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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路通信: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7

2024-08-30 来源:榕意旅游网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13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1年5月14日上午9:00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9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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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76,162,73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4.56%。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公司部分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逐项通过如下提案:《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1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以上提案均已获股东大会以76,162,737股全票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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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志刚

余 洁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负 责 人:张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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