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
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
• 【公布日期】2004.12.24
• 【字 号】吉建科[2004]22号
• 【施行日期】2005.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建科[2004]22号)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
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的要求,我厅制定的《吉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应的《吉林省建设产品鉴(认)定程序》和《吉林省建设产品推广认证程序》,也已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我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使我省建设科技事业更上新台阶。
联 系 人:杨晓辉 刘杨
联系电话:(0431)8922184
附件:
1、《吉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
2、《吉林省建设产品鉴(认)定程序》
3、《吉林省建设产品推广认证程序》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管理,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根据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吉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符合建设部规定,通过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应当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四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建设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
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对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技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行政和经济等措施,进行重点推广。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编制发布《吉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
(四)组织本省建设领域内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申报、审查;组织编制发布《吉林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对已列入《推广项目》的科技成果的应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本省建设领域内科技示范工程、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发展试点城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技术市场以及建设技术展览的申报、审查工作。
第七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负责本市、州域内推广项目的初审,对符合推广项目条件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受理本市、州域内省科技示范工程、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技术市场以及建设技术展览的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已列入《推广项目》的科技成果的应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发布采取《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两种方式。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或规定范围。
第九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学)会、技术推广单位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扶持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条 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严格执行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规定,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作为衡量企业进步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技术公告》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技术公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编制和发布。
第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单位征集技术公告建议案,组织专家论证,经审定后发布。
第十五条 《技术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推广应用或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指标、适用对象、适用地域范围以及适用起止时间等。
第十六条 对于《技术公告》中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订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单位执行《技术公告》的监督管理;对《技术公告》公布的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须将其列为审查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不得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
凡违反《技术公告》应用禁止或限制使用落后技术的,视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其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违反技术公告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章 推广项目
第十八条 根据《技术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求,《推广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发布,在全省推广应用,并向建设部推荐,在全国推广使用。对《推广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颁发证书。对符合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条件的产品,实行产品认证制度,颁发《吉林省建设产品推广应用认证》(以下简称《推广认证》)证书。《推广认证》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产品生产单位申请推广认证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各市(州)不得办理各种形式的《推广应用》证书和《推广认证》证书。
第十九条 申报推广项目的新技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符合《技术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
(二)具有技术先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高质量、高效益、高效率、经久耐用,能促进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发展,可在建设市场广泛应用的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等。
(三)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并经鉴定后一般使用一年以上。
(四)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五)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第二十条 申报《推广认证》产品的,除满足第十九条规定外,申报单位原则上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其中国家开展产品质量认证的品种,须通过相应的产品质量认证;
(一) 对生产规模较小,试生产时间在1年以内的企业,在未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时,可以申请办理《吉林省建设产品推广应用认证》(试用)证书。
(二)属于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必须取得国家强制产品认证。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产品《推广认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广认证》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注册,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三)鉴定证书(省级以上);
(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五)省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测试报告;
(六)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相关资料;
(七)用户证明材料;
(八)产品说明书
(九)外省项目单位应有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函;
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推广项目》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推广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推广认证》(试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持证单位应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完成对持证单位的核验工作。经复验合格的,重新换发《推广认证》证书;复验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推广认证》证书失效。
《推广认证》(试用)证书持证单位须在期满前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相应的产品质量认证,否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注销认证证书相关手续。
