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以个人所得税为例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个人收入所得差距扩大化的现象日益凸显。如何改革现有个人所得税税制,充分发挥国民收入的分配调节功能,成为一个需要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叙述了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并提出了美国个人所得税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改革 启示 一、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及其特点
美国个人所得税是美国在1861年为筹措南北战争的经费而设置开征的一种税。后经过多次修改,中途也曾停征过,直到1913年,第16次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国会有权对所得税征税的条款,并通过了修正案之后的第一个个人所得税法。从美国1913年所得税法建立以来,又经过了若干次修订改革。总的来说,税率是不断提高的,宽免额也不断增加,所得税在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从而使美国的税收制度由过去的以间接税为主体转变为以直接税为主体。其个人所得税有如下特点: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属于综合模式的个人所得税
即对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应税所得综合起来,扣除相应的不予计列项目、分项扣除项目和个人宽免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和应该缴纳的税款的计算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计算纳税人的总所得;第二步,计算调整后的总所得。从总所得中减去一些符合规定的费用,可以得到调整后的总所得;第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调整后的总所得中减去税法规定的分项扣除项目和个人宽免额;第四步,按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美国个人所得税按照纳税人家庭的不同情况,在税法上规定了四种税率表,分别适用于单身纳税人、已婚联合申报纳税人、已婚单独申报纳税人和户主纳税人。不同申报身份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表;第五步,应纳税额减税收抵免。主要包括勤劳所得抵免、收养的税收抵免,照顾孩子和被抚养者的税收抵免、对老人和残疾人的税收抵免和国外已缴纳税款的抵免。
(二)标准扣除和个人宽免根据通货膨胀进行指数化调整
税收指数化是经过立法通过的一个公式,使税制中一些项目随物价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以实现自动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现行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人宽免额、标准扣除、税基档次和个人劳动所得税收抵免等都实行指数化。由于税制是建立在名义收入基础上的,在通货膨胀时名义收入上升,个人所得税被推到边际税率较高的税率档次上,使纳税额增加。若没有纠正措施,那么通货膨胀会使个人所得税负增加。同时由于标准扣除和宽免额是以名义货币收入确定的。通货膨胀使物价上涨时标准扣除和个人宽免的实际价值降低了。结果又一次造成实际税率的上升。因此要实行“税收指数化”。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我国从1980 年起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至今已有30 年了。在这30 年中,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也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特殊国情基本吻合。特别是1994 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个人所得税是1994 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目
前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尽管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分配方面的职能作用在逐步提高,但也应该看到,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总体中的比重依然偏小,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仍存在较大的差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使之更加符合国情、更加体现公平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三、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收入按十一大项所得采用十种税率,按月或按次征收,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征收,这种税制模式在个人收入形式单一、收入项目偏少的情况下,基本能满足个人所得税开征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新行业不断出现,收入形式和收入种类愈来愈多元化,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结构日趋复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漏洞和问题。 (一)征收模式不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即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收。这种模式,虽然能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但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那些从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会承担相对较轻的税负,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偏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二)征税范围不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对非独立劳动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劳务报酬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现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三)税收负担不合理
如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而且这与当前国际上简化税率结构、降低税收负担的所得税改革趋势是不适应的。
(四)征收方式不合理
我国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都不健全。一是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减少大部分纳税人自行申报环节,纳税人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在代扣代缴制度贯彻不利的情况下,易造成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而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代税制应具备的重要条件。二是由于不同地区、部门的信息化水平和管理要求差异,导致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在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难以实现共享,基本上是各自为政。如果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各项收入,在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准确掌握其税信息。国际经验表明,没有配套政策,单一的个人所得税无法有、效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 (五)相关法律不严密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面实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个人双向申报,法律依据不充分。由于绝大部分纳税人没有申报义务,长此以往,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税源,又淡化了纳税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
(一)建立新的所得税税制模式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模式及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状况,宜将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 (二)实行个人所得税制指数化
我国经济发展也曾出现过较高的通货膨胀,今后也很难免。为减少通货膨胀对税收的影响,合理负税,本文认为,我国也应实行“指数化”。只有将个税扣除费用标准与居民收入变化、通胀等因素挂钩,按照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实行不同年度浮动的个税扣除标准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三)适时进行财税体制改革 进行财税体制改革,适时把个人所得税纳入中央税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一般是中央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把个人所得税逐步纳入中央税体系,符合税制演变的总体趋势。这样做既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又有利于有效遏制偷漏税行为的发生,可以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发挥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的调节作用。在当前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重要来源的情况下,将其纳入中央税,应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要考虑对地方政府收入的影响。可在目前个人所得税属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中央分享收入的比重。个人所得税收入应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及地方转移支付。
(四)建立个人所得税管理专项稽查制度
以纳税人主动申报为基础,税务代理为手段,稽查制度为保证,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而实行税收稽查规范化是确保自行申报制度成功的关键,税务部门不仅要充实相应数量的高素质的稽查人员,而且必须用现代化手段装备税务稽查队伍,如建立全国或大区域性的计算机数据处理中心,以实现科学管理和严密监控。当前,个人所得税稽查的重点是高收入者和高收入阶层。对其偷税行为,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还要依法予以严惩,以点带面,以规范和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行为。 (五)实行法律化双向申报 修改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即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实行双向申报不仅是核对纳税人收入,更重要的是培养全民纳税意识,为综合分类制(混合所得税制)汇总申报奠定基础。
(六)完善外部配套措施
配合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及相关改革,为营造有效的税收征管环境,应相应研究并着力推进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包括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以此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构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登记、申报、稽核和监控的信息化体系。进一步限制现金交易,加快推广信用卡和个人支票的使用,、在实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增强个人财产、收入的透明度。一是加强现金管理;二是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三是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收入完全货币化;四是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险税;五是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和完善税务与其他部门工作协作机制,实行经常联系制度,构建完善的个人收入监督体系。总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必须大力推进立足于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在改革中,既要综合考虑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又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
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在妥善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等社会问题的同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一步实现社会的公平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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