. 因分包商过失而使市政当局清理渠道、修筑路面等市政设施所需的费用
若向发包方/总承包商征收,总承包商/业主可从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4. 分包商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低尘埃和噪音干扰。风动钻机须装配消声
器,压缩机须性能良好及尽可能低音运转,并须安置在尽可能远离邻近房屋的地方。 5. 分包商须负担本工程施工所引起的环保责任。
6. 分包商须遵循总承包商的合理指示保护所有公众财产,包括现有斜坡、
道路、树木及公共设施等免受本工程引致损坏,并自费修复所有的损坏。 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商应尽快向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和业主报告事故的详情。此外,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故时,分包商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业主以及任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必须向其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分包商须自行负责在总承包商指定的临时用电和用水接驳点接驳(总承包商负责接驳点的水、电表安装),并负责所需的接驳喉管及电线,水电费由总承包商按当地规定标准代为支付,由分包商定期向总承包商支付。
工程建设过程中,总承包商发给分包商的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更等文件,分包商应签收,如果拒绝签收,每拒收一次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数额承担违约金,并且视为分包商签收,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分包商应遵守总承包商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现场以及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
分包商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分包商可得到的并经总承包商同意作为工作场地的任何附加区域内。分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分包商设备和分包商人员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内,避免他们进入邻近地区。
在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商应妥善存放和处置分包商设备或多余的材料。 在业主颁发一项总包工程的接收证书前,分包商应从接收证书所指的现场和工程中相应部分,清除并运走所有分包商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至总承包
商指定地点。但分包商为履行保修责任而必须保留的货物除外。
第15条 分包商违约责任
15.1 分包商违约
1. 分包商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或按照总承包商同意顺延的工期完
工,并实质上导致总承包商的整体竣工日期延误,总承包商可以根据分包商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情况,在分包商出现阶段性进度滞后的情况下,通知业主从任何支付款项中先行扣除误期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承担10万元违约金,误期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分包商在本分包合同内的责任,逾期超过30天,总承包商/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商支付违约金和一切损失;
2. 如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时,分包商合同范围内工程的效果和品质未达到
业主/总承包商的满意程度,分包商应按业主/总承包商的要求立即整改,如果出现分包商在接到书面指示后不积极整改的情况,则分包商应按业主/总承包商认定的不合格项工程价款的三倍支付违约金,业主有权从当期应付款中扣除该项违约金,并在竣工结算中扣减且工期不予顺延;
3. 分包商违反经业主批准的总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 除非事先获得总承包商书面批准,分包商不得更换或撤回本工程施工主
要管理人员。否则擅自更换每次将按14.2要求支付违约金。
5. 因分包商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造成劳资纠纷对总承包商、业主造成影
响,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业主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
6.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业主和总承包商书面同意,分包商不得转让、
转包或分包工程。如有发生,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分包商应支付业主相当于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7. 分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分包商应
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8. 如分包商未经过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中已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及技术
参数等,每发生一次,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业主支付违约金10万元或替换材料部分相应合同额3倍的违约金(以两者中高值者为准),同时业主保留向分包商追偿的权力。若总承包商/业主不能接受分包商擅自更换的材料设备,则分包商应无条件按照合同已约定的品牌对擅自更换部分进行整改,并不得因此影响工期、质量。若总承包商/业主接受分包商擅自更换的品牌,则更换材料设备与约定品牌材料设备的差价引起的合同额减少相应扣减后,更换材料设备与约定品牌材料设备相比导致合同额增加,费用不予追加。
第16条 现场勘察
16.1 现场与周边环
分包商应被认为已经取得可能对分包商的投标文件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任何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必要资料。同样地,分包商应被认为在提交分包商的投标文件前,已经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和其
境的勘察
他得到的资料,并认为对所有相关事项均已满足其要求,包括(不限于): 1. 现场的状况和性质,包括场地大小、现场的垂直和水平运输条件、地下
条件等;
2. 水文和气候条件;
3. 为实施、完成工程和承担保修责任所需的工作和货物的范围和性质; 4. 中国的法律、程序和劳动惯例;
5. 分包商对进入、食宿、设施、人员、电力、运输、水等所有其他可能需
要承包商提供服务的要求。
本工程施工前,分包商须全面检查工地上已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而又会影响到本工程的有关工程之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等,直至满意为止方可施工。若此等已完成工程内存在错误或不配合本工程需要,分包商须立刻书面通知总承包商/业主。
若分包商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总承包商/业主而进行施工,则视为其已全面接受此等已完成工程,任何日后因上列原因而引起之延误及损失,一概由分包商承担。
分包商应已到工地视察及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邻近建筑物情况、土质、通路、储存空间、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其承包价之情况。 分包商不会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
分包商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分包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自行安排且相应的费用已含在分包商的分包合同价款中。
16.2 对其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 16.3 工地 视察 16.4 临时 用地
第17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17.1 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生效后14天内向总承包商/业主提交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业主有权要求分包商随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
分包商应按照经总承包商/业主批准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任何情况下,总承包商/业主对上述施工规划或施工方案的批准不解除分包商对其应负的责任。
开工日期是指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或由总承包商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进场施工的日期。