换证按申请发证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推广项目》审查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立项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生产和应用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作为确定《推广项目》证书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推广项目》主要发布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
第二十五条 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应当优先选用持有《推广认证》证书的新产品,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科技含量。
第二十六条 推广认证项目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应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完善技术规程、标准图集,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对推广认证项目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
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推广认证项目资格并收回证书;发生质量问题的,项目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取得《推广认证》证书项目在推广应用中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达到《推广认证》证书中所注质量标准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并及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后,将做出限期改进直至注销该《推广项目证书》处理,并通报全省。
第二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推广认证》的产品实行抽查制度,每一年度内下达本年度抽查计划。凡抽查不合格者,视同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三十条 对进入省内建设市场的国内外技术、产品,可按照推广认证、推广项目的要求进行评审和发布。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学)会、研究会、技术推广单位等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举办全国及全省建设领域范围内技术推广、技术展览等活动,应当征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市、州范围内组织举办的此类活动,需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 示范工程
第三十二条 示范工程优化集成先进适用成套技术,为不同类型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提供范例,一般按年度组织实施。
示范工程纳入省建设科技项目计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建和在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及投资1000万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
(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标准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显著,在 全省或较大范围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可以是拟建、在建的工程;
(三)以提高工程整体效益为目标,实现技术的集成与优化,形成完整的成套技术;
(四)工程应用的技术必须是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
(五)工程建设手续齐全。
第三十四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以是技术持有单位、业主(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等,也可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
第三十五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书》;
(二)示范工程设计技术资料;
(三)示范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料及施工许可证明;
(四)示范工程建设实施计划;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作为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进行总结,提出相应的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编制必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对示范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总结并提出报告;拍摄示范工程录像资料,制作光盘等,并附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
第三十七条 经过论证的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和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可按推广项目发布。
第三十八条 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停建或缓建时,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对不按照实施计划和示范要求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工程资格。
第四十条 示范工程在竣工备案后,要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示范工程验收申请书》;
(二)示范工程综合报告;
(三)示范工程技术总结报告;
(四)示范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五)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技术文件和计算机应用软件,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竣工备案后的示范工程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颁发吉林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牌匾和证书,对获得优秀的示范工程及相关单位予以表彰。
第四十二条 示范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产业化基地
第四十三条 产业化基地以引导行业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以行业优势企业为载体,推进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产业化。
产业化基地纳入省建设科技项目计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申报产业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新技术的产业化,组织管理机制健全,管理科学,人员素质较高;
(二)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有实施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筹措能力,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三)新技术产业化水平较高,产业化模式代表行业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方向;
(四)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成果居行业领先水平。大型企业应设有技术中心;中小型企业应具备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
(五)在行业技术创新、产业化和人力资源等方面为行业提供服务;
(六)有切实可行的产业化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四十五条 申报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新技术研发应用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产业化基地实施单位,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编制本行业的新技术产业化导则。
第四十七条 产业化基地遇特殊情况不能按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的,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对不能按照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产业化基地,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产业化基地资格。
第四十九条 产业化基地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产业化基地验收申请书》;
(二)产业化基地建设综合报告;
(三)产业化基地技术总结报告;
(四)编制的本行业新技术产业化导则;
(五)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接到产业化基地验收申请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产业化基地颁发《吉林省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牌匾和证书,并对优秀的产业化基地及有关人员予以表彰。
第五十一条 产业化基地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化基地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吉林省化学建材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吉林省建设产品鉴(认)定程序
为规范鉴定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保证鉴定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
技术管理规定》和《吉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吉林省建设产品鉴(认)定工作由省建设厅科技处负责。
一、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单位在提出鉴定时填报《吉林省建设产品鉴(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企业一份)。
