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本钢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本钢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企业在决策、经营、管理中涉及法律事项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依法治企、依法维权的原则;
三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四融于企业经营管理、以管理为主的原则; 五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下属子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并对各子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应根据企业实际设置专门或兼职的法律事务机构;做到岗位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不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公司;应明确具体负责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工作人员..
第七条 法律事务部为承担本钢集团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核、管理企业合同和法律文书;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资产股权收购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企业上市等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负责商标、专利、着作权、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提供与企业决策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
七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以及诉讼、仲裁事务;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八负责选聘、联系协调外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九负责或配合实施企业法制宣传教育;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统一管理本钢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八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加强与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直接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除上市公司和少数子分公司外;其他子分公司均不设法律事务机构;所有重大法律事务均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集中处理..
第三章 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公司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各子分公司应不断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并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诚信、勤勉、高效、优质”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充分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处理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注册管理;遵循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省国资委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管理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重大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确保规章制度合法、规范;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工作;
五对企业及下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它应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法律审核
第一节 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是指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组改制、企业上市、股权收购转让、重大资产收购转让、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
第十六条 重大经营决策应当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在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法律事务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于提交决策或报请批准前七日将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交由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论证;或视情委托外聘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企业应保证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通过参加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决策前的法律尽职调查、考察和谈判;出席或列席涉及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相关会议;取得、查阅有关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文件、资料;起草、审查和修改有关法律文书等方式;全面、深入了解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相关情况;并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提高法律意见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 法律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法律可行性;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重大经营决策潜在的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
三重大经营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需要签署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十九条 法律意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问题缘由;包括论证事项来源及所掌握信息、资料的声明; 二基本事实;包括尽职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 三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重大文件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五减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六重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七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的签名;
八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对法律审核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律事务部门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有权向所在公司提出纠正问题、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正式法律意见书须经本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签字;并加盖法律事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二十二条 重大经营决策未经法律审核论证;原则上不得提交决策或付诸实施;经过法律审核论证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完善..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报送省国资委审批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重组、国有股权转让、企业上市、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如法律法规要求的;应附相关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法律意见登记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编号、报出时间、主题、对象、审核内容、法务人员签名、审核人签名及意见..法律意见登记台账需归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企业涉及的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情况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节 重要规章制度和合同法律审核
第二十六条 企业制订、修改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应当由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起草或审核;或根据需要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审核把关..
第二十七条 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对合同的法律审核以及合同管理的监督指导..合同管理的原则是依法订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有效监控合同、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一般合同应当经企业法律工作人员、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核;重要合同必须经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的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的合同不得对外签订..具体审核流程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企业的重要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通知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律师参加项目论证、资信调查、招标投标、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法律审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的重要合同主要指依据集团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担保、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需经集团公司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合同应在签订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审查;签订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并将履行情况及时通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通知法律事务机构;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并向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登记合同情况;建立合同档案;并将合同原件及合同审核表、登记表等送交法律事务机构汇总统计..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档案送交存档保管.. 第三节 法定代表人授权审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一律采用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权委托书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相关人员、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行为由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明确具体部门负责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授权事项的性质;公司授权分为一次性职务授权和一事一授的临时性授权..职务性授权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受托人任职期限;临时性授权主要包括: 一谈判、签署合同;
二参加听证、公证、诉讼、仲裁事项; 三参加所出资企业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 四其他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方能办理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受托人姓名、职务;委托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相关人员需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时;应向法律事务机构提出授权委托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合法合规性审核后;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并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委托事项后;一份授权委托书交申请人;一份由法律事务机构登记并保管..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在记载的有效期限、范围内有效;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迹..任何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的改动;均应按本办法办理新的授权委托..对一次性职务授权实行动态管理;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授权权限随时予以调整;原授权委托书自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变动之日起失效.. 第五章 诉讼、仲裁案件管理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对可能产生的以下法律纠纷进行管理: 一涉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劳动争议案件;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四其他非刑事案件..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演变为诉讼..法律纠纷分一般法律纠纷和重大法律纠纷;诉讼、仲裁案件分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
第四十一条 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即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接受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所在公司的诉讼、仲裁等活动;在纠纷恶化至执行终结全过程中;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诉讼、仲裁管理;由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分工组织;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所在公司的一般案件;子分公司的重大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对子分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 二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共同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集团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在省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五严重影响公司经营、发展或社会和职工稳定的;
第四十四条 子分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先由各自的法律事务机构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由所在公司相关部门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由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主持;进行内部协商解决..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以下一般法律纠纷;自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相关部门应向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报告;报告应附相关材料;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报告..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指定法律顾问参与解决纠纷;纠纷解决后;法律顾问应及时向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汇报;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当日应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或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汇报..