完工日期指总承包商及分包商在合同中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经四方(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验收合格的日期。
整体项目竣工日期指整体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完成相关部门手续并取得备案证明书日期。
第18条 开、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工期
18.1 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工
期
分包合同工期指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或是总承包商下发的工程开工通知的日期至整体项目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
分包绝对施工工期指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或是总承包商下发的工程开工通知的日期至本分包工程完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
分包商必须确保所有本分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竣工、实现合格的竣工验收、完成法定的所有手续并交付使用。
完工日期对应工程实体完成时间,意味着分包工程完工后,不再承担任何关于分包工程的工期延误责任。
如果分包工程的完工日期与整体项目的竣工日期不一致,分包商在整体项目竣工前依然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
为了保证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分包商应在进场以前做好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分包商为了完成分包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
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工程的工期、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并在总承包商的管理、统筹及协调下执行及完成本工程,以保证总承包工程能够在预定的竣工日期前完成。履行上述工期要求规定对分包商所产生的抢工措施费和其他一切额外增加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分包合同价款内。
18.2分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致使分包商延误实施分包工程: 包商完1. 总承包商根据总包合同有权从业主处获得总包工程竣工日期延长的情工日期况, 的延长 2. 总承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或由总承包商负责的情况,
则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分包商有权为其分包工程获得公平合理的完工日期的延长。
规定,除非分包商已经在该延误开始发生的14天内,将造成他延误的情况通知总承包商,同时提交一份证明其要求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否则,分包商无权获得延期。而且在本款(1)段适用的任何情况下,此延期均不应超过总承包商根据总包合同有权获得的延期。
同时规定,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分包商按照本款规定的14天内提交详情报告不切实际时,只要分包商以不超过14天的时间间隔向总承包商递交临时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详情报告,则分包商仍有权获得延期。
总承包商应将根据总包合同规定所获得的有关分包合同的所有延期立即通知分包商。
第19条 进度计划
19.1 分包商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的7天内,按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进提交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分包合同条款的约定,且不应对度计划 随投标文件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
化。
分包商应按照总承包商的要求,提交分包工程的进度报告,
19.2 修订进度计划 19.3 保证进度计划 19.4 影响施工进度其它因素
每份报告应包括:
1. 设计的每个阶段(如果有)、采购、制造、货物送达现场、施工、安
装、试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详细说明;
2. 反映采购、制造、施工、安装等情况和现场进展等状况的照片;
3. 关于每项主要生产设备和材料的生产、制造商的名称、制造地点、制造
进度百分比、现场施工进度百分比以及下列事项的实际或预计日期: (1) 开始制造, (2) 分包商检验, (3) 试验,
(4) 发货和运抵现场,
(5) 各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4. 现场各类分包商人员的人数和各种分包商设备数量的详细资料; 5. 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
6. 当期采购、施工及安装工程所完成的产值清单及截止当期累计完成的产
值;
7. 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和作业的详细情况; 8. 当月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下月进度计划,包括可能影响按合
同竣工的任何事件或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无论何时,如果总承包商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分包商应根据总承包商的要求提出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工程按期竣工。
分包商无权要求因上述进度修订而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进行索赔。
分包商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第19.1款中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第19.2款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施工过程中出现关键线路的某些施工节点进度经过赶工还是滞后,分包商必
须加大力度继续赶工,直至达到工程总进度要求为止,此类因赶工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分包商工期中已考虑了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节假日或中考、高考期间施工、重大会议或活动、重大卫生安全事故等影响因素。
本分包合同并不保证分包商的工程会连续不断进行。因不遵守统一施工进度计划而引致工程施工间断的情况将不获工期顺延及赔偿。 第20条 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
20.1 质量标准
不仅限于招标文件中“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部分,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分包合同文件中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地方(为本分包合同目的,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标准,当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按标准高的执行。若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及地方标准;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则按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如果分包合同中未约定制造的标准或实施的方法,则执行第20.2款约定。 本工程质量等级约定为合格标准,以四方验收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的相关结论为准。
20.2 质量 等级
第21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21.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1. 符合分包合同约定;
2. 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3. 按照国家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已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经过检验并获得总承包商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分包合同中约定为分包商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分包合同的约定,总承包商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分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分包合同约定。
若总承包商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