《鉴定申请表》首先提交到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对申请鉴定单位的生产装备、检验仪器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实地考查,并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
申请鉴定单位将《鉴定申请表》报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提交申请。
二、鉴定受理
根据申请鉴定单位提交的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研究后,对其产品符合鉴定条件的企业下达《吉林省建设产品鉴(认)定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申请鉴定单位、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产品抽检单位各一份)。
《受理通知书》以书面的形式一是通知申请鉴定单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接受申请;二是委托产品抽检单位开展工作。
申请鉴定单位提交的技术文件必须齐全、完整,符合鉴定要求。申请鉴定单位可以委托省建设技术推广中心完成鉴定技术文件的收集、撰写、打印、国内外同类产品性能对比等工作。
产品的抽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材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被委托的单位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委托书(鉴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申请鉴定单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在检验报告上,检验类别为鉴定抽样检验,委托单位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注明抽样时间、地点、数量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被委托单位完成抽样工作。
三、组织鉴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所提交的技术文件及检验报告符合鉴定要求后,组织召开产品鉴定会或认定工作。鉴定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邀请专家一般为5-11人,以专业对口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主,要求具有高级职称。邀请专家的范围,尽可能涉及到产、学、研、工程设计、施工等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
鉴定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可委托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鉴定会一般在申请鉴定单位所在地进行,会议专家现场考查生产及施工应用情况。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其所在地开会时,申请鉴定单位必须提供其生产、质检及用户使用情况的影视材料。
鉴定会组成专家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主持鉴定会的
技术工作,撰写鉴定意见,提交会议讨论通过。
四、批准鉴定证书
鉴定会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在报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七日内批准下发产品鉴(认)定证书。
五、申请鉴定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⒈鉴定大纲
内容包括鉴定目的、依据、内容、文件目录、方法和程序等;
⒉产品开发技术总结报告
内容包括:
项目提出的背景、产品开发的重要意义,国家产业政策及产品推广应用的导向性文件,产品开发过程中的技术和资金投入以及企业技术改造情况等;
技术方案论证、原材料选择与要求、技术特征与所达到的性能指标,工艺技术成熟程度,存在问题和今后改进意见等;
企业生产品种与规模,技术装备和检测仪器情况,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和提高产品质量
的措施等;
执行标准的情况,制订企业标准的依据与要求、产品标准达到的技术水平等;
产品推广应用情况、条件和前景,对行业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等;
⒊产品检验报告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抽检的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⒋产品标准及标准中引用部分涉及到产品性能指标的标准等;
⒌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分析和查新报告;
对比分析报告中要阐述清楚原材料、生产方法、工艺技术条件及技术经济指标间的差异;
查新报告要求是省科技厅认定的,具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或是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⒍用户使用报告
要求出具2份以上应用量较大的用户使用报告;
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⒏产品使用说明书;
⒐其它材料
涉及环境污染和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的产品,需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产品涉及到且需要提供的设计及工艺图表等;
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附件:
⒈吉林省建设产品鉴(认)定申请表(样式)(略)
⒉吉林省建设产品鉴(认)定受理通知书(样式)(略)
附件3:
吉林省建设产品推广认证程序
为规范认证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保证认证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吉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程
序。
吉林省建设产品认证工作由省建设厅科技处负责。
一、认证申请
申请认证单位在提出认证时填报《吉林省建设产品推广应用认证》申报表,一式三份(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企业一份)。
《推广认证》申报表,省内企业首先提交到申请认证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省外企业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认证单位将《推广认证》申报表、申报材料各一份报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提交申请。
二、认证受理
根据申请认证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研究后,对其产品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下达《吉林省建设产品推广认证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申请认证单位、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产品抽检单位各一份)。
《受理通知书》以书面的形式一是通知申请认证单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受理认证申请;二是委托产品抽检单位开展工作。
产品的抽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材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被委托的单位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委托书(认证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申请认证单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在检验报告上,检验类别为认证抽样检验,委托单位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注明抽样时间、地点、数量等。
省外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认证的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生产装备、检验仪器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实地考察,必要时,也可委托申请认证单位所在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组织评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单位的认证材料后,经研究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组织召开认证产品专家评审会。评审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邀请专家一般为5?D11人,以专业对口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主,要求具有高级职称。
评审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会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认证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批准认证证书
凡认证材料符合认证要求,通过专家组评审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七日内批准下发产品推广认证证书。
五、申请产品认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推广认证》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注册,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三)鉴定证书(省级以上);
(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五)省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测试报告;
(六)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相关资料;
(七)用户证明材料;
(八)产品说明书;
其中第五条要求的检测报告,应为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省级产品质量检验单位出具的当年度的抽检报告。
附件:
1、吉林省建设产品《推广认证》申报表(格式)(略)
2、吉林省建设产品推广认证受理通知书(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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