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纪律规
范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XX律师事务所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纪律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对实习律师的教育和管理,培养从业人员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促进我所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保证我所律师队伍的纯洁性,结合《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此纪律规范。 第一条 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二条 实习人员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三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立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证》;
(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十)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 (十一)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十二)泄漏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 (十三)擅自中止实习,减少实习时间; (十四)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将对其进行警告处分:
(一)在委托合同上以律师名义签字,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以律师名义对外签发法律文件,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 (四)擅自出庭的;
第五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所将对其记过处分:
(一)委托合同上以律师名义签字,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以律师名义对外签发法律文件,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所实习的; (四)以自己的名义收案收费的; (五)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
(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七)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第六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所将立即停止其实习,收回《实习人员工作证》,并上报司法行政部门: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七条 本所本着加强对实习人员管理的原则,实习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向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并向有关司法机关通报。
第八条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本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本所向南京市律师协会报告,并上交收回的《实习人员工作证》,其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由本所向南京市律师协会提交实习鉴定及相关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实习总结报告;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表现及能力出具考评意见;
(三)本所根据对实习人员的道德品行、实习表现和业务能力,结合其个人总结和指导律师的考评意见,作出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鉴定意见,出具《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上交《实习人员工作证》。
第十条 实习人员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止实习,收回《实习人员工作证》。
被责令停止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实习。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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