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总承包商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分包商支付给总承包商,或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21.2 对于分包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分包合同文件可能只对其新材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做出约定,或者分包合同中对某类材料、技术、工艺未约定料、新制造的标准或实施的方法,在总承包商/业主认为必要的时候,分包商应按总承技术和包商/业主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以及任何总承包商认为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在新工艺 取得总承包商/业主的批准后执行。
21.3 如需采用任何从国(境)外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这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口材应在分包合同中相应注明并明确采购、进口、报关及清关的责任划分。 料设备 如果分包合同中明确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分包商负责采购和进口,则分包
商在其分包合同价款中应包含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以及与此类进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如果不是免税工程)、增值税、港口税费、运费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费用;
进口设备保税区仓储费不因工程实际安装时间的变化而调整;如国家对进口设备调减税额,应在原报价关税内相应调减。
21.4 总承包商/业主有权于本工程或相关标段的本工程竣工后,聘请国家专业检有害气测单位执行国家规定之各类有害气体的含量检测;若经检测证明所述有害气体的体检验 含量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分包商须在收到总承包方/业主书面发出的执行修改指
示后,按总承包商/业主要求的时间尽快完成一切修复,直至满足国家有害气体含量限制标准为止;否则总承包商/业主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执行及完成所述之修复,并将该单位所要求的全部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全部扣除,并由分包商承担工程逾期的责任。
21.5 分包商对石材的放射性进行测试,该费用均视为已包括于合同价款中。 放射性检验 21.6 分包商应负担分包合同中明确指明或约定的任何检验费用。
检验的 除合同约定的各项检验外,在工程施工期间因国家颁布新规定而增加的检费用 验、检测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另增加。
21.7 本工程不准使用含铅油漆、易碎石棉、多氯聚苯的物料,亦不准使用国家及不符合当地政府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产品。
规定的 在总承包商/业主要求时,分包商须呈交有关单据以证明所使用物料符合国材料 家及地方标准或本招标文件要求标准中之最高标准。
承包商/业主可发出指示,要求分包商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或物料迁离工地。有关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21.8 总承包商对检验结果的批准,均不减免分包商的任何责任。 责任的无论任何时候,因分包商使用的材料或施工方法的原因而给业主或总承包造不减免 成经济损失的,或需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分包商均应负责全额赔偿。
第22条 样品
22.1 样品 报送
1. 分包商在确定订购材料和货物前,样品和测试件必须先获得总承包商/
业主的批准,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以防如果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其它的替代品,分包商必须在收到中标函后一个月内提交该等样品或测试件。
2. 分包商须在进行施工前预备一切所需的材料样本及试料样板如颜色,抹
灰饰面等供总承包商/业主批准,其尺寸应按工程规范所规定,对于固
22.2 样品 保存
定在展板上的样品材料,要求尺寸为1200MM X 800MM(长X高),展板厚度不大于20MM。对于玻璃、石材等形状规则的单一样品材料要求尺寸为300MM X 300MM。
3. 所有经批准的样品和货物测试件应保留在现场。除业主方另有指示外,
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该等样品的质量。
4. 若有任何设备/材料或物品被拒绝使用,分包商须自费(于七天内)将
其运离施工现场,并按总承包商/业主要求的时间内再次送审,但时间将不会多于7天。
5. 分包商所有材料及样品申报审批手续,须按总承包商/业主方关于申报
程序的说明执行,并须填写及呈交有关的样品申请表格为依据
总承包商/业主须保存认可的样本/样品,作为日后验收货物和工程的标准。总承包商/业主对任何样本/样品之认可,均不会减轻或免除分包商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
第23条 检验
23.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3.2 重新 检验 23.3 不合格品的处理及修补工作
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之前必须经过检验并得到总承包商/业主批准。分包商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通知总承包商参加检验。
本工程检验记录格式使用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格式。
无论总承包商是否参加检验,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商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合格时,则总承包商/业主有权指示分包商:
1. 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总承包商/业主认为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
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
2. 用合格的、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 3. 拆除不合格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
4.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
任何工作。
第24条 材料替代、业主供应材料、业主指定材料
24.1 材料设备的替代
对于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 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
2. 任何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3. 业主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
4. 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
分包商可以按第24.2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总承包商/业主按第24.2款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分包商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
24.2 使用替代品的程序
24.3 使用替代品后的决定 除分包商分包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如果根据第24.1款使用替代品,分包商应至少在被替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工程前2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业主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 拟被替代的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
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 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分包合同文件索引; 3. 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4. 替代品与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
生的任何方面的影响; 5. 价格上差异;
6. 总承包商/业主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分包商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总承包商/业主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14天内向分包商给出书面指示.如果14天内总承包商/业主未给出书面指示, 分包商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总承包商/业主,若总承包商/业主于接收通知的7天内未表异议或另有书面指示,则应视为总承包商/业主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分包商可以据此使用该替代品。
