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分散采购行为,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盐城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盐财购[2005]13号)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因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批准而自行组织采购的,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分散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
第四条 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工程类的招标应按《招标投标法》组织。对于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五条 分散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如采购单位不具备相关能力,具体的招投标事务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承办,但所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且已在省财政厅登记备案。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具体委托事宜应当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
第六条 分散采购在实施前,采购单位应填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采购内容、采购预算、技术需求、相关的批件等。计划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第七条 采购单位应按经核定的计划申报表中的项目、标准进行采购。对变更采购项目、提高采购标准的须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采购单位的采购公告和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包括盐城市政府采购(www.ccgp-yancheng.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jiangsu.gov.cn)及《政府采购采购信息报》。 第九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所需评审专家必须按规定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应当邀请政府采购监督机关实施现场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需要决定是否实行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资料应按规定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或协议副本等。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资金结算按照《盐城市财政局局关于进
一步完善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盐财库[2005]3号)执行。
第十四条 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分散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分散采购活动情况,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以及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分散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十五条 部门或单位应当加强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宜,健全内控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确保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分散采购统计报表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盐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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