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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刍议

2021-12-23 来源:榕意旅游网


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刍议

[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深入,国家对农村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危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国家对农民的优惠和补偿政策的有效落实,同时由此引发的农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重复上访,越级上访也时有发生,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案件已引起各级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因此,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应当引起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两委成员;职务犯罪;调查报告

2011年以来广西苍梧县检察院共立查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案件4件9人,均为贪污罪,其中村支书4人,年龄最小的是48岁,最大的是62岁;村主任4人,年龄最小的是37岁,最大的是54岁;村委委员1人,年龄是43岁。本文通过分析2011年以来苍梧检察院立案查办的农村“两委”成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并对农村“两委”成员的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展开调查,并寻求相应的预防对策。

一、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特点 (一)以贪污犯罪为主

2011年苍梧县检察院立查的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案件共4

件9人均为贪污案件。

(二)作案手段多为骗取、冒领

如2011年查办的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的犯罪手段主要是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冒领订单粮食直补款。如该院查处的某乡镇4个村委的9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农户的《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冒充售粮证上的农户在证上签名确认,以村委名义填制开具虚假的委托领取订单粮食补贴款证明,分别借取有关农户的农补“一折通”存折,将有关申领订单粮食补贴款的虚假资料报送粮所。在实际上没有售粮给粮所的情况下,粮所制作了粮食进仓单等虚假的有关资料并报送镇财政所申领订单粮食补贴款。最后这些村委干部与粮所共同套取有关农户的订单粮食补贴款。

(三)从犯罪形式上看,窝案串案多,共同犯罪现象突出 窝案串案是当前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由于村委办事要经过的环节较多,单靠一人往往无法完成犯罪全过程,因此形成相关人员人人参与、人人有份的局面。2011年,该院所立办的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案件4件为均为窝案,牵涉犯案人数达9人。例如该院立案侦查的某镇某村委会主任潘某,党支部书记莫某等人相互勾结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进行贪污订单粮食补贴款。

(四)造成的社会影响较恶劣

虽然部分农村“两委”成员的涉案金额不大,由于农村“两委”成员直接与农民群众打交道,他们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伤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利的影响,部分符合条件但是未获得补贴的农民直接到政府或检察机关群访,影响了政府机关的形象,也导致国家的扶农惠农政策大打折扣。例如该院查办的村干部贪污订单粮食直补款案件发案后,在社会上影响非常大,引发民众举报、投诉不断,严重影响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二、当前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原因 (一)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

部分农村“两委”班子成员年龄较大,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平时不注意加强文化、法律知识学习,且有时表现为“家长制作风严重,放松思想改造,严重忽视基层民主建设”,因而,导致其自律意识较弱,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违反党纪国法,滥用职权,结果走上以身试法利用职务犯罪的道路。

(二)个人觉得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导致心理失衡

苍梧县村主任、村支书的月工资是750元,没有相关医疗、养老保障等。这样的工资水平不足以维持农村“两委”成员的生活,因此两委成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必须挣钱养家。有些农村“两委”成虽然是怀着“为村民谋福利”的信念上任的,但在繁杂的事务和相对不高的报酬之间,渐渐失去了心理上的平衡,认为自己付出过多,收入太少,产生了“我吃亏所以我该拿”的吃亏心理,因此总

是想方设法“捞一把”。

(三)相关政策公开度、透明度不够,群众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村务公开制度是我国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同时有助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能有效预防“两委”成员职务犯罪。但是该院在下乡调查中发现部分村委的村务并未完全得到公开,村务公开采取的方法较单一,大多数村委采用公示栏,且公示栏的内容过于陈旧,没有及时更新。一些群众平时知晓度高的事项,村干部只是简单地介绍,而一些群众难以了解到的事项信息,往往不被公诸于众,或隐瞒真实情况,选择性公开。尤其是相关扶农惠农政策,大部分群众对享受补贴的条件、标准不太清楚,不了解,有时连自己是否符合享受补贴的条件都不知道,想监督又无法监督,这就让一些心术不正的人钻了空子,大肆侵吞国家和农民的财产。

(四)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

由于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比较缺乏,他们不懂得农村“两委”成员的哪些做法是违法的或违纪的,有时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也不知道,或者虽然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往往是敢怒不敢言,甚至不懂得去哪个部门举报干部的违法行为。长而久之,一些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了农民的这些弱点,屡屡作案。这些涉及农村

“两委”成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多数是该院在侦查中自行发现,真正由群众举报而立案侦查的比例较小,导致这些犯罪行为能长久隐瞒下去,提高了司法机关的打击难度。 三、相关建议对策

(一)加强法制教育和价值观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加强对农村“两委”成员的价值观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使之自觉抵制拜金主义的思想侵蚀,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同时,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农村“两委”成员和村民的普法教育,积极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和反腐败斗争宣传,大力展示反腐败斗争成果,用生动的案例说法,提高农村“两委”成员守法意识,使他们在协助政府执行公务时更加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维护村党支部、村委会工作的廉洁性。同时,也使村民增强监督意识、反腐意识和维权意识,努力营造反腐倡廉良好氛围,鼓励群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村务、政策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各个乡镇政府应该监督各村委会的村务信息是否公开到位。同时针对各项扶农惠农政策,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宣传,确保每户农民都了解相关政策。如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媒体来宣传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扶农、惠农政策规定,相关部门应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农民的咨询、信访和举

报,切实保障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逐步改善和提高农村“两委”成员待遇

目前,苍梧县虽然每个月都给农村“两委”成员发放固定工资,给予其报考机关公务员的资格等,但是由于相关医疗保障等待遇没跟上,部分“两委”成员由于自身文化水平、年龄等原因难于考上公务员,这些因素严重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导致其产生“我吃亏所以我该拿”的心理。因此,应该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改善农村“两委”成员的待遇等,这对预防两委成员实施经济型职务犯罪起到了一定作用。 (四)打防并举,标本兼治

预防和减少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惩防方针,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工作联系等。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履行职责,加大对两委职务犯罪的查办、打击力度,找准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环节,突出重点,深入查办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案件,尤其对那些群众反映大,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要坚决查处,严禁各级领导为涉案人员说情。同时可以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农村“两

委”成员职务犯罪案件予以曝光,进行剖析研究,形成舆论压力,以弘扬正气,达到预防效果,切实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作者简介]叶长清、蒙振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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