任何情况下,使用任何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分包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
如分包商未经过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中已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厂家、技术参数等,每发生一次,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业主支付违约金10万元或替换材料部分相应合同额3倍的违约金(以两者中高值者为准),同时业主保留向分包商追偿的权力。若总承包商/业主不能接受分包商擅自更换的材料设备,则分包商应无条件按照合同已约定的品牌、厂家、技术参数等对擅自更换部分进行整改,并不得因此影响工期、质量。若总承包商/业主接受分包商擅自更换的材料设备,则更换材料设备与约定品牌材料设备的差价引起的合同额减少相应扣减
后,更换材料设备与约定品牌材料设备相比导致合同额增加,费用不予追加。 总承包商/业主对于分包商使用任何替代品的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经业主批准同意使用的替代品,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分包合同价款中并相应地通知分包商;
2.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
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分包商。
24.4 使用替代品结算办法 24.5 业主供应材料 3. 如分包商未经过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中已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及技术参数等,每发生一
次,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业主支付违约金10万元或替换材料部分相应合同额3倍的违约金(以两者中高值者为准),同时业主保留向分包商追偿的权力。若总承包商/业主不能接受分包商擅自更换的材料设备,则分包商应无条件按照合同已约定的品牌对擅自更换部分进行整改,并不得因此影响工期、质量。若总承包商/业主接受分包商擅自更换的品牌,则更换材料设备与约定品牌材料设备的差价引起的合同额减少相应扣减后,更换材料设备与约定品牌材料设备相比导致合同额增加,费用不予追加。
依据第24.3款,由于使用替代品,分包合同价款的调整计算办法为:
调整价款=合同清单数量X(替换后材料在施工前经甲方书面认可的价格-替换前材料合同价格)X(1+工程当地税率)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做如下进一步约定: 1. 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2. 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经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监理工程师检验
合格后由分包商妥善保管,相应的检验试验费用和保管费用应含在分包
商的合同价款中。发生丢失损坏,由分包商负责赔偿。
3. 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如果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指定供
应的合同不符,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分包商应就此书面通知业主/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业主/总承包商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分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
1) 由业主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 2) 如果有,为分包商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3) 如果分包商不及时通知业主/总承包商或监理,则承担相应责任。 4) 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在车子能开到的室外施工场地内的任何场所,进行车上验收。分包商负责卸货,且在货到6小时内完成卸货。发生丢失损坏,由分包商负责赔偿。
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格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里。
分包商领用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超过约定的消耗量时,超出部分按照业主实际采购价上浮20%,从合同价款中扣出。
消耗量的确定方法:图示工程量 ×(1+损耗率)。 损耗率的确定方法:
1) 按分包商投标报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2) 当分包商所领用的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数量超出约定消耗量,
结算时: A. 在约定的消耗量以内部分,按照投标暂定材料/设备价加上
税 金,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B. 超出约定的消耗量时,按照业主实际供应价上浮20%加上
税费,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24.6 即业主限定品牌、价格,分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业主所限定材料价格为材料现业主指金采购价(含相应增值税),分包商在合同价款内需综合考虑由此导致的所有费定材料 用。分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采购或延迟采购该材料,如有发生类似事件,该
材料业主将决定是否进行采购,但分包商需因此每次向业主赔偿RMB5万元(人民币伍万元)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第25条 工程量清单报价
25.1 工程量清单报价
招标阶段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及企业自身情况编制的。该工程量清单分为四个部分,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暂列项目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清单。分包商被认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去理解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及其包含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尽管在招标阶段随招标文件提供了工程量清单并在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附带了工程量,但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子目划分和列项、工作内容的特征描述以及各子目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分包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总承包商、分包商双方签订本分包合同后,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分包商所填入的内容应包括了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分包合同工作内容所需发生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费用。
分包商工程量清单报价或分包商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经总承包商/业主确认后,是组成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应当认为,此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对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分包合同文件、附件中全面、充分、正确的理解编制而成的)。
在分包合同签订后,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与综合单价即成为总价包干。分包商在工程量清单内填写的各项报价被认为是包干的,在任何情况下,该部分的费用将不作任何调整(分包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分包商应被认为:
1. 已确信合同价款的正确性和充分性;
2. 已将合同价款建立在关于合同提到的所有有关事项的数据、解释、必要
的资料、视察、检查和满意的基础上。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价款应包括根据合同分包商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列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果有),以及为正确地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
当要求对分包商范围内的工程量或任何部位进行计量时,应及时通知分包商,分包商应:
25.2 工程量清单价格 25.3 合同价款的充分性
26.1 工程
第26条 计量
计量
26.2 计量的作用
1. 立即派出相关专业人员协助总承包商/业主进行上述计量; 2. 提供总承包商/业主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果分包商7天内未能参加上述计量工作,则以总承包商/业主自行计量结果为准。
对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分包商应准备好相应的施工图纸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这些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应事先提请总承包商/业主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对上述永久工程进行计量的依据,任何以该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为依据所得出的计量结果,总承包商/业主和分包商代表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签字后的计量结果即作为按照第28条进行支付的有效依据。
施工期内为付款进行的工程量核实纯粹供付款用,并不能视为有关工程已验收合格。
第27条 分包合同价款
27.1 除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为按分包合同文件规定而确定的固定总分包合价包干。
同价款 即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现场实际情况、包价款,包括执行和完
成合同文件绘述工作所需的所有费用和不能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之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可否在签订合同时预料到。合同价款视作已包括了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及责任,以及使本工程内的各系统正常运作所需的一切零件、配件、附件等物料的所有相关费用,不论此等项目有否在图纸或技术规范内具体说明。合同价款不会因工资、物价、税率或汇率变动、保险政策变动或任何调价文件之要求而调整,亦不会因任何合同价款的计算错误,不论是算术上的错误还是其它错误而调整。合同价款除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外,一概不再调整。惟若有关的修改引致了原定工程内容的减少,则相关的调减价款需在决算时从合同价款内全部扣除。
27.2 本分包合同下的计价、支付和结算均采用人民币。 货币 27.3 在获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90天之内,分包商应按批准的格式向总承包商/业主呈分包工报竣工结算报告(草案)一式三份,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详程竣工细说明以下内容: 结算 1. 到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 值;
2. 除保修金外(按第28.6款办理),分包商认为作为竣工结算,根据分包合
同或其他约定,分包商应得到的任何应付未付款额总计。 最终结算报告的内容包括:
1) 分包合同价款 2) 设计变更。
现场签证。
分包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 甲供材料、设备
分包合同索赔、奖惩费用和各类扣款(包括但不限于代扣代缴、第三方实施等)
竣工结算价=分包合同价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分包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 材料、设备--甲供材料、设备-分包合同索赔、惩罚费用和各类扣款(包括但不限于代扣代缴、第三方实施等)
上述竣工结算资料最终将由业主与分包商确定完成。
在竣工结算时须接受业主指定的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核减率在5%以内(含5%)时,不再向分包商收取审计费,超过5%时,则超出部分而引起的竣工结算审计费用由分包商 承担。
27.4 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税金缴纳
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税金缴纳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外。
3) 4) 5) 6)
第28条 支付
28.1 按照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 支付 方式 28.2 当分包商按照本款提交业主一份履约保函后,业主应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总预付款 额、分项预付的次数和时间安排(如次数多于一次),应按专用条款的规定。
总承包商收到分包商付款申请报表,在向业主提出支付申请时, 总承包商须 :
1. 核实分包商已按要求提交业主履约保函;
2. 核实履约保函格式符合合同要求(保函上须明确该保函的起始期间)。 在还清预付款前,分包商应确保此保函一直有效并可执行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保函保证金额维持不变,不会因业主按保函索赔或分包商付还预付款而减少。
28.3 付款 申请
在分包商提交业主履约保函并得到总承包商/业主批准以前,总承包商/业主没有义务向分包商颁发任何付款单。
在不违背上述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分包商依据约定的付款时间表,申请相应的款项。
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支付期限末,按总承包商指定的格式
28.4 总承包商付款证书的申请 28.5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扣发或缓发的款项
(“报表”)向总承包商提交一式7份报表,报表说明分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到期限末得到的涉及以下方面的款项:
1. 已实施的分包工程的价值;
2. 分包商的投标书中注明(如未列出,则本款该项不适用)的全部表列材
料,以及分包商运至现场准备为分包工程配套使用但尚未安装到该工程上的生产设备的发票价值的百分比;
用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当期支付比例计算的,对上述款项总额应减少的任何金额。
在分包商已向总承包商提交了付款申请的情况下,除非不恰当,否则,总承包商应将分包商付款申请中所列款额包括在总包合同规定的总承包商向业主提交的付款证书的申请中。
28.6 保修金的扣留与支付
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支付期限末之前或另行商定的时间内,报表中所包括的款额应到期支付给分包商,但须扣除以前支付的款额,并减去任何应扣款额。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总承包商(或业主,视情况而定)应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1. 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业主全部认可,而这又不是由于总承包商的行
为或违约导致的,
2. 分包商与业主之间,就涉及计量或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商的报表中包
含的任何其他事宜已发生了争执。
根据上述规定的任何款项仅限于:分包商报表中未被证明的款项;业主尚未支付的款项;或某一争端涉及的款项(视情况而定)。
尽管有本款或分包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在分包商提交履约保函并经业主批准之前,不应将任何款额支付给分包商。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依照本分包合同第38款关于质量保修期的约定,保修金的支付额度执行专用条款。
第29条 变更
29.1 设计 变更
属于设计变更范畴在结算时可以计价的界定如下: 由业主发出的经总承包确认的:
1. 增减工程内容;
2. 改变使用功能(即为改变材料等改变设计做法); 3. 使用材料品种的改变。
不属于设计变更计算变更价款范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 业主对分包负责的设计图纸的合理修改意见; 2. 原设计图纸中不详节点的细化和优化;
3. 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必须修改的;
4. 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引起的变更等。
29.2 变更 调整
1. 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商仅应根据以下指示,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
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业主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指示,此类指示由总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
知给分包商;
(2)总承包商作出的指示。
a) 由业主根据总包合同发出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且根据总包合同构成
了变更的任何指示,如果经总承包商按照本款(1)通知并确认后,应被认为构成了分包工程的变更。