一合同文件约定履行期限届满;经书面催告合同文件其他方;三个月后仍不履行主要义务; 二子分公司获知有关主体准备以诉讼方法解决分歧的信息; 三子分公司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认为法律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的; 四子分公司认为的其他情形..
重大法律纠纷;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二日内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后;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遇特殊情况;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可以先向省国资委进行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有关的法律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做好以诉讼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内容应包括前期所做的工作..由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根据情况;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请示或与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根据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法律顾问的批示;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一对方已经提起诉讼的;
二合同文件的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合同文件其他方仍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三已经获知对方当事人声称将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件的; 四已经掌握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
五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提出进行诉讼的建议;经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法律顾问同意的;
六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认为应当进行诉讼的..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一般案件;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相关部门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或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二日内;将法律文书送交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文书;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交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文书;法律事务机构文书登记后;当日上报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当日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或与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沟通..根据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法律顾问的批示;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重大案件;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遇特殊情况;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可以先行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子分公司发生的一般案件应当由子分公司依法自主处理..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对子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可予以协调:
一法律、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的; 四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子分公司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协调的诉讼案件;事前应当经过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亲自组织协调..
第四十九条 报请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协调的一般案件;应当先行备案..报请协调文件应当由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除备案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和组织协调情况; 二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三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五需要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协调处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关于重点、难点问题的事实与理由..
第五十条 报省国资委、集团公司备案的文件由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发生纠纷的时间;诉讼、仲裁案件;还包括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及相关法律文书等;
二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效果;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包括法律中介机构的名称及审核情况;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条 以集团公司名义参加的诉讼、仲裁案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相关法律文书或我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由企业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逐级审核;经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后;由集团公
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
以子分公司名义参加的诉讼、仲裁案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相关法律文书或我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由该子分公司的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逐级审核;经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涉案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由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逐级审核;经企业总法律顾问批准后;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十一条 在纠纷恶化至执行终结全过程中;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律师处理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就案件申请撤诉、反诉、和解、调解、上诉、再审及裁决不予执行等实体权利;应逐级请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后;方可书面授权办案人员进行..
第六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严格执行领导批示意见;随时沟通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将诉讼阶段性成果及对策措施以书面方式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和请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请示汇报..
第六十三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选聘法律中介机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选聘法律中介机构: 一法律专业性强; 二法律法规有特别要求;
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省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研究认为应当选聘的..
第六十四条 集团公司法务机构具体负责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联系与管理工作..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在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情况以书面方式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意见;并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示同意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方可与该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续签服务合同..
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配合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同时应对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六条 审判程序或执行程序终结后;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形成结案报告;及时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报..重大案件结案后;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在十日内向省国资委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包括案件发生原因、处理过程、经验教训、改进措施、法律文书等内容;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还应包括对法律中介机构的评价..
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有权指定1名涉案公司的法律顾问或与案件有关的业务人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
第六十八条 法律顾问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法律纠纷;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禁止出现缺席判决等情况..
第六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受法律文书;其他人不得擅自收受法律文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仲裁机构、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咨询、调查、取证等..接待人员事先要向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请示;事后马上向其汇报..需要出具证明文件的;需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出具..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给仲裁、诉讼案件的对方当事人作证..
