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镇关于维护学校、师生合法权益的决定
近年来,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作为乡镇教育管理者,要面对现实,从法律视角探析师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义务教育法》告诉我们,义务教育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教育基本制度,而且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绝大多数是国家举办的以财政拨款为主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因而,不可能要求或规定此种学校对在校园内或教学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同时,它是提供义务教育服务的社会组织,与就学学生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教育关系,并依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直接来源于有关教育法规,因而,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可能是监护、监护转移、委托或类似的其他关系,学校对学生的责任不属监护责任范畴。
从学校各种师生校园伤害案例中,我们深深体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校园安全的首要任务。为此,我们对维护学校、师生合法权益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强化事故防范意识
无论是从个人还是从社会的角度,无论多么完善的损害赔偿制度都难于克服人身伤害所带来的痛苦和损失,严密的预防措施和防范意识,才是学校应当引起充分重视的首要任务。因此,作为学校校长,首先是加强政策法规学习,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强化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其次是增加教育投入,改善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完善安全检查制度,消灭
安全隐患。第三是进一步加强管理,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管理为重”的安全管理策略,定期组织师生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健康教育;选择科学的教育方法,切实提高教育的时效性和有效性,降低校园伤害风险。
二、坚持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校园伤害事故难以避免,一旦事故发生后,(1)要能正确判断事故性质及事故种类。首先要分清是否属于校园伤害事故;其次要判断属于哪一类事故,弄清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学校教育者及管理者要熟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了解十二种情形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五种情形应当由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承担责任;六种学校免责情形。(2)要有证据意识。注意收集、保存对校方有利的证据。(3)要建立调解机制。首先是坚持依法行政处理原则,依法处理是当今社会处理一切事务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做到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责任承担、赔偿标准、处理方式等等,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等都有相应的或类似的规定,《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二是客观公正原则。即事故处理要求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时在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之时也不能要求学校履行法律规定以外的职责。应实事求是地评价学校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和学生自身的行为以及第三人的行为。三是合理适当原则。主要是指在赔偿问题上,要根据责任认定依法赔偿,不能脱离损害后果的实际需要而提出不切实际的巨额索赔,也不应超出责任方的实际能力。四是及时妥善处理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救治受伤害学生,把伤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久拖不决,只会增加事故处理难度,不利于恢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受伤害学生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
三、依法投保,把办学的风险适当分散到社会
学校办学经费一直以来都比较紧张,且专款专用,学生伤害事故所引发的巨额赔偿直接影响到学
校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为解决赔偿经费的来源及筹措的问题,学校有必要依法参加校园责任保险,建议学生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由学生家长、学校及社会共同负担学校的办学风险,把办学的风险适当分散到社会,使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社会化,既降低学校的赔付风险,又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