b) 如果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根据以上给出的指示造成的,
而是由于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工程量,则不要求对此类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作出指示。
c) 分包商可以从业主处直接接收有关分包工程变更指示并执行。如果分
包商一旦直接收到了此类指示,他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总承包商并向总承包商提供一份此类直接指示(如果是书面给出的话)的副本。分包商仅应执行由总承包商书面确认的指示,但总承包商应立刻提出关于此类指示的处理意见。
2. 零星工作项目。如果总承包商指示分包商在计日工的基础上实施工作,则
总承包商对该工作应按分包合同中包括的零星工作项目表规定的单价向分包商付款。
3. 因成本改变的调整。有关劳务费和(或)材料费或影响分包工程实施任何
其他事项的费用的涨落,应按照分包商的投标函附录中列出的调整数据表对分包合同价款进行增加或扣除。此类增加或扣除款额的幅度应与根据总包合同对合同价款进行增加或扣除款额的幅度相类似,但不能超出。
如果分包商的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出上述调整数据表,或调整数据表中调整幅度均为零,则本款不适用。
项目施工过程中,凡发生可能引起合同额变化,且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的事项时,均应按合同附件《现场签证管理原则》执行。
如果在合同规定的基准日期当天或之后,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章,或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任何细则发生了变更,分包商应遵照执行。 分包商在履行分包合同中因此发生了费用的增减,则此类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应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商定并加入分包合同价款或从中扣除。此类费用增加或扣除的幅度应与依据总包合同对合同价款进行增加或扣除的幅度相类似,但不能超出。 各项变更工作内容的适宜单价、价格或费率,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容规定的单价、价格或费率,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单价、价格或费率。但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单价、价格或费率:
1. 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属于“固定总价项目”,并且
29.3 现场 签证 29.4 因法律改变导致的变更 30.1 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第30条 变更计价
30.2 变更工程造价的确定
2. 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的单价、价格或费率。
如果没有相关的单价、价格或费率可供推算新的单价、价格或费率,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变更工程造价在结算中汇总进入结算总造价内。在结算之前,所有的变更工程造价不进入分包合同价款内。
第31条 索赔
31.1 索赔
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条件有权获得的任何额外工程的所有索赔项目,总承包商只会对延误时间的索赔作出回应。对于非总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追加付款的索赔,将由业主于工程结算时统一考虑。但如果有关索赔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或政府有关规定有所修改而造成的,分包商只能得到相应的延期补偿,不得有追加付款的索赔。由总承包原因引起的追加付款的索赔,由分包商直接向总承包商索赔。
第32条 风险责任的划分
32.1 在分包商将分包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之前,分包工程的风险应由分包商承担。分分包商包商应自费弥补或修复在此之前分包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损失或损害。分包商还应的风险 履行合同规定的分包商义务,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分包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承担责任。在分包商将分包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之后,直至业主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之前,分包商对分包范围内工程承担保护责任,分包工程的风险由分包商承担。
在分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设备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除第32条约定的总承包商风险和第33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不论出于其他任何原因,分包商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分包合同的约定,并达到总承包商/业主满意的程度。分包商还应对他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分包商使用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不合格材料,无论工程是否竣工,均应受到惩罚。 因此给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害,分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如分包商使用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不合格材料,每发生一次,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业主支付违约金10万元或不合格材料部分相应合同额3倍的违约金(以两者中高值者为准),且分包商应无条件按照合同已约定的品牌、厂家、技术参数等对擅自更换部分进行整改,并不得因此影响工期、质量,同时业主保留向分包商进一步追偿的权力。
在分包商将分包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之后,直至业主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之前,分包工程的风险应由总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商对分包工程的照
32.2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32.3 使用不合格材料
32.4 总承包
商风险 管负有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将随竣工移交证书的颁发移交给业主。
第33条 不可抗力
33.1 不可 抗力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系指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分包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得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 2.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3. 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4. 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6. 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分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罢工、闹
事或其内部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7. 由于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规的颁布导致本分包合同的履行不
再合法。
分包合同任何一方应在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的7 天内,相应地通知分包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为认定该类事件性质所必要的任何证明材料。
第34条 保险
34.1 保险
1.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业主投保。
2. 分包商在业主的安排下可审阅业主已投保的保险书:
(1) 保险单的条款将采用国内惯用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 (2) 因火灾、雷电、风暴、水灾、地震、飞机或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及暴动等
所引致分包工程损失或因分包工程引致第三者造成损害,工程一切险或及第三者保险的各项垫底赔款应由总承包商承担。
3. 分包商须为一切分包商认为没有包括在业主所购的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内,及对其施行分包工程有影响的风险自费投保。
第35条 保函
35.1 履约 保函
合同协议书签订时,分包商应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金额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以保证其正确履行合同,且在合同履行期间,业主可从分包商的任何所付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以维护上述保函额度。同时约定: 1. 该保函采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
2. 开具保函的机构须经业主同意,并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3. 为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商负担。
4. 分包商不履行承包合同的,业主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当履约
保函的金额不足以弥补因承包商未正确履行合同而给业主带来的损失时,分包商应承担业主的损失。
5. 在任何情况下,总承包商/业主在按照上述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均应
通知分包商并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合同中约定的竣工验收后的专用条款规定时间。如工程提前竣工或延期竣工,保函的有效期应截止至以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上标明的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基准起计的专用条款规定时间。如合同提前解除,则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截止至合同解除备案后28天。
在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后,总承包商/业主不应就该保函提出任何索赔,并应在上述竣工验收证书发出后14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分包商。
第36条 转让和分包
36.1 分包合同的转让
未征得总承包商/业主方事先书面同意,分包商不得将本合同转让他人。 分包商不得擅自将本工程的部分或全部以连工包料形式或包清工形式再分包给他人。总承包商/业主方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虽然总承包商/业主方事前未曾阻止,总承包商/业主方仍有权摒弃任何分包人,并有绝对权力要求任何分包人撤离本工程,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及给总承包商/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分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见第15条约定。
第37条 工程竣工和移交
37.1 竣工验收的条件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只有当工程(或区段及部分)具备以下条件时,分包商方可按第37.2款约定申请竣工验收: 1. 分包工程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完毕; 2. 按第5.1款竣工资料齐备完整;
符合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
如果分包商认为工程已具备第37.1款中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分包商应就此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各方应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分包商应至少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后工程将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同时为总承包商提供一份副本。该日期在本款中称为“竣工报验申请日期”。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此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之后7天内组织业主、总承包商、设计人及有关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按照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如果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分包商应根据验收结果对工程或某区段进行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之后,应根据第37.2款重新通知一个新的日期,要求在该日期之后7天内监理工程师组织重新验收。该日期在本款中称为“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以此类推,直至重新验收通过。
如果工程通过了第37.2款所述的竣工验收或第37.3款所述的重新验收,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上述验收通过之日后7天内向分包商颁发由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工
37.2 竣工 验收
37.3 未能通过竣工验收 37.4 通过竣
工验收 程师和设计人四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上应写明竣工验收合
格的日期,该日期即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37.5 分包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后,在取得任何必要的批准和备案手续后14天内,分包工程完商应向总承包商移交分包工程,但在双方签订工程保修书之前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全移交 双方不应办理工程移交。
工程竣工移交证书应当注明工程竣工移交的日期。
第38条 保修
38.1 本分包合同中的质量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移交给业主之日起计算。除外墙保温及防水的
保修期为5年外(如有),质量保修期为2年。本分包合同未做规定的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为两年。
保修期的终止:保修期满24个月且在本项目的物业服务公司签字确认后终止(外墙保温及防水工程除外),但前述的签字确认不会免除或减轻分包商按上述条例及有关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上述保修期乃就整体工程而言,若合同文件或政府有关法则等内对整个工程和/或个别工作或物料有更长的保修期规定,则保修期结束后并不会解除分包商按该等文件或法则所须承担的个别保修责任。
38.2 合同书所述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其它过失若属于分包商的物料或施工保修 技术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引致,分包商须最迟在收到总承包商要求修补的指示后责任 3天内自费执行修补,并须在指示上说明的日期前完成。总承包商须最迟在保修
期终止后14天内发出此类指示,除非该指示是关于以前曾经发出指示要求修补的缺陷或其它过失。上述要求不会减免分包商在保修期满后对潜伏缺陷做出改善的责任。
当分包商认为已履行了保修责任,须书面通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须在确认后向分包商发出“保修完成证书”以说明保修责任完成日。
38.3 若分包商未能在第38.1条款所述的时间内进行及完成有关之修补工作,且分包商在总承包商警告后仍没有改善,或若总承包商认为有关修补工作由他人执行更为未能履恰当和有益,则分包商须补偿业主支付他人执行修补工作的费用,或业主可从应行保修付予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该费用。 义务
第39条 争议
39.1 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各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各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各方接受;
3. 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争议可以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者由监理工程师、业主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各方可以按照在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各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定于北京市。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不论各方选择上述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视双方的选择结果)做出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并对双方有约束力。
第40条 分包合同生效、终止及分包合同份数
40.1 分包合同生效及终止 40.2 分包合同份数