第七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必须对本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及时登记台账;对于重大案件;应及时建立案件档案..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定期统计所在公司发生的诉讼案件;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年度诉讼案件的汇总情况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备案..已结案件必须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移交给所在公司档案部门.. 第七十一条 诉讼、仲裁案件台账;应包括编号、法律文书判决时间、案号、当事人全称、案由、标的额本金、受理法院、委托代理人名称、目前状态、是否有原件..诉讼、仲裁案件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情介绍: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发生纠纷的时间、处理结果、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主要证据及相关法律文书; 三主要法律依据;
四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包括法律中介机构的法律意见.. 第六章 工商事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管理以下工商事务: 一公司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年检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的日常管理..
第七十三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按照依法办理、统一安排、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工商事务管理..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所在公司的工商事务工作..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对子分公司的工商事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材料并完成相关的工商登记..
第七十五条 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在办理工商事务中;需要集团公司出具相关资料或协助办理的;应当在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法律事务部门..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申请提供公司资质原件的;须逐级报总法律顾问批准;申请提供复印件的;须逐级报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同意.. 第七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必须在核定的申请范围内使用公司工商资质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得超范围使用..申请使用原件的;应在申请使用的时限内及时返还法律事务部门;使用复印件的;由法律事务部门档案管理员在复印件上加盖使用范围条形章;在办理相关事项后未使用的;应及时销毁..
第七十七条 未经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及其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留存公司工商资质文件及其复印件.. 第七章 法制宣传培训与日常管理
第七十八条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作为普法办事机构或者配合普法办事机构人员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普法规划; 二承担普法培训及授课任务;
三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普法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七十九条 集团公司将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业务培训活动;逐步提高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每年应制定本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计划;并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法律事务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备案..子分公司应在本年度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将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总结;以书面方式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备案..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将在每年度结束后;组织人员对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比的内容与方式;集团公司将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对相关法律文件的借阅进行管理..根据借阅人的要求;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将法律文件原件提供给借阅人查阅;如需复印;借阅人应说明复印用途;借阅人应根据借阅和复印情况如实填写法律文件借阅记录单..查阅完毕后;法律事务部门应及时将法律文件归档保存.. 法律文件原件原则上只可查阅;而不得借出..确有实际原因;需要借出的情况;应经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借出;且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归还..借出法律文件应如实填写法律文件原件借出情况记录单.. 第八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公章等应由专人管理;经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用印..公章禁止携带出办公地点..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可以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未执行本办法的情形;可以对该等情形进行调查或核实;确实存
在问题的;应通知相关人员;要求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关人员未能配合调查或未采取改正或补救措施的;法律事务机构可以予以公开批评、教育或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第八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相关部门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门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导致所在公司丧失诉权、胜诉权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事务部门应通报;进行考核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五条 集团公司每年将组织对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工作情况的检查和考评..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六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法律审核率、公司发案率、年检通过率、法律事务汇报情况、法制宣传培训情况等..
第八十七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法律事务考核工作..
第八十八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依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和标准;对各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
第八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以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二在企业法律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为企业避免或挽回一定经济损失的; 三所在公司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年度检查中被评为先进企业的..
第九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聘用的法律中介机构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不得再次聘用其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十二条 子分公司未按照国家、省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本钢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三条 子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子分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合同管控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控制和规避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供电水、汽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合同的授权委托
第四条 签订合同可以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有关人员代理签订..
第五条 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授权委托书;根据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决定;办理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宜..
第七条 代理人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负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 第八条 代理人实施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不再适宜担任代理人的;各单位有权随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做出决定;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收回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 一般合同的签订、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一般合同的签订;由各单位主管业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条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付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四章 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批
第十二条 订立重大经济合同;须由合同承办部门牵头;会同法律事务部、财务部、运营管理部、审计部等部门组成合同谈判小组;共同参与合同签订的调研、招标、谈判..未经合同谈判小组参与订立的重大合同;发生问题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预先进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审查、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以规避合同风险..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十五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审查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事务部一份备案..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单位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法律事务部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钢集团法律事务部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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