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叉车)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为我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处理叉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叉车,是指在本单位内使用叉车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事故:叉车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四条 叉车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据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有关人员应当熟悉已经建立的叉车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严格、切实地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叉车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为应对突发的发生叉车事故,本单位成立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刘林海任组长,杨光哲任副组长,组员:林洛新、罗军成、魏学刚。 第七条 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指挥本单位对叉车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环保安全部、综合管理部、分管领导汇报。 (三)落实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第八条 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协调环保安全部、综合管理部的有关人员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副组长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第十条 组员的职责:服从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指挥,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务,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本单位叉车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如下:1、叉车驾驶人员无证驾驶2、叉车司机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3、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反观镜出现损坏4、燃料系统所有管道、接头有泄露5、燃料油、发动机油、齿轮油、波箱油、液压油及水箱水位、电池水没有充足等。
第十二条 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对容易引发事故的隐患点为本公司重点监控内容,在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地派人检查隐患点的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本单位根据在用设备的特点和实施应急救援的要求,配备的必要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存放于仓库,由专人保管。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四条 本单位如有叉车事故发生后,第一发现者应立即向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做到:
(一)组长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五条 本单位如发生重大事故后,现场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最高负责人应尽快引导有关部门事故处理人员迅速进入现场。 第十六条 本单位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 事故发生地点;
(三) 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 事故设备名称; (五) 事故类别;
(六)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 叉车事故如发生后,本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叉车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当组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 如发生叉车事故,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
第十九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本单位各部门、人员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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