本分包合同于各方合法代表人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分包合同约定的各方各自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本分包合同即告终止。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总承包商、分包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分包合同正本、副本份数见专用条款。
第41条 分包合同附件
41.1 41.2 41.3 41.4
廉政合作协议 现场签证管理原则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设计变更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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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福州学业考)31.(9分)大雄的某一天是这样开始的:
(1)闹钟响起,大雄匆匆起床。这属于 反射。
(2)经过了一夜,他感到了尿急了。储存在膀胱中的尿液是由 产生的。
(3)洗漱时,他从镜子里发现自己长出了胡子。这是男孩生殖系统中的 产生出雄性激素让身
体发生了变化。
(4)大雄吃完牛奶和面包,背上书包出门。这些动作是由骨骼肌牵动骨绕者 活动完成的;
早餐中的营养物质将主要在大雄消化道的 里被消化,并吸收进入血液。
(5)一路小跑,他大口喘气,吸入的空气迅速在他呼吸系统的 中发生了气体交换。交换的结
果,使血液中氧的含量 。
(6)到校时,大雄心跳加速。肺循环和 循环正忙碌着,有机物和氧随血液源源不断地运往组
织细胞,在细胞内的 中完成呼吸作用,释放出的能量供应大雄的学习生活。 【解析】选。本题综合考查人体生理卫生的知识。(1)闹钟响,忙起床,是后天形成的复杂反射。 (2)尿液是血液流经肾脏形成的。(3)男性最主要的生殖器官是睾丸,能够分泌雄性激素(4)人体运动是骨骼肌牵动骨完成的,人体生命活动的能量来源是有机物,有机物来自营养物质的消化。(5)人体呼吸时,气体交换的场所是肺,气体交换的结果是静脉血变成动脉血,血液中的氧含量增加。(6)人体的体循环和肺循环首尾相接,是同时进行的。人体呼吸过程中,分解有机物是在细胞中的线粒体内完成的。 答案: (1)复杂(条件) (2)肾 (3)睾丸 (4)关节 小肠
(5)肺 增加 (6)体 线粒体 4
32. (2012·滨州学业考)
【解析】本题考查反射的知识。
(1)从题干中“他想,小鸡能不能做出复杂的反射活动呢”可以看出,小明提出的问题是:小鸡能做出复杂的反射活动吗?
(2)反射分为非条件反射和条件反射,小鸡听到哨声到指定地点取食,是小鸡经过多次训练后,在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属于条件反射。条件反射是在非条件反射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过程,在大脑皮层的参与下形成的。完成反射活动的神经结构是反射弧,由感受器、传入神经、神经中枢、传出神经和效应器五部分组成。 (3)动物对某种无关刺激建立条件反射后,如果总是只给无关刺激,不用食物加以强化,原来已经建立起来的条件反射就会消退,说明条件反射可以建立,也可以消退。
答案:(1)小鸡能做出复杂的反射活动吗? (2)条件反射 大脑皮层 非条件反射 反射弧 (3)
小鸡听到哨声取食的反射活动逐渐消退 条件反射既可以建立也可以消退
(2012·梅州学业考)
【解析】本题考查人体内分泌腺的功能。(1)垂体能够分泌生长激素,促进人体的生长发育,但是人体在幼年时如果生长激素分泌过多,会得巨人病,成年人生长激素分泌过多,会得肢端肥大症;(2)胰腺中的胰岛能够分泌腺岛素,胰岛素具有调节体内血糖的作用,如果胰岛素分泌不足,人体会得糖尿病,可以通过注射胰岛素制剂来治疗;(3)甲状腺能够分泌甲状腺激素,甲状腺激素可以调节人体的新陈代谢,婴幼儿期体内甲状腺激素分泌过少,会得呆小症。(4)睾丸能分泌雄性激素,雄性激素可以促进生殖器官生长并维持其功能,也是维持雄性副性征所不可少的激素,如青春期开始后,男性表现为长胡须、喉结突出、声调变低等。 答案:(1)垂体(2)胰岛素(3)甲状腺(4)睾丸
(2012·株洲学业考)26.(7分)我们有很多童年趣事。例如,打水漂时,石头击在水面上,水面泛起层
层涟漪;放鞭炮时,鞭炮一响,伙伴们被吓得捂住耳朵。可见,非生物和生物对外界刺激均能作出反应。非生物作出的反应是被动的,而生物作出反应是主动适应环境的表现,是通过自身调节实现的。 (1)生物主动适应环境是长期 的结果。
(2)“听到鞭炮声捂住耳朵”这种通过神经系统对刺激所发生的有规律的反应被称为
。以下流程图解释了这种现象,请你将下列结构名称的代号填入该流程图中。
①听觉神经 ②大脑中的听觉中枢 ③脊髓 ④鼓膜 ⑤耳蜗 ⑥听小骨 ⑦支配肌肉的神经 ⑧躯体运动中枢
鞭炮声波 ④ ⑥ ② ⑧ ③ 与捂耳有关的肌肉交替收缩与舒张 (3)请在答题卡上耳的结构图中标注“鼓膜”和
“耳蜗”。
【解析】(1)生物与环境的关系有生物适应环境,生物影响环境,环境影响生物;其中生物主动适应环
境是长期自然选择的结果,只有适应环境的生物才能生存与繁衍,不适应环境的生物被淘汰。 (2)通过神经系统对刺激所发生的有规律的反应被称为反射,听到鞭炮声捂住耳朵包括听觉的形成和
运动的产生。听觉感受器是耳蜗,能够接受听小骨传来的振动,产生神经冲动,并沿着听觉神经传递给听觉中枢,产生听觉。然后躯体运动中枢通过脊髓支配肌肉的神经将神经冲动传到支配捂耳有关的肌肉神经处,肌肉接受刺激后,收缩和舒张,完成动作。 (3)见答案图
答案:(1)自然选择
(2)反射 ⑤ ① ⑦(不能颠倒)
(3)(见右图,每结构1分)
(2012·济南学业考)
鼓膜 耳蜗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消化、呼吸、血液循环、、和人体调节的知识。
解读图示可获取以下信息:⑴空气通过管道进入A,A是肺的基本结构单位肺泡,肺泡与肺泡处的毛细血管之间的气体交换过程叫肺泡内的所体交换,图中方框代表心脏④血管将心脏中的血液输送到肺泡处的毛细血管因此④是肺动脉;食物进入管道F,F是消化道,⑥表示消化好的食物成分进入毛细血管,这一过程叫吸收。 (2)图中方框代表心脏。B为右心房,D为右心室,C为左心房,E为左心室。心脏的左右两侧是完全隔开的,左侧流动脉血,右侧流静脉血;血液循环分为体循环和肺循环,E→⑤→组织处的毛细血管→③→B这一循环途径是心脏和身体各器官的毛细血管间的血液循环叫体循环。
(3)胰岛素分泌后进入胰岛周围的毛细血管,然后通过各级静脉运输到心脏的右心房属于体循环,然后进入右心室,经肺循环进入心脏的左心房,再随血液循环流到左心室,因此胰岛素经地心脏四个腔的先后次序是B→D→C→E。
答案:(1)肺泡内的气体交换、肺动脉、吸收 (2)左心室、动脉、体循环 (3)B→D→C→E
(2012·济南学业考)
【解析】选D。本题主要考查神经系统的基本单位及反射弧的的相关知识。 (1)神经元又叫神经细胞,是组成神经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的基本单位。 (2)小李的手被针刺后缩回是一种反射,完成反射活动的神经结构是反射弧;
反射弧由感受器、传入神经、神经中枢、传出神经、效应器五部分组成;神经冲动是沿反射弧传导的。 图中①是感受器,②是传入神经,③是传出神经④是效应器⑤是大脑皮层⑥是脊髓白质⑦是神经中枢;因此神经冲动的传导路线是①→②→⑦→③→④,
图钉扎手后迅速缩手是反射弧中的感受器接受刺激产生神经冲动,神经冲动经传入神经传到脊髓的缩手反射中枢,缩手反射中枢发出神经冲动,神经冲动沿传出神经传到效应器,完成缩手动作。同时脊髓白质的上行神经纤维将缩手反射中枢发出神经冲动传到大脑皮层的躯体感觉中枢;痛觉在大脑皮层的躯体感觉中枢主产生,因此脊髓有反射 、传导的功能。
(3)在反射弧中,感受器、传入神经、神经中枢、传出神经、效应器五部分任何一部分受到损伤,反射都无法完成,但是感受器接受刺激产生的神经冲动可经传入神经传到脊髓,再由脊髓白质的神经纤维传到大脑的躯体感觉中枢,因此传出神经受到损伤,有痛觉无反应。 答案:(1)神经元
(2)①→②→⑦→③→④ 大脑皮层 反射 、传导 (3)有痛觉无反应
(2012·连云港学业考)
【解析】本题考查神经调节的基本方式。(1)膝跳反射的感受器是膝盖下位的韧带,受到刺激产生神经冲动从而产生反射。(2)反射的结构基础是反射弧,包括感受器、传入神经、神经中枢、传出神经、效应器五部分,其神经中枢位于脊髓的灰质内。(3)反射分非条件反射和条件反射两类,非条件反射是生来就有的先天性反射,神经中枢位于大脑皮层以下;条件反射是后天性反射,必须有大脑皮层的参与才能完成。
答案:
(2012·杭州学业考)24(6分)下图表示人的个体发育过程。请据图回答:
(1)丁由甲细胞发育而来。则甲细胞的名称是____________。
(2)由乙形成丙,细胞需要经过分裂、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的变化。
(3)甲到丁的过程,其同化作用____________(选填“大于”、“小于”或“等于”)异化作用。 (4)丁要完成一系列复杂的生命活动,需要在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的调节下实现。 【解析】本题考查细胞的生活、人体结构层次和人体生命活动调节的知识。 (1)图甲是受精卵,是人体发育的起点。
(2)图乙是受精卵细胞分裂形成的细胞群,通过细胞分裂、细胞生长和细胞分化,形成了图丙所示的各种组织。
(3)在由受精卵发育为婴儿的个体发育过程中,人体在不断生长,因此同化作用大于异化作用。 (4)人体生命活动是在神经系统和激素的调节下完成的。
答案:(1)受精卵(2)生长 分化(3)大于(4)神经系统 激素
(2012·桐城学业考)
(1)人体排尿不仅可以排出代谢废物,对调节体内水和无机盐的平衡也起着重要作用。 (2) 排尿反射是低级的反射,其中枢位于脊髓,低级中枢受大脑的控制。
(3)肾小球的过滤作用,除血浆中大分子的蛋白质外,其它成分都可过滤到肾小囊中形成原尿,所以原尿中蛋白质极少,如果尿液中检验出红细胞和蛋白质,说明此人的肾小球通透性增大。
(4)当原尿流经肾小管时,全部葡萄糖、大部分水分、部分无机盐进入肾小管周围的毛细血管,被重新吸收会
血液。该人尿量大,经常口渴,可能是肾小管的重吸收功能发生障碍。
(5)糖尿病是胰岛素分泌不足造成的,由于胰岛素是一种蛋白质,口服的话易在消化道内被分解而失去药效,因此,糖尿病患者一般采用注射胰岛素的方法进行治疗。
(6)肾衰竭的病人进行血液透析,实际上是模拟肾小球的过滤作用,血液中的水、无机盐、尿素、葡萄糖等小分子物质能通过肾小球的过滤作用,形成原尿。血液向透析液中排出的也是这些物质。大分子的蛋白质和红细胞是不能通过透析膜